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操作规范
食品安全检验流程规定

食品安全检验流程规定食品安全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检验流程的规定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检验流程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安全检验流程简介食品安全检验流程是对食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食品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安全检验流程包括样品采集、样品送检、检验项目选择、检验方法确认和检验结果评定等环节。
二、样品采集样品采集是食品安全检验的第一步,也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样品采集应当遵循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包括采样人员的合格要求、采样工具的选择和使用、采样地点的确定等。
采样时应避免污染和样品损坏,保证采样的均匀性和代表性。
三、样品送检样品采集完成后,需要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样品送检需要填写相关的送检单,确保样品的来源、数量和送检要求等信息准确无误。
样品送检应选择正规的检验机构,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四、检验项目选择根据食品的种类和特点,选择相应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常见的食品安全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检验、化学成分检验、重金属检验等。
检验项目选择应根据食品类型、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确定,确保全面覆盖和准确评估食品的安全性。
五、检验方法确认检验方法是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关键环节,确定适用于具体食品的检验方法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检验方法的确认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规范进行确定,并应确保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六、检验结果评定检验结果评定是对检验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用以判定食品符合与否。
根据检验结果,可以对食品进行合格、不合格或者待定等评定。
评定结果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并记录在检验报告中,以供后续监管和管理使用。
七、食品安全检验流程规定的意义食品安全检验流程规定的意义在于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规范的检验流程,可以有效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提升食品行业的信誉度,为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食材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规范

食材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规范
(食材配送项目-食材配送方案)
1、现场环境
(1)环境整洁、无污染,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合理,有固定位置,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2)工作台应保持水平,无渗漏。
(3)禁止在室内吸烟及吃东西,不准用实验器皿作茶杯或餐具。
(4)检测用过的废弃物应放在固定的垃圾桶内,并及时妥善清理。
2、仪器管理
(1)食品快速检测箱应有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备有使用说明。
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2)检测试纸、试剂的购买和使用应建立档案,登记购买时间、单位、数量、有效期等。
已变质、污染、超保质期的试纸、试剂不能继续使用。
3、采集样品
(1)所有采集的样品一定要随机抽取,有代表性。
(2)采集液体样品时,应充分混合均匀后采集。
(3)样品采集的数量及方法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4)采集的每份样品应使用干净的容器分别盛放,防止交叉污染。
4、样品检测
(1)检测样品前操作人员应先对样品进行登记,填写记录。
(2)在进行检测时,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认真观察检测过程,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3)取用试剂的工具要做到一试剂一工具,取出未用完的试剂不能放回原瓶。
(4)检测完毕,及时清理现场,使用过的检测仪器应切断电源,玻璃器皿应刷洗干净,晾干放归原处。
(5)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清洗双手。
5、检测记录
(1)对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准确判断、真实记录,不得伪造和涂改。
(2)检测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以备监管人员检查。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食品生产通用监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食品生产通用监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一、本规程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监督检查范围1.原材料采购环节–对供应商的合法合规资质进行审查–原材料检验抽样及检验2.生产加工环节–检查生产车间卫生状况–检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抽检3.包装及储存环节–包装材料安全性检查–储存条件检查三、监督检查流程1.由专业监察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按照计划进行检查2.检查前对生产企业进行通知,协调好检查时间3.检查过程中要仔细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4.检查结束后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对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四、监督检查频率1.对规模大、生产量高的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2.对中小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3.对新设立的企业,在一年内至少进行三次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要求1.检查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2.检查工作要力求客观、公正3.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协助企业整改4.对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六、整改措施1.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产品,对已生产产品进行追溯2.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3.整改周期内暂停生产,以确保整改工作彻底4.整改完成后须向监督检查组提交整改报告七、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对于合格企业,鼓励其消费者取得的社会荣誉3.监督检查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八、结束语本规程为食品生产通用监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旨在推动食品行业的生产监督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希望各生产企业严格遵守监督检查规程,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
以上内容为食品生产通用监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祝各位食品生产企业工作顺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食药监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标准程序,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严格保密。
2. 检验仪器应定期检验、维护,以确保仪器的工作状态。
3. 样品的处理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如样品的采集、储存、加工等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以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 对于样品的检验过程,要严格按照指定的程序进行,如样品的标签、标识必须清晰明确,检验数据要准确无误,不得造假。
5. 严格控制样品的检验环境,如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6. 检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食品质量和安全。
7. 检验人员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并具有判断力和分析能力。
8. 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保持客观、公正和独立的立场,对待样品、客户和相关方面要保持专业的态度和精神。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三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
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七条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八条样品的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
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
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作用和意义
(1)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是食 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行为规范。 (2)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是食 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和进行 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准 绳。 (3)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 础上,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 内容。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 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建
立健全组织机构,并授权主管负责人全面管理食品检验工 作;设立质控部门,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关键人员负责检 验检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 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整合资源,确保与 检验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及环境 条件、人力资源等,持续保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和出具质认定条件》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 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 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 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在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 准则》关于管理和技术要素的要求的基础上,具备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所规定的食品检验 机构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认证 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 内,按《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 检验活动。
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 学习和培训国家有关安全、尤其是实验室生物安
全的法律、法规。 •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对安全风险因素的调 查和分析,确立风险点,确定防范手段和管理制 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和职责,必要时,编制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 手册》,建立管理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预案。 • 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处置发 现的和潜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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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平台流程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增强质量风险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公司检测工作流程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检测平台。
3工作流程
3.1
3.1.1
3.1.1.1
3.1.1.2
3.1.1.3
3.1.1.4
进度。
3.1.2
品。
3.1.2.1
员在接到抽样单后,外出抽检样品。
3.1.2.2抽样人员在完成抽样后,及时将抽检样品交接到客服部,由客服部核对抽样单信息、样品信息及样品状态,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
3.1.2.3客服部根据抽检样品确认检测项目,按照抽样单填写V-LIMS系统,划分科室,报价,并确认检测期限。
同时对所有抽检样品进行拍照,贴标签,分样,留样。
保存相关资料,最好留档。
客服部从V-LIMS 系统导出委托单,再次确认检测期限,检测依据,由技术中心业务部签字。
同时填写业务流转单并由客服部部长签字确认。
3.2送样
3.2.1客服部将委托单、业务流转单及样品一并送至各科室,再次确认检测项目、样品数量,填写业务流转单并由各科室主任签字确认。
3.2.2客服部按照抽样单将详尽的样品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陕西省站(二级站)或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3.2.3如样品数量不够,客服及时与实验室相关人员沟通,样品则需流转。
被流转科室与客服部联系后,由客服人员统一将样品在第一时间转移到需相关科室。
3.3检测
3.4
V-LIMS
、报
3.4.4任何人未经过报告组组长,不得直接催促和要求报告编制人优先出具报告。
如有特殊要求,且理由充足,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报告组组长同意签字后方可。
3.5系统数据录入
报告编制人将出具的完整报告移交客服部后,客服部按照国家要求录入陕西二级站或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
3.5.1陕西二级站:
客服部对抽样单及告知书进行扫描;客服在陕西二级站录入样品基本信息、被抽样单位信息、抽检单位信息、承检单位信息,并上传抽样单及告知书的扫描件;客服按照报告在陕西二级站录入抽检样品检测
依据、检测数据、检出限、判定依据和结论等信息;客服对陕西二级站中已录入的所有样品信息、检测数据、抽样单、告知书等信息进行审核;客服对已录入的全部样品信息、检测数据、抽样单、告知书等信息进行批准。
3.5.2对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
客服对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正本进行扫描后,在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录入样品基本信息、抽样单位信息、承检机构信息,并对照报告录入检测依据、检测数据、检出限、判定依据和结论等信息,上传检验报告扫描件,提交至省局。
3.6报告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