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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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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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违法记录将曝光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条例》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条例》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有所限制,规定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

《条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条例所禁止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将收到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不得接纳和招用未成年人《条例》还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如有违反,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娱乐场所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如招用未成年人,《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五种地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为防止扰民,国务院13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1999-03-2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2509

1999-03-2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2509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日期】1999-03-26【生效日期】1999-07-01【失效日期】2006-03-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3月26日1999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提供娱乐服务,供公众参与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舞厅、游艺厅、演艺场所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安全、卫生、文明、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消防安全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安全管理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设施设备条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人员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条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应由有资质的消防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间、通风系统等,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场内不设隐患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场所。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退换货政策等,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危险的娱乐服务,须要查验顾客年龄并加强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合理的营业时间,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系统,保护客户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0•【文号】文市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营娱乐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游艺厅、电影院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由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娱乐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关闭第四条申请条件和程序开设娱乐活动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和设施。

2. 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卫生等相关证件。

3. 经营者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开设娱乐活动场所的申请程序:1. 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2.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

3. 审批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关闭程序娱乐活动场所需要关闭的情况包括:1. 经营期满或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

2.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 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无法保证消费者安全。

4.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闭程序:1. 主管部门通知经营者。

2. 经营者进行整改。

3. 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娱乐活动场所。

第三章娱乐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安全责任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需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消费者安全。

第七条消防安全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配备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公共秩序管理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落实公共秩序管理责任,维护场所内的秩序,防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酒精饮品控制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确保未成年人不得饮用酒精饮品,对饮酒人员要进行合理控制,防止饮酒过量引发安全问题。

第四章维权和监管第十条消费者维权娱乐活动场所应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一条监管和处罚主管部门对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经营等。

浅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取缔”

浅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取缔”

浅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取缔”对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不少⼀线执法部门的同志,认为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条,只是授权⼯商、⽂化及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有规定取缔的具体办法,因⽽难以执⾏。

其实,这完全曲解了“取缔”⼀词的法学内涵及⽴法者的⽴法本意,⾃陷泥沼,使得本不应舒服的“⽼⿏”们暗⾃快活起来。

“取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明令取消或禁⽌”。

在⾏政管理活动中,“取缔”既然作为法律责任的⼀种承担形式,就具有了⼀定的法学内涵。

笔者认为,取缔就是⾏政职权机关对⾮法主体的⾮法⾏为及合法主体的⾮法⾏为依法采取相关⾏政强制措施和⾏政处罚⽅式予以解散和终⽌⾏为活动的统称,表现为⽬的和⼿段的关系,是⾏为和状态的统⼀体;它既不是某种具体⾏政强制措施,也不是某种⾏政处罚⽅式,它是综合运⽤相关⾏政强制措施和⾏政处罚⽅式的统称,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不具有直接适⽤性,需要相关法规法条的规定或⽴法、⾏政解释的明确,才能适⽤。

如此看来,就不难理解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法本意了。

新《条例》第四⼗条是对旧《条例》第三⼗⼀条的修订⽽来。

旧《条例》第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设⽴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的器材设备等,……并处……罚款。

”显然与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有很⼤的不同。

但这种修订,绝不是⽴法者的随⼼所欲,是有其⼀定的⽴法依据的。

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其实质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续,违反的是国家⾏政许可制度,破坏的是市场主体准⼊秩序。

近年来,涉及市场主体准⼊的法律法规已⽐较完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部分,其准⼊理应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调整。

因⽽,按照⽴法原则,新《条例》的修订,就不可能不与现有的相关⾏政法律法规相衔接,以免重复或发⽣冲突,给执法带来困扰。

⽽这正是⽴法者的本意。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条例》的精神,我们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记者:《条例》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具体对象专家:《条例》所调整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

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酒吧、茶吧、咖啡厅、饭店、网吧、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畴。

这些场所虽然也有可能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网吧则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此外,根据《条例》中的定义,单位内部不对社会公众开放而只对所属员工开放的一些活动场所,如机关、工矿企业为自己员工举办联欢会、舞会、卡拉OK演唱活动的场所,也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记者:《条例》为什么要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专家: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不少地方的群众反映,娱乐场所的喧嚣噪音、通宵经营对其周围住户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加以限制,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二是,凌晨2点之后往往是“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事故多发时段,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为了防止违法犯罪和事故发生,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予以限制;三是,也有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反映,凌晨2点以后消费者数量减少,开启全部设备、配备经营管理人员会导致经营成本过大,甚至是入不敷出,如关门则会缺乏法律依据容易与消费者发生冲突。

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也有同样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营业时间的限制,只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酒吧、茶吧、咖啡厅、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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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条例》的精神,我们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记者:《条例》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具体对象?
专家:《条例》所调整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

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酒吧、茶吧、咖啡厅、饭店、网吧、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畴。

这些场所虽然也有可能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网吧则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此外,根据《条例》中的定义,单位内部不对社会公众开放而只对所属员工开放的一些活动场所,如机关、工矿企业为自己员工举办联欢会、舞会、卡拉OK演唱活动的场所,也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记者:《条例》为什么要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
专家: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不少地方的群众反映,娱乐场所的喧嚣噪音、通宵经营对其周围住户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加以限制,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二是,凌晨2点之后往往是“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事故多发时段,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为了防止违法犯罪和事故发生,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予以限制;三是,也有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反映,凌晨2点以后消费者数量减少,开启全部设备、配备经营管理人员会导致经营成本过大,甚至是入不敷出,如关门则会缺乏法律依据容易与消费者发生冲突。

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也
有同样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营业时间的限制,只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酒吧、茶吧、咖啡厅、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在娱乐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专家:娱乐场所往来人员流量较大,鱼龙混杂,属于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多发场所。

《条例》规定在娱乐场所安装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将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安全;另一方面,对利用公款从事娱乐消费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据我们了解,国外也有类似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措施只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酒吧、茶吧、咖啡厅、网吧、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

此外,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条例》对娱乐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区域做了严格限定,即只能安装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间、包房内则不得安装。

记者:为什么要限制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专家:在一些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娱乐场所充当后台老板或保护伞,致使娱乐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权威,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为了彻底扭转这种局面,《条例》规定: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现行法律如《公务员
法》、《法官法》和《现役军官法》也有类似规定。

记者:为什么要对娱乐场所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专家:娱乐场所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娱乐场所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娱乐场所又比较容易滋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国际上,不少国家、地区将娱乐场所定性为“风俗”或“风化”行业,出于预防犯罪、净化娱乐业环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采取严格管理、限制发展的态度。

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对娱乐场所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政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娱乐场所内聚众吸食、贩卖新型毒品的现象比较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员放任、纵容、容留吸贩毒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娱乐场所内聚众吸贩毒问题日益突出。

二是,一些娱乐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娱乐场所具有人员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多的特点,火灾危险性本身就较大。

再加上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经常超过额定人数接纳消费者;还有些娱乐场所经营者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致使火灾一旦发生往往造成群死群伤。

三是,一些娱乐场所存在扰民现象,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

此外,一些娱乐场
所内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因此,有必要对娱乐场所设定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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