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张某某被告:健康保健品公司案由:健康权纠纷尊敬的法院:本案系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交以下起诉状,望予以受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XX岁,户籍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现居住于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健康保健品公司,是一家注册于XX年XX月XX 日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原告张某某于XX年XX月XX日购买了被告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健康至上”的保健品,该产品宣称具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等功效。
然而,在张某某使用该产品期间,他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的改善,反而出现了一系列健康问题。
首先,张某某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了持续性的胃部不适和消化不良症状,导致他无法正常进食和消化食物。
其次,他的睡眠质量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失眠和频繁醒来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针对上述情况,张某某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退货和赔偿,但被告公司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鉴于被告公司的拒绝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
被告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保健品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撤回市场上已售出的名为“健康至上”的保健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2. 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产品购买费用XX元,并支付原告因使用该产品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XX元;3. 被告公司应公开道歉,消除对原告名誉的影响。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原告张某某将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 购买保健品的购物凭证及发票;2. 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费用发票;3. 与被告公司的书面往来函件和投诉记录。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模板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模板【健康权纠纷起诉状模板】原告: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被告:住址:联系电话:人民法院:案号:【起诉状】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健康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法院起诉,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案件的基本情况1. 原告与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住址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
被告为____________,住址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
2. 纠纷的事实和情况:(在这里客观地叙述纠纷的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a)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b) 原告与被告的涉案行为或事实;c) 引发纠纷的原因和结果。
3. 证据的说明:(在这里列举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如相关医疗记录、病历、检查报告、证人证言等,并简要说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二、诉讼请求和理由1. 诉讼请求:原告基于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向贵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在这里写明你向法院提出的主张,如索赔金额、要求被告承担特定责任、请求解除合同等)2. 诉讼请求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的规定,依法提出以下理由:(在这里陈述你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你有权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三、法律依据(在这里列举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并简要说明其与纠纷有关的条款)四、证据清单(在这里详细列明你所提交的证据清单,如证明材料的名称、文号等)五、诉讼费用承担我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委托代理人(如果你委托了律师代理你的案件,请在这里写明你委托代理律师的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证号等)七、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日期依法签名:原告: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附: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某医院恭敬的法院:本案系一起涉及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医院之间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就本案事实和理由向贵院作如下陈述: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XX岁,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某医院,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为某某。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某某医院就诊,被告医院诊断为XX疾病,并建议原告进行手术治疗。
2. 原告根据被告医院的建议,在XXXX年XX月XX日进行了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后原告的身体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浮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3. 经过多次复诊和咨询其他医生,原告发现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和错误操作,导致了原告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并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4. 原告在发现被告医院的医疗过失后,曾经多次与被告医院进行沟通和商议,希翼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解决方案,但被告医院对此置之不理,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件理由1. 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和错误操作,违反了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健康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伤害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被告医院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决策权,保障患者的健康权。
被告医院未能履行以上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
四、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医院医疗过失导致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健康权的上诉状

健康权的上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我以健康权为由,对被告的行为提起上诉。
我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保护我的健康权益。
我要阐明的是,健康是每个人的重要权利。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也应该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然而,被告的行为却严重侵犯了我的健康权。
被告是一家工厂,位于我居住的小区附近。
近年来,随着该工厂的扩张,我所居住的环境日益恶化。
每天,工厂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填满了整个小区的空气。
我和其他居民都深受其害,呼吸道疾病和过敏症状不断发作。
工厂还排放废水入河,导致河水污染严重。
我们这些居民原本可以在河边散步、垂钓、享受自然美景,然而现在,我们只能望着那片黑色的河水,心生无限的痛苦和无奈。
我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希望他们能采取措施制止工厂的污染行为。
然而,被告却总是能够逃脱惩罚,继续对我们的健康造成伤害。
我感到非常无力和无助,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我的权益。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
被告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健康权。
我希望法院能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审
理,并给予公正的判决。
我希望法院能够保护我和其他居民的健康权益,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也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以弥补我们因污染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
我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
请法院公正地审理此案,还我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还我本应享有的健康权益。
此致。
健康权人身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人身权纠纷起诉状(正文开始)人民法院: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案号】起诉状原告是[原告姓名],现住址为[原告住址],身份证号码为[原告身份证号码],特授权代理人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为[代理人住址]。
被告是[被告姓名],住址为[被告住址]。
一、起诉请求本案原告请求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健康权和人身权;2. 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和声誉;3.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及其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具体金额]元;4.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情摘要起诉事实如下:1. 原告是一名优秀的健身教练,专注于帮助人们改善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2. 被告在[时间]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了诽谤和污蔑;3. 被告的文章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和声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和负面影响;4. 原告在被告发布的文章中明确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但被告未予理睬;5.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三、证据清单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2. 被告发布的文章截图及相关内容;3. 原告发出的停止侵权要求及相关回复截图;4. 原告的健康权和人身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5. 相关证人证言。
四、理由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请求基于以下理由和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和人身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享有依法保护的权益,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责任;3. 被告发布的文章明显违反了道德准则,对原告的名誉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4.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回应和纠正。
五、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健康权和人身权;2. 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和声誉;3.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及其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具体金额]元;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一、案由
原告我因受到被告[被告姓名]的侵害,现提起本起健康权纠纷起诉状,向法院请求保护我合法的健康权。
二、事实与理由
1. 原告本人享有合法的健康权,并有权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保
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
2. 被告[被告姓名]存在以下行为导致原告健康权受到侵害:
a. 无理拒绝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被告在原告向其寻求医疗服务时,无理拒绝并拒绝提供必要的治
疗和建议。
此举导致原告的疾病恶化,并且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怀。
b. 错误诊断和误导治疗
被告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和误导行为。
被告对原告的疾
病进行错误的诊断,并错误地指导治疗,导致原告的疾病加重和持续。
c. 违背医疗伦理和职业责任
被告在医疗实践中违背了医疗伦理和职业责任。
被告对原告的病
情漠不关心,忽视医疗道德规范,对原告的健康和病情造成不良影响。
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健康权的进一步侵害及不当行为;
2. 要求被告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和随访;
3. 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
合适的治疗方案;
4.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金额由法院酌情决定;
5.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相关证据
1. 医学诊断报告和检查结果
2. 医生的治疗记录和处方笺
特此起诉。
原告(签名):
日期:。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原告:XXX(个人/机构名称)被告:XXX(个人/机构名称)案号:XXX一、案情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为XXX,被告为XXX。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护原告的健康权益。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XXX是一名年轻女性,身体健康状况一直良好,没有任何基础疾病。
然而,在XXXX年XX月XX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生产的某款保健品,并按照说明进行使用。
但在使用期间,原告出现了一系列不适症状,包括头晕、恶心、呕吐等。
经过多次就医,医生确认原告的不适症状与该保健品的成分有关。
2.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该款保健品中添加了一种未经批准的药物成分,该成分被证实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
被告未在产品标签中明确标注该成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XX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3.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XX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成分、性能、用途、食用方法等。
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原告在使用产品时无法做出明智的选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 根据《产品责任法》第XX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添加了未经批准的药物成分,导致原告出现了不适症状,损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益。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的保健品而遭受的身体痛苦、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和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3.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款保健品,并在媒体上发布声明,向公众公开道歉;4. 其他法律规定的权益保护。
四、证据清单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 医疗记录及诊断证明;2. 购买保健品的发票及相关凭证;3. 产品成分分析报告;4.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证明文件;5.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张某被告:XX医院一、案情概述本案系张某与XX医院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张某作为患者在XX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遭受到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伤害了其健康权益。
鉴于此,张某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XX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1. 张某于XX年XX月XX日因身体不适前往XX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XX疾病,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2. 张某遵循医生的建议,于XX年XX月XX日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能履行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导致手术不当,进而引起了严重并发症。
3. 张某在手术后浮现XX症状,经过进一步检查和诊断,证实是由于医院手术不当所致。
4. 张某在手术后的康复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同时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和康复,造成为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XX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承担对患者的治疗责任,并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三、请求和诉讼请求1. 请求贵院判决XX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安抚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X万元。
2. 请求贵院判决XX医院承担相应的道歉义务,向张某公开道歉,恢复其声誉。
3. 请求贵院判决XX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清单1. 医院病历、手术记录等医疗文件;2. 医生诊断书、检查报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文件;3. 张某的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安抚金等相关费用的收据和证明文件;4.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六、诉讼请求张某请求贵院依法判决XX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同时要求XX医院公开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诉讼程序及期限1. 张某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诉讼事务;2. 依法提起诉讼后,贵院应依法组织开庭审理本案;3. 本案的起诉期限为XX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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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民事起诉书原告:李成坤,男,生于1955年8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
身份号码111111111111。
手机号22222222222。
被告:张艾红,男,生于1972年7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
身份号码111111111111。
手机号22222222222。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9430.85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3150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鉴定费31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54370.8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2日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原告先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救治,后到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先后支出医疗费用数万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左手无名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2016年1月15日,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伤残十级。
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王南村委会曾组织调解,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果。
原告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不得受非法侵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历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手签,摁指印):201#年11月12日李成坤与张艾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鲁0112民初4233号原告:李成坤,男,生于1955年8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律师。
被告:张艾红,男生于1972年7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律师。
原告李成坤与被告张艾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成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艾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9430.85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3150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鉴定费31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54370.85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2日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原告先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救治,后到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先后支出医疗费用数万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左手无名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2016年1月15日,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伤残十级。
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王南村委会曾组织调解,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果。
张艾红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在2014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既而原告先将答辩人打伤,随后其电话报警,过了几分钟在尹寿娥拉着受伤的被告向被告的岳父家方向行走的中途,王宁赶到伙同原告、尹寿娥共同殴打被告,因已是晚上,在相互扭打中原告的伤是具体如何造成的,被告不清楚,被告一直处于被动挨打抵挡的状态,后双方被他人拉开,被告才脱身。
2、原告的外伤通常医疗费用在万元之内,包括后续治疗也不会超过万元,其医疗支出近6万元,非正常外伤医疗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合理治疗的情况。
3、原告为村民身份,在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可以证实其职员身份不属实。
4、按照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其手指受伤不一定构成残疾,本案职工评残标准不能适用,原告应当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举证。
5、即使原告所诉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关,原告也负有过错,首先原告动手在先,且被告打伤蹲下后,其进行殴打,其次打伤被告后原告已电话报警,最后王宁赶到后伙同原告及尹寿娥共同殴打被告,相互扭打过程中受伤,参与人员都有过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张艾红与原告李成坤发生争执,原告受伤。
2014年10月22日进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
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31日进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四近节指骨骨折。
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24日进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手环指第1节骨折术后钢板螺钉寄留;2、腰部软组织挫伤;3、高血压。
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16日进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手环指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寄留;2、糖尿病;3、高血压。
共支出医疗费59430.85元。
后被告张艾红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与被告发生争执后被被告打伤,并提交(2016)鲁0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该裁定书记载为“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艾红酒后来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王家村的被害人李成坤家门口,以李成坤曾骂过其妻子为由叫喊,与李成坤见面后发生争执,并与李成坤夫妻相互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张艾红用随身携带的啤酒瓶将李成坤左手无名指砸伤……”被告虽对上述记载存有异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自行委托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2016年1月15日,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记载为:“李成坤左环指骨折术后现状,评定为伤残十级;误工时间评定为90日,1人护理30日、营养期30日;二次手术费(取骨折内固定物)约8000元;二次手术期间误工时间约30日,1人护理15日。
”被告对以上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
但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以上鉴定意见书部分合法内容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原告主张医疗费59430.85元。
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原告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
经本院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成坤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31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人民币2437.6元为治疗非外伤必要的用药。
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24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人民币1703.02元为治疗非外伤必要的用药。
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16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人民币1447.12元为治疗非外伤必要的用药。
原、被告均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
对以上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原告医疗费合理支出为53843.11元。
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63090元,并提交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其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材料均未经质证,且伤残等级是依据工伤评定标准作出,故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
经本院释明,原告放弃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因原告系被告侵权行为所伤,伤残鉴定依据《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错误,原告所鉴定伤残等级不适用本案,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不予认定。
原告主张误工费14400元(3600元/月×4个月),并提交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误工证明、工资发放表予以证实。
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无具体期限,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延续。
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未将生活费纳入工资计算,审核人也不是公司负责人,且工资收入及奖金收入已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必须提供完税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虽对原告收入提出异议,并提交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王家庄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原告常年在本村居住。
本院认为,原告实际住所并不影响其收入来源,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提供误工证明、及工资发放表记载,原告月工资为3400元。
原告提交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误工时间为120日,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反驳,本院对以上误工时间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13600元(4月×3400元/月)。
原告主张护理费3150元(45天×70元/天),伤后由儿媳张美霞、配偶尹寿娥护理。
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结合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身份证记载的户籍地址记载均为农村。
本院认定原告护理费为2893.5元[(13954元+9519元)÷365天×45天]。
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30天×100元/天),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37天×100元/天)。
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在有营养费的情况下,计算标准偏高,认可30元/天。
被告答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就医距离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结合被告侵权行为、原告伤情等综合考虑,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主张鉴定费3100元,因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伤残等级适用标准错误,本院未参照,后续治疗费鉴定原告未提起诉讼,本院未参照,以上两项鉴定费为本院酌情予以扣除,剩余鉴定费本院认定为1800元。
被告提交用药合理性鉴定费票据一份,证实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告对该费用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被告以上支出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6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954元,2016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9519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害。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被告因矛盾与原告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用啤酒瓶将原告左手无名指砸伤。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在侵权中存在过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因未出现侵害严重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艾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成坤医疗费53843.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