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及负面影响。例如: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原则性太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立法不全;“保护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所以,执法过程中就受到严峻的挑战。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很有必要,让法律制度度成为民警执法的有力保障。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公安民警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已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所谓“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部门的载体--人民警察则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对警察行使职权和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重视民警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完成历史使命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

建设的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有必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倾听这些较为相似又颇为沉重的心声,作为一名学法和执法之人,对此有以下看法。

一、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提到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人们就会立刻想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十分重要的武装力量。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警察是指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依法犯罪活动;其二是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而人民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是活生生的“人”,他也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不能因为由“自然人”成为的警察就弱化了其“自然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反,正因为警察具有强制性、公正性、社会性、时效性和艰巨性等多方面的独特的职业特点,则更应该注重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其次,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工程的建设中,广大人民公安队伍是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由于民警执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但使民警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而且还严重影响到公安队伍的执法形象和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方面,民警执法威信受损,弱化了公安机关打击职能。近年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民警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过程中,震慑力有所减弱。犯罪份子听到“不许动,我是警察”这一标志性警示后,就地伏法的越来越少,更有甚者气焰十分嚣张。另一方面,民警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公安机关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民警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会不可

避免地和群众发生摩擦。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将民警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一概而论。当其自身利益受损时,便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民警身上,到处告状,甚至一状多投。

再次,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人的法制观念。首先要有法,才能谈依法。所以说建立完善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和依法“从严治警”是相辅相承的,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统一的总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可以说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依法治国”是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

(二)现今社会中,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多方面的不法侵害

1、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要求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近年来,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案件日益增多,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公安民警牺牲的事情时有发生。建国初期,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

警察在十分艰苦和危险的环境中同敌对分子、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斗争,但是伤亡相对较少;在改革开放初期,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打击处理了大批违法犯罪分子,由于犯罪分子慑于严打声威,暴力袭警现象不多,民警的伤亡较少。最近几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日渐完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进一步深入,利益群体出现了多元化,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暴力刑事犯罪愈加严重和增多,公安队伍面临着“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的严峻事实。2008年云南文山发生70余人持刀暴力袭警事件致1死15伤。在和平时期,在各种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人民警察是为公共利益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有八千余名民警为民英勇牺牲,十几万民警因公负伤。残酷的斗争现实、血淋淋的案例提醒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笼罩在时时都可能被非法侵害的巨大

阴影之下,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

2、侮辱、殴打、诬告、诬陷等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

公安机关的110报警服务台、监察、纪检和信访部门接受的百姓投诉中,有相当一部分投诉表明,有一部分投诉的

老百姓并非都出于恶意,而是因为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知道而对民警产生了误解和想法,对民警实施了诬告。当然也存在一些治安案件当事人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于泄私愤、本着“就是告不倒你,也要把你搞臭”的意图,对执法民警进行恶意的诬告和诬陷。“五条禁令”实施以来,老百姓都知道了公安机关加大了“从严治警”的力度。于是,有一些人只要民警纠正其违法行为时,就会打电话诬告执法民警是酒后执法。因为他们知道,只要一告,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就会立刻介入,取证调查。轻则使用验酒器,重则拍血化验。就是你没喝酒,也让您紧张上一回。反正只是打电话的事,也不浪费什么,也没有什么责任可追究,像这样的事例很多。另外,由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一些缺陷及少数民警素质相对较低,一些民警不能正确处理和领导、同事的关系。为了谋私利、泄私愤,他们便不惜诬告或陷害自己的“战友”,导致警察内部的诬告、陷害事件也时有发生。

3、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的保障不力

分析上述的暴力袭警、暴力或非暴力抗拒执法,诬告诬陷民警等侵害人民警察正当合法权益的案件,原因有以下几项:

一是传统观念、舆论导向、媒体宣传的负面影响。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传统观念,警察是执法者,还应该是当然的奉献者。许多媒体在颂扬无私奉献精神的同时,对警察正当执法权益需要加强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弱化了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对公众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使社会公众思想认识上缺少这根弦,致使侵害民警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

二是民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不强。一些民警心理素质、法律素质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是自己方寸已乱,不知如何是好;有的民警息事宁人,自认倒霉;有的民警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又不知道应该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来自日益复杂化的社会执法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物欲横流,使得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复杂、恶化。首先,社会普遍存在着浮躁心理。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矛盾日渐尖锐,有些矛盾政府又无力化解,导致一些群众心里极度浮躁,非常不稳定;其次,社会和群众的理解度、宽容度降低及正义心态失衡。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治安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和理解,甚至被支持。民警对这些事件和案件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及措施,却难以得到理解和宽容。

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溯其源头,就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民警合法权益保障不力。在《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对一般的揪打、抓挠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用标志,唾骂、侮辱民警,诬告民警等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却没有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当事人和不法分子起不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特别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自卫权很小、执法自卫手段不足。与国际上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遭受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不同,我国着重于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而对现场处警中遇到妨害公务的行为,没有赋予人民警察可以强力处置的法律权力。这就导致司法部门在认定和查处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时,在相当程度上会首先考虑执法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首先注意的是被侵害的民警在执法方式上是否有过错,而不是看行为人是否对抗了国家的执法管理活动,把执法与抗法行为混淆在一起。由于立法滞后带来的法律空白,或是己出台法律的相关条文呈高度概括式,致使民警的执法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不法侵害。

二、我国现有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及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警察执法权益经常遭受侵害,执法环境呈现出一种不良的态势。究其原因,公民的法制意识淡薄、执法民警的执法水平不高、民警在执法中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没有为人民警察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滋长社会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嚣张气焰的重要根源。通过对我国完善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进行辨析,提出完善之的针对性建议,从法律上、从源头上对警察的执法权益给予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专门用于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单独法律尚未形成,相关条款散见于《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条文中。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一次将警察执法保障从法律上予以详细规定,在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上迈出了一大步。其中,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相对“从严治警”而言,《人民警察法》关于警务保障方面的规定就显得有所不足了。《人民警察法》共有八章五十二条,而仅有第五章《警务保障》中的第35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才是给予人民警察在

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保障。这一条中也只有第一款(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警察自身合法权益的,此款也有明显不足。此款规定并没有明确何谓“侮辱”及“侮辱”的具体形式,举例说:“撕扯警服和警衔等标志是否算是侮辱?”另外,对推搡和抓挠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进行如何处理,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因此,目前我国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障主要存在六大缺陷。

(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原则性太强。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虽然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对“公然侮辱”难以界定。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如给予治安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前,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后,也只能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将侮辱“群众”和侮辱“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相提并论,虽然两者侵害的都是“自然人”,但从两者受侵害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似乎不应等同,侮辱后者就代表着对国家权力和法律的侮辱。而且,谩骂,推搡,向民警吐口水,撕扯衣服、帽子、警徽、警号,这几乎是每一个基层民警都曾经遇到过

的情况,这些行为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是最终结果检察机关往往认定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所以此类事件的频频发生严重地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立法不全。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多样,大致可按其危害程度分为五类:扰警、违警、辱警、谤警、袭警。所谓扰警,指对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予以积极配合,使用各种手段干扰民警依法做出正确处理的行为;所谓违警,指对于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发出的合理指令或要求,拒不执行但无暴力对抗的行为;所谓辱警,指用直接谩骂、恶意中伤、公开威胁恐吓等手段,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人格侮辱或精神侵害的行为;所谓谤警,特指对正在执法或执法后的民警捏造事实进行恶意诽谤、投诉、诬陷、诬告或对民警家属进行寻畔报复的行为;所谓袭警,指公然以暴力手段对执行公务的民警的人身、生命予以袭击的行为。这五种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无论从形式上、性质上,还是就危害后果而言,都是有天壤之别的。

一是《人民警察法》在如何区分扰警、违警、辱警、谤警、袭警行为不详,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只规定处罚内容,却没有直接根据内容设定处罚种类。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犯主要是在开罚单、调解纠纷等执法中受人格侮辱和诬告,在执法中被殴打、受到人身伤害的也不少。在这些情况下,使

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如何定性?何为暴力?何为威胁?现在很多群众都会谩骂、推搡警察,这种行为算不算?拉警服、扯警号算不算?要是算,算“暴力”还是“威胁”?现在基层民警对于投诉的心理压力很大。

二是《人民警察法》虽然对保障警察执法权益作了规定,但并未对扰警、违警、辱警、谤警、袭警这五种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程度不同的作为在处罚结果和处罚程度上加以区分。现在一般对袭警处理有规定,但在扰警、违警、辱警、谤警方面的规定却很欠缺。

三是《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规定了奖励办法和抚恤及其补偿方式。此处“应当”不同于“可以”,《辞海》对“应当”的定义就是“应该,有必须之意”,其法律含义是必须为,如果不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此法条中,对于公民和组织故意不给予人民警察支持和协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是否应当追究其责任及相应的处罚方法,这就容易使民警在正当执法中陷入被动甚至遭受不法侵害。

(三)恶意投诉、诬告、诽谤民警应受何种处罚的法律依据没有单独设定。近年来,针对民警的恶意投诉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随着公安机关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内部管理和整顿队伍的力度,相应出台了许多较

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为了便于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通过各种渠道将这些制度和规章在社会上做了广泛宣传,对于违纪、违法民警的处罚结果也及时公布于众。这原本是严格执法,加强社会监督的有力举措。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公民的基本素质和法律意识较弱,整体提高还需要一个从盲目到理性的过程,所以在许多情况下,更多的人往往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避开不利的一面,只谈权利,忽视义务,一旦处罚结果触犯到个人利益,便以投诉相威胁,更有甚者通过诬告、诽谤民警以泄私愤。对此公安内部虽然也有设定相关条例,对恶意投诉、诬告、陷害、诽谤民警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四)人民警察合法使用暴力的顾虑较多。警察合法使用暴力,其实就是警察依法适时使用警械和武器。在《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都分别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人民警察在巡逻值勤中要预防和制止犯罪”等内容。这些规定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实践中由于过于笼统,

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什么情况使用驱逐性和制服性警械,什么情况使用武器有明文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对一些突发性事件,特别是一些歹徒穷凶极恶,很可能在瞬间使犯罪行为升级,后果很难预料,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必须使用警械、枪支,而在生死存亡的一瞬间,又有谁能够先思索一会儿才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最适当而又不会超过必要限度呢?所以为了避免使用武器、警械发生问题,许多一线民警主动放弃使用武器的权力,有的民警在接处警的时随身都不携带警械、武器,而且也确实发生过许多领导因怕出事采取了刀枪入库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执法不力,甚至使暴力犯罪直接威胁到民警的生命安全也就不足为怪了。

(五)警察的执法自卫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1997年《刑法》设置了正当防卫的条款,其立法取向是鼓励人们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作为人民警察,其主要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职权的性质决定了警察行为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面对突发事件、或者暴力犯罪、暴力抗法的犯罪分子,民警如何处置才能合乎法律规定,这是一线民警目前比较困惑的问题。

(六)警察维权执法保护不力。一是警务活动的范围缺乏立法保障,非警务活动、滥用职权使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面临重大冲击。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某一政策措施或工作贯彻落实的有力保证。他们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出马,一切问题就能“摆平”。因此,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被卷入诸如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征粮收税等非警务活动中,牵制了有限的警力。这些非警务活动往往直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激化矛盾,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群众往往认为警察站在他们利益的对立面,容易造成警民之间的无谓对立。事实证明,这种场合极易发生警察受辱骂、围攻和殴打的情形。尽管《人民警察法》里已明确警察机关应禁止非警务活动,但由于缺乏具体条件性规定,实践中这种现象频繁出现。

二是有区别对待警察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公务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国家才可以对该公务人员追偿。但是,实际上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领导由于存在怕打“官司”、怕“丢(机关)面子”而委屈(民警)求全的倾向,经常不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就将职务责任归结为个人责任。特别是人民警察不是根据命令而是依职权主动实施某种行为,又造成负面后果时,常常遭到责难,且往往单纯追究个人责任而不首先认定

是公务活动。这种情况也会严重挫伤警察工作积极性,侵害警察合法权益,法律理应加以明确。

三是公安机关现有的“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保护办”的成立,对于保障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改善执法环境、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对于凝聚警心、提高广大民警执法工作的积极性,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保护办”是个新生事物,在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上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实际上,现在的“保护办”在某种程度上做了很多“慰问办”的事情。这首先是因为在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被侵犯的案事件中,只有少数的严重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绝大部分都是进行治安处罚或调解处理。在这种法制和体制的制约下,“保护办”很难真正维权,只能调解,调解不行也就无能为力了。其次,现在公安机关对民警管理非常严格,民警在执法中如果违法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处罚,而且往往会严肃处理,这是我们依法治警的一大进步。但如果当民警正常执法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却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办”就无法依法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警察维权难还体现在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上“查处”职能大于“保护”,对于捏造和诬告现象没有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一定程度上使部分群众产生公

安机关执法软弱可欺的想法。只有从法制上改变目前的体制状况,才能使保护办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转变立法观念,加强关于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

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是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予以正确的认识,才能有力地转变观念,把加强关于维护警察合法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做的更好。

首先摆正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与公安机关特殊工作性质的关系,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具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能的执法部门。这一特殊工作性质决定了公安工作必将站在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广大公安民警超负荷工作,积极投身各种战役和专项行动中,身心极度疲惫。在这种严峻的现实条件下,我们感到只有有效地保护自己,才能更好地行使职责,打击犯罪,“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不能再发生了。在残酷的对敌斗争中,只有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使广大民警在充分行使职权的同时,免受不法侵害,进而增强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威和打击力度。其次,要走出“从优待警”就是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误区,进一步明确维权和“从优待警”的关系。民警维权是贯彻“从优待警”方针的重要

表现形式,但是“优警”指的是对民警政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工作上的帮助、业务上的培训和生活上的体恤等,而“维权”则是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为手段,确保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再次,要将“维权”与“从严治警”有机地结合起来。工作中只讲“维权”不讲“严治”,容易导致民警的宗旨意识淡薄、奉献意识弱化,少数民警可能会有恃无恐、放松要求、甚至违法乱纪,也就会出现公权过大而侵害私权的现象。所以在“维权”的同时,一定要建立相关监督和制约机制“从严治警”,也就是说:“维权”不是为了“包庇护短”,而是要维护的人民警察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二)弥补现行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不足,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警察合法权益

1、《人民警察法》是公安法规体系的主体,只有在《人民警察法》中增设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章节,将该法警务保障章节中关于对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进行人格侮辱及人身侵害的相关处罚规定提炼出来,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独立的章节。直接明确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是代表国家机关和国家法律,其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对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也就是在《人民警察法》中,要明确地

告知社会: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能时,他不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执法主体。在明知是人民警察的情况下依旧侮辱或者暴力袭击,无疑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此类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可以肯定地说,这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特殊权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又是为了规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避免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现有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并没有与实际情况结合、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应将《警察查辑战术教程》中的相关内容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之规定在各种具体情况下都具有可操作性,让人民警察在使用强制手段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公私财产和人民警察自身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认真分析暴力抗法和暴力袭击案件及其他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案件(如:侮辱、诽谤、诬告和诬陷等)的特点,紧密遵循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刑法》

和《人民警察法》得以更加完善的同时,在其基础上,制定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这必将成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途径。

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学会用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研究问题,于是便有了以上关于“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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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制度

家庭财产制度 1、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其中一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为共同共有——邓本金、刘志华诉宫明艳、刘焜财产权属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期,第41页 〖要点提示〗: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媳共同出资以其中一人的名义购买房屋,不宜简单地根据产权登记确定房屋归属,而应根据出资情况以及对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等情况综合考虑。 2、丧事礼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抚慰、帮助、同时包含了很多人情往来的因素,依据民间习俗需要收取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还,故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8期,第211页 3、非房屋所有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5期,第25页 4、金来良诉朱露芹、朱庭玉婚约财产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辑,第55页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由女方家庭进行处分。在订立婚约前后过程中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属赠与物,不属于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也应根据双方是否同居,女方的陪嫁等情况予以确定。 5、王靖晶诉吴松晶离婚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0辑,第85页 〖要点提示〗: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

医院的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督导检查表2012-2015

医院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督导检查表 督导检查时间2012年2月15日-17日督查人员马吉茹督查科室内一科、内二科、儿科、普外科、骨科、妇产科、急诊科 督导检查内容1、关于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掌握及落实情况。 2、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掌握及落实情况。 3、关于尊重患者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制度掌握及落实情况。 4、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协调处置情况。 存在的问题 1.内二科、骨科、妇产科的个别病房、个别患者个人物品杂乱、不讲卫生,医护人员未协调好,没有给其他患者一个清洁的 医疗环境。个别病房探视人员较多,环境嘈杂。 2.儿科、急诊科的个别医师对患者病情、治疗、处置等交代不明确。 3.普外科的个别医师对个别药物副作用、诊 4.妇产科、内二科等科室的个别危重病人在更换衣服、翻身时未做到隐私保护。 5.内一科、内二科的个别患者反应投诉时找不到投诉渠道。 6. 改进措施:1、加强相关制度的学习和再领会,提高认识,对医师进行培训 2、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强调加强工作责任心。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做好家属的沟通、解释工作,加强学习,掌握谈话技巧。 5、对患者做好入院时及住院期间的卫生宣教,保持整洁的医疗环境。 6、做好入院宣教,减少陪床人员,减少探视时间。 7、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8、加强医患沟通,做好沟通后签字记录。 9、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10、完善投诉管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的流程。 11、医院加强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知识的宣教工作,通过医院网站、公共授课等形式宣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知 识,了解其在生活和饮食方面的禁忌,询问患者的需求,并在病历中做好相应记录。 较前有较大改进。 督导效果评 价: 督导人员签字: 医院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督导检查表 督导检查时间2012年8月6日-10日督查人员马吉茹 督查科室内一科、内二科、儿科、普外科、骨科、妇产科、急诊科

我国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守则建设的各种保障.doc

我国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建设的各种保 障- 新公共管理的职能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公共管理职能狭隘的缺陷,它的职能已经广泛化,从管理公共设施到公共科教文卫事业,公共图书馆也属于国家的资源,它也属于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管理范围,那么,公用图书馆的管理要靠什么保障呢? 1. 法律保障 先看看国外,美国从联邦到州,几乎都有相关的法律或运营标准来引导图书馆的理事会制度建设。韩国也有规定制定了关于调整图书馆政策的重要法律内容。在我国早期也有关于图书馆管理的法律的颁布,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也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条款之中,这也是对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建设的保障。 2. 经费保障 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国家的公共图书馆,要努力保护。并且要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团。但是,建立图书馆理事会制度不是让政府放弃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支持,将图书馆经费来源交予大众,是想让图书馆在政府经费支持的基础上,有更多的经费来源渠道,能有更多的经费去购买新书,吸纳更多的爱书之人来阅读。 3. 内部管理制度保障 在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建设中,决策层、管理层、监督层是最基本的架构,所以,在图书馆的建设中,要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使图书馆形成很强的竞争性,创

造性,吸纳更多的人进入图书馆工作。提高国家公共图书馆的社会上的地位。 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浅析1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毕业实习报告 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浅析 网络教育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吕路 摘要:随着我国监理行业从无到有的发展进程,我们发现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现在,现有的监理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这种竞争环境,体制老旧,人员素质不高,人才储备量低等问题的出现,虽然大力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提高施工企业素质是极为有利的,也可以在很大长度上帮助他们尽快走入世界市场,同时,这一制度的推行也促进了公路行业的合理整顿,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在相关制度的制定上还不够完善,人们对监理行业认识不够充分,而监理与建设单位、承包商之间在施工技术控制

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各科室: 为了践行医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者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问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行福的医患关系,特制定我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种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 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 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 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四)享有选择权。 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五)享有隐私权。 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 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七)享有投诉权。 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图书馆政策法规和建设标准

.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围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表1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一。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一.患者的权益: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1.享有平等医疗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 到歧视。 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 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使用方法。 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 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 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 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 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的义务: 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 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经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 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医疗文件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经完全了解。 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

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1.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 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以及隐私保护制度,向患者或患者指定的 代理人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及替代治疗措施、治疗中的风险、药物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等。 3.为患者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供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合法文 件。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每一位患者的平等医疗权利。 5.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保障患者医疗安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相关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例题1·判断题】(2014年)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答案】√ 【解析】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B.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C.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D.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也可以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答案】ABCD 【解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一。 【例题3·判断题】(2015年)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答案】× 【解析】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例题4·单选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 A.董事长 B.总经理 C.副总经理 D.总会计师 【答案】A 【解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例题5·多选题】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A.公司章程制定 B.公司分立 C.公司债券的发行 D.公司破产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及改制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选项BD正确。 【例题6·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A.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进行重大投资 C.转让重大财产 D.分配利润 【答案】D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例题7·多选题】(2011年)甲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企业关联方的有()。 A.甲企业的副经理林某 B.甲企业经理的同学陈某 C.甲企业的职工李某 D.甲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配偶王某 【答案】AD 【解析】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本题中,甲企业的副总经理林某属于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配偶王某属于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例题8·多选题】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CD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9·单选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 A.使用国有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B.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C.事业单位创办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D.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试题和答案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试题 科室姓名:成绩: 1.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 2.患者有权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都有权获得。 3.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 4.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的权利。 5.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 6.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7.患者对病情、预后、医疗有知情权,患者有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在、、、、、及等情况时,充分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谈话并签署意见。制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的诊疗操作项目名录,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定。 8.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 9.手术前主刀医师或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就、、、以及、等进行说明和解释。 10.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手术等高危麻醉应由及以上人员负责。 11.根据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签署知情同意书。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2.患者享有的权利有、、、、。

答案 1.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2. 3.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4.保密 5.第三者在场 6. 7.在入院72小时、手术前、有创检查、化疗、输血、病情变化及采用新方法治疗等情况时 8.72小时内 9.手术方案、危险性、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 10.主治医师 11.患者本人 12.健康权,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保密权,隐私权,肖像权,人格权

公共图书馆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98735 图书馆管理论文 公共图书馆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前言 公共图书馆立法就是将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框架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公共图书馆管理有章可循。据国家图书馆研究院20xx年9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城镇居民超过60%从没去过图书馆,其中40%的中小学生上大学之前没去过图书馆,可见,读者对公共图书馆缺乏了解,利用图书馆的意识还很薄弱。我国要加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就必须大力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引导读者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享受图书馆。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大幅提升,这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 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及一些亚洲国家,公共图书馆事业特别发达,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这些国家完善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许多欧美国家都是先有公共图书馆法然后

才制定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律。例如,美国1848年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波士顿公共图书馆法案》,到1877年有20个州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法,而全国性的《图书馆法》直到1956年才制定。由于政体和国情方面的差异,我国不可能如美国各个州一样各省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虽然我国目前也有公共图书馆方面的管理措施,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但由于均由地方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法律体系的层级及法律地位都比较低,管理松散,缺乏足够的强制力,施行效果非常有限。因此,需要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对公共图书馆进行宏观规划和统筹管理,公共图书馆立法制定势在必行。 笔者试就公共图书馆立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析,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2.公共图书馆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1关于公共图书馆经费来源 公共图书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是图书馆运行的基本物质保障,没有经费来源,公共图书馆的一切服务和发展都无从谈起。据统计,中国平均每46万人口才拥有一

图书馆政策法规和建设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 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表1 规模服务人口(万) 大型150以上 中型20~150 小型20及以下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篇一: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权利1、享有人格尊重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

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义务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2、在给药 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 已安全了解。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 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需行特殊检查和治疗时,由责任医生用患者及家属明白的方式和语言提供诊疗信息,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篇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东一院行发[20xx]84号 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望各科 室认真执行各项规定。

医院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XXXX医院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有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该依法维护患者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有权要求清洁、安全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治医师及护士的姓名。 (四)有权了解有关诊疗、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 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家属解释。 (五)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辅助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三、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出院后产生的一切后果,医疗机构及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肖像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露。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有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五、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

图书馆政策法规和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表1 规模服务人口(万) 大型150以上 中型20~150 小型20及以下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一、患者的合法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疗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诊疗的权利。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患者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等;有权知晓各种诊疗方案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等;有权知晓医疗费用(包括诊疗总费用、自费、贵重药品、高值耗材等)情况等。 (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等。 (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7.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8.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1.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2.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但医师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检查总结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年终总结 在院长的领导下,医务科通过对全院职工的多次培训、考核。目前我院职工的知情同意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取得的成效有以下几点: 一、医务人员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决定治疗方案前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所有治疗方案让患者及家属选择。医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追求完美的疗效和最低限度的创伤,对治疗方案作适当的调整时,能及时告知患者,让患者对医师精心策划的治疗方案能理解。做到了诊疗结果尽可能完美,也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强调家属的知情同意,也特别重视患者本身的知情同意。在患者缺乏和丧失自主能力时,亲属(代理)同意是虽然必要的,但是,由于重亲情、轻个人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在临床实践中,我院医师理所当然的认为,亲属同意未必优先于患者自主同意,将患者决定置于患者亲属之上,一些重大的医疗决策需要患者同意,医生首先考虑的是患者而非患者亲属,我院医师认为患者的决定或签字是有效的。患者亲属不能包办一切,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 三、知情同意的“度”难以把握,由于法律法规对知情同意的“度”没有明确规定,在临床实践中出现了两种现象:1.知情同意简单化,只言片语告之;2.尽量将最危险的结果告知患者家属,对手术可能发生的情况尽最大可能的罗列。这种形式上的告知加上患者“知识水平”、“知情水平”与“理解水平”的差异,影响着患方对病情的正确认识与判断,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潜在因素。那么,医务人员如何才算履行了告知义务?什么情况下才算患者已经知情同意?医院履行告知义务该不该有“度”?“度”的标准是什么?对此,医患双方仍然困惑不已,并且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始终牵引着医患双方的“神经”。“生命健康权”与“知情权”谁该让位知情权的主体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为“患者”、“患者家属”或为“关系人”。而“家属”不仅一个,这就出现了多个主体意见不一,决心难下,而等到意见一致后耽误了时间,造成了无法挽回损失的现象。临床上“时间就是生命”,抢到了时间就抢到了生命。耽误了时间,影响了治疗,轻则致残重则致命。如果医生按照科学,坚持生命第一的原则,不等家属签字就动手术,即使挽救了患者,也可能因为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被告上法庭。四、实施知情同意的对策及方法,医务人员应熟知知情同意的法律法规在日趋

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

科技信息2013年第9期 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 图书馆立法是提高图书馆社会认知度的法律保障措施,只有建立以图书馆法为基础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图书馆专门法和相关法共同规范的机制,才能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的图书馆立法,经历了近百年的历程,经过多少代人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图书馆学者及图书馆工作者应该为建立健全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做好前期准备,积极提出相关问题以供立法机关参考。作为一个基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人员,我们期待着图书馆法的制定和实施,使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保障问题得以根本解决。现结合我们在长期从事公共图书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就如何建立图书馆法提出个人见解,以供立法参考。 1我国图书馆立法的重要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指出:“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有立法才能获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整体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变。据文化部统计截止到2010年,我国共有县级以上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2884个,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馆藏资源、人员结构都得到发展;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图书馆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我国东西部地区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平衡;二是,公共图书馆数量、规模、结构和布局,图书馆的各项经费,工作人员的数量等得不到保障;三是,图书馆服务与利用者权益缺乏保障机制。这些存在的问题都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们纵观世界一些国家公共图书馆事业能够达到发展,公共图书馆法的建立是保障。自1846年世界第一个公共图书馆法产生至今,图书馆立法已有160多年的历史。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不断地进行修正或重新颁布图书馆法。如英国颁布了一系列《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以及国家图书馆的《不列颠图书馆法》;美国各州也依次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法》、全国性的《图书馆服务法》和《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以及图书馆相关的其他重要法令,立法大大加快了两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其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公共图书馆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事业要得到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导引、推进、规范和保障。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有了图书馆法可以为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提供信息保障,而且还可以达到推广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学研究和倡导终身学习的目的。 2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进程 我国图书馆立法始1909年,那年清政府的学部拟出了《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并于1910年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法规。“我国于1927年颁布了《图书馆条例》,于1939年,公布了《图书馆工作大纲》。新中国成立后,图书馆业得到高度重视,图书馆立法也在探索中积累。1956年,拟定《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81年再次拟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实施。1987年《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颁布施行,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1996年《上海市公共图书馆规程》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了修订。1996年《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实施。此后,很多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了图书馆方面的法规或规章。 我国图书馆立法进程可以说亦长达30余年了,早在20世纪80年代,图书馆法就列入文化部的立法计划,不少学者也提出了不少立法建议。从1997年开始,制订中国图书馆法的草案列入文化部图书馆司的工作计划,同年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上,陈珊妹等32位代表提出了建议订立图书馆法的第575号议案。2001年后图书馆法成为全国人大的立法项目。2001年4月文化部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草案。2002年在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郭凤莲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订图书馆管理法的第54号议案。2009年2月出台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法》列为第二类项目,属于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 《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2008年11月正式启动。在文化部召开的立法启动工作会议上,决定首先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国家图书馆牵头,组织全国的专家开展立法支撑研究,为法律条文的起草提供资料、事实、思路、方案准备。会后,立法工作实质性开始。到目前为止,已经走完的进程主要有:2009年2-7月,立法支撑研究第一阶段工作顺利完成。7月中旬,支撑研究的初步成果提交文化部;同年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期间,《公共图书馆法》条文草案的“讨论稿”首次征求界内人士意见。2010年3月,条文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由文化部办公厅发至相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征求意见。2010年7月,文化部通过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就条文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征求支撑研究专家组和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的意见。我们广大公共图书馆基层工作者期盼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以使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早日面世。 3对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来看,共八章四十八条,总体上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图书馆法,研究专家组和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现结合我们在基层公共图书馆长期工作的实践,就几个关键问题提出建议。 3.1明确法律地位使图书馆建设有法可依 第一条(立法宗旨)提出: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宗旨提供了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要使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公共图书馆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界定,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社会系统中地位、性质、功能和价值;公共图书馆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将产生重要作用。 3.2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与财政收入增长 第四条(政府规划及经费保障)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关于公共图书馆经费问题一直是图书馆建设的关键,这个经费 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研究 倪健 (扬州市江都区图书馆,江苏扬州225200) 【摘要】图书馆立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本文研究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进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图书馆立法 作者简介:倪健(1969—),男,本科,馆员,扬州市江都区图书馆,馆长。 ○图书与档案○ 237

患者的合法权益

2611(20页)患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 一、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四)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五)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除紧急生命抢救者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六)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二、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一)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二)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老年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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