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极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法规、政令的严肃性,擅自做出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市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一、严禁超越道路红线搞任何建筑。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由市规划局审批,各区规划分局除两层以下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两层以下农民私有住宅改建外,没有任何审批建筑和临建的权力,只有规划申报权和批后管理权。
对超越、压占道路红线(含规划道路)和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负责,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对越权审批和利用职权乱批的部门和单位决策者,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市规划局,特别是各区规划分局要加强批后管理,认真执行定线、验线制度,对新开工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二、严禁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批建临时建筑和棚亭。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规划道路)两侧拟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应逐级申报,从严把关,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搭建的临建和棚亭,一律无偿拆除,由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禁擅自侵占毁坏绿地(含水面)和树木。
凡侵占公共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各单位院内绿地以及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已占用且能恢复的应无条件自行予以恢复,暂时不能恢复的,必须按占一补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条例(人大)讲解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并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各部门依法对与城市运行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交通、应急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科学智慧、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建立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城市管理制度和城市专项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八条城市管理委员会做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发改、住建、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商务、文体新广、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环保、规划、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石建[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建〔2011〕12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财政部、安监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情况,依据河北省有关定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实际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实际计取。
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整洁,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围挡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拆除和维护。
三、围挡设置要求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符合以下要求:(1)围挡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轻型钢架、彩钢板、砖墙等,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
(2)围挡表面应平整、整洁,不得有破损、锈蚀等现象。
(3)围挡颜色应统一,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绿色、黄色、蓝色等颜色。
2.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施工许可证号等。
3.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线、警示柱、警示灯等,确保施工区域与周边环境隔离。
4.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安全通道,方便人员、车辆通行。
四、围挡设计要求1. 围挡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保围挡安全、美观、实用。
2. 围挡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相协调。
(3)便于施工、管理、维护。
3. 围挡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围挡类型、尺寸、材料。
(2)围挡颜色、图案。
(3)警示标志、安全通道设置。
五、围挡制作、安装要求1. 围挡制作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质量。
2. 围挡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安装牢固、美观。
3. 围挡安装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六、围挡使用、维护要求1. 施工现场围挡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损坏。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围挡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施工现场内不得随意堆放材料、设备,避免对围挡造成损坏。
七、违规处罚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设置围挡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坏围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3.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石家庄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八区一县”(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高新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监督管理。
第二章坚持的原则及思路第三条坚持“审批部门提出要求,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单位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管部门各尽职责”原则,按照“源头要求、过程监督、完工验收”的思路,落实责任,强化对各类工程围挡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围挡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石家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导则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地应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标准(一)现场围挡标准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材质应采用砖砌、轻质钢结构(见附件1)。
保证围档安全、稳固、整洁、美观。
严禁围档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2.围挡必须经专业人员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标准规范施工,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砖砌围挡要求:市区主干路围挡高度不低于3m,其它路段不低于2.5m;围挡内外抹灰,上下刷灰色涂料(同灰色琉璃瓦颜色),中间刷白,压顶采用灰色琉璃瓦。
(2)轻质钢结构围挡要求:总高度为4米,其中,底部0.5米为实墙基础,蘑菇石贴面,两侧用罗马柱装饰,顶部外挑沿50cm,每隔3m安装内藏式泛光灯照明。
支撑钢架须经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要求,保证围挡安全。
(3)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围挡管理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保洁工作。
每天至少对围挡进行一次保洁,保持围挡清洁、无尘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现象。
3.大门净宽不小于6m,净高不小于4m,门头部位应有企业标志、项目名称,门柱应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内容,门头应有灯箱或霓虹灯,夜晚要亮。
(见附件2)4.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
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二)自动化冲洗设施标准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顶部、槽帮、底盘和车轮进行全方位冲洗,车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三)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标准1.建立远程监控系统(见附件3),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的扬尘污染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2.远程监控系统前端摄像头等设备主要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现场周边等部位。
建设工程施工围挡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围挡依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日益增多,施工围挡作为施工现场的必要组成部分,其设置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施工围挡不仅能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还能够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秩序,因此,规范施工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确保施工安全。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围挡、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围挡,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4.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等标准,对施工围挡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实际应用依据1. 施工围挡的设置应根据工期、周围环境、场地条件和相关规定进行。
在施工围挡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保围挡的安全、稳定、美观和环保。
2. 施工围挡的材质应安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目前常用的施工围挡材料有钢木复合板、砌体、彩钢板、预制混凝土板等。
同时,提倡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
3. 施工围挡表面应光洁、平整,色泽均匀、统一。
安装完毕后,应满足“横平竖直”的基本观感要求。
施工围挡上不得加设商业广告构架,但应设置不低于围挡总面积30%的公益广告。
4. 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工程项目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区域的工程项目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0m。
对于占道施工的项目,在道路路口转角处应根据通行安全要求设置通透式围挡,通透式围挡在转角处向侧边延伸,每一侧长度均不小于3.5米。
5. 施工围挡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采用牢固、稳定、整洁的硬质围挡。
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施工项目,围挡的高度、材质和颜色也有所区别。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石家庄市、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及市政工程设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环岛、分车带、路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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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八区一县”(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高新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监督管理。
第二章坚持的原则及思路
第三条坚持“审批部门提出要求,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单位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管部门各尽职责”原则,按照“源头要求、过程监督、完工验收”的思路,落实责任,强化对各类工程围挡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围挡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围挡设置
第四条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应把围挡设置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一项提示内容,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
156号)等有关规定对围挡设置的时限、标准、抑尘措施等提出要求。
同时实行“审监联动”,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开工许可证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与城管、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共享,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围挡设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围挡设置方案应参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考虑对道路通行、市民及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的影响,合理规划工期,严格按照标准设置。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围挡规范化设置纳入监理审查内容,对围挡的设置标准、施工期限、占地范围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工程围挡日常巡查和维护。
重点巡查检查围挡是否存在破损、安全隐患、符合设置规范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责任分工(一)主体及监管责任
第八条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局属市政工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城管委负责牵头做好委属市政工地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交管局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围挡的占用时间、占用长度、宽度及范围等进行审核,同时做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交通压力。
在施工围挡审核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手续送达监管部门,作为监管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市重点交通工程、局属交通工程在“八区一县”的主城区段施工工地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轨道办负责做好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园林局负责牵头做好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单位负责做好各自工程建设、设施维修维护等围挡的规范管理、日常巡查检查。
第十五条各有关施工企业及其他类型工程牵头建设单位,应自觉按照本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有关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围挡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日巡查和日保洁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工程结束后,主管及监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场地平整、围挡拆除、路面恢复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所属的城管执法支队负责主城四区“四横八纵”(三环以内)及二环路沿线市政工程围挡的管理,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围挡开裂、破损等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并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市内“八区一县”政府(管委会)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除市级执法范围以外的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各类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围挡的日常执法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按照工程“归口”原则,由各自主管单位或部门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工期、围挡范围等问题进行会商,收集汇总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遇有重大问题,由主管单位或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管局、园林局以及“八区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通报情况,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工程围挡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强化思想认识。
各级各相关单位充分认识工程围挡规范化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强化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程围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宣扬管理规范到位、措施有效创新的正面典型,曝光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反面典型。
第二十四条其它各县(市、区)参照此规定执行或制定各自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