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标准管理办法
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1)当抽查因发现含有0类不良品且批量在500PCS以下的质检员有权直接判退,不需主管以上人员签名;
2)当抽检因发现含有A类不良品且批量在1000pcs以下时,需报品检课长审批后方可判退,必要时呈报部门经理;
3)当抽检因发现含有B类或C类不良品且批量在6000 pcs以下时,需报质检课长审批后方可按审批要求执行,但事后必须呈报本部门经理;
5.3从正常检查转到放宽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条件后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1)连续10批初次检查合格;
2)在连续10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或等于规定的界限数量;
3)生产正常;
4)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5.4从放宽检查转到正常检查: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从下一批起转到正常检查:
4)超出以上三点要求的批次产品,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按批示要求执行,必要时呈报主管副总。
7.抽样方案:(具体参考GB2828-2003.1)
7.1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的规定
当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8.备注说明:
8.1本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后,所有来料、制程品和产品均按此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3.定义:
3.1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
3.2批量:批次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
3.3样本:从批中抽取用于检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4缺陷:产品不满足或不符合预期规定之要求或被赋予的质量特性,按其严重性可分为致命缺陷(O类)、严重功能性缺陷(A类)、一般功能性缺陷(B类)、轻微缺陷(C类);
4.2新供方提供大于100pcs批量目的产品入厂检查者;
抽样管理办法

4.权责
4.1 进料检验员按本规定的5.2.1‘进料检验’进行抽样检验;
4.2 过程及最终检验按5.2.2‘过程、最终检验’执行。
5.作业内容
5.1本程序的抽检方案依据GB/T2828.1-2012中的接收质量限(AQL)检验抽样计划制定,其中检查水平按一般检查水平Ⅱ级执行,检验类别分为正常批量项目产品检验和验证类项目(如样件制作类)检验。
3.定义
3.1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接收质量限,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是用户能接受的产品质量水平;
3.2样本(sample):取自一个批且反映这个批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3.3样本量(sample size):样本中产品的数量,通常用n表示。
3.4检验:为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各特性是否合格,测定、检查、试验或度量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并且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
(3)性能:根据图纸或检验标准卡要求,性能可测量的样件来料须100%检测,并作好记录;
(4)样件类来料时供应商必须附带出厂检测报告和检验人员签字,并有公司内部专用章,以示负责。
5.4、检验转移规则(此规则只针对抽样检验)
GB/T2828.1中规定检验一般分为,正常检验、加严检验和放宽检验,无特殊情况检验一般从正常检验一般水平II(可参考GB/T2828.1-2012抽样标准)开始,具体抽样计划和判定方法如下:
修订履历
版本
日期
修改内容
初版发行
…
1.目的
指导检验员正确地按AQL抽样计划进行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确保物料、成品检验的判定符合AQL标准之要求,并对关键材料、非关键材料、量产件和样件进行区分抽样比例,除样件外检验均采用随机抽检方式,并不是全检,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1.目的确保批量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得到有效控制。
2.依据:计数调整型抽样标准GB2828、一般检测水平II。
3.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及自制件的抽样检测控制。
4.职责:4.1质管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考核。
4.2采购部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的抽样检测。
4.3制件车间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
5.程序:5.1样本的抽取:质管部检验人员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
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
若检验的产品较笨重或属于易碎品,则采购部、车间应安排人员配合质管部人员进行样本的抽取,必要时协助验收。
5.2样本的数量:依据工艺处制定的《采购物资分类标准》,对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的样本量规定如下:e e5.3样本的检验与处理:依据外购、外协和自制件图样及检验细则,逐个对样本进行检验,并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若检验结果中,不合格品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接收。
5.4抽检的严格度5.4.1根据检验情况计算出每批的抽检合格率。
5.4.2正常检验:按照上述程序采用标准型抽样检验。
5.4.3加严检验:根据每批的抽检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两批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则进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增加30%,即新的样本=原样本量*(1+30%),而合格判定数不变;加严检验后,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5.4.4放宽检验:根据每批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可以转为放宽检验,放宽检验的要求:放宽检验的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的70%,即放宽检验的样本量=原样本量*70%。
而合格判定数不变,放宽检验后,若有一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不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及下道工序使用、更换情况,对关键、重要项分别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每批的合格率;6.考核标准:6.1不按要求抽样,处罚20元;6.2每发现一次批量错判,处罚50元;6.3不按标准进行抽检严格度的转换,处罚20元;7.本办法解释权归质管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第 1 页共 1 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 1 页共 1 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
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满足顾客要求,考虑到成本和经济效益而制订本抽样标准,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外包件和公司产成品进行控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原材料、零配件、外包件和公司产成品的抽样检验,若其它文件有规定的、或顾客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3.相关文件及术语:无。
4.职责:无。
5.流程图:无。
6.内容:
6.1本抽样标准的编写参考GB2828.1-2003。
6.2接收标准为c=0
6.3.1硬度、拉力试验等破坏性试验采用以下抽样方案:
6.3.2当对抽样结果有争议时,应按n=20,Ac=0的抽样方案进行仲裁检查。
7.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