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应遵循的原则
招投标评标原则

招投标评标原则背景招投标评标是一项旨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需要遵守一些原则,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就这些招投标评标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招投标评标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整个评标过程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招标人必须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并确保投标的程序、标准和结果公开透明。
投标人也有权要求公开评审标准和评分标准,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评标过程中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得到公平对待。
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评审委员会,都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招标人不得因为与某个投标人有特别关系而对其给予优惠待遇,评审委员会也不得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原因而歧视任何投标人。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评标过程中所有信息都必须向所有参与者公开。
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审核、评审标准、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等信息。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投标人的评审结果进行公开,评审报告也应当公开发布。
等级原则等级原则要求评标过程中不同因素或因素组合的重要性应该确定,并按照其重要性进行等级排列。
这意味着招标人和评审委员会必须事先确定评审标准,并根据标准进行评审。
例如,在设计项目中,设计方案的创意性可能比技术水平更重要,因此评审标准应当与此相应。
最优方案原则最优方案原则要求评标过程中必须选出最优的方案。
招标人和评审委员会必须从所有方案中挑选出最具价值的方案,并给出理由。
最优方案通常不会是最便宜的方案,而是评审标准中最重要的因素所在的方案。
选择原则选择原则要求评标过程中必须公正地选择投标人。
评审委员会必须评估每个投标人的经验、技能、专业知识和能力,以确定哪个投标人能够最好地完成项目。
为了确保选择原则的实施,评审委员会必须有适当的训练和经验,并且必须与招标人保持透明和沟通。
结论招投标评标原则是确保招投标评标过程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基本要求。
评标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解释

评标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解释1.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独立评审。
独立性是公正评审的前提,一旦丧失了独立判断的条件,评审专家就成了附庸、傀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综上两条规定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政策对专家独立评审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实际操作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3.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工作要求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独立评审。
评标专家职业道德

评标专家职业道德
评标专家职业道德是指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
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
作为评标专家,他们应当遵循以下职业
道德准则:
1. 诚实守信:评标专家应当严守诚信原则,保持客观、公正的
态度进行评标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或泄漏评标信息。
2. 公正公平:评标专家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价投标单位的技术
和经济标书,不偏护任何一家投标单位,不被外界利益干扰,不做超
出职权的操作。
3. 保密慎重:评标专家应对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投标单位信息和
评标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或参与投标企业之外的人员。
在评标
工作中,评标专家应当尽力确保评标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 独立公正:评标专家应独立进行评标工作,不受他人干预或
操控,不受贿赂、礼品等影响判断和决策。
评标专家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保证评标结果公正、公平。
5. 专业素养:评标专家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熟悉相
关评标标准和程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评标业务水平,保持
对行业发展的关注和学习。
6. 守时守纪: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参与评标活动,
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审,严格遵守评标文件
和相关规定,不超越自身职权范围行事。
评标专家职业道德的遵守对于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具有重
要意义,不仅是对评标专家个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评标工作的保障。
通过遵循职业道德准则,评标专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评标工
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评标的原则

评标的七个原则
评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项目实施中需要遵循以下七个原则:
1. 公开透明。
评标应当公开透明,所有相关方都应当知晓评标的
过程、标准和结果。
2. 公正独立。
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主持评标工作,不受其他方的
影响,对所有厂商和方案一视同仁。
3. 技术先进。
评标标准应当有时代感,与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相
适应,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实用性和可行性。
4. 全面客观。
评标应当从多个方面对方案进行评估,全面考虑其
适应性、实施性、经济性等因素,同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有私人恩
怨或好恶心理。
5. 顺序合理。
评标流程应当按照顺序进行,不得乱序或搭配,确
保流程合理,并保证所有方案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评估。
6. 防范风险。
评标过程中应该注意防范各种风险,避免出现泄密、与竞争对手勾搭等情况。
7. 安全可靠。
评标方案应当安全可靠,不得有漏洞和安全隐患,
保证项目实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上七条原则是评标的基本准则,
对于项目方来讲需要慎重考虑,并且保证实施。
招标中评分标准设定的原则

招标中评分标准设定的原则
在招标中,评分标准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评分标准应公开透明,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有相同的评价标准和评分方式,以确保评标过程公正。
2. 规范性原则:评分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可度量性原则:评分标准应具备可度量的指标,以便评委能够准确评估不同供应商的竞争优劣。
4. 权重平衡原则:评分标准的权重应根据需求的重要性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各项指标的权重平衡,不偏废某一指标。
5. 风险控制原则:评分标准应能够从风险角度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中标供应商能够按时、按质地完成合同。
6. 适用性原则:评分标准应具备适用性,能够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招标项目进行合理、准确的评估,以满足需求的特殊性和多样性。
7. 自主性原则:评分标准应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允许评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权衡,以确保评标结果更符合实际需求。
8. 可比性原则:评分标准应具备可比性,能够使不同供应商的
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以便评委能够进行公正、客观的比较和评价。
招投标评标办法

招投标评标办法招投标评标办法1. 招标评标概述招投标评标办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对各投标单位提交的标书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2. 招标评标原则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招标评标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性原则:招标评标过程应对参与者公开透明,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内部操作和非法干预。
2. 公正性原则:评标工作应公正、客观、无歧视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独立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利益的影响。
4. 组织性原则:评标工作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5. 专业性原则:评标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全面地评估各投标单位的能力和方案。
3. 招标评标程序招标评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投标文件递交与准备工作-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准备和组织。
3.2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收集:评标委员会成员收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归档: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收集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归档,并按照编号和日期进行分类。
- 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淘汰。
3.3 投标文件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权衡评估。
- 投标文件讨论和研究: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分结果进行讨论和研究,对存在问题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分析。
- 投标文件筛选: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评分结果和讨论情况,对部分投标文件进行筛选或排除。
3.4 中标单位确定- 投标文件最终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筛选出的投标文件进行最终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 中标单位通知: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标单位签约: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三十五)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三十六)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单位从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十七)评标程序评标按两阶段进行:资格后审,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一)初步评审1、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更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办法及细则范文

评标办法及细则范文评标办法及细则是在招标或投标活动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估和选择的规则和规定。
评标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保障招标单位选择到最合适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本文将详细讨论评标办法及细则的内容,包括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评标办法的主要细则以及评标办法的具体步骤等。
1.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评标活动应受到业务和机密要求的限制,但评标记录、决策过程和评审结果应对投标人公开透明,以确保公正竞争。
(2)公正竞争原则:评标活动应充分保障每个投标人平等参与,没有利益的偏向和歧视性待遇。
(3)客观评审原则:评标过程应基于客观、科学、公正、公允的标准,避免主观性和个人偏见的影响。
(4)权威决策原则:评审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决策,并做出书面决策,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评标办法的主要细则(1)资格预审:在招标活动前,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以排除不具备参与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2)标书评审:评审标书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进行。
评审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合规性等方面,以确保承包商或供应商能够满足招标单位的需求。
(3)评分系统:评标办法应制定相应的评分系统,根据不同的评审指标和权重对标书进行评分,以便综合评价和比较各个投标人的优劣。
(4)资格宣布和通知: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在评审完毕后宣布中标或推选结果,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通知应包括评审意见和评分情况,以保障反馈的透明性。
3.评标办法的具体步骤(1)组建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应由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制定评标文件:评标文件应包括评标标准、评分系统、评审流程等,以明确评审的原则和规范。
(3)评审标书:评审应按照评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评审过程中,应记录评审意见、问题和疑问,并向投标人索取进一步的解释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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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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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没有公开性原则,公正和公平即是无本之木。
评标办法的公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评标委员会构成、来源、产生方式和权责的公开;
(二)评标方法的公开。
也即明确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判定标准和废标条件的公开。
例如,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明确给予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示;
(四)评审内容的公开,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应明确评标活动需要完成的评审工作内容;
(五)评标程序的公开。
例如,当要求相关技术标投标文件以“暗标”形式递交时,如何规定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的评审程序;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公开。
采用综合定量评分的,关于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审项目及其具体评分值、技术标和商务标之评分值的权重比例等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证明其投标价格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各个组成要素进行分析评判的标准、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评判方法和标准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允许备选方案的,对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和采纳的标准和条件的公开。
最重要的是,所有标准和条件都必须清晰准确,最理想的状况是达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能够形成唯一的理解,不能存在涵义不清、摸棱两可,以避免投标人对评标结论产生争议;
(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原则公开。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综合评分值最高的前多少位(最多不超过三名)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给招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或是否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如果评分结果出现并列的情形,体现择优原则以便排序的附加条件也属于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事先明确的内容;
(八)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的规则公开。
除非出现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招标的施工项目均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作为中标人;
(九)对评标活动存有疑义或者争议且取得有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的投标人可以寻求投诉等救济途径的公
开。
二、公平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公平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均是公平的。
例如,在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时,其数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熟悉相关业务的能力要求;
(二)所规定的评标原则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
例如,所有投标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投标;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均按废标处理等;
(三)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都是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客观,不得有利于或者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人;
(四)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也不得修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了的评标标准和条件,包括对备选标的评标标准和条件;
(五)所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投标人是公平的。
例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须首先进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以判定是否合格,再对技术标进行评审以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然后进行商务标评审以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最后给出评审结论;
(六)对投标文件的质疑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的设立和遵循有利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达成一致,公平地保证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公正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合招标项目的特点,贯彻科学合理和择优选择的原则,包括废标条件;
(三)评标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方法进行,应当体现科学决策原则。
例如,按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条件而作出的废标判定,必须依据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判断;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必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作出,并需经过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之间互动的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必要程序,从而获得充分依据,由评标委员会写出书面意见;
(四)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尽可能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上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以评分方式评标的,不应当以范围性分值规定方式或额外加分的方式,设定任何评审项目的评分值,以合理约束不同评委对评标的主观随意性。
四、科学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首先要求评标标准、条件和方法的设立或选择,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将投标人获得的各类评比奖项作为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很容易涉嫌搞地方保护;
(二)评标标准、条件和方法的设立或选择,还应当不违背招投标竞争机制的主旨。
例如,为防止投标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抬高标价,可以在评标办法中设立“拦标价”或者公开“最高限价”;
(三)评标方法的选择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招标项目的实际要求,具有足够的针对性,切忌不加思考地照搬套用一般适用的评标办法,从而影响到招投标成果的质量。
例如,对技术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就不适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再如,对一般的住宅工程,则不宜过分强调对施工方案的评审;(四)所有标准和条件必须是具体和可操作的。
例如,对施工方案的评审中,如果仅按“不合格”、“一般”、“较好”、“好”、“可行”等作为量化评审的标准,而不对不同的标准进行必要的和明确的定义,很容易使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对评审标准理解上的差异,也无法合理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最终很可能会影响到分值评定的客观性和中标候选人确定的科学合理性;
(五)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充分地鼓励竞争,但又能够有效地防止恶性竞争。
例如,在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标底(设有标底的)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时,应当启动质疑与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评判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六)评标程序应当符合正常的逻辑顺序,有助于提高评标效率,保证公正、公平。
例如,先初步评审、再详细评审;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当在中标侯选人排序后只对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七)评标程序应当充分地突出“评审”,评标绝对不是简单的按照评分表格对号打分,必须经过科学的评审过程,才能获得科学合理的招标成果,提高合同的可执行力。
例如,对投标价格的评审,首先要分析价格组成的合理性,澄清理解上的偏差,解决计算上的遗漏或错误。
五、择优选择的原则。
评标办法的择优选择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体现“褒优贬劣”的原则。
例如,以评分方式进行评审的,最符合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获得该项目的最高分;
(二)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要根据最终评审结论的排名次序。
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原则应当遵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按评标结果排序;
(三)确定中标人要依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排序靠前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