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行政复议范围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范围名词解释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当事人不服该行为可以向具有复议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因此,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案件范围,即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行为范围行政复议范围首先涉及到的是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程序和权限,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产生的具体的,具有个别性的,制约性的,强制性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某种特定权益或者利益的行为,比如审批营业执照、发放建筑许可证等。
2.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行政奖励行为:行政机关奖励和奖金给予个人或者单位,以鼓励其在特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4.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比如撤销或确认某项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5.行政征收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采取征收等措施,以实施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范围行政复议范围还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范围。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非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如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1.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
2.地方行政机关:地市一级行政机关,市辖区、县级行政机关。
3.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条件限制范围行政复议范围还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即行政复议适用的条件和限制。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和限制:1.当事人资格: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行政行为直接关系人,即作为请求行政对待的对象,能够直接享受、遭受行政行为后果的主体。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行政行为。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复议法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复议法课程前言好,大家好,我们今天讲的主题是关于行政复议法,我们知道十几年以来,十几年前我们国家制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例,后来上升为行政复议法,那么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全面的建立和实践,那么这个制度到今天为止后来国务院又制定了一个关于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条例,作为在实践当中这个制度不断地完善,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执法的角度。
就现代行政救济制度而言,行政复议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也就是说我们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有行政赔偿,这三大制度构成了我们所说的行政救济。
那么行政复议最大的特点,因为无论是赔偿还是诉讼都是司法的,都是法院的那套制度。
唯独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的,所以我们过去把它叫什么呢,叫行政的自我监督和纠错的制度。
当然也叫行政纠纷的解决制度。
那么这个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行政自身的这个救济和监督,所以它在成本上我讲当事人如果要通过这个方式去解决自己的权利保护问题,要去纠正违法和错误的行政决定的话,那么这个成本是最低的。
另外一个,还有一个优势就是什么,就是行政复议,从事行政复议的都是上级和下级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大家都是内行,没有一个外行审查内行,内行糊弄外行的这么一个问题,所以它要纠正起来从业务上来讲它更具可能性,还有一个优势它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来监督,你要么是通过人民政府要么是上级主管行政机关,那么它的权威性除了它的上下级关系,其实我们讲它的权威性和它的有效性比别的部门,比那个行政机关以外的部门应该说更能发挥作用。
所以它有明显的优势。
但是很奇怪的是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实行了十来年,却发现有一个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就是什么呢,就是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没有我们预期或者想象的那么多,也就是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大概每年按照前两年十来年的算法的话,每年大概就是八万件到十万件,甚至超不过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数量。
本来很多人都认为行政复议是最方便的,也是最快捷的,成本最低,时间最快,业务能力最强,最有纠错的这种功能性,但是后来实行的结果却发现很多人不走行政复议这条路,而走了别的途径,所以这个是我们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当中现在正在完善的一些重要的方向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练习题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C某地市人民政府 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A不能申请再复议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内依法处理。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释义】本条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和作出决定具体处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的原则规定,它是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形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因此,本条是对这一阶段的程序活动作出原则规定。
首先,确定由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在国务院,经过机构改革之后该机构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该机构为法制(局)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在国家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为政策法规司、条法司等,如在卫生部法规与监督司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为法规处(室、科)或其他机构。
这些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内设单位,具体办理各项有关复议的具体事务。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申请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的条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要素、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的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要素1.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受到申请人的不服申请后,要进行复议。
复议机关是处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2.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个别决定。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行政处分等。
3.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复议调查、复议决定等环节。
申请复议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的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受理复议是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复议调查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过程。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决定可以确认、改变或撤销原始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适格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2.不服原因申请人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或事实依据有不服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不服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3.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过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申请。
三、复议的程序流程1.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不服理由以及要求的复议结果等内容。
2.受理复议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2.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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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