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施⼯合同⽆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施⼯合同⽆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但由于建筑⼯程施⼯合同履⾏结果的特殊性,所以施⼯合同⽆效⼀般的后果主要有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承包⼈承担修复费⽤;不予⽀付⼯程款;发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以及施⼯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这六部分内容。
⼀、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承包⼈承担修复费⽤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程施⼯的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法院应予⽀持。
三、不予⽀付⼯程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程施⼯的建设⼯程施⼯合同⽆效,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四、发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六、施⼯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但是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持。
无效施工合同工程逾期判例

无效施工合同工程逾期判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此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这些纠纷中,无效施工合同和工程逾期问题尤为常见。
本文将以一则无效施工合同工程逾期判例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案例简介本案中,甲方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某建筑安装公司。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甲方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由于管理不善、施工队伍不足等原因,导致工程严重逾期。
甲方因此提出了违约赔偿请求。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方在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甲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
2. 工程逾期: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赔偿:鉴于乙方违约导致工程逾期,甲方因此遭受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提出的违约赔偿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三、案例分析1. 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乙方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合同无效的情形还包括: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工程逾期:工程逾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造成工程逾期的原因包括:乙方施工能力不足、管理不善;甲方资金不到位、设计变更等。
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的无效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停滞不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一、经济损失施工合同无效会导致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金:当施工合同无效时,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以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2. 工程款支付: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能已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施工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此时,施工单位可能需要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同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3. 诉讼费用:当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将成为双方的经济负担。
4. 工程损失: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停滞或拆除,造成工程损失。
此外,重新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也会增加工程成本。
二、信誉受损施工合同无效会对双方的信誉造成损害,具体表现在:1. 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能被认为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存在问题,从而影响其在建筑市场的信誉。
2. 施工单位: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影响其在建筑市场的口碑。
在今后的招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可能因此失去竞争力。
3. 相关责任人:施工合同无效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从而影响其职业信誉。
三、项目延期施工合同无效会导致工程项目延期,影响如下:1. 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无效使工程项目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2. 投资回报:工程延期会影响建设单位的投资回报,增加财务成本。
3. 工程质量: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四、法律风险施工合同无效会使双方面临法律风险,包括:1. 合同无效责任:施工合同无效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双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如行贿、受贿等,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作者:马成波(单位:最⾼⼈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度的加⼤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筑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柱产业和主要增长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贡献。
但由于建筑业准⼈门槛低,随着农村富余劳动⼒的增多,⼤量农民⼯涌⼈建筑⾏业,导致施⼯企业过度膨胀,这种过度膨胀加剧了⾏业竞争,⽆资质承揽⼯程、⾮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的情况也⼀直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反映到诉讼中,就是建设⼯程施⼯合同⽆效的⽐例始终居⾼不下(笔者收集的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合同被判⽆效的⽐例⾼达三分之⼀)。
对于⽆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最⾼⼈民法院《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因建设⼯程施⼯合同当事⼈多、涉及⾯⼴、专业性强、不规范多,许多问题还需要进⼀步研究,以利统⼀执法尺度。
⼀、⽆效建设⼯程施⼯合同处理中常见争议对⽆效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在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的过程中,还存有下列认识不统⼀之处:1.应该⽀持的⼯程款范围《解释》第⼆条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
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这⼀约定看似简便可⾏,但实际情况却远⾮如此,⼯程价款的确定在⼀般建设⼯程施⼯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就属难点问题,在⽆效合同的处理中就更显复杂。
对应该⽀持的⼯程价款范围存在不同的认知,最根本争议在于,“参照”⽀付的⼯程价款只是⼯程直接成本,还是应包括合理的利润以及其他费⽤。
主要有下列争议:(1)施⼯⽅的利润是否应⽀付。
对⼯程价款的约定,可以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等多种⽅式,⽆论哪种⽅式的约定都包含了建设⽅的合理利润;通过鉴定确定⼯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中⼀般都按定额标准计算列明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利润和税⾦等项⽬。
不少当事⼈主张,建设⽅不能因为⽆效合同⽽获益,因⽽要求扣减⼯程款中的利润部分,对这⼀主张是否⽀持就出现不同认识和裁判。
施工合同无效退场

施工合同无效退场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市场日益繁荣,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后果。
因此,了解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原因、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原因1.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主体不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违法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施工合同约定低于工程成本价、高于市场价,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是指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导致合同无效。
4. 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例如,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者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效。
5.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例如,双方虚构工程,套取资金,导致合同无效。
三、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法律后果1.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施工合同无效退场,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无需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2. 赔偿损失施工合同无效退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3. 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无效退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无效处理我们需要明确何为“无效”的劳务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其他违反法定形式的情形等。
一旦劳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客观:处理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2. 依法行事:所有的处理措施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3. 保护合法权益:在处理无效合同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扩大。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1. 确认合同无效: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手段,确认劳务合同的无效性。
2. 通知双方:及时向合同双方发出合同无效的通知,并说明无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3. 清算处理:对已经发生的工程进度和劳务费用进行清算,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4. 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重新协商:鼓励双方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上,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务合同,以保障工程的正常进行。
6. 法律救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处理无效劳务合同的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例如,如果工程已经完成部分工作,那么对于已完成部分的劳务费用应当予以合理支付。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那么该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法律的进一步追究。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就需要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因此,合同双方都应当重视合同的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项目,其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
在实施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各方参与者之间有一定的契约关系,双方都有责任履行其承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导致施工计划的延迟、款项的拖欠等不良后果。
因此,明确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对于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一、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1 工期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的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约定,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将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经济赔偿、延期罚款等,具体根据合同条款而定。
1.2 质量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保证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性的关键因素。
如果工程质量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可能包括修复工程、退还部分工程款等。
1.3 拖欠款项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中,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果业主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1.4 安全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是施工中的重要关注点,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或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可能包括赔偿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停工整改等。
二、解决违约责任的方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2.1 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可通过协商对违约责任进行解决。
通过直接沟通和协商,寻找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保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2.2 仲裁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案。
仲裁是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公平地裁决,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双方提供一种公正、合理的解决途径。
工程合同认定无效后果

工程合同认定无效后果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合同的无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工程合同中,无效的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时一方缺乏必要的资质、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一旦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首要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角度上视为从未存在过。
具体来说,这可能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后果:1. 返还财产:如果合同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那么已经交付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或者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2. 赔偿损失:如果合同的无效给一方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 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因为该合同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等,应当立即解除。
4. 恢复原状:如果工程已经开始施工,可能需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这将涉及额外的成本和资源消耗。
对于合同双方而言,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当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 法律咨询: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2. 收集证据:保留与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记录,作为可能的法律诉讼的证据。
3. 协商解决:与对方协商,寻求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长时间和高成本的法律诉讼。
4. 风险评估:评估合同无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声誉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的无效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合同双方都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以防止合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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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项法律第七编:合同效力24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吕杰明景鑫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基础和规范依据的。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和“解除”将会遇到理论和实务上的障碍。
无效施工合同下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交付使用以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包括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在内的诉讼权利,而审判实务中也大量存在着当事人主张无效合同的“违约”和“解除”的诉请。
一、责任认定的障碍(一)问题与实例1.无效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否支付及计算。
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这是肯定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仍具有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请求权,同时也应具有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请求权。
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取利息。
2.司法实例的参考分析。
华强公司经过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南通四建,并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因这次招投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华强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仍由南通四建中标。
但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南通四建根据第一次的施工合同进场施工。
因施工进度等原因,华强公司认为南通四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违约金1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认定无效,责任和损失应如何认定和分担。
涉案工程第一次招投标因不符合规定,故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不能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也无需解除。
第二次招投标后,双方未按规定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南通四建已经进场施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关系。
鉴于双方已无继续维持施工关系的可能,也不可能补签施工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施工关系应予解除。
虽然合同无效,但南通四建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应当进行结算;相互之间的损失,可以基于施工关系的解除以及责任比例来认定和分担。
关于华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500万元,因双方尚无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金无合同基础,且导致施工关系解除双方均有过错,故双方之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二)理论上的困境依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被撤销的前提是订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故合同无效也不存在被撤销的基础。
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而施工合同案件中,考虑到建筑市场并不规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导致合同无效现象较多,但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者事实上已交付使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力与物力已转化为已完工程,理应得到一定的对价支付。
所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2条规定的仅是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并非违约责任条款,守约方仅能据此主张工程款,不能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实务中的争议建设工程审判实务中,一般都认为无效合同中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在无效合同中主张了违约责任,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坚持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愿意变更的,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同时,也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存在逾期竣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等情形的,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应予支持。
[3]二、从无效原因看“违约”认定(一)无效原因及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2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关于施工合同的无效,《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同时《解释》第4条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鉴于工程的特殊性,一般无法返还,所以只能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折价补偿,这也是法律对施工人劳动成果的保护。
此外,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能否相互主张赔偿损失,以及应如何处理,《解释》并无明确法律基础和适用规范。
(二)法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1)涉及承包人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2)涉及发包人的资质:发包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因违反《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无效。
一方如存在上述行为,故意隐瞒资质,提供虚假的施工文件或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2条认定。
该条明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根据“无合同即无责任”的规则,合同未有效成立,当事人本来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无过失一方当事人常常因此遭受损失,而适用侵权法往往不能有效保护受损当事人的利益;尽管此时合同未有效成立,但“缔约当事人已进入了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之债的关系”。
[4]可见,缔约过失责任是依据契约法而成立的责任,但却不是依据契约本身而产生的责任;它的基础不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而是合同法的直接规定。
(三)赔偿的方式和范围无效合同下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就是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应当基于合理信赖,有合理的范围,是对受害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弥补,一般以实际损失或直接损失为主。
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实际损失主要体现在承包人逾期竣工导致延期交房的租金损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损失,承包人实际损失主要体现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未能顺利施工的停窝工损失。
上述损失,应当本着过错责任以及过错相抵的原则,由过错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无效则不能支持违约金,但在确定实际损失时,一方面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另一方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合同无效后不支持违约金,是否将违约金损失调整为赔偿实际损失。
三、以施工关系看“解除”合同(一)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合同法》明确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规定了在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解释》看,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请求解除施工合同。
(二)施工关系的存在和解除施工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也无从谈起。
但实务中确有解除合同并主张结算工程价款、赔偿损失的情形,此时适用《解除》会遇到障碍。
尽管合同无效,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看,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内容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施工关系的建立及施工内容的履行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可能已按约定开始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了施工内容,甚至已就部分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和结算;从现有法律规范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也赋予了双方确认工程量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
因此,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关系,基于缔结合同的交涉和施工关系的成立,一方对另一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双方之间形成了以信赖施工关系成立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若当事人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或过失违背信赖关系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的合理信赖未果而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亦可以违反债务为理由要求解除施工关系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施工关系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参照《解释》第3条的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一方有过错导致解除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和范围,与违反无效合同约定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一致。
四、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综上分析,在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依据《解释》的规定结算工程价款外,应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切入,认定违背信赖关系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以事实上成立的施工关系为基础,认定解除施工关系后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具体包括:(一)以折价补偿来结算价款《解释》第2条明确了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依据,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交付使用,承包人即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解释》第3条处理:(1)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发包人的维修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修复费用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在恢复原状后相互返还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