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新版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新版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W G F—2013—0108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联合监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资质证书。
4、甲乙双方应执行《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65号)。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通信)地址:电话:1、 2、手机:承包方(乙方):公司总部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法人营业执照号:资质证书号:分公司(分部)地址:营业执照号:负责人:职务:电话:签约人(或代理人):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家装工程施工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
2、建筑面积: M2。
3、户型:室厅卫,为平层口,或错层口,或复式口,或别墅□(□为确定的内容,以√或×表示,下同)。
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承包:①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包全部□或部分□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②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
③其他方式:5、施工内容:(附设计图纸、施工说明及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表)。
6、施工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7、合同价款:(大写) 元。
竣工后据实复核结算□;合同价款包干□。
8、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 30 %计元;水、电、气等管线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 40 %计元;家具、天花、厨卫等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 25 %计元。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2013正式版《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WGF—2013—0108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联合监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资质证书或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准入证书。
3、甲乙双方应执行《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65号)。
2 / 2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通信)地址:电话:1、 2、手机:承包方(乙方):公司总部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法人营业执照号:资质证书号:分公司(分部)地址:营业执照号:负责人:职务:电话:签约人(或代理人):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家装工程施工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
2、建筑面积: M2。
3、户型:室厅卫,为平层口,或错层口,或复式口,或别墅□ (□为确定的内容,以√或×表示,下同)。
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承包:①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包全部□或部分□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②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
·1·③其他方式:5、施工内容:(附设计图纸、施工说明及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表)。
6、施工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7、合同价款:(大写) 元。
竣工后据实复核结算□;合同价款包干□。
8、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 30 %计元;水、电、气等管线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 40 %计元;家具、天花、厨卫等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 25 %计元。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 5 %计元。
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65号
![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81c6365a8102d276a22fe9.png)
武建〔2006〕265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1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2 —第六条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详见附录1):(一)封面;(二)家装工程计价表;(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f17df3f61fb7360b4c6539.png)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武汉地区室内装饰人工报价

武汉地区室内装饰人工报价项目单价材料及工艺说明一、拆除工程1、拆墙、地砖、瓷片 22元/平方米包运走,包人工、编织袋2、拆门 35元/套包运走,包人工二,水电工程清包人工费20元/平米三,泥水工程1、铺地砖22元/平方米2、贴瓷片22元/平方米3、防水 10元/平方米4、铺门槛石 25元/条5、铺窗台石 50元/件6、包水管120元/条7、地面找平 10元/平方米8、批荡 20元/平方米9、砌墙 55元/平方米10、粉门边:40元/个11、地脚线(暗线) 8元/米12、厨房水泥灶台200元/M)13、贴门坎石70元/条14、装蹲厕70元/套四,木工工程1、夹板平面造型天花30元/平米面板拼花另议2、门套150元/套3、衣柜柜100元/平米(不包括柜门)4、衣柜趟门100元/平米(开条夹心)5、吊柜或地柜150元/米(大芯板框架,防火板或水晶板门)6、书柜125元/平方(大芯板框架,内外面饰面板做门另议)7、工艺电视柜400元/组(大芯板框架,内外面饰面板,、特殊造型另议、)8、电视背景48元/平方(30*40木门龙骨框架;15厘木芯板框架结构,特殊造型另议)9、工艺鞋柜120元/米(15厘木芯板框架结构,实木线收边,特殊造型另议)10 床头柜250/对(特殊造型另议)11、窗套15/米(延长米)12、木工贴石膏线 5元/米(螺钉固定)13、铝扣板天花30元/平方14、铝塑板吊顶50元/平方15、客厅石膏板吊顶平顶25元/平米高低35元/平米(特殊造型另议)五、粉刷乳胶漆油漆工程1、批灰并刷乳胶漆 10/平方米灰底3遍,精心打磨一遍,底漆1遍,面漆2遍,其中厅刷面漆3或4遍。
2、清水漆22元/平米(三底两面)3、有色混漆35元/平米六、其它部分1、垃圾清运费 500元/户(100平米以内全新毛坯房其余另议)2、管理费免费3、设计费免费4、预算免费5、免费陪同客户量房设计做计划书收房服务附注说明:1、业主需自购材料:抛光砖,瓷片、灯具、洁具,门锁、拉手、水龙头、家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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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6—11-1 13:27【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1
执行日期:2006-11-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六条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一)封面;
(二)家装工程计价表;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附录2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家装计价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2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家装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第九条家装计价的依据: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二)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
(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说明;
(四)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第十条家装计价应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完成家装工程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合理的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按规定计取税金,提出工程报价,经与业主协商后,确定施工合同价款。
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报价,不得故意漏项、缺项。
第十二条家装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组成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
综合单价不得包括业主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第十三条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计算:
人工费=Σ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材料费=Σ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机械使用费=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第十四条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应以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合理确定费率和利润率或参照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参考费率和利润率计算。
第十五条税金的计算:依据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税率及其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家装计价文件,应加盖家装施工企业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编制计价文件的人员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家装计价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业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时限要求和金额支付方式;
(五)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业主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工程预付款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内预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二十一条工程进度款应划分不同阶段及时支付,水、电、气等管线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家俱、天棚、厨卫、涂饰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5%%,不高于合同金额的95%%。
第二十二条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业主核实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当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按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可参照该综合单价确定。
(三)当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与业主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第二十四条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及预算书以外的零星工程项目,承包人应首先就用工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等向业主提出施工签证,业主签证认可后承包人方能施工;业主未签证认可,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下列结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水、电、气等管线走向图);
2。
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编制说明;3.工程补充协议;4。
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单;
5.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6。
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7天为限)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第二十七条业主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后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余额及因变更后追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采用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的约定,应按本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造价管理站应在工程造价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定期发布家装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为家装计价和工程结算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家装计价活动中,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市建委建立家装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家装企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建委将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在武汉建设网或其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家装企业违反本办法,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取得《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依照《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取消其家装行业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发现家装计价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1日
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