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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矗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等六篇内容。
在建筑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室内环境设计,以及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方面。
屋面防水设计需要遵循一般规定和防水要求。
不同类别的建筑需要进行专门设计,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防空地下室。
建筑防火方面,需要考虑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以及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防火和构造方面需要分别考虑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防烟和排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方面需要遵循一般规定,包括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以及消防电梯。
灭火设施方面需要考虑室外和室内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
建筑设备方面,需要考虑给水和排水设备,包括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燃气设备方面需要考虑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的计量、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以及燃烧烟气的排除。
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方面需要遵循一般规定,包括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等。
电气和防雷设备方面需要考虑供配电系统、变电设备、防雷等。
电梯方面需要遵循一般规定。
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需要考虑地基勘察,包括一般规定、特殊性土、勘察成果等。
地基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般规定、山区地基、特殊性主。
基础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扩展基础、箱筏基础、桩基础。
基坑支护和地基处理也需要考虑。
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结构安全等级、结构荷载和组合。
混凝土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普通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高层建筑钢结构、钢网架结构。
砌体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无筋砌体结构、配筋砌体结构。
木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构造要求、防腐、防虫和防火。
围护结构方面需要考虑玻璃幕墙结构、玻璃屋顶结构、饰面砖。
最新版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1
泥浆护壁
2 3
套管成孔灌注桩 干成孔灌注桩
<1 <1 <0.5 <1
4
人工挖孔桩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02-2002强制性条文
。
注解: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 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 引起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 坑的安全。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常用验收规范汇总
房屋建筑工程通用标准系列验收规范一共16项: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
本标准为国家最新实行的统一标准,是所有验收规范的指导准则,2014-0601开始实施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问题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时, 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3、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 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强制性条文最新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1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2.4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 Ra≤1.0外照射指数Ir≤1.0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1.2的规定。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工作 标准
基本 试验 标准
现场 检测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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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特点
1、新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仅规定合格标准, 取消了优良指标
修订后的标准规范强调参与建设工程活动各方, 对质量的判定和认同,使得大家站在同一水准和同一 尺度。质量指标只有一个,无论是谁都可以根据这个 标准来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结果也只有一个,要 么通过验收,要么通不过验收。验收规范不仅是施工 单位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指标,也是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必须遵守的规定,同时也是质量 监督机构解决施工质量纠纷时仲裁的依据。
1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代替GB50205--95、GB50221--95;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代替GBJ206--83;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代替 GB50207--94;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代 替GBJ208--83;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2002 代替GB50209--95;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2 代替GBJ2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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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特点
4、新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了施工过程 中间的检测
增加了一些测试项目,验收用数据说话,对原有 的质量评定情况、质量控制和观感检查进行了充实, 增加了见证检验资料的审查(获取检测数据需要有第 三方人员监督)、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抽查,这样 避免了数据弄虚作假。
8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13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 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4、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安全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安全)目录编制说明 (3)一、临时用电 (4)二、高处作业 (9)三、机械使用 (14)四、脚手架 (22)五、物料升降机 (33)六、擦窗机 (35)七、地基基础 (37)八、拆除工程 (38)九、环境与卫生 (39)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标准化作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有关安全部分编录成册,予以发布。
一、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 总则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主体施工安全
01
02
03
04
主体施工时应设置有效的安全 网和防护栏,防止高空坠物伤
人。
高处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带、安 全网等防护设备,确保作业人
员安全。
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脚 手架、模板等施工设备的稳定
性,防止倒塌事故发生。
主体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临 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确保
人员通行安全。
装修施工安全
演练与培训效果评估
对应急演练和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和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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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强 制性条文
汇报人: 202X-12-25
目录
•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 • 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 施工安全监督与管理 • 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 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 施工安全的应急预案与处理
01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
施工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培训反馈
收集员工对安全教育的反馈意见,以便改进和完 善培训内容和方法。
考核结果分析
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分析考核结果,评 估培训效果。
安全事故率统计
统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率,与安全教育前进 行对比分析,评估安全教育的实际效果。
06
施工安全的应急预案 与处理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应急预案
01
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基础施工安全
01
基础施工前应进行地质 勘察,获取准确的地质 资料,为设计提供依据 。
02
基础施工时应采取有效 的支护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
03
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定期 检查边坡的稳定性,防 止坍塌事故发生。
[建筑工程管控]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管控]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4816fce387c24028905fc369.png)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复习题)基本规定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单位: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且处以20万之上5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之上4%以下罚款,且负责返工、返修、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之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单位和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壹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壹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壹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壹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壹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壹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壹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壹个对象只有壹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要求。
3.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