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范文一

申请人:吴XX,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XX 镇XX村XX组,系死者吴X之子。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XX市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局局长。

第三人:XX市XX镇XX煤矿,驻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谢X,该矿矿长。

申请人吴XX不服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14〕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14〕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吴X在XX市XX镇XX煤矿(以下简称为煤矿)当值班矿长,2014年6月21日,吴X在下班骑车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事发当日下午煤矿虽然安排放假,但吴X作为值班矿

长,是等下井职工回地面,安排完职工下午放假事宜后才回家的,被申请人以吴X回家之前在单位打了几手牌为由认定吴X不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并以此认定吴X所受的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14〕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吴X在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一,吴X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5号)中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表述,即“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故吴X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吴X上午下班吃完午饭后打牌至下午二点左右,既不是煤矿安排上班也不是加班,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吴X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14〕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没有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答复意见和证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之父吴X生前是XX市XX镇XX煤矿的掘进班值班矿长,其工作职责是协助煤矿矿长管理掘进班职工、安排掘进工作。2014年6月21日是夏至日,按照当地习俗,煤矿安排上午上班,下午放假。当日上午,吴X组织掘进班的职工下井工作后,一直在调度室值班。中午12时左右,部分掘进工人返回地面,吴X

安排工人们在煤矿食堂吃午饭。13时左右,因掘进职工还没有全部返回地面,吴X便和煤矿矿长谢XX、地面矿长刘XX等人一起打牌,等待掘进班职工返回地面。14时左右,掘进职工全部返回地面,吴X 停止打牌,安排掘进职工下午放假事宜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日14时50分许,吴X驾驶摩托车至XX镇XX村公路地段时,与王X驾驶的湘KJ1165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吴X当场死亡。2014年6月26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X公交认字〔2014〕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王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2014年7月20日,煤矿以吴X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X人社工不认字〔2014〕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内容为:吴X同志系非正常上下班,同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在XX镇XX村公路地段,系吴X 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市XX镇XX煤矿报告。

3.张X、俞XX证人证言。

4、X人社工不认字〔2014〕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之父吴X担任煤矿的掘进班值班矿长,负责安排掘进工作、管理掘进班职工。事发当日吴X在煤矿安排了工作,并一直值班等待井下职工返回地面至下午2点左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吴X对掘进职工下午放假事项作出安排完毕后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被申请人认为吴X离开煤矿的时间属非合理下班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吴X 虽然有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但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吴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因此,吴X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认为吴X无证驾驶导致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14〕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