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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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州市【发布时间】2009-10-19【生效时间】2009-10-19【关键词】排水管理,环保设施及标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行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安全运行,我局制订了《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办法(试行)》、《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广州市水务局排水处联系。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本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技术标准,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排水管渠的使用功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自有的排水管渠维护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第五条广州市水务局是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及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广州市水务局(或其委托机构)每个经营年度不定期对管网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网维护质量和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详细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样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排水体制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方式,它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合流制用同一个排水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用不同排水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河涌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河涌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涌,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珠江干流、流溪河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

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栏、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涌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分工,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实施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辖区内河涌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涌应实行有计划整治,整治计划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河涌管理范围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确定。

对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河涌,管理范围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之间的全部区域确定;没有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穗环规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市空港委,各区环保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现予印发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穗府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0〕4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单元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二、本通告所称的排水单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类、部队类、工业类、商业类、村居类等。

各排水单元所属类型及具体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全市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

(一)各区政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二)各道路专属单位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范围内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三)各排水单元应当由建设单位、排水设施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雨污分流的相关标准,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单元内部排水设施的摸查、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接驳公共排水设施。

经过验收并认定合格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单位”。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及时限完成改造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管理协议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管养,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配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穗府办函〔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2日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精神,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持续探索超大型城市有机更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新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要健全居民群众参与机制、调动各方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实现城市人居品质提升的基础上挖掘文化资源,提升产业活力,向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迈进。

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全面摸查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按照“细分阶段、动态管理”原则,以混合改造“留、改、拆、建”为创新点和突破口,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现有机更新,持续为“老”城市注入“新”活力。

(一)精准施策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2020年7月—2021年12月),完成2016年摸查在册、纳入实施计划、目前正在推进的323个项目(484个小区)的改造任务(见附件1);完成全市老旧小区助残设施改造;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需求的摸查工作,基本建成老旧小区数据库;推动一批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的试点项目实施。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1为了加强广州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建筑小区排水设施等。

1市政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排水泵站等。

2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包括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内部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等。

3建筑小区排水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公共建筑等建筑群内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等。

1设施巡查:对各类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设施损坏、堵塞、溢流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设施维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包括清理淤泥、更换管道、修复损坏的设备等。

3安全管理:采取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对危险源进行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等。

34污水处理管理:对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管理,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1设施完好率:市政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建筑小区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85%以上。

2污水排放达标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95%以上。

3设施维修及时率:各类排水设施维修及时率应达到98%以上。

44安全事故发生率:各类排水设施安全事故发生率应控制在5%以下。

1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2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日益增多,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于确保高层建筑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近年来,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

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河涌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河涌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涌,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珠江干流、流溪河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

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栏、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涌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分工,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湖泊实施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辖区内河涌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涌应实行有计划整治,整治计划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河涌管理范围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确定。

对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河涌,管理范围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之间的全部区域确定;没有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机动车保管(修理)站、加油站、商品市场、饮食摊档。

(二)利用河涌护栏设置广告、张挂标语。

(三)擅自开启、关闭河涌附属设施。

(四)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涝、垂钓。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正文:----------------------------------------------------------------------------------------------------------------------------------------------------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四章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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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文精神,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方便历史排水户及时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2、广州市中心城区办理单位地址、电话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广州市历史排水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业务指引
第一条历史排水户,指属于《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整治范围内的整治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餐饮污水日排水量大于100吨的酒楼、酒店、旅馆、宾馆等)、医疗(50个床位以上或月排污量达到400m3的卫生所、医院、医疗站等)、养殖场(养殖量超过450头猪或12500只鸡或50头牛的)、屠宰场及肉菜市场(用水量超过500m3/月或经营摊位超过100个的)、污水厂站(日处理量超过100m3/d的)、垃圾或废品站场、实验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洗车业(超过11个洗车位的)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如印染、冶金、电镀、化工、饮料和食品加工等)。

第二条历史排水户接管原则
(一)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覆盖范围内;
(二)排水量不超过周边现状公共管网可纳水量;
(三)排放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内部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

2009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内部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整改的历史排水户,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申办接驳核准意见;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接驳核准意见的提出的要求申办临时排水许可证,待完成内部雨污分流整改后再申办排水许可证。

第三条办理程序
(一)目前排水口未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的排水户,应办理广州市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管意见,获准接管意见后,可办理广州市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广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广州市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已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排水的排水户可直接办理此项)、广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已向公共排水设施
目前企业排水直接向
排放污水,未取得江河湖泊排放,需要〈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环保部门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
公共排水设
施接管意见
市排水
管理中心
第四条相关要求
排水接驳图指建筑物室外排水与公共排水接驳图,内容主要反映从水质检测井至接驳井的情况,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标注要求建筑物水质检测井的相对标高(广州城建高程)、连接检测井与接驳井之间管道的管径、坡度、流向、拟接驳市政管网检查井(或沉沙井)的相对标高(广州城建高程)、坐标(广州城建坐标,可由区建设或水务部门提供)。

检测资料:重点历史工业企业排水户提供在线检测装置验收资料。

重点历史工业企业排水户根据环评要求建设的在线检测装置验收报告,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同时需要由城市排水监测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所有资料都需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重点排水户提供检测能力和检测制度以及认可文件。

指除重点工业企业以外的重点排水户,需要具备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认可的检测能力和检测制度,并由城市排水监测单位出具认可文件,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选测项目。

常规项目是所有排水户都必须检测的项目,选测项目是指根据工业企业的排水性质,另外需要增加检测的项目。

常规项目包括:温度、pH、BOD5、COD、SS、LAS、氨氮、油脂、磷酸盐(以P计),选测项目见下表。

工业企业选测项目一览表
2、上表参见《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附表1
广州市城市排水设施接管申请表
受理号:年月日
说明:选择带□项时打“√”
附表2
广州市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申请表
说明:选择带□项时打“√”。

注释: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餐饮污水日排水量大于100吨的酒楼、酒店、旅馆、宾馆等)、医疗(50个床位以上或月排污量达到400m3的卫生所、医院、医疗站等)、养殖场(养殖量超过450头猪或12500只鸡或50头牛的)、屠宰场及肉菜市场(用水量超过500m3/月或经营摊位超过100个的)、污水厂站(日处理量超过100m3/d的)、垃圾或废品站场、实验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洗车业(超过11个洗车位的)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如印染、冶金、电镀、化工、饮料和食品加工等)。

附表3
受理号:
申请类型:
许可证编号:
广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排水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广州市水务局编制
(本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存两份,申请单位一份。


一、排水户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即排水户填写,可为单位或个人。


说明:选择带□项时打“√”,提交的资料除注明外均为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二、排水项目排水设施平面布置示意图:(由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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