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湘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29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一)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应当将上级或本级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级及下属机构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我局备案。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参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修订工作。
外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湘分支机构,如上级公司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可不再制定,但应将上级公司制定的办法报我局备案。
(三)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2010年6月10日之前,向我局报备本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此后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备案。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二、及时准确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信息(一)报告方式及时限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湘保监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湘保监发〔2014〕14号)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湖南保监局对201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湘保监发〔2012〕1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保监局2014年5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2009年,我局出台了《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对规范全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促进湖南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行业及社会对协会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会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辅助监管、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加快我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湖南保险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促进湖南保险业科学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行业协会自身发展、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为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09]3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3.31【实施日期】2009.03.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南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35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
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基层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湖南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基层机构是指经湖南保监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湖南省境内人身保险机构在各乡镇及以下地区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乡镇营销服务部和支公司以下的营业部;本指引所称的营销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营销员。
第二章基层机构设立第三条基层机构设立实施总量控制。
基层机构的设立应结合当地保险市场实际,秉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稳步发展原则,一个公司只能在一个乡镇设立一家基层机构,一个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立不超过3家基层机构,且两家基层机构设立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3个月。
未在地级市设立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机构不得设立基层机构,不得在乡镇以工作室等任何名义变相设立基层机构。
第四条基层机构设立实行预报制度。
在基层机构设立前,各人身保险省级机构应将设置规划报湖南保监局,由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发展情况做出全面的评估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后再进行实质性筹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湘保监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65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经营标准》”)下发以后,各公司对照《经营标准》要求进行流程改造和系统升级,积极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但我局在2010年上半年开展的意外险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公司在意外险经营中依然存在单证管理混乱、信息系统不完善、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和陈文辉主席助理在贯彻落实《经营标准》视频会议的讲话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单证管理。
一是完善单证管理系统,对意外险单证全部实现系统管理,并管控到各级分支机构的单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代理机构;二是对意外险单证印制、发放、领用、回销实行系统监控,对超量领用或超期未核销的单证、领用人员和代理机构实行系统自动预警和控制;三是组织单证清理,各公司要统一组织分支机构回收、销毁废旧单证和卡折式、极短期意外险激活卡式单证,并建立完整的单证清理档案。
二、加强出单管理。
一是意外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必须完整录入到出单系统;二是在出单系统中设置必要条件,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严禁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三是加大系统改造力度,实现出单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与单证管理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
三、加强销售管理。
一是各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意外险;二是严禁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三是严禁以团单、汇缴(交)件等形式承保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意外险险种;四是以工程造价等为费率标准的建意险等险种必须录入被保险人清单,被保险人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新;五是严禁用门票等其他形式代替保单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业诚信服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业诚信服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湘保监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业诚信服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2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人身保险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湖南人身保险业诚信服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诚信服务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其中2012年下半年完成一次半年度评价。
二、各公司应于2013年1月1日前将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的情况纳入电话回访内容,实现代抄录率指标数据直接从系统中提取。
三、各公司应当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数据和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联系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莫勇光、陈慧联系电话:*************、84528195电子邮箱:**************附件:1.湖南人身保险业诚信服务评价办法2.湖南人身保险业诚信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湖南人身保险业诚信服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湖南人身保险业诚信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辖内人身保险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险消费者,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服务评价,是指湖南保监局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分析评价辖内人身保险公司诚信服务状况,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监管措施的行为。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湘保监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14〕1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有效防范人身保险经营风险,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身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付费环节资金管理(一)严格收付费转账管理。
要全面实行收付费转账管理,原则上保险费只能从投保人本人账户(含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扣划,退保金只能支付到投保人保险费扣划账户,保险金只能支付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人账户。
如客户确需变更收付费账户或者现金收付费的,应由其本人亲自到公司柜面办理,公司核实身份后,按照便民快捷、防范风险的原则,及时审慎办理。
通过账户扣划收取保险费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通知方式等情况,就扣划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由投保人亲笔签署转账授权书。
扣划保险费前应当提示投保人,扣划成功后应及时通知投保人,并出具保险费发票。
各人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户开设账户、保管客户银行卡或存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途径代客户交纳保险费、代领退保金和保险金。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客户信息核对及身份资料管理,完善制度,优化流程,改造系统,将收付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要加强代理机构管理,确保代理业务落实上述收付费管理要求;要强化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反收付费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二)强化收付费资金集中管理。
保险费应由投保人账户直接扣划至省级分公司或者总公司保费收入账户,其他收费必须支付到中心支公司及以上机构收费账户,严禁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开设收费账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市场监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考评办法》和《湖南省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08]5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5.08【实施日期】2008.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考评办法》和《湖南省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52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各保险行业协会:现将《湖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考评办法》和《湖南保险省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考评办法2、湖南省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湖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督促我省各保险机构落实执行《湖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工作的目标:激励督促各机构依法做好市场动态信息组织报送工作,提高市场动态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预警和处置我省保险行业的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影响大和涉及面广的问题和情况,防范和化解风险,实施有效的保险监管,促进湖南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二章考评内容、对象及方式第三条考评内容包括:各机构市场动态信息质量、市场监控工作运转体系。
第四条市场动态信息质量的考评内容:(一)是否严格按照《湖南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制度》中规定的报送内容上报信息;(二)信息内容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并真实地反映市场及机构自身的客观情况;(三)信息内容是否具备重要性和可用性;(四)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对信息质量的其他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湘保监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7〕7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我省人身保险经营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我省人身保险风险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一)收付费零现金管理是指除客户本人到保险机构营业网点通过现金办理收付费项目外,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保险费、退保金、满期生存金、死伤医疗给付金、保单红利等收付费项目全部通过银行或邮储转账方式实现。
(二)所有保险机构收付费凭证必须由总公司印制或经总公司书面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印制。
禁止任何保险机构和个人使用暂收收据、临时收据、投保单、复印收据、自制凭据、外部购买凭据和白条等作为保险业务活动收付费凭证。
(三)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消费者缴纳保险费和领取保险金,不得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经手现金。
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栏正上方应以加粗字体标明“销售人员不得收取现金和不得代领保险金”字样。
保险消费者需现金缴纳保费或领取保险金的必须本人到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填写专门凭证并签名,现金领取保险金的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经公司授权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
(四)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须为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收费系统应将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及其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首期保费是现金缴纳的须将续期缴费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
付费系统须将法定领取人的银行账号作为付费处理的必要条件。
(五)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实施之日起,我局将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作为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纳入保险分支机构筹建、设立审批和开业核准行政许可实质审查范围;已开业但尚未实现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的,城区机构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乡镇机构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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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内审辅助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分支机构风险防范体系,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人身保险内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公司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议精神,以实现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有效发挥内审的风险管控作用;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为指导,促进内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强化监管约束为手段,推动内审工作对外部监管的辅助作用。
二、审计项目
各公司要以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政策执行力、加强内部管控为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应涵盖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
重点开展以下审计项目:
(一)常规审计
各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各项常规审计项目。
(二)专项审计
1、监管政策执行力专项审计。
各公司要将监管政策执行力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定期对监管部门下发的重要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审计内容应包括:监管政策是否传达到位、员工对监管政策的掌握程度、监管政策执行效果、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情况等。
2011年专项审计涉及的监管政策详见附件,以后下发的监管政策自动列为审计内容。
2、内部控制专项审计。
各公司要落实《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审计范围应覆盖各级机构的所有主要风险点,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3、高管人员专项审计。
各公司要严格落实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要求,对任职时间超过三年的高管人员开展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三)后续审计
各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审计报告下发后的下一年度完成上年度所有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
三、审计机构和人员
各公司要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要求,逐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内审人员,要选拔素质好、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充实到内审岗位。
省级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审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内审人员,专职内审人员原则上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人员;中心支公司应配备内审工作联络人,支公司应设内审岗。
四、审计对象和频率
各公司要扩大审计覆盖面,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内审应涉及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各个条线。
1、被审计机构应涵盖省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含同级营销服务部)、乡镇营销服务部等各级机构。
审计覆盖面原则上中心支公司每年不低于1/2,支公司(含同级营销服务部)每年不低于1/3。
2、被审计部门应涵盖销售、财务、人事、行政、客服等各部门。
3、被审计条线应涵盖个险、团险、银保、续收、电销、经代、其他兼业代理渠道等。
4、审计重点应涵盖市场秩序乱、信访投诉多、续收率低、业务品质差、司法案件高发的地区和机构。
各公司每年应对上述地区和机构开展审计。
五、审计方式
各公司应采取上审下的审计模式,综合运用现场和非现场审计手段,充分利用稽核软件、财务业务信息系统为内审服务。
审计力量短期内难以达到监管要求的,可由内审或合规部门牵头财务、业务、人事等部门骨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开展专项审计;鼓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六、审计实施
(一)审计计划
各公司应制定年度内审工作计划,落实指引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力,确保各项审计任务顺利完成。
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二)时间要求
各省级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我局,并按时报送以下报告。
1、每年2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后续审计分析报告。
2、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内控评估报告。
3、每年2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7月30日前报送上半年监管政策执行力分析报告。
七、审计结果
各公司审计结论应当客观、公允,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全面真实,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1、定期评估和通报。
各公司要建立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定期分析评估内审工作效果,在合理范围内公布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2、加强督促整改。
各公司要通过后续审计等多种方式加强整改落实督促力度,对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公司,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视情况依法采取从重处理措施。
3、加强责任追究。
各公司要按照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审计结论与高管考核、任用、奖惩等严格挂钩。
八、奖惩机制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内审考核激励机制,科学评价内审人员实绩。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集资、保险欺诈等司法案件线索的内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
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内审没有发现问题,被外部监管部门事后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司法案件的,要追究内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九、档案管理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档案,分制度类和项目类归档。
制度类应涵盖规章制度、计划总结、会议文件等内容;项目类应涵盖审计通知、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还应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
各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内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现有审计机制和力量与业务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要求不相适应。
要充分认识加强内审工作的必要性,发挥内审在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2、高度重视。
各省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内审工作要亲自抓,积极主动向总公司汇报,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确保内审工作正常有序运行。
要把内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内审工作汇报,关注内审工作进展。
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大力支持内审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3、认真落实。
各公司要精心组织,成立相关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内审或合规部门具体负责,认真开展监管政策执行力等专项审计。
要把开展内部审计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拓宽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式,丰富审计手段,实现内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4、提升质量。
各公司要全面提升内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审计依据的真实性,审计评价的准确性,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权威性。
我局将对公司内审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开展有力的公司在机构开设、高管任职等方
面给予政策倾斜,并视情况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减轻处罚;对工作开展不力、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与审计结果差别较大的公司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内审人员责任。
5、加强信息报送。
各公司应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我局报送各类内审材料,内容应包括内部审计报告、整改和责任追究报告、问责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审计报告、内控评估报告、年度计划总结等。
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或隐瞒报送内审材料的,我局将视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
2011年监管政策执行力专项审计内容
2011年监管政策执行力专项审计涉及的监管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7〕79号)
2、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35号)
3、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2号)
4、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业预防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工作规程》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8号)
5、关于进一步开展人身保险风险排查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2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环节资金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53号)
7、关于对人身保险业务资金管控环节开展风险排查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54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65号)
9、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资金集中收付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