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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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补充说明:1.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按5%纳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2.5%纳税。

2.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公告,对该部分并未减半,仍维持10%纳税。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所得税优惠条件梳理

所得税优惠条件梳理

所得税优惠条件梳理所得税是一种国家对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所得项目上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税法体系中,为了鼓励个人和企业的发展,有时会给予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本文将对常见的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梳理,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数额的企业。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

1.纳税人资格条件(1)企业应为居民企业,即依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2)企业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等。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有些地区还设定了更低的应纳税所得额限制。

3.税率优惠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所得税税率。

一般情况下,其所得税税率为20%,相比于其他企业的25%税率有所减少。

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优惠条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税法规定了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资格条件(1)企业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2)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制度。

(3)企业应为真实存在的、经营有效的企业。

2.研发费用认定条件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必须是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合理费用,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认定。

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为100%,即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

三、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条件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向员工或管理层发放股权或购买股票等方式,激励其对企业的投入和贡献。

为了支持股权激励,税法规定了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1.受益人资格条件(1)受益人应为中国境内个人。

(2)受益人应为特定的员工或管理层人员。

2.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目录一、直接减免税 (4)(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二、税收优惠 (12)(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三、支持类政策 (15)(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四、降低税率 (18)(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五、免税收入 (19)(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9)(二)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20)(三)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四)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21)(五)保险公司收入 (21)六、减计收入 (21)(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21)(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 (22)(三)涉农保费收入减计收入 (22)七、加计扣除 (22)(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2)(二)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3)(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4)(四)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5)(五)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 (25)(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税前扣除 (26)(七)公共租赁住房 (26)八、加速折旧 (26)(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加速折旧的政策 (26)(二)国家关于加速折旧新政策 (27)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8)十、抵免企业所得税 (28)一、直接减免税(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1.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其计算方法和减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经营和税负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减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应税所得的计算和税额计算两个环节。

首先,应税所得的计算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首要步骤。

企业应税所得根据企业的经营性收入、所得减除项目以及税前扣除项目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纳税周期: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一般纳税周期为一年。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经营收入减去可抵扣费用等。

企业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可抵扣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收入 - 可抵扣费用3. 查找税率表:根据企业类型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税率表。

4.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税率表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其次,税额计算是根据应纳税额计算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月度计算和年度平衡计算。

1. 月度计算:企业按月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月应当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计算税额以及上期结转税额,并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内缴纳。

2. 年度平衡计算:企业按年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当进行年度平衡计算,将已缴纳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核对,然后补缴税款或者退还税款。

二、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减税优惠政策。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减税优惠政策:1.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免一部分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

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企业所得税的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的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的详细法规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对企业利润进行征税的税收制度,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起到了调节和约束的作用。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征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和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支付。

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规。

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它明确了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生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行为所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的所得范围、计算方法、税率、税务登记、报告申报等基本要求,并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罚则。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企业计算纳税义务的具体方式。

通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企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纳税期内实际取得的扣除所得减去免税所得后的净收入;税率是指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为了简化计算所设置的固定扣除数。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投资、创造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税收管理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征收,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依法纳税。

同时,企业也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报告和申报,对涉及税收的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五、违法与罚则企业违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欠缴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并可处以罚款。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农口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包括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重点龙 头企业所属的,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 含50%)的控股子公司)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 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 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 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 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 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 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 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五、教育优惠政策

三、教育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 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 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 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教育优惠政策
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 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7、上述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取消 (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 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弥补期限内以前年度亏损-免税 所得
2024/6/22
1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主要有:
工资及三项费用、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赞助费、折旧和摊销、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罚款、 罚金和滞纳金、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会计未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确 认收入项目等
20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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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结果可以可靠 计量,按完工百分比法;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分 已发生劳务成本预计全部得到补偿、部分补偿和全部 不能得到补偿三种情况处理。
20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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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 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调减项目主要是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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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免税所得主要有:
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 算管理的资金、基金和附加、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税率一致或对方享受定期减免税)、免税的技术转 让收益(30万)、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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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应缴所得税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或减期初多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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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税法规定,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 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 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售股票,应在交易 发生时,将其分解为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投 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将非货币性资产的 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其帐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 期所得。如果金额较大,可在5年内转入。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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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1、高新技术企业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4、新办“三产”企业5、劳服企业6、校办企业7、福利企业8、资源综合利用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10、灾情11、军队后勤企业12、武警后勤企业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14、监狱、劳教企业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16、国有农口企事业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18、乡镇企业19、机关服务中心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正文: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

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4)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新办“三产”企业返回(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气象服务、科学管理、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或田间运输、收割、机耕、浇灌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等应用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称新办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无到有新筹集资金、新招募人员、新购置资产而创立的企业。

原有企业拆迁、合并、更换名称、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经营方式等均不得视为新办企业享受新建企业减免税优惠。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5、劳服企业返回(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离退休等各类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各级劳动、税务部门应对本地区的劳动服务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

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5)金融、保险企业不适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

劳服企业的概念: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有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6、校办企业返回(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各企事业单位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

(5)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免税照顾。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办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校办企业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7、福利企业返回(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各级民政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是指:民政部门(含“残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确认并取得有关证明的“四残”人员。

8、资源综合利用返回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返回(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2)我省享受税收优惠的贫困县,是指沂南、平邑、沂水、蒙阴、费县、泗水、沾化、庆云、冠县、莘县。

(3)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企业所得税。

10、灾情返回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1、军队后勤企业返回(1)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 、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2)除上述规定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军队企业可比照执行。

(4)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②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③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5)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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