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25)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建总发[1998]76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建总发〔1998〕7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分行: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我行为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龙卡转账还贷服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及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分行应力争在1998年内开展此项业务。
省区分行将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二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
原则上县级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分行,必须由主管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请总行备案。
涉及其他零售业务的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客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
各行不得删减协议文本的任一条款,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与协议文本内容不相抵触的有关条款。
四、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手续》(即将下发)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计算机业务网络情况,对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加以补充完善。
五、龙卡转账还贷业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六、各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借款人提供各种还贷方式,由客户自行选择。
同时,应在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对外操作手续,避免因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而使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复杂化。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某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25页)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银行全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务实、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档案的及时归档、科学保存、安全保密。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管理第五条对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建设银行应按规定将其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合同、申请表、征信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归档。
第六条归档工作应遵循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归档时应注重分类整理和标注,确保档案的易查易取。
第八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泄露等情况发生。
第九条对于归档后的档案,建设银行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期限进行长期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查询与利用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查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查询自己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时,建设银行应核实其身份信息,确保查询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客户需求、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的重要信息变更,建设银行应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并向客户通报相关变更信息。
第四章审计与监督第十五条建设银行应定期组织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审计,以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监察和考核。
第十七条建设银行应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不断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细则由建设银行总部制定,并及时向分支机构进行通知和培训。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建设银行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应遵守。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在中国,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居住品质和财富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协助广大消费者实现住房梦想,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了灵活的贷款方式和优惠的利率政策。
与此同时,为保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中国建设银行也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的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背景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主要内容、档案的组成和管理流程等,为建立健全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提供了具体实施指导。
二、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建设银行应当建立每位贷款客户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档案包括申请表、面谈记录、审批表、合同及附件、担保文件、还款记录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档案保管的地点、保密措施、档案内容的实时更新等基本要求。
2.档案管理建设银行应当每年对档案进行整理、核对和归档等工作。
同时,贷款客户有权查阅自己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并且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贷款的情况说明。
3.档案维护建设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贷款操作流程和相关政策。
在贷款发放后,应当及时修改和更新客户的贷款档案,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实施效果该实施细则的推出,有力地规范了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并且提高了贷款档案的管理水平。
该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和信息安全,同时也促进了银行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四、总结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实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建设银行将继续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促进银行的业务规范化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提升,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贷款服务。
建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准确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便于利用原则;5. 规范化、制度化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行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指导、监督各部门档案工作;3. 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4. 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5. 档案保密工作;6. 档案利用工作;7. 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2. 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3. 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鉴定、销毁等工作;4. 参加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做到全面、系统、及时、准确。
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1. 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等;2. 与我行业务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文件、资料、凭证等;3. 我行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往来文件、资料、凭证等;4. 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范进行整理;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3. 便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和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变等。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 温湿度适宜;2. 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变等设施齐全;3. 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当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当局部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置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建设银行为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建立和管理的档案,旨在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保护双方的权益。
第三章中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将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按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编号、还款状态等进行分类。
同时,建设银行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针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查询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有权查询和使用自己的档案信息,并可要求建设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设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这些信息,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存和销毁进行了详细要求。
根据规定,建设银行应当妥善保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销毁。
在销毁前,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保留档案的备份。
第六章是附则,对《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进行了说明。
同时,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效力和修订程序。
总的来说,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更新、管理、查询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建设银行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权益,提高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同时,该细则的制定也为相关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并提升了建设银行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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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25)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
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重要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加盖经办人名章、业务部门公章以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名章,一联留底,一联给借款人或第三人,一联给保管部门。
登记簿与收妥通知书分别专夹保管。
第十二条信贷经办人员将一联“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收妥的重要档案资料及时一并移交会计部门或经营部门的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将重要档案资料复印一份装入信贷档案内,以备日常查用;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信贷经办人员移交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上签字做好移交记录。
第十三条重要档案资料要实行双人管理,一人管登记簿,一人管实物,登记人员与保管人员要有明确分工,登记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初点,领(转)出的复点,登记簿的登记,办理交接手续及专夹保管有关通知书;保管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复点、领(转)出时的初点,登记簿的复核及有关物品的日常保管。
第十四条由于进行诉讼及其他工作需要,领用被保管的重要档案资料时,应填制“重要档案资料领用、退回保管通知书”(附4)或者“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见附5)一式两份,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公章,报主管行长签批后,送保管部门领用占管担保物。
保管部门核对签章无误后加盖印章,一联退领用部门专夹保管,一联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按通知书内容将重要档案资料转交领用部门。
第十五条重要档案资料用后交回时,应由领用部门填制“重要档案资料领用、退回保管通知书”或者“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两联,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领用部门签章后连同领用的重要档案资料送保管部门,保管部门将“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退回的担保物和领用时填制的“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内容核对相符后,将担保物收妥保管,在“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签章后,一联退领用部门,一联与原“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签注。
第十六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凭经营部门填制的“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和贷款还款凭证或会计柜台出具的“贷款本息结清通知书”,将重要档案资料退回经营部门,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签注。
第十七条对需退还借款人的重要档案资料,经营部门开具“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附6),由借款人或其受托人在确认书上签收后,将有关重要档案资料退还借款人,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登记清退日期。
“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补充贷款档案保管。
第四章一般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收集信贷档案资料。
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信贷经办人员应逐笔单独设立专用文件袋,将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存放于该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客户名称、文件内容、收件日期等项目。
第十九条移交信贷档案资料。
贷款发放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清单”和“合作企业项目档案资料清单”(附7)一式两份,连同全部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须按照“档案资料清单”规定的内容,形成多少移交多少,不得遗漏。
信贷档案资料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发放(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自发放(办理)至回收阶段的档案资料,随时形成,随时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整理保管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的核查。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同时对档案资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移交的每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资料,必须依照清单逐份逐张的核实,并确认每份档案资料是否为原件或同意存档的复印件。
如果有缺项或缺少份数,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信贷经办人员及时补齐。
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由信贷经办人员在清单“缺项原因”中注明。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和信贷经办人员同时在“档案资料清单”上签字。
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留,一份有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档案资料整理。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将信贷档案资料划分为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三部分内容分别整理与保管,其中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按照贷前、贷后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流程,分别按顺序排列。
第二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经审核整理的信贷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立卷归档。
一、合作楼盘资料以项目为单位组卷。
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档案以笔为单位组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组合为单位组卷。
二、贷款档案采取软卷皮方式以卷为单位装订,且可以通过粘贴、折叠、缩小、扩大等方法尽量做到纸张大小的统一(软皮卷封面格式见附8)。
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个合作项目的,以企业为单位装盒,即将项目案卷合装一个档案盒。
个人住房贷款可将若干案卷合装一个档案盒,也可以卷形式保管(档案盒式样见附9)。
三、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信贷档案卷内目录”(附10)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放卷首,另一份作为检索工具。
四、案卷卷内每件资料首页的左上角(留出装订线)应编写与卷内目录相一致的件号,以便于保管和查阅。
五、将案卷按照“贷款品种-开发企业-合作楼盘项目-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与排列。
即:首先区分不同的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分别保管。
对有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先区分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按不同的合作楼盘项目分开,同一合作楼盘项目下,再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对没有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六、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归档号。
归档号设12位,前两位为贷款品种序号,第三位到第五位为开发企业或交易中介序号,第六位到第七位为合作项目序号,第八位到第十二位为个人住房贷款序号。
七、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案卷封面和卷盒脊背各项目:(一)全宗名称及全宗号:“全宗名称”一栏填写本行全称,或将本行全称印制在固定位置;“全宗号”一栏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填写。
(二)经办部门:填写经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部门。
(三)档案类别:填写“经营类信贷档案”(简称“个人房贷”)。
(四)客户名称: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方填写单位全称,个人类客户填写姓名。
(五)案卷标题:贷款品种及用途,合作楼盘填写项目名称。
(六)合同生效日和到期日:填写信贷合同或证书正式生效日和规定期限的到期日。
(七)保管期限:5年。
(八)信贷业务办结时间: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和业务执行完毕时间。
(九)卷内件(张)数:填写卷内实有文件件数,其数字应与卷内目录“件号”的尾数相一致。
(十)年度:填写归档年度。
(十一)盒号:填写档案盒排列的顺序号。
(十二)归档号:填写本部门统一编制的归档号。
(十三)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部门统一编制。
八、立卷后,对于信贷业务发放至全部信贷本息回收期间的后续资料,信贷档案管理人员随时在“档案资料清单”中进行登记和补充归档。
在档案资料装订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这一需要,可以采用在资料末尾直接粘贴补充材料并增加件号,或事先预留空白页以后加贴新资料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经营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有义务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严密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蛀、防腐蚀。
一旦发现有丢失、毁损、违章使用等情况的,除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外,应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迅速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二、档案资料需要的原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经营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提供、利用、移交资料或违法、违纪牟取私利进行涂改、伪造档案。
三、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变更交接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采用第三人见证制度,移交人与接收人在监交人的见证下核点贷款档案资料齐全后填制“贷款档案交接表”(附12),并专夹保管。
第二十四条档案资料的使用。
一、任何人使用档案资料,均必须经过批准后进行,并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借阅登记表”(附12)上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将资料带离现场或复制。
对借用或查阅资料的时间和内容、行为要做概要记录,且由借用人或查阅人签字确认。
未经批准,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借用、查阅。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借阅登记表”要专夹保管。
二、经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查阅人可对档案进行现场查阅。
需要将资料带离现场的,经同意后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为其复印,复印资料不得擅自外传。
原则上不得带走档案资料原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借时,借用人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资料出借单”(附13),经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凭单出借,同时将“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资料出借单”专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