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辅产业的版权纷争
社会关注教案著作权保护的热点问题及解决途径

社会关注教案著作权保护的热点问题及解决途径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教案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教案著作权是指教师在教学中所制定的课程、讲义、教材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著作权。
教案著作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问题。
然而,教案著作权受到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如何保护教案著作权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一、教案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1.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近年来,教师教案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有些学校的老师将教案公开分享,供其他学校的老师使用,但很少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一些学校会将教案作为年度教材或教学大纲进行编纂,但往往没有通知原作者或支付任何报酬;有些培训机构则会将教案直接用于商业用途,而没有经过原作者的授权。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
许多教育工作者对教案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
在他们看来,教案是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共享给更多的老师使用,或者供学生使用。
部分教师认为教案创作是职业专业技能培训的一部分,并不属于个人版权范畴。
此外,一些学生或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抄袭行为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3.管理体系不完善。
当前,教案著作权的管理体系还不如实际需要。
教案的著作权一般由学校或教师自行保护,但目前在管理监督方面缺乏有效机制。
由于缺少有力的保护、监督和处罚机制,导致侵权者得不偿失,原作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利益。
二、解决教案著作权保护的途径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
针对教案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
制定更严格、更具约束力的教案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定惩处侵犯教案著作权行为的措施,加强司法保护、补偿和赔偿等制度建设。
2.加强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学校应该对教案著作权进行严格保护。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教师的教案著作权,加强对教案创作和使用的规范和指导,明确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支付报酬的权利。
实现对教案使用进行管理,不让教案的使用超越合理范围。
并且应该制定有利于保护教师的著作权的制度,鼓励教师创造性工作。
谁来终结教辅出版物的盗版侵权

月 1 2日消 息 .全 国
“ 黄 打 非 ” 办 又 公 扫
才智 印刷 厂 盗 印 图 书案 等 等 。 目前 , 些 案 件 这
布 了一 批 教 辅 出 版 物 的侵 权 盗 版 案件 :
— —
据 中 国版 权 保 护 中心 统 计 :0 8年 中 国 20
仅 软 件 著作 权 登 记 量 同 比增 长 9成 以 上 , 计 4 0 0多件 , 过 了前 两 年登 记 量 的总 和 。盗 70 超
上篇 : 出版的毒
蒙 》 《 学 游 戏 屋》 系列 图 书 6 余 册 、 、数 等 3万 光 盘 1 万余张 , 计 7 1 共 4万 余 册 ( )抓 获 犯 罪 张 ,
嫌 疑 人 8名 。 同 时通 报 的还 有河 北 石 家庄 “ ・3 盗版 7 l”
瘤——盗版侵权
( )盗 版 侵 权 一 案件 频 发
出版物 的盗版侵权
正在 进 一 步 查 处 中 。 ( ) 二 盗版 侵权 案 的 重 灾 区
根 据 中 国 教 育
新 闻 网 2 0 年 1 o9 1
教 材案 ; 湖北 武汉 “ ・ 1 盗版 教 材 案 ; 8 1” 山东 梁 山 “ ・9 盗 版 教 辅 图 书 案 : 京 通 州 “ ・9 9 1” 北 90 ”
整 合 课 程 》 图 书 约
3 4万 册 . 页 l 散 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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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张 . 洋 约 为 20 码 0 万 元 . 以及 1 O多 箱 盗版图书 PS版 。据 该 厂 负 责人 初 步 交 代 . 这 些 盗 版 书 由其 安 排 人 员 制 作 P S版 . 自己联
清 退学 生钱 款 , 分 相 关 老 师 . 于 供 应 盗 版 处 至
教辅与教材的版权之争

教辅与教材的版权之争有统计显示,全国580多家出版单位中,90%都在出版教辅,每年产值巨大。
教辅的核心功能是帮助教学、提高考试成绩,其功能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于教材存在,不可避免地要依据教材体例编写,并引用教材内容。
然而这种使用究竟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业内仍存在很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教材的结构体系与内容均体现了原创性,教辅在使用时须事先获得授权;也有观点认为,教辅没有对原作品造成根本性的损害,或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的,不算侵权。
10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专门召开研讨会,专家、学者、出版界人士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就教材与教辅的法律关系问题各抒己见。
侵权界限在何处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总结了教辅对教材内容使用的几种情况,一是体系结构上的使用。
例如部分同步教辅,其目录完全照搬教科书的目录。
虽然很多教辅作为演绎产品,有其独创性,但仅从编排体系上来讲,并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结构。
二是内容的使用。
很多教辅尤其是文科教辅,因围绕教材原文进行辅导,或多或少都会引用教材。
原新闻出版总署曾下发过通知,要求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然而目前我们在新华书店所看到的教辅,大多数是没有经过授权的。
”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既然没有经过授权,那么教辅引用教材内容的行为是否算侵权?作为外研社法务部维权经理,觉得这一问题很难明确界定。
因为教辅有一个特性:其编写一定要紧扣教材,体现教学大纲中要求的知识点。
“如果教辅要体现某个知识点,用了原教材里的十句话,那这到底算合理引用,还是侵权使用呢?如何把握定量问题?”表示,外研社曾经与律师团队进行过讨论,但没有得出统一的标准。
维权面临难题多据介绍,自2001年起,人教社越来越重视授权工作,目前人教社授权的教辅出版单位已经覆盖全国27个省(区、市),但市场上未经授权的产品依然很多,“这对于缴纳了版权费的出版单位而言很不公平。
”说。
“如果诉讼的话,投入和产出是不成正比的,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维权和宣传,让行业内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教辅,厘清权属、走出乱象!

教辅,厘清权属、走出乱象!作者:谭增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9期2013年8月22日,《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开始征求意见,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减负令”一经发布便广受社会各方关注。
其中“不留作业”一条更是备受质疑。
闻此条,小学生欢呼雀跃,看到希望;家长、老师眉头紧蹙,表示担忧;还有另外一部分人,愁上心头,大呼不妙。
这些大呼不妙的人可能是教辅出版社、教辅出版代理公司,也可能是新华书店或印刷厂。
不妙之因不言自明,他们把学生教辅当做摇钱树,如果摇钱树倒了,他们将何去何从?除了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整个教辅出版行业予以打击,近年来出现的且越发严重的版权问题已经使得教辅出版方四处碰壁。
而就教辅内容本身来说,涉嫌侵犯文章作者著作权,侵犯教材著作权,以及教辅出版社之间的权利纠纷等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并已成为影响教辅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闫肃在梳理2005年至2012年审理的教辅图书案件时发现,近年来教辅图书版权纠纷案数量不断攀升。
2005年,该庭受理的教辅图书案件是4件,到2011年、2012年,结案数量分别为16件、23件。
巨大利益诱发行业乱象据本刊记者在教育部官方网站查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29日,全国在校小学生9926万人,在校初中生5067万人,全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总数约达1.5亿。
家长们本着“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的理念,加之缺乏对市场上种类繁多的教辅的辨别能力,所以宁愿错买也不可少买。
曾经有一篇报道提到,安徽每名中小学生一年在教辅资料上的平均花费大约为300元(2010年),以该省近1000万的中小学生人数来计算,每年的教辅资料销售额能够达到30亿元。
可想而知,全国中小学生教辅资料的市场多么诱人。
巨大的经济利益诱使出版行业畸形发展。
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未出台前,全国580多家出版社,90%以上涉足中小学教辅出版,教辅市场恶性竞争。
教材教辅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教材教辅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作者:陈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9期教材与教辅出版社的“版权纷争”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的大规模的维权,更引起业界的众声哗然,争论不断。
由于涉及权利主体较多,侵权行为多样,且相关政策及法律不明晰,关于教辅是否完全构成对教材的侵权这一议题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出版界仍未有普遍一致的结论,对行业发展也造成了较大的困扰。
本文选取部分近年来已生效的有关“教材教辅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意图对有关争议点进行梳理。
然而,由于时间有限,本文所收录的案件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问题,我们将在以后持续关注。
“教科书”的定义及法定许可适用情形的理解案例一: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小学高年级版)》中使用了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
丁晓春认为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未征得他的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判定江苏美术出版社将该作品使用于《乡土教材》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判断《乡土教材》是否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定,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过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因此《著作权法》第23条中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
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教师用书选用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案例二:陈果为《拐弯处的回头》一文的作者,该文约400字,发表于1996年,后被多次转载。
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20)沪民申2416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0.12.28裁判规则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当引用”情形,系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此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正文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申2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缪宏才,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关于被申请人对诗歌《西部畅想》是否侵权、是否合理使用的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该院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保护权,片面强调和运用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限制权,此系对法律的歪曲。
被控图书《说题做题语文课后练习精讲》引用了该诗近百字,涉及29行,几乎将诗中主要诗句全部引用,并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
同时必须明确的是,被控图书侵权时间长、营利目的明确,且在各大销售渠道均有售。
此外,被控侵权作品未指明权利作品作者姓名,侵犯了作者署名权,亦不构成合理使用,而应构成侵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请求对二审判决依法撤销、改判或重新发回审理,涉诉费用全由被申请人承担。
教材教辅“权属之争”

教材教辅“权属之争”作者:蔡银春来源:《出版广角》2013年第11期[摘要]针对当前出版业中有关教材教辅版权之争的焦点问题,运用文献调研法、访谈法等进行梳理,阐述法学界学者们对此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同时通过对目前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教辅侵权案例进行搜集和整理,从实际的案例中总结、归纳出当前教辅易对教材构成的若干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出版业良性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教材;教辅;出版;权属之争;侵权案例[作者简介] 蔡银春,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教材与教辅出版社的“权属之争”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人教社大规模的维权,更引起业界的众声哗然,争论不断。
囿于相关政策及法律的不明晰,关于教辅是否完全构成对教材的侵权这一议题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业界仍未有普遍一致的结论。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对出版界有关“权属之争”中的焦点进行梳理,阐述并提炼出法学界学者们对此具有建设性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在此基础上,选取近年来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有关“教辅教材侵权纠纷”的16个典型案例,对其加以整理、分析和统计,力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总结归纳出教辅对教材构成“侵权”的若干典型违法行为,为业内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教材教辅出版事业的良性发展。
一、教辅教材的“权属之争”出版界关于教材教辅“权属之争”的问题多年来未有定论,且争论程度在近一两年内更趋于白热化。
对于教材教辅“权属”问题的争论双方,各自究竟持有哪些认为是合理的观点呢?法学者对这些观点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它们是否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呢?1.出版界的观点经过对相关文献、新闻报道及已裁定的若干案例加以归纳,现通过表1将教材教辅“权属之争”的焦点问题及争论双方所持观点整理如下。
2.法学界观点对于以上焦点的争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清晰判定,因此法律界中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本文通过对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程艳博士进行访谈,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从当前法律界学者们相关意见中剥茧抽丝,梳理出对出版界比较有建设性的几个观点。
关于教辅图书公平竞争的建议

关于教辅图书公平竞争的建议在教辅出版市场,“正规军”的出版社拼不过“游击队”的民营书商,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究其原因,出版人也进行过深刻的反思:民营书商在机制灵活、图书策划方面的精心设计、在生产环节上的把控、在营销队伍的着力打造等方面确实有很多值得出版社学习的地方,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他们得以的生存、做大的重要原因。
而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已造成了民营书商扰乱教辅市场,制约教辅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了目前教辅市场极为混乱的局面,严重损害了读者的利益。
一、民营书商不正当竞争的几个表现1.一号多书现象严重虽然国家明令要求一书一号,可不少民营商钻出版社、印刷厂管理不严的空子,想尽各种办法做出“一号多书”违规之事,往往几本、甚至是几十本图书配置一个“身份证”,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大大降低了其生产成本。
2. 侵权及非法盗版问题严重因国有出版单位上级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严格有力,极少有侵权、盗版现象出现,但由于民营书商众多且分散,各管理部门的监管难以到位,因此,在民营书商中发生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事件较多。
以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8月23日公布的中小学教材教辅十大重点案件为例,全部涉及民营书商。
显而易见这只是冰山一角。
3.采用不正当手段降低生产环节的成本,进而降低书价抢占市场目前民营书商制作的教辅书在价格上有两个特点:要么高得离谱,要么低得惊人。
书价高得离谱,是为了低折扣销售。
书价低得惊人,一方面是因为印量大,摊薄了成本。
但很多情况下是在照排、出片、购纸、印刷等各个生产环节都不向生产环节的企业要发票,令这些企业的收入可以不做成本不入账,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
作为交易回报,这些企业常以较低的价格为民营书商提供服务,导致民营书商的各项生产成本大大降低。
而正规出版社因为所有生产环节的各项费用都需要发票,所以生产成本比民营书商高出许多。
也就是说,纸张、印刷等企业为出版社和民营书商提供同样的服务,价格却相差很大,这也是出版社的图书生产成本高出民营图书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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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既具有复杂的行业背景,又涉及巨大的市场利益。
因此,对两者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十分必要。
本文作者长期关注教材与教辅的市场发展,从法律属性、国情背景和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对两者的版权纠纷进行了研究,以期对促进教辅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教材出版社和教辅出版机构的版权纠纷,已成为出版界广为关注的问题。
众所周知,教育出版是出版业的支柱产业。
据《全国新闻出版物基本情况》统计,2012年,中小学教材总规模为203亿元,2013年和2014年市场规模更大。
因此,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对整个出版业影响深远。
那么,两者纷争的焦点是什么?又该如何化解频频发生的版权争议?
教材教辅存在版权争议
认为,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问题,争议最大的有三点,即教材出版社是否合理维权,侵权标准如何界定和授权费用是否合理。
第一,教材出版社是否为合理维权?部分教材出版社认为,教材多元化以来,教材的开发与推广主要由教材出版社承担,教材不再是公共产品。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教材出版社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不过,业界也有观点认为,教材出版社不应维权,其理由如下:首先,国家对中小学教材已经有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
比如,我国出版业是特许经营,中小学教材的准入更为严格。
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材是指定性出版。
1999年后,教材出版虽然从国定制(统编)向审定制(多元)转变,但在2006年,教育部即停止了新教材的送审。
目前,教材出版远没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格局;我国著作权法对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有法定许可规定,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条法定许可已经为中小学教材提供了特殊的方便;在支付稿酬方面,中小学教材的稿费支付标准较低。
目前,一般图书的版税是图书定价的8%至10%,而中小学教材印数远远大于一般图书,有的单册印数达上百万甚至千万册,而稿费多年来一直是按千字100元计算。
其次,从出版业实际来看,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情况特殊。
比如,教育出版是我国出版业的支柱,中小学教辅规模巨大。
据多家上市出版企业的年报显示,教育出版占其图书出版产值的约80%。
教材出版因为有严格的准入,更多企业聚集在教辅出版。
据估算,我国中小学教辅产值超过300亿元,市场规模比教材还要大,涉及的产业主体更多。
如果只有教材出版社才能出版教辅,那么,我国出版业的大半产值将集中于极少数教材出版社手中,造成垄断。
经过多年市场竞争,目前市场上已经形成许多广为师生认可的教辅品牌。
如果教材出版社大举维权,将给众多民营教辅品牌造成伤害。
第二,关于侵权界定的标准,主要集中在编排结构和内文引用情况两个方面。
关于编排结构,由于教辅图书的特性,不可避免地同教材各个章节的整体编排顺序一致。
因此,这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
有教材出版社认为,编排结构是教材非常核心的内容,尤其是中小学教材多是汇编而成,其特色主要在内容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
不同的声音则认为,如果教材目录确实具有独创性,教辅参照应视为侵权。
但如果教材目录具有行政性、规律性、唯一性等特征,教辅参照则不应视为侵权。
2003年,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既承认教科书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又规定,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这一意见成了教材出版社和教辅图书出版机构在法庭上争辩的一条重要依据。
从2005年以来我国多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法院大多认定编排体系和结构的设计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性,侵权的判定是基于教材内容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
关于内文引用,认为,又分为知识点的引用和段落、课文的引用。
知识点的引用体现为对教材知识点的整理和练习,如字词句练习。
对段落、课文的引用则是大段引用超过一定比例,或课文全文的引用。
对于知识点的引用是否侵权,业界争议不大。
对于段落、课文的引用,教材出版社认为需要获得其授权,方能出版教辅图书。
第三,关于授权费用,业界也存在争议。
按照惯例,同步教辅参照教材的结构顺序,版权使用费可达图书定价的5%至10%,一般图书的原创版权使用费只有8%。
国有出版集团一般为5%,民营机构达10%以上。
相比之下,2013年底前,教材出版社给作者的稿费只是千字100元,2013年底才提高到300元。
但教材出版社购买教辅机构的稿件,只支付大约3%的策划费。
不同的教辅企业,教材出版社收取的授权费用不同。
除授权费用外,还有附加条款,如国有出版社只能在本省销售,而且要保证教材出版社本版教辅在当地的份额等。
认为,这些条件不利于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大市场的形成,两者衡量下,授权费用应该值得探讨。
协调多方利益促进产业发展
目前,我国中小学教材出版仍处于从国定制向审定制的转型期,教辅图书既是使用最广泛的助学产品,又是出版业规模较大的一个板块。
因此,妥善处理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应同时考虑其法律属性、国情背景和社会影响,全面公正地解决两者的版权纠纷,既要维护教材出版社和教辅机构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基于此,认为,要解决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应该秉持三个原则,即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助于产业健康发展和要符合公众利益。
具体来说,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维护所有合法参与者的正当权益。
教材出版社为教材开发投入较大成本,其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教辅也有相
对独立的研发和创意,这个权益也应当尊重。
要有助于产业健康发展,教辅出版发行主体众多,大量企业以此为重要利润来源。
多年的市场竞争中,已形成一批优秀的教辅品牌。
如何在版权规范的同时保证公平竞争,保护优秀品牌,是要慎重考虑的。
要符合公众利益,指的是教辅消费者(老师与学生)的利益。
消费者最大的利益在于可以自由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目前教材出版社授权面窄,有的没有开放授权,这明显会限制竞争,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和不符合读者利益。
在此基础上,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力解决教材与教辅的版权争议:第一,建议对教材出版社的权益进行适当的限制。
我国教材多元化后,教材由出版社投资,教材出版社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
同时,我国教育出版仍属于特许经营,而且原来教材出版社并不出版教辅图书。
加之教辅产值巨大,既关系产业格局,又关系学生利益。
第二,建议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搭建一个平台,供教材出版社、教辅机构充分参讨论,或者由法律专家指导,就教材与教辅常见的版权纠纷形成相对明确的侵权标准。
第三,关于授权条件,建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一个既保证企业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的共识,比如确定公平合理的授权费用标准,开放授权,以利于企业各方共赢和产业公平竞争。
要梳理教材与教辅版权纠纷,有必要了解两者的发展沿革和授权现状。
第一,新中国成立后,教材出版实行国定制,国家指定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下称人教社)等编写出版,各地出版单位租型印刷和发行。
教材编写出版等经费由国家投入,人教社等只编写出版教材,教辅则是一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各出版社与民营公司都可以出版或策划。
经过多年发展,教辅市场形成相对稳定的格局,各地教材出版社牢牢掌控着当地的系统征订市场,民营公司则在零售市场站稳脚跟。
第二,随着教辅市场的壮大,教材出版社开始对依据教材出版的教辅图书进行维权。
一些新课标教材社认为,审定制下的教材由出版社投资,教材拥有自己的著作权,出版配套教辅也应该得到教材社的授权。
2005年来,教育研究所对多家配套其《英语》教材的教辅机构诉讼维权,但由于市场份额较小,在出版业并没引起较大反响。
2009年7月,人教社发布声明,指出,未经人教社许可,编写、出版、发行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报纸、杂志,开发、销售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电子期刊、电子产品均为侵权。
2011年,人教社与21个省级出版集团达成授权协议,人教社授权集团下属1至3家出版社,可出版的小学、初中、高中每个阶段1至2套产品,限于本省发行,双方共同打击未经授权的产品。
对于民营教辅,人教社也选取了行业最大的两家教辅集团商谈授权。
两家各交纳了800多万元,作为之前配套人教版教辅的补偿。
之后的合作要按实际印数收10%的版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