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认定及规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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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工作规范
• (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 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 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 (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 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 (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 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 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 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 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 开展检验活动。
公正性要求与措施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 ,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 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 结果的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两级负责制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 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 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 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食品安全法
检验规则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第十五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 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人员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 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 例应当不少于30%。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 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 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 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食品检验机构则扮演着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各国纷纷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评审准则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运行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食品检验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详细探讨评审准则的重要性及内容。

一、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各国最基本的法律,主要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为食品检验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其需要获得相应资质才能开展食品检验工作。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此办法是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具体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其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办法中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素质要求、设备设施要求、检验能力评价等内容。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认可办法》该办法是对食品检验机构认可进行管理的指导文件。

其主要内容涉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认可要求、认可组织的职责和义务等。

二、评审准则的重要性评审准则是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的基准。

只有经过评审并符合相应的准则,食品检验机构才能得到认可和授权,具备运行和发布检验结果的资格。

评审准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评审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流程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进行准确可靠的检验工作所需的条件。

2. 维护食品安全形象评审准则要求食品检验机构保持独立、公正性,完全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通过评审准则的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能够提高自身的信誉度,增加公众对其检验结果的信任。

3. 促进相互认可各国都有自己的食品检验机构评审准则,通过相互认可,可以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和合作。

评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建立起互信,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三、评审准则的内容评审准则包括对食品检验机构多个方面的评估和审核,主要内容如下:1. 组织管理与人员素质:评审准则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合理分工,并具备专业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七、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 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从 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 工作人员要履行哪些义务)? 共计1项: (一)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 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三十九条)

八、资质认定部门如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各相关方进行监督管理?
六、从事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人员要遵守 哪些行为规范(即技术评审人员要履行哪 些义务)? 共计7项:



(一)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 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第十八条 ) (二)应当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 活动。(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三)不得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第二 十三条第二项)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 应当进行回避。(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五)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六)不得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七)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目录(二)
七、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 工作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从事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履行 哪些义务)? 八、资质认定部门如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各相关方进行监督管理? 九、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十、131号令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十六)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 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第十三 条) (十七)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 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十八)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 检验结论争议。(第三十一条) (十九)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 查换证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二十)申请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三十三条)

[精品]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通用要求部分

[精品]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通用要求部分

1--(2)
1.评审要点:理清食品检验能力范围 1).食品检验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 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检验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 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安法
1-- (3)
2 -(2)
0、食品检验只是所在组织从事业务的一部分, 通过法人授权的方式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 1.所属法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授权:必须四独立 2.法人代表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法人代表不担 任最高管理者时-明确法律责任(经济处罚、民 事赔偿) 3.对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3.第三交汇条款:公正检验
A: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 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 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 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 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 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 商业贿赂 C: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 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 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 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 和投诉程序。
4-(3)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 1)工作:政府指定、选定对象、连续跟踪、水平调控 2)制度 合理的设计,抽样检验,数据分析、掌握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 趋势、 为决策提供依据工作过程:任务评价、计划制定、方案制定、 样品采集、样品检验、数据分析汇总、结果报送、质量控制 工作机制:组织、人员、职责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机构名称(盖章):申请日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填表须知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食品检验机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食品检验机构需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盖章。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5.本《申请书》须经食品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食品检验机构概况1.1 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邮编:传真:E-mail:机构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食品检验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电话: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电话:1.4 食品检验机构设施特点: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1.5.1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食品检验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填此项)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2.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首次□扩项□复查□其他□2.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首次□扩项□复查□其他□2.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验收首次□扩项□复查□其他□2.4 获取证书情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3.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4.食品检验机构资源:4.1食品检验机构总人数: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4.2食品检验机构资产情况:固定资产原值:万元;仪器设备总数:台(套)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4.3食品检验机构总面积m2检验室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m2办公面积:m2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5.附表:附表1: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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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2010年03月17日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

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

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

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细致研究《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二○一○年三月四日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第十二条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人员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五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六章设施和环境第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

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二十一条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二十三条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第二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二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认定条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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