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37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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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

代理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

一、引言代理销售合同是指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特定行业内,以自己的名义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的合同。

在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代理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本文将详细解析代理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相关事宜。

二、代理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缴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印花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代理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标准1. 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代理销售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 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可按实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即按照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

四、代理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流程1. 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后,双方应在合同上注明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

2. 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缴纳印花税。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加贴印花税票: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在合同上粘贴相应金额的印花税票。

(2)汇缴:将印花税金额汇入指定账户。

(3)电子缴税: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平台进行缴纳。

3. 缴纳印花税后,税务机关会出具完税证明,作为合同生效的凭证。

五、代理销售合同印花税的减免政策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 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总结代理销售合同在签订过程中,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印花税。

了解代理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标准、流程及减免政策,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遇特殊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正确缴纳印花税。

房产企业销售合同印花税

房产企业销售合同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概念印花税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凭证等文件征收的一种税费。

在我国,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凭证、证书等,其中,房产企业销售合同是印花税的重要征收对象之一。

二、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房产企业销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合同:1. 商品房销售合同2. 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3. 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4. 二手房买卖合同三、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四、计税依据房产企业销售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印花税=合同金额×印花税税率五、缴纳流程1. 签订合同:房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

2. 计算印花税:根据合同金额和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3. 印花税贴花:将印花税贴在合同上,贴花时应确保贴花位置清晰、完整。

4. 印花税申报:将已贴花的合同送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申报的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缴纳印花税。

六、特殊情况1.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2.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目前没有暂免贴花的规定。

总之,房产企业销售合同印花税是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一项重要税费。

了解印花税的概念、适用范围、税率、计税依据以及缴纳流程,有助于房产企业和购房者依法纳税,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父母与子女之间房产在“赠与”、“继承”和“买卖”三种方式下的税收分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房产在“赠与”、“继承”和“买卖”三种方式下的税收分析

三、买卖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 为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 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中缴纳 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3.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 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 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种计税依据一致。 4.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额。具体比例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继承
(二)契税:免征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根据《契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法 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此,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子,免征契税。
一、赠与
(五)土地增值税: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 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一、赠与
【例如】假设小王父母赠与小王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小王和父母双方需 交1000元(应减半)的印花税。假设当地契税税率为3%,小王需交税30000元。

买卖房屋个人和企业的不同之处

买卖房屋个人和企业的不同之处

买卖住房企业与个人的税务处理不同当前,由于个人购房被限购、限售等原因,不少城市出现以企业名义买卖住房的现象。

本文从税收负担角度,对企业与个人买卖住房作如下分析与比较。

购买住房的税负比较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购买住房环节都涉及契税与印花税。

其中,相同的是契税,一般是企业与个人都需要缴纳;不同的是印花税,只有企业需要缴纳,而个人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与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以购买一套合同金额为200万元的住房为例,企业应缴纳印花税0.1万元(200×0.05%),而个人无须缴纳。

出售住房的税负比较出售住房环节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其税负比较如下:(一)企业出售住房例1:2016年6月,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购买一套住房,合同价(含增值税,税率11%)为200万元,2018年7月,其出售该套住房的合同价(含增值税)为300万元,房屋所属地契税税率为3%。

1. 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为0.15万元(300×0.05%)。

2.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等规定,计算如下:购买住房不含税价=200÷(1+11%)=180.1802(万元);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300÷(1+5%)——180.1802]×5%=5.276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2767×(7%+3%)=0.5277(万元)。

3. 土地增值税。

假设不能提供评估价,能提供发票,购买价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等规定,计算如下:契税=200÷(1+11%)×3%=5.4054(万元);扣除额=200×(1+5%×2)+(5.4054+0.5277+0.15)=226.0831(万元);收入=300——5.2767=294.7233(万元);增值额=294.7233——226.0831=68.6402(万元);增值率=68.6402÷216.0831×100%=31.77%;应缴纳土地增值税=68.6402×30%=20.5921(万元)。

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
节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条款失效]财税[2008]137号 2008-10-22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0.1.1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条失效]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一、房屋住宅类型房屋通常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往往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三条:“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购买住房环节购买环节涉税问题较少,个人通常仅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字〔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令〔1998〕38号令发布,2010省人民政府令〔2010〕119号修改并公布)第六条:“契税的税率为3%”。

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又《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9〕14号)即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税局提示】印花税八大常见涉税风险提醒,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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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印花税⼋⼤常见涉税风险提醒,这些问题你知道吗?印花税虽⼩学问可不少缴纳时可千万得注意细节因为⼀不⼩⼼就会产⽣涉税风险今天给⼤家总结了⼋条涉税风险提⽰☟☟☟☟☟【问题1】个⼈买卖⼆⼿房,印花税怎么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条的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2008年11⽉1⽇起,对个⼈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问题2】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按“购销⾦额”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以货换货⽅式进⾏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销双重经济⾏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3】⽹上销售货物,电⼦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纳税⼈以电⼦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问题4】同⼀凭证多个税率印花税如何计算?分情况计算。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七条的规定:同⼀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适⽤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额的,按税率⾼的计税贴花。

【问题5】同⼀凭证多⼈签订持有印花税如何计算?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1988年8⽉6⽇国务院令第11号)第⼋条的规定:同⼀凭证,由两⽅或者两⽅以上当事⼈签订并各执⼀份的,应当由各⽅就所执的⼀份各⾃全额贴花。

【问题6】应税凭证记载⾦额变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条的规定:记载资⾦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有流动资⾦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总额⽐已贴花资⾦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1.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不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公司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

2.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4.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5.现金池业务无需缴纳印花税即以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系统每日自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多余资金时自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缺少资金时母账户自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

各子公司加入资金池时会和母公司签一份协议,但协议里没有金额和期限,协议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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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8]137号: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新政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市地税对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下,部分国家已经出现经济危机,我国也出现出口、GDP增幅下降、“内需拉而不动的经济减缓势头。

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内消费占GDP比重逐年滑落,由上世纪80年代超过62%,2005年降为52.1%,到2007年仅有36%左右,达历史最低水平;扣除价格因素,今年上半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幅仅加快0.2个百分点。

国家适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刺激内需的一大举措,既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扶持,也使老百姓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二、减免税政策适用对象该政策仅对个人购买、销售住房实行优惠,对企业纳税人购买、销售房屋或个人购买、销售非住房的情形均不适用。

三、政策内容变动情况本次调整仅包括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种较多,但此次调整的仅是与购房者直接相关的三个税种,降低其税率将有利于改善住房消费的政策环境,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负担,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

(一)个人首次购买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相关政策解释请咨询市财政局。

(二)个人买卖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涉及住房的现行印花税政策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即买卖双方分别以成交金额按0.5‰的税率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以每件贴花5元征收。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即个人买卖房地产,买卖双方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只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免缴涉及的印花税。

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该文件同时明确,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即不仅是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地震安居房的个人免征印花税,而是对所有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均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个人卖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在个人转让住房方面有一些优惠。

具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个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收入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200 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不论是否是普通住宅),均暂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注意的规定一是政策适用时间。

财税[2008]137号文件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含)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二是办理减免税应携带的资料。

房屋买卖双方应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住房契税优惠紧跟调控节奏契税实行幅度为3%-5%的比例税率,个人购买住房各地一般都按3%征收契税。

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契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或按照1%税率征收,甚至不征的税收优惠,享受这些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以前强调:“普通住房”及“首次购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

各地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税率3%减半(即1.5%)征收的。

普通住房的认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大部分省市都按20%的比例向上进行了浮动,即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应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为非普通住房。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针对很多投资者采用与未购买住房的亲友联名购房的方式来获得首次购房契税优惠的现象,2010年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现在强调:“家庭唯一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9月29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征收做出了如下调整: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但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或者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均无契税优惠。

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以前强调“普通住房”和“首次购房”,现在则强调“家庭唯一住房”。

只要不是家庭唯一的住房,就要征收3%的契税。

比如父母名下有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尽管未成年子女是第一次购房,但该家庭属于购买第二套房,以前按1%缴纳契税,现在则要按3%缴纳契税,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要多缴契税20000元。

再比如,一户家庭想再买一套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以前契税按1.5%征收,现在由于归属于二套房,也要按3%征收契税,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要多缴契税15000元。

此次国家调整契税优惠政策,无疑将增加购房税费成本,从而进一步遏制楼市投机行为。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征收机关首先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

如果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异议,应由纳税人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的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取得住房的契税优惠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以下列方式取得住房不征收契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权属;《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房产;将个人创办的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

另外,承受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个人购买了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的住房,如果同时也购买了相关的附属设施,可将其与房屋统一计价,一并享受契税优惠。

个人购买住房时,还应关注当地房屋契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

为完善契税征管制度,堵塞征管漏洞,大部分省市都实行纳税申报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与计税价格相比较的办法。

申报成交价格高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申报成交价格计征税款;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当购买住房成交价格明显高于计税价格时,很多纳税人都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避税。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避税方式除了可能面临交易风险外,也产生了相应的税务风险,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花全开,意味着就要开始凋谢;月全圆,就代表着要开始残缺。

人也是一样,到达巅峰之后,接着就是不可避免地要走下坡路。

一生很短,不必追求太多;心房很小,不必装的太满。

“三七开”就是生活的最高境界。

人生三分选择,七分放下生老病死,爱恨离别,求之不得,人生有许多事情,往往是让人无能为力的。

选择是智者对放弃的诠释,只有量力而行,善于抉择才会拥有更辉煌的成功;放下是智者面对生活的明智选择,只有懂得放下,善于取舍才能事事如鱼得水。

小时候听过一个故事。

火车马上就要开动了,一个人慌张跑过来,却在上车时被门挤掉了一只鞋。

这时火车开动了,这个人立马脱下另一只鞋,用力扔向第一只鞋子掉落的地方。

有人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说:“已经丢掉的鞋子,何必再去留念呢?还不如给捡到的人一双鞋呢。

”人生在世,不过两词:拿得起,放得下。

很多人往往只做到了“拿得起”,却忽视了更重要的“放得下”.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人生路上不可避免要有所选择,有所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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