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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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状态有哪几种

合同状态有哪几种

合同状态有哪几种
合同状态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2. 无效合同,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共利益或道德风俗,或者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内容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3.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终止,双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4. 终止合同,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自动终止。

终止合同意味着合同到期或者因特定原因终止,双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5. 变更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双方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变更协议。

以上是合同状态的几种常见情况,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五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禁止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合同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合同无效。

3.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物、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

4. 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无效。

5.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急需援助等特殊情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二、具体情形解析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People's Livelihood Guarantee‖民生保障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合同行为为主的市场主体间交易活动占据了我国市场的半壁江山,在我国《合同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的背景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合同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也随之显现。

在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如何准确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致使合同无效,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颇具争议。

为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对此问题作出回应,本文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发展作为切入点,对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判别加以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问题;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范 [中国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37-02邢思宇一、以合同法的作用与基本原则切入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的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多以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庞杂的交易活动又构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合同成为调整市场资源配置和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手段。

在合同自由与鼓励交易原则的背景下,当事人意思自治成为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多数基于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并排斥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涉。

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能跳脱法律体系而独立存在,上述行为仍然要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故合同效力的问题也应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之内。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正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对于当事人合意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应当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更新其应有的内涵。

二、关于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演变对于无效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自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之后,便在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相关规定。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一、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份合同在法律上要有效,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即不能违反法律、道德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法人、合法组织或其他被法律承认的主体都有资格作为合同当事人。

而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身份,其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应该是明确、具体的,不能存在模棱两可的条款。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约定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其他形式。

4.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表达真实的意思,不能通过虚伪、欺诈等手段实现法律上的效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威胁、恐吓等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要件,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对违约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制度。

二、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合法性指的是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遵守了法律的规定。

合同在合法性层面要符合以下要求:1. 合同的签订双方都要合法经营:合同的双方主体都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主体,具备开展经济活动的资格和资质。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一旦合同内容违法,违反法令的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的履行必须依法进行:合同的履行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并遵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4. 合同涉及知识产权需依法保护: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双方必须合法享有相关权益,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合同的争议解决依法进行:如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应依法解决。

合同约定了两个生效时间,以哪个为准

合同约定了两个生效时间,以哪个为准

合同约定了两个⽣效时间,以哪个为准我们知道现今的社会中什么都是会要求更加的规范以及具有法律效⼒,所以任何的交易双⽅都是会要求合同的签订,但是合同有时候也是有出⼊的地⽅,会约定两个⽣效时间,这⼜是应该以哪个为主,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家介绍。

合同约定了两个⽣效时间,以哪个为准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效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条规定,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当事⼈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

《民法典》第五百零⼆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效:合同⽣效是指已经成⽴的合同在当事⼈之间产⽣⼀定的法律约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

合同⽣效后,其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个⽅⾯:(1)合同的对内效⼒:合同⽣效后,当事⼈遵循合同约定,依诚实信⽤原则正确、完全地⾏使权利和履⾏义务,不得滥⽤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变化时,当事⼈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2)合同的对外效⼒:合同⽣效后,任何单位或个⼈均不得⾮法阻挠当事⼈主张权利与履⾏义务;(3)当事⼈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得经债权⼈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使债务⼈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履⾏义务。

(⼀)合同⽣效时间是否以条款约定为准:不⼀定要注明地点,但是注明签约地点,⼀旦纠纷可以更好确定管辖权。

有些种类的合同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需要办理相关⼿续才合法。

⼤部分合同不需要办理专门⼿续,只要双⽅达成合意既可。

双⽅也可⾃愿公证。

经公证后的合同,证明⼒要强于未公证的合同。

具体说来,我国民法通则第五⼗七条规定,民事法律⾏为从成⽴时起具有法律约束⼒。

本条对合同⽣效时间作了两层规定:1.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致的,合同成⽴就产⽣效⼒。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可能出现于多种情况,其认定标准和处理方法可能因地区法律而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法:
### 认定标准:
1. 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况之一而产生:
-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无法履行:合同涉及的内容或行为不可能或无法被实现。

- 误导或欺诈: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导、欺诈行为,导致签约双方在签署合同时被误导或产生误解。

- 无效声明:合同中的某些声明事实不真实或不可执行。

- 无效的对象:合同的对象是违法的、道德上不正当或不可能实现的。

2. 法院审查:通常需要法院介入来确认合同的无效性。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合同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

### 处理方法:
1. 宣告无效:法院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使原本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法院认定其无效,合同效力将被废除。

2. 返还原状:一旦合同被宣告无效,通常会要求双方返还彼此已履行的内容或财产,以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3. 损害赔偿:在一些情况下,无效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误导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能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 法律责任:如果合同是因为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无效,有可能对欺诈行为的一方进行法律追责。

5. 法律建议: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和支持,因为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总体来说,无效合同的处理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而处理方式会根据合同的无效原因和当地法律而有所不同。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203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了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无效合同带来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无效合同的效力及其影响根据《民法典》第9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就不存在,双方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与此同时,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效果应当予以消除。

《民法典》第99条规定了消除无效合同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消除无效合同的目的是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的状态,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解析1. 公共利益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 强制性规定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查明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3. 恶意串通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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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与》与《审判监督指导》答疑
申吉红赵晓芳
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
问: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有时认定合同未生效,有时认定合同无效,请问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答: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常根据合同主体、内容的性质和审批程序的不同,依法认定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两者在裁判结果上虽然有时产生竞合,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区分这两种情况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认定前提不同。

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尚未发生。

譬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再如依法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合同而未经批准。

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致使有义务登记的一方故意不去报批,或者审批机关基于某种事实暂不予批准。

无效合同不存在已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时起即因合同主体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2.条款效力不同。

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有可能生效,也有可能不生效。

认定时合同实体条款虽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报批条款的效力。

根据2011年6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有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未经相关
审批机关批准,但符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应认定探矿权、采矿权未生效,但不影响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生效及效力。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款自始无效,缔约双方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3.适用条件不同。

通常认定合同未生效的条件是,合同主体适格,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没有法定无效情形。

只是由于设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或者依法该登记而未登记,导致合同未生效。

譬如,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显然,在合同成立后被批准前处于未生效状态。

而认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合同主体或者内容本身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首先是缔约一方或者双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方未取得特许行业资质而签订合同,譬如未取得建筑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取得销售爆炸品资质而签订雷管炸药销售合同。

其次是因为内容违法而认定无效的合同,其中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诸如签订枪支弹药买卖合同,签订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地沟油”、含“瘦肉精”食品的买卖合同;(6)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4.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客观上没有继续履
行的条件,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只因合同未办理报报批手续而未生效,法院可以判决:(1)有合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促使合同生效,贯彻合同法关于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精神;(2)依照合同条款,违约方承担违反合同报批条款的责任,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如果在本次诉讼中当事人未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认定合同无效后,法院还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令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审判实践中应特别注意的是,要将认定合同未生效,无效与不动产物权合同效力、物权转让效力区分开来。

要坚持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亦即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转让登记生效原则,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同时该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审判实践中,物权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即应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依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违约方应承担因物权不能转让而产生的风险,但绝不能以未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未生效。

这样认定的意义在于:(1)可以有效保护依据有效合同占有不动产的占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占有权人针对第三人的侵害,可以提起占有之诉;(2)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认定合同有效,对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可以认定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3)有利于保护守约方,
维护社会诚信。

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就无法约束登记前的恶意违约行为,损害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
答:实践中,在人民法院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

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
相关因素后,以一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

但是这种作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五至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这样操作一方面相对来说有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另外一方面,在五至十年期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

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
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问:赵女士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其丈夫张先生一年前与另一秦姓女子在网上注册结婚,并“生育”了子女。

张先生为此将大部分时间、精力均花费在网络上,放弃了生意,与网上的“妻子”情话绵绵,对自己的配偶和子女漠不关心,在子女生病期间也不闻不问,与重婚无异。

因此,赵女士想在诉请判决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向其赔偿损失。

赵女士的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赵女士关于要求张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因为,虽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这里的重婚
是指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其内涵就是有配偶者又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网络上登记结婚,虽然亦可能因沉溺其中而影响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但毕竟虚拟空间的所谓婚姻既不为法律所认可,也不是一种现实存在。

其所谓登记结婚对象的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均不一定真实,所谓生育子女,更是子虚乌有。

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准许赵女士和张先生离婚,也不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持赵女士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问: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答:对于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可以从三方面来把握:一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规范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三是此类规范不仅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对于识别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也可以从三方面来把握:一是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仅为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

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是主体的行为资格,并不
针对行为内容本身。

三是此类规范旨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2011年第4辑“民事审判信箱”
《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8辑2011年第4辑“再审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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