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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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调解机密性理论与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调解机密性理论与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06(Sum No .56)美国调解机密性理论与实践及其借鉴意义郑 晶(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调解的机密性是美国调解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除非各方同意,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披露的信息以及形成的调解协议,都不能在接下来的程序(包括诉讼)中被强制开示,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调解员也不能披露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

我国立法中,零星体现了对调解机密性的关注,但不成系,应从引入特权形式、明确调解机密性保护的对象和设置调解与审判分离的诉讼机制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的调解制度。

[关键词]调解;调解机密性;调解特权 [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91-04 [收稿日期]668 [作者简介]郑晶(8),女,福建福州人,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美国是世界上最好诉的国家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戴维派克所指出的,“现在各个阶层的美国人都被深埋在堆积如山的诉讼案件之中”。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向诉讼者承诺:“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快捷而且低费用的判决”,但从近几十年发展来看,诉讼情况不容乐观。

案件拥塞、费用高昂、时间拖延的状况完全违背了程序的精神。

在这种情况下,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 e rnative Dis pute Resoluti on,以下简称ADR )迅速成为诉讼的有益补充,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替代了正式的司法程序,它们被认为是解决亲属间、劳资双方以及各种公共机构间纠纷的最完美的方式。

[1] 一、调解中的机密性之界定在美国,调解是ADR 的重要工具之一,早在19世纪末,就已在处理劳资的纠纷中崭露头角,发展到今天,在许多领域里都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

美国城市社区治理实践及其对我国社区工作的启示

美国城市社区治理实践及其对我国社区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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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期

雷, :美 国城 市社 区治理 实践及 其对我国社 区工作 的启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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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关 联 的概 念 都 诞 生 于 美 国 2 纪 6 代 的 社 0世 0年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诉讼和解与ADR中的调解制度一、和解有当事人自行和解和法院主持的和解。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撤回诉讼的书面协议书。

在法官主持的和解中,和解会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有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这是联邦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帮助当事人和解的方法。

由一名联邦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主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会议。

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

和解法官一般不是将对该案进行审判的法官,因此他们不能通过建议或暗示案件若进行审判他们将如何做出判决的方式来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除此外,在美国的某些州还有这样的“和解要约”程序,依此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载有明确数额的书面和解要约。

如果该要约为对方当事人接受,和解成立。

如果未被接受,拒绝和解的当事人必须偿付提出要约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除非拒绝和解方当事人在审理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其主要内容有: 1、审理前会议。

根据1983年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所做的修改,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均可依职权命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到庭参加审理前会议。

该审理前会议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举行:(1)促进案件的裁决;(2)尽早并且持续的控制案件进程以使案件不致因缺乏管理而被拖延解决;(3)减少无意义的审前活动;(4)通过周到细密的准备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以及;(5)促进案件的和解。

修改后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促进和解作为审理前会议的一个公开目的,因此,也有学者将审理前会议称为诉讼和解会议。

通常情形下,主持审理前会议的法官与参加庭审的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以避免对后续审判负面影响和干扰。

有的法院还专门设有从事和解法官。

2、当事人提议判决方案。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10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反对对方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份包含允许法庭如此判决内容的建议。

浅谈对美国社区的认识和启示

浅谈对美国社区的认识和启示

浅谈对美国社区的认识和启示2009年11月25日14:56:36 星期三社区是最基层、最靠近百姓生活、最代表居民基础利益的平台,如何建设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是上至地方领导,下到普通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

美国的社区建设起步早,而且在“人人平等”的文化氛围下形成了完整的社区服务体系。

结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谈谈对美国社区建设的认识和启示。

一、初步认识美国社区“社区”这个词汇,最初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费迪南德·滕尼斯提出来的,后翻译到美国,就使用了community这个词汇。

社区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表示人们自然形成的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和单位。

一般来讲,社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社区是由有限数量的人口组成的一个社会单位,因此社区一般规模有限,人们之间的信息沟通比较容易。

二是社区这种单位是自然形成的,因此社区一般都具有历史的沉淀。

三是社区是超越家庭的基本生活单位。

在社区内,人们从事着日常生活、人际交往、感情沟通,乃至可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

四是社区以一定的聚落形式存在,是由一定的建筑和场地安排形式形成的人类居住地。

美国社区除了具体上述基本特征外,还有其独自的优势和特点。

(一)社区治理的民主化程度高。

在美国,社区参与成为民主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

美国社区治理为公民的参与提供了各种渠道。

社区会议和社区听证会是普通市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固定渠道。

市政府进行某项涉及社区利益的政策变动,首先要做的就是召开社区听证会,听取居民的意见。

市议员兼任社区董事会非正式成员,不参加投票。

因此,社区的利益和群众的要求能够通过他们迅速地反映到市立法部门,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社区事务进行宏观调控,但他们不会直接干预社区内部事务。

社区最高权力机构——社区董事会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所以他们必须向社区居民负责。

除了通过社区代议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外,社区居民也可以建立独立的自治组织或者参加社团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影响社区董事会以及地方政府的决策。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引言:调解是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手段,通过第三方独立调解人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调解制度。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以及其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

一、基本原则美国的调解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正、独立和有效的解决争议。

1. 自愿性: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没有一方能够被强制参与调解,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

2. 独立性:调解人必须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

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只关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

3.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保密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必担心其会在法庭上被使用。

4. 公正性:调解人必须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并在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

二、调解程序美国的调解程序通常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1. 前期准备:调解人将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性质。

调解人还会解释调解的过程和原则,并与当事人讨论他们的期望和目标。

2. 问题定义:当事人将被要求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利益,并将问题进一步分解为更具体的争议点。

3. 利益探讨:调解人将帮助当事人识别和表达各自的利益,以便寻找共同的利益,并促使解决争议的办法。

4. 选项生成:调解人将与当事人一起探索各种解决方案,通过头脑风暴和创造性思维来产生不同的选项。

当事人将被鼓励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5. 协议达成:当事人经过协商和讨论之后,可能会达成一个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人会帮助当事人将协议的条款写成书面文件,并确保双方都理解和同意。

6. 协议执行:一旦协议达成,调解人会监督协议的执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寻求法院的执行。

三、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美国的调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民事、商业、家庭等领域。

在民事争议中,调解可以有效解决各种纠纷,如合同争议、财产争议和邻里纠纷。

美国城市社区治理及其启示

美国城市社区治理及其启示

美国城市社区治理及其启示邹丽琼(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116)摘要:美国的社区治理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公民自治的典型形态,它主要不是依赖政府,而是依赖社区公民、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公共服务组织的参与。

美国社区治理表现出了社区治理民主化、社区治理组织化、社区权力多元化的特征。

对美国社区治理的考察为中国社区治理的发展提供了经验。

那就是,中国社区治理发展要求转变政府角色、培养现代公民和发展成熟的公民社会。

关键词:社区;治理;美国;社区治理一、社区、治理和社区治理最早提出社区概念的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腾尼斯,他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Community and Society)一书中指出,社区(community)是指那些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腾尼斯,1887)。

①英国社会学家麦基文(1917)认为社区是广大的区域。

任何社区都在风俗、传统、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区别性的标记和特征。

与社区最初定义的情感因素不同,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克(1936)在社区概念中引入地域性特征,他认为社区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

②社区互动理论的创始人美国学者桑德斯(1982)认为社区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场域。

③国外的理论界逐步完善了社区的概念,概括来看,国外社会科学家认为社区的基本要素主要有:(1)有按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共同生活的人口;(2)有一定的地域和环境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势、资源、气候、经济、交通和公共设施;(3)有自己特有的文化、制度和生活方式;(4)在情感和心理上有共同的地域观念、乡土观念和认同感。

④由此可以看出,社区首先具有地域性特质,同时还包含着一定的历史文化的含义以及制度设施和物理设施。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界,特别是在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领域,“治理”一词十分流行。

美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国务院法制办行政纠纷处理职能培训团一、美国行政纠纷解决体制的基本情况美国系统完善的行政纠纷解决体制建立于1946年,该年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了行政争议优先在行政系统内解决的原则,确立在行政系统内部主要通过听证程序筛选、解决行政纠纷的基本体制,在联邦政府系统统一设置行政法官主持各部门的听证程序。

美国的听证程序由行政法官主持,能够在法院介入之前解决相当一部分行政纠纷,非常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从考察了解到的情况看,虽然联邦及各州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行政法官配置、听证程序流程各不相同,但都是在联邦行政程序的基础上,由联邦及各州立法机关根据政府各部门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共性大于个性。

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机构单独设置。

一是,美国的行政复议机构通常由立法专门设立。

例如,专门处理与工会关系的美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就是依法于1979年专门成立的。

二是,美国的行政复议机构与相应案件的主管部门相对独立,不是作为某个既有部门的内设机构。

三是,实行委员会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作最终决策。

(二)强调人员素质。

在美国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主持听证的法官必须是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有的还要求具有行政纠纷案件的实际操作经验。

由于美国的法学教育都是研究生教育,且淘汰率较高,因此律师的从业素质要求本来就高。

美国联邦行政法官通常要有7年执业经历、州行政法官也要5年执业经历,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专门的考试,然后按成绩排名形成候选人名单,供各用人部门挑选。

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行政法官的素质与经其处理的案件进一步诉诸法院后负责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的素质相当,从而大大增强了行政法官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威性。

(三)人员统一调配。

美国联邦系统的行政法官由美国联邦人事局统一录用、调配和评级。

该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及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需要,统一组织全国范围内的资格考试。

通过考试进入候选人名单者可以个人的工作意愿,申请联邦各部门在各地的职位空缺。

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启示

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启示

浅析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启示摘要:adr制度源于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展开来。

我国自古就存在着非诉讼的文化传统,却是多年来止步不前。

伴随着民事案件的积压和法院压力的增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adr制度成了解决纠纷的迫切要求。

文章将以美国adr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司法的独有特点,细致地阐述adr制度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adr制度美国和解调解仲裁一、adr制度的概述(一)adr制度的概念与分类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

学术界一般将adr划分为和解、调解和仲裁等形态。

①这几种形式各有各的特色:和解属于私力救济,其结果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满意,但须以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为条件;调节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节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而仲裁则较为适合专业性较强、涉及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二)adr制度的起源与发展adr制度起始于美国,具体说来是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争议结局之后,此后又经历了60年代的社区自治性纠纷解决运动、70年代末开始的法院案件管理运动、企业间协作性纠纷解决运动及90年代的评价性adr程序等,美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和创新。

与此同时的亚洲,日本在70年代以后,开始尝试对传统调停制度改革并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发挥了诉讼中和解的功能,确立了”和解兼辩论”或”辩论兼和解”制度,另一方面各种行政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应运而生,在解决特殊类型纠纷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adr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同时具备减少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以及更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等优势,使得此种程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社团、公司和企业寻求解决纠纷的主要程序,也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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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摘要】美国社区调解制度是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社区邻里纠纷等人际纠纷为目标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代表。

研究美国社区调解制度对于改造和完善我国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实现我国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沟通和相互补充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社会纠纷社区人民调解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源起于美国的社区调解制度,是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社区邻里纠纷等人际纠纷为目标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代表,它随后传播到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并在这些新环境中有了新的发展和新的特色。

美国社区调解制度以其特殊的调解机制显示出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体现了美国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与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影响。

研究美国社区调解制度对于改造和完善我国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实现我国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沟通和相互补充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美国社区调解的特点
美国社区调解是一种来自于民间的、以社区为依托、由社区志愿者担任调解员,免费调解主要发生在社区邻里之间的人际纠纷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

社区调解通过纠纷调解过程教育并影响社区居民对待纠纷的心态,有利于提高社区居民自我预防、化解纠纷的能力,促进社区发展和社会和谐。

美国社区调解的制度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区调解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或司法机构。

美国社区调解的倡导者和实践者认为社区调解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地位,坚定不移地维护社区调解机构的中立形象,这样才能赢得纠纷双方对社区调解机构的信任和信心,吸引纠纷双方将纠纷提交到社区调解机构解决。

美国社区调解由于自身非盈利性的特点不得不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有所依赖,这种依赖可能对社区调解机构的独立地位产生不良影响,但绝大多数社区调解机构并没有沦为司法或行政机构的附庸,社区调解倡导者和实践者在努力争取其他机构对社区调解机构支持的同时,不遗余力地维护和增强社区调解机构的独立性。

社区调解机构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和调解技能培训服务。

美国社区调解机构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不断更新服务项目,拓展服务领域,既能为社区居民提供调解服务,又能为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其他机构提供调解服务;既能在纠纷早期及时介入以消除纠纷或者防止纠纷扩大,又能够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提供调解服务,为纠纷双方提供更适合的纠纷解决途径。

此外,社区调解机构还致力于培训社区居民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学校、公司等其他机构提供调解技能培训,加强整个社区居民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调解员主要由社区志愿者担任。

美国社区调解机构动员、招募并培训社区居民志愿担任调解员。

一方面,这种由非专职和非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的做法可以拉近纠纷各方与调解员的距离,有助于纠纷调解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由社区居民担任志愿者调解员,既能增强其自身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又能以其言传身教的辐射作用带动周围人群,从整体上提高社区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社区志愿者担任调解员通常都是出于为社区作贡献,帮助改善
和提高社区环境质量和生存质量的目的,这种奉献精神对于纯化社区调解服务、避免其他因素干扰具有积极作用。

社区调解过程完全尊重纠纷双方的自主性。

纠纷双方有参加和不参加调解的自由,有接受和不接受调解协议的自由,也有在调解的任何阶段退出或终结调解的自由。

纠纷双方的自主决定权和社区调解机构对这种权利的尊重,既是保证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又是保证调解协议能够由纠纷双方及时履行的关键所在。

尽管纠纷双方的自主性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但是社区调解机构通常会尽力消除对纠纷双方自主性的负面影响。

调解的秘密性。

调解的秘密性是指纠纷双方和调解员对于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事实和信息除在特殊情况之外负有不得私自向外界披露的义务,而且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立法也对该义务提供一系列的保障并明确规定各种例外的情况。

调解的秘密性对于调解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不同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通过书面证词等形式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用以准备庭审。

在调解过程中,与纠纷有关的事实信息完全依赖于纠纷双方的自愿公开和说明,如果没有得到调解员和对方的保密承诺,纠纷双方是不会透露自己对纠纷的认识和想法等私密性信息的。

相反,如果调解员和纠纷双方都承诺保守秘密,纠纷双方就会增强对彼此以及调解员和调解过程的信任,减少对抗,消弭敌意,坦诚交流,从而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调解过程的正当程序保护。

社区调解过程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特征有利于纠纷双方寻求有着更多正当程序保障的纠纷解决途径。

因此,在纠纷管理阶段,当纠纷双方显示出明显的力量不平衡或者纠纷存在暴力、虐待等特征,就需要仔细审查,判断是否适合由社区调解机构来调解。

如果纠纷进入调解环节,社区调解机构有责任保证纠纷双方充分利用调解过程,比如,为纠纷双方免费提供翻译服务。

此外,社区调解机构希望纠纷双方自己参加调解,不鼓励由律师或亲友代理参加调解。

当然,即使是最坚定的社区调解机构支持者也不认为任何纠纷都适合由社区调解机构解决。

正当程序保护的一个显著标志是纠纷双方都有机会获得纠纷解决的途径。

社区调解机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保证适合其调解的纠纷最大可能地进入社区调解过程:社区调解机构免费提供调解服务;纠纷双方参加社区调解无需律师代理;调解时间的安排以方便纠纷双方参加调解为指导,时间可以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调解过程的程序和规则简明易懂;为不会讲英语的一方或双方提供免费翻译服务。

调解地点的选择也是以方便纠纷双方参加调解来确定的。

美国社区调解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社区调解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应当在现有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的优点进行改造和完善。

具体来说,我们尤其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宣传普及社区调解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社区居民自我应对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美国社区调解的核心理念和最终目标是希望社区居民主动参与解决纠纷,掌握纠纷解决的自主权和主动权。

只有社区居民能够主动地发现、认识和化解自己身边的纠纷并且愿意帮助别人化解纠纷,才能为社区调解制度的存在提供社会意识保证和智力支持。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成熟稳定的社区服务意识尚在形成过程中,因此,有必要广泛宣传社区调解的知识技能,积
极引导社区调解的意识,以此形成良好的社区舆论环境,为社区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逐步改造和完善社区调解的组织机构。

社区调解的组织机构是调解纠纷的有效载体,是社区居民参加调解的平台,社区调解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对于纠纷调解能否成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社区调解机构应该依托社区居民的支持,保持非盈利性机构的独立地位,避免因为对行政机关的隶属导致纠纷双方对其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纠纷双方接受社区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家应逐步减少并放松对社区人民调解机构的各种控制,着力推进新型自治性社区人民调解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与此同时,社区人民调解机构也应该注意吸收社区里各个阶层的居民加入到调解机构的管理之中,让他们作为志愿者接受培训并免费提供调解服务,从而改变以往只是由退休人员和闲散人员调解纠纷的做法,尽可能调解发生在各种人群中的纠纷,提升社区居民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新型自治型社区调解机构在逐步摆脱行政权力控制的同时应主动建立与法院的联系,形成与法院互相交流、互相支持的良性互动关系。

调解与审判虽然是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社区人民调解机构与法院不应成为互相对立的双方,而应该发展起互补互动的联系。

要通过社区人民调解机构预防和调解社区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等人际纠纷,减少纠纷进入法院的数量,帮助法院分流案件,缓解法院案件积压和诉讼压力,而法院可以从资金、技能培训等方面支持社区调解机构的发展。

发源于美国并在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社区调解制度,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现实社会状况下有其特殊性,但它在制度设计的主观价值追求和客观行为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依托既有经验并借鉴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的成功之处,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有效化解新型社会纠纷,这对于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源:人民论坛中旬刊(总第362期)作者:吴晓燕赵民兴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大学外语教研部,保定学院政法系;本文系2011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保定农村社区调解组织化解新型社会矛盾对策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0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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