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关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介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背景和意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分析和阐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的一大关切,而抽样检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实施旨在监测和控制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抽样检验能够全面、快速地了解食品安全状况,为相关部门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提供依据。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变质变质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等,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抽样检验的程序和要求1. 抽样计划制定: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和需求,相关部门应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包括抽样数量、检验项目、抽样地点和时间等。
2. 抽样方法选择:根据不同的食品类型和检验项目,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应具有代表性和可重复性,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抽样程序执行:工作人员应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在抽样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持抽样工具的清洁和避免人为污染。
同时,还需要填写抽样记录,记录样品采集的相关信息。
4. 样品运送和保存:抽样完成后,样品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运送和保存。
样品运送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交叉污染和样品失效。
样品保存需要符合一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确保样品在检验前保持原样。
5. 检验结果评定: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后,检验机构应按照标准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评定检验结果。
评定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再检验等。
三、工作人员的责任和监督机制1. 抽样人员责任:抽样人员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执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抽样工作,并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2. 检验机构责任:检验机构是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和评定的机构,他们应具备独立、公正和专业的能力。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节:抽样检验的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抽样检验的范围。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抽样检验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各个环节。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生产要求。
2.食品销售环节:抽样检验还涉及到食品销售环节,包括超市、餐饮企业等销售食品的场所。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销售食品的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3.食品市场环节:抽样检验还会涉及到食品市场环节,包括传统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市场中食品的质量及卫生情况。
第二节:抽样检验的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抽样检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规定了抽样检验的具体程序。
1.确定抽样对象:首先要确定抽样对象,即要检验的食品种类和来源。
2.制定抽样计划:根据抽样对象,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时间等具体内容。
3.抽样执行:在确定的抽样计划下,对抽样对象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4.样品封存:抽取的样品需要在封存的情况下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检验结果:实验室完成检验后,将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样品的检测结果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根据抽样检验的结果,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生产、销售单位整改,并可能面临处罚。
3.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样品,相关部门将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节:抽样检验的意义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出台,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公民的健康与安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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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前言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制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确保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规范、有效,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份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抽样检验的对象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是所有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餐饮等环节的食品。
具体包括:•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餐饮食品•进口食品等抽样检验的方法食品抽样检验有多种方法,包括:•随机抽样:依据食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数量、种类等作为抽样依据,在各个环节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样:依据特定的统计方法,对某些重要的、有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或环节进行抽样。
•投诉检验:针对消费者、顾客的投诉信息进行抽样。
抽样检验的执行机构食品抽样检验的执行机构主要是由国务院和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的相关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检验实验室是食品抽样检验的重要部门之一,实验室应当具备分析仪器、设备和仪器,严格遵守检验规程,确保检验准确性。
抽样检验的标准食品抽样检验的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的。
食品抽样检验需要根据特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并以此来判定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食品抽样检验的结果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判定,并记录在抽样档案中。
抽样档案需要保存至少5年。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对生产、流通、销售环节进行调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结论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
各个环节需要严格落实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提高食品抽样检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食品与安全课件-健康管理师-食品与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解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解读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形式:局长令,属于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地位:是食品抽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内容:八章五十六条•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抽样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六章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总计八章五十六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与修订内容修订思路:1.明确提出抽检工作要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2.修改复检、异议相关规定,确保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3.对网络食品抽检等突出问题予以明确;4.对与抽检监测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5.突出可操作性,提升监督抽检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修订内容:1.明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的各自定义;2.针对“网络食品”等新兴业态,增补相关抽样要求;3.完善复检异议相关规定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保障食品的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抽样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市场、超市等单位。
二、抽样检验程序2.1 抽样计划制定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对象、数量、频次等。
2.2 抽样方法抽样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
抽样时应标明抽样地点、时间、被抽样单位等信息。
2.3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取样品后,应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样品不受外界条件影响。
三、抽样检验标准3.1 抽样对象食品抽样检验对象包括食品的外观、口感、包装、标签、添加剂、污染物等方面。
3.2 检验标准食品抽样检验应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样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四、检验结果处理4.1 合格若经抽样检验合格,应做出合格证明并通知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可以正常销售相关食品。
4.2 不合格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被抽样单位,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等。
五、监督管理5.1 监督食品监督部门应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5.2 接受检查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共同维护人民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与食品安全操作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与食品安全操作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我们所食用的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定,其中就包括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操作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对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食品的随机抽样检测,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抽样检验需要遵循科学、公正、随机的原则。
监管部门会根据食品的种类、生产批次、销售区域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
在抽样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抽样检验的项目涵盖了众多方面,包括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等。
一旦检测出不合格的食品,相关部门会立即采取措施,如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对企业进行处罚等,以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还对检验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检验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检验过程要严格遵守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检验机构要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食品安全操作规定。
这是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涵盖了从食品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储存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
在原材料采购环节,企业要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要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文件,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检验,防止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入生产环节。
加工制作过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控制好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卫生条件等因素。
食品加工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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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权威解读《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
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
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
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