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12)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2011年12月
培训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涉农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四、三项利息收入(所得) 五、专项保费所得 六、节能服务 七、非营利组织 八、就业 九、备案补充通知
二、涉农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 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 ,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 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 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 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 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 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三、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 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 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 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 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平方米。
二、涉农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 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 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 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 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 理。
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PPT课件

(新季度表)
◆年度申报时,应将其所得与15% 的乘积 填入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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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P16)
对企业取得的2009 年、2010年、2011年 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发行主体 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税[20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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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 (国发[2011]4号,11P12)
1.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5%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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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程及时限
(一)操作流程 ◆税收优惠流程同2009年度汇算清缴规
定,详见2009年度税收业务手册P204, 《项目管理》
◆资产损失申报流程按新操作规定执行 (二)审批、备案时限:
各项税收优惠应在3月10日之前报请审批 (高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农产品初加工)、备案(国债
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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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提供纳 税资料且能够单独、准确核算本企业生产 或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收入;
(4)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 (辅助工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 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企业生产人员超过 20人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 生产人员的1/6;
(5)上述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 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年 检;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享 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 惠。
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简述

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简述
新年一过,又将面临着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将2011年发布的相关
文件简要整理如下:
一、关于应税收入
(一)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
1、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
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
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就业一、社会就业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二、残疾人就业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1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实施三年有余,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拼图已基本完整。
所以2011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不大。
为了便于大家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新变化,下面对2011年上半年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进行盘点。
一、税前扣除1、资产损失改为申报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 009]88号)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征纳两方责任更加清晰,与经营有关的合理的资产损失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得以扣除,主要变化有三点一是新办法的最基本变化是由原来的纳税自行计算扣除和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全部改为直接由资产损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后理顺了征纳双方关系和责任。
因为纳税主体是企业,所以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体也应该是企业。
原来资产损失是以税务机关审批作为主要征管模式,与现行的申报制度不一样,责任不清楚。
现在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政策和条件给纳税人,纳税人自己判断符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如果企业认为符合,就可以在税前扣。
税务局负责纳税评估,对于纳税额比较大的,或者有异常现象的抽出来评估。
评估企业对资产损失政策理解到不到位,有没有错误。
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再进行核查,经核查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造成少缴税款,还要补税罚款。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责任和风险就转移到纳税人身上。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清单申报是指对企业的正常资产损失,具体包括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买非货币资产发生的损失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金融商品发生的损失,企业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就可以。
2011年《企业所得税法》及最新政策总汇

2011年《企业所得税法》及最新政策总汇《企业所得税法》及最新政策总汇梁野税官8/15/2013 6:01:39 PM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释义和最新政策总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法与条例结构(法八章六十条、实施条例八章13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收入第三节扣除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宋体加粗为企业所得税法,阿拉伯数字序号楷体字为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摘要] 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主体,不属于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释义摘要] 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摘要] 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201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看点

201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大看点2012-01-13 |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黎显扬看点一: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看点二:西部大开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1.“两免三减半”优惠继续到期满为止。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
2.西部地区范围统一于国办文件。
财税〔2011〕58号文件重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西部地区的范围统一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的规定之中。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依据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较多。
现结合日常工作中纳税人经常咨询和关注的问题向各位简要介绍如下:一、优惠政策基本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9号)二、分类型优惠政策(一)过渡期优惠政策1.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二)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2.权益性投资收益(1)居民企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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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1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文日期:2011年9月30日国发〔2011〕33号)第六条第(三)款: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11月日财税〔2011〕112号)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3、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6月17日财税[2011]53号)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3、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4、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5、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7、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8日26日财税【2011】60号)《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新疆困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目录》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3、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三)自治区财政厅法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10日27日新财法税【2011】51号)1、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l)2、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
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对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政策执行期间,对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延后执行,要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
5、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减半期内税率的确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在政策执行期间,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6、关于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的相关事宜对符合《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提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2)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3)营业收入明细表(注明符合《目录》的产业、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纳税,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追缴。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征管工作,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备案、逐年审核、事后监督。
对企业通过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或是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是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资料而自行擅自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关于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问题的确定对税务部门难以界定是否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向自治区经信委提出认定申请,经自治区经信委进行认定,对符合《目录》规定的,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8、关于符合“两免三减半”优惠条件企业已缴税款问题的处理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两免三减半”优惠条件应当予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已经缴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将享受税收优惠起始时间顺延到下一年度。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10日27日财税〔2011〕58号)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2、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11月29日财税[2011]117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原规定,2010年——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五、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年10日22日财税〔2010〕84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