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民事起诉状(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

健康权纠纷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张某某被告:健康保健品公司案由:健康权纠纷尊敬的法院:本案系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交以下起诉状,望予以受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XX岁,户籍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现居住于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健康保健品公司,是一家注册于XX年XX月XX 日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原告张某某于XX年XX月XX日购买了被告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健康至上”的保健品,该产品宣称具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等功效。
然而,在张某某使用该产品期间,他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的改善,反而出现了一系列健康问题。
首先,张某某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了持续性的胃部不适和消化不良症状,导致他无法正常进食和消化食物。
其次,他的睡眠质量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失眠和频繁醒来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针对上述情况,张某某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退货和赔偿,但被告公司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鉴于被告公司的拒绝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
被告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保健品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撤回市场上已售出的名为“健康至上”的保健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2. 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产品购买费用XX元,并支付原告因使用该产品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XX元;3. 被告公司应公开道歉,消除对原告名誉的影响。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原告张某某将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 购买保健品的购物凭证及发票;2. 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费用发票;3. 与被告公司的书面往来函件和投诉记录。
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

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原告:[你的名字]被告:[被告的名字]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你的名字],现就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被告[被告的名字]的侵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贵院提供以下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你的身份信息]2. 被告:[被告的身份信息]3. 案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二、事实和理由1. 被告的侵害行为(介绍具体被告侵害你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事件,可陈述被告的行为如何威胁到你的生命和健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2. 法律依据(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3条、《侵权责任法》第2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等,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违反法律,并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和健康权)3. 损害赔偿请求基于被告的侵害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所遭受的心理痛苦、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方面的损害,我请求法院判决:(具体列明损害赔偿请求的金额和赔偿原因)4. 举证和证据为支持本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列举证据清单,包括相关文件、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简要描述)5. 其他请求(如果有其他请求如支付诉讼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等,可以在此段说明)三、诉讼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请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行为;2. 被告对我遭受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照法院酌情决定;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你的名字]日期:[提起诉讼的日期]。
谭某、谭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谭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某;谭云;金华珍;刘钦宝;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当事人】谭某谭云金华珍刘钦宝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谭某谭云金华珍刘钦宝【当事人-公司】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李誉升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向纯蒂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李誉升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向纯蒂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烟波李仁国张廷红李誉升向纯蒂【代理律所】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云;金华珍【被告】刘钦宝;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执行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刘钦宝、被告谭某所就读的恩施市龙凤镇民族初级中学八年级九班,于2019年2月22日组织“十好"主题教育活动,对“走好路、吃好饭"等内容进行了集体学习。
孙金明、孙玉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金明、孙玉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5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茜张力于纪芳【审理法官】庞茜张力于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金明;孙玉花;李某某程【当事人】孙金明孙玉花李某某程【当事人-个人】孙金明孙玉花李某某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金明;孙玉花【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第2、3、4、5、6项共计6379元,被上诉人并未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质证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第2、3、4、5、6项共计6379元,被上诉人并未主张。
第2项为伙食补助费,第3项为营养费,第4项为误工费,第5项为护理费,第6项为交通费。
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主张:“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1000元”。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主张21000元包括:“……4、租车费500元。
5、在阜平县城住院17天,在保定检查一天。
6、住院期间其母亲对其进行护理,赔偿护理费,7、其余的为伙食费和营养费”,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主张上述费用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而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述费用放弃的相关证明。
关于交通费的问题,被上诉人主张租车费为500元,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病情实际需要酌定为340元,且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40元存在明显不当,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数额并无不妥。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长期医嘱单记载“陪床一人”,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记载有悖事实,据此,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

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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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起诉状范文1原告:王某,男,汉族,1xx4年x月1x日出生,住x市南二环东段x2号x小区x号楼。
手机:被告:米某,女,汉族,1xx3年x月1x日出生,住x铁路局友谊东路家属院,手机: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二人共同财产均分;个人物品、影讯资料、证件归个人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1x日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世、对待亲人等方面差异很大;无法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日益淡薄。
婚后被告经检查(因婚前一直拒绝进行妇科检查)发现患有妇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碍,所以,从xxxx年x月2x日至今双方之间既无亲密行为,更无性生活。
从婚后不同床居住,到xxx1年x月被告离家至今,我们因感情不和实际分居已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了。
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将“离婚”二字当口头禅,去年给原告母亲发短讯说“好合好散”要与我离婚(证据一),根据她提出的离婚要求,原告于xxx1年1x初起草了《离婚协议书》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态,而其实际上在做着离婚准备,为达到离婚之目的,她却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如下行动:1、被告又将婚后家庭共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原告方为与被告结婚,从装修新房、办婚事(含彩礼3万)已花费二十余万元,而今落个人财两空。
婚前被告就将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电拉回她家,计有(海尔冰箱、松下洗衣机、东芝xx寸背投电视机、格兰仕微波炉、美的饮水机、音响x.1声道、1.x米大床、1.x米小床、床垫、沙发、茶几、得意灶具、帅康抽烟机、西贵电热水器、落地窗帘等);婚后被告于xxx1年x 月2x日当我不在家时,将我们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财物非法转移一空(证据二)至今未归,据说是分两辆车运走的,包括:汽车(钥匙、发票、产权证)及婚房内的部分家电、家具(证据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证,不知去向,被告的行为实现了其金钱至上、物质第一的价值观。
王某、王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王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王成涛;徐勤凤;孙某1;山东省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当事人】王某王成涛徐勤凤孙某1山东省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当事人-个人】王某王成涛徐勤凤孙某1【当事人-公司】山东省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代理律师/律所】高艳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班风光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艳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班风光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艳芳班风光杨冰雪【代理律所】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成涛;徐勤凤【被告】山东省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孙某1主张王某侵权,提供了同学樊纪龙、周某及班主任姚某的证人证言,上述证人证言证实了王某致孙某1受伤的事实,王某侵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致孙某1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起诉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原告:孙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谭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x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xx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xx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xx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xxx元。
事实及理由:2018年x月xx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孙某抱着年仅1岁的儿子在自家庭院门前休息,突然被告谭某带领一行四五个人来到原告家庭院前,扬言要砍掉原告家种植的两颗果树,一颗黄皮树、一颗桂花树,并径直就动刀具等开始砍树。
原告孙某见此情形,立即上前理论制止,被告谭某不但不停止砍树,还口出恶言,甚至在看到原告孙某怀抱小孩子的情况下仍对原告进行动手推打,因被告谭某身高体胖力气大,孙某身材瘦小且怀抱小孩子,便被被告谭某推出好几米远,瞬间导致原告孙某呼吸困难、全身抽搐瘫倒在地,小孩则被惊吓的哇哇大哭,因当时原告家中并无其他成人在家,后经邻居拔打120抢救电话,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医院进行抢救,并随即报警。
当日,双方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不成功,双方自愿到法院进行起诉。
自2018年x月xx日起至今,原告孙某先后经过了广州市白云区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且目前仍在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中。
2018年x月xx日事发当天,原告孙某经广州市白云区医院抢救并治疗后,便回家休养,但过了三四天仍觉得被被告谭某推打的地方异常疼痛,便于2018年x月x日前往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并建议自2018年x月x日休息至2018年x月x日,病假休7天,但是,原告孙某在家休息养了7天后,病情仍不见好转,被推打处依仍异常疼痛。
关舒文与谭某、魏丽霞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舒文与谭某、魏丽霞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吉04民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爽温桂杰鲁银辉【审理法官】李爽温桂杰鲁银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丁利;刘立志;王丽影【当事人】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丁利刘立志王丽影【当事人-个人】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丁利刘立志王丽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关舒文;魏丽霞【被告】丁利;刘立志;王丽影【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丁利、刘立志、王丽影是否应对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主张的损失240653.48元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丁利、刘立志、王丽影是否应对关舒文、谭某、魏丽霞主张的损失240653.48元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丁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谭俊泽在使用QL-380型便携式冷水清洗机清洗车辆过程中触电身亡,后经鉴定该清洗机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涉案清洗机的生产者台州市天博电机厂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生产者台州市天博电机厂已与关舒文、谭某、魏丽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清洗机缺陷系销售者丁利的过错所致的情况下,原审判令丁利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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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谭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x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x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xx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xx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xxx元。
事实及理由:
2018年x月xx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孙某抱着年仅1岁的儿子在自家庭院门前休息,突然被告谭某带领一行四五个人来到原告家庭院前,扬言要砍掉原告家种植的两颗果树,一颗黄皮树、一颗桂花树,并径直就动刀具等开始砍树。
原告孙某见此情形,立
即上前理论制止,被告谭某不但不停止砍树,还口出恶言,甚至在看到原告孙某怀抱小孩子的情况下仍对原告进行动手推打,因被告谭某身高体胖力气大,孙某身材瘦小且怀抱小孩子,便被被告谭某推出好几米远,瞬间导致原告孙某呼吸困难、全身抽搐瘫倒在地,小孩则被惊吓的哇哇大哭,因当时原告家中并无其他成人在家,后经邻居拔打120抢救电话,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医院进行抢救,并随即报警。
当日,双方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不成功,双方自愿到法院进行起诉。
自2018年x月xx日起至今,原告孙某先后经过了广州市白云区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且目前仍在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中。
2018年x月xx日事发当天,原告孙某经广州市白云区医院抢救并治疗后,便回家休养,但过了三四天仍觉得被被告谭某推打的地方异常疼痛,便于2018年x月x日前往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并建议自2018年x月x日休息至2018年x月x日,病假休7天,但是,原告孙某在家休息养了7天后,病情仍不见好转,被推打处依仍异常疼痛。
便于2018年x月x日前往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初步诊断为“西医诊断:肩袖损伤(左);中医诊断:筋伤、气滞血瘀”,并建议全休一月,自2018年x月x日开始至2018年x月x日止,同时建议做MR放射检查,因预约人数较多,原告孙某至2018年x月x日才预约到2018年x月x日的MR放射检查,后经检查确认原告孙某1.左肱骨外科颈内侧缘及关节盂轻度骨髓水肿;关节少量积液;2.左肩冈上肌健损伤;3.左侧肩峰下、喙突下滑囊积液,并最终确诊为“肩袖损伤(左)”,并建议自2018年x月x日起休息壹周,即休息至2018年x月x日,现原告仍在治疗中。
在此期间,原告孙某共计花费医疗费用xx元,因原告现处于哺乳期,故因按其产
前月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用,原告产前月均工资为xxx元每月,误工天数xx天(暂计至2018年x月x日),故计得原告误工费用xx元,另被告谭某还应适当赔偿原告交通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被告谭某应赔偿原告孙某xxx元。
综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告主张赔偿,并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