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定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及对策 论文

目录摘要....................... 前言 (1)摘要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
合理低价,从投资角度来说,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相同价值的工程;从施工角度来说,是施工企业以最少的消耗获得相同价值的工程。
低价中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内容包括可研、技术设计、招投标、实施一直到竣工交付使用,其价格变量是多元的,可以互补。
而这里提到的低价中标只是招投标阶段,其价格变量是单元的,很难互补。
我国的低价中标要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
但目前由于我国建筑市场还不规范,也不完善,所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离真正落实还有一定距离,现行的常用的经济标的评审办法是基准价法,虽不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但笔者认为,在不违背招投标法的原则办法的前提下,可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合理低价是真正适应健康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的要求的,合理低价应科学、合理、可行,且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关键词:合理低价中标投标市场经济清单计价前言1.1合理低价中标法研究的意义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招标人希望以最低的价格择优选择优秀企业和创建优质工程,而施工企业由于僧多粥少,施工任务严重不足,在竞争过程中只考虑当前企业的困境价格严重背离市场规律,无节制地压价、降价,造成企业效率低下、甚至亏损,使施工企业利益和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这必然导致不少企业不顾企业扩大生产而先低价中标以解决当前的生计问题,从而导致施工企业因利益驱动而放弃工程质量和安全,给工程项目埋下隐患。
其次,市场主体不具备相应的主客观条件和能力,未建立完善、严厉的市场监督机制,一旦投标人由于报价失误而造成亏本时,不能做到像国外那样迫使投标人从主观意愿上不敢牺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即使亏本也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因此我国目前如何应好最低价中标法是个非常重要课题11.2现阶段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是实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03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系统的一次深刻的行业变革,是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从传统的“量价合一”的定额计价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化模式转变。
分析投标报价策略之低价中标

分析投标报价策略之低价中标提要“低价中标”简言之,就是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要想在一项竞争性投标中获胜,关键问题是报价要恰当。
实践经验证明:报价太高,无疑会失去竞争力而落标;而报价太低,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了标,企业也难免亏损。
因此恰当的报价要低而适度。
关键词低价,中标从1998年开始,部分省市和地区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出现一场超低价中标之风,其中标价格大大低于标底下限的7%。
表面看,会让人以为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承包商激烈竞争的结果,从而甲方将节省大批资金,国家利益也将得到维护,其实不然。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对低价中标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低价中标”简言之,就是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要想在一项竞争性投标中获胜,关键问题是报价要恰当。
实践经验证明:报价太高,会失去竞争力而落标;而报价太低,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了标,企业也难免亏损。
因此恰当的报价要低而适度。
多少为适度?一般没有确定的标准。
我国的法规有其特有的规定,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9月10日)第56条规定:“投标书报价超过标底价5%上限的,应视为无效报价,对超过标底下限的(民用工程5%,工业交通项目7%),一般亦应按无效报价处理。
但对其中确有先进的技术措施或降低造价措施,经评标小组讨论同意报市或区、县招标办认可后,可作为有效报价。
”各地上下限规定并不一样,如同期上海的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标底价的+3%和—6%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标底价的+O%和—10%之间。
承包商在申请获得投标资格后,就要着手确定一个低而适度且有竞争力的报价。
承包商报低价竞标一般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技术进步和优势所在,这是真正实力的体现。
具体表现如下:1)算标时计算灵活。
算标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和掌握好工程量、基价(与直接费诸因素有关的价格)和间接费率三项要素。
工程量的计算既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内容,吃透设计技术要求。
工程项目低价中标解决方案

工程项目低价中标解决方案一、前言工程项目的低价中标是指在投标过程中,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方作为合作对象。
这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纳,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省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然而,低价中标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服务质量不过关、后期变更要求等,因此需要在投标之初就有一整套完善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工程项目低价中标解决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路径,旨在为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低价中标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二、分析低价中标的风险低价中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省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低价中标往往会导致投标方为了赢得项目而压低成本,从而降低服务质量。
其次,项目后期出现变更要求时,低价中标方往往可能难以满足。
1. 服务质量问题低价中标方在为了保持价格竞争力的情况下,可能会在施工质量、材料选用、工程管理等方面做出一些让步,导致项目整体的质量下降。
2. 变更要求问题在实际项目中,变更要求是难以避免的,而低价中标方可能在成本控制上做得太紧,导致后期的变更要求难以满足。
3. 项目绩效问题低价中标方可能为了降低成本,而不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时间来提升项目绩效,导致项目整体效果不尽如人意。
4. 交付时间问题由于低价中标方可能会因为价格原因而提供有限的资源,从而导致项目的交付时间延长。
在面对这些风险时,投标方应该有预案,以确保低价中标不会影响项目的完成进度和项目质量。
三、解决方案1. 从投标开始就着手解决问题低价中标并不意味着服务质量的降低,而是需要在投标之初就着手解决问题,优势来自于在项目策划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执着投标方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在这个阶段,公司应该逐一梳理出项目建设中的甲方所需要的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来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低价中标方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甲方的需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重点围绕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和技术标准来进行详细规划。
通过提前规划和设计,可以避免在后期项目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节省成本和时间。
低价中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最终中标的现象。
在我国,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低价中标进行规定。
本文将从低价中标的定义、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低价中标的定义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被招标人接受并确定中标的现象。
低价中标是一种常见的招标投标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法律风险。
三、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并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低价中标,该法规定如下:(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2)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低价中标,该条例规定如下:(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2)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人应当依法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核实,发现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中标人作出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
关于低价中标,该法规定如下:(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3)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1、合理低价中标的概念和特征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2、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意义首先,经评审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招标投标本身就是带有明显竞争性的商品交易行为,反映投标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对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竞争客观必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金,不失为以实现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其次,经评审低价中标可最大限度地消除在招标评标中的人为因素,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活动,其本质就是要竞争,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约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经评审低价中标,具有淡化标底的作用,打消投标人到处铤而走险摸标底的念头。
评标时对非商务标部分采用“可行”、或“不可行”,“满足”或“不满足”定性评审,减少了评委在评标中“自由裁量权”,简化了评标程序,减少了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使“买标、卖标、围标、串标”这一老大难问题也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把人为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是防止腐败行为在建筑领域发生的有效措施。
最后,经评审低价中标,是控制过度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旨在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公平竞争,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使那些管理水平差、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出局。
3、“合理低价法”评标利弊分析3.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有利的因素分析(1)能避免招投标有关各方的操纵,尤其是招标人设有上限价并现场抽取下降幅度系数这种情形,现场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是随机的,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不同,评标基准价就不同,投标报价评分结果也就不同。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它是政府和企业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择优选中的一种制度。
在招标投标中,最终的中标结果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其中低价中标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文将从什么是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以及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什么是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招标投标中,以合理低价获得中标资格的原则。
即在招标投标时,除了满足相关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外,还要求投标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低价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方提出的报价进行评审,最终选取以最低价格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低价中标法一般适用于商品及服务性招标。
二、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1. 优点:(1)降低采购成本。
低价中标法能够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使得政府和企业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取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2)公平公正。
低价中标法尊重市场价格,通过公开透明的评标程序,确保了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减少了不必要的非理性竞争。
(3)利于市场竞争。
低价中标法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供应商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从而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1)降低质量标准。
低价中标法容易导致一些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质量,严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后期的运行效果。
(2)扭曲市场价格。
低价中标法可能会扭曲市场价格,导致一些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去竞标,从而打破市场价格的均衡。
(3)不利于长期合作。
低价中标法容易造成供应商为了获得订单而低价竞标,无法长期持续地保持服务质量,影响与政府和企业的长期合作。
低价中标法在实际招标投标中有其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采购。
对于一些规格标准化的商品采购,低价中标法能够很好地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相对固定,价格成为决定因素。
2. 服务性采购。
一些简单的服务性采购项目,例如清洁服务、保安服务等,低价中标法也比较适用,因为这类服务的质量和标准相对明确,价格往往成为决定因素。
合理低价中标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探讨

03
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企业定额,合理报价
总结词
企业定额的建立,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施工水平、技术装备 和施工经验等,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成本和利润水平,为投 标报价提供依据。
详细描述
通过建立企业定额,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自身在投标报 价中的竞争力,并合理确定报价策略。此外,企业定额还可 以用于指导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管 理效率。
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
总结词
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助于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降低施工成本,提高 企业的竞争力。
详细描述
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企业可以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生产效 率和管理效率。此外,加强材料采购、库存管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加强合同管理,增强法律意识
02
未来,应进一步探索合理低价中标的优化方案,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的研究和应 用,提高项目质量和安全水平。
03
同时,建筑行业应加强自律和行业规范建设,提高投标方的诚信度和施工质量 ,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THANKS
总结词
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详细描述
在一个综合商业广场项目中,建设方与承包商签订了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了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效降低了风险。最终,该项目顺利完成并获得了 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05
结论与展望
合理低价中标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探 讨
xx年xx月xx日
目录
低价中标有规定吗

低价中标有规定吗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合同。
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低价中标有一些规定。
首先,低价中标的规定是由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例如,在中国,低价中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根据该法,招标实施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来评估各个投标人的技术和价格。
评审过程应当公正、公开,确保每个投标人都有机会竞争。
其次,低价中标的规定还包括了招标人的费用限制。
在一些国家,招标人需要预先规定一个最高限价。
只有低于这个限价的投标报价才允许中标。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利益,避免过高的招标价格导致经济损失。
再者,低价中标的规定还包括了中标者的合规性要求。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者的资质、信誉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中标者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果中标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此外,低价中标的规定还包括对中标者的履约保证要求。
中标者需要提供合格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招标人的风险,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最后,低价中标的规定还涉及对中标者的合同履约监督。
招标人通常会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对中标者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
如果中标者发现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低价中标有一定的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降低招标风险,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都会遵循上述原则。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参与低价中标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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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的定义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最低价中标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
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包括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政府官员、评标专家、中介机构,都有话要说。
这些争论,各执一词,也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
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
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最低价中标的发展趋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现行行政型的定额预算控制下的建筑产品定价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使价格的调节供求职能,市场信号传递职能,价格核算职能都弱化或消失了。
因此,现行建筑产品价格究竟是高还是低,争论了许多年亦未解决问题。
从某些方面看似乎低了,人工定额预算定价只有22元,现行市场价每工已达3O元以上;从另一方面看,似乎又高得太多,在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建设公司能够以低于标底43%的报价中标,并且完成项目后还有赢利,令许多人感到不可思议。
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竞争应是十分充分、严峻的,必须使行政型定价向市场形成型价格方向转变,使价格随行就市,通过价格竞争使建设方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促使施工企业的全面进步。
政府只是利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将国内市场的劳动生产水平、供求关系、产品质量、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作为价格形成的综合参数进行调控。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渐趋消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激烈与残酷,这就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施“最低价中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最低价中标实施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在建设单位的理解与配合下,在各种类型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进“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在不断地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其主要做法: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
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招标办在各个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
首先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了数十位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第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细注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理由及措施,不得对报价不明不白地“砍一刀”;第四,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对于最低中标价仍然高于标底的,允许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对投标单位依次议标;第五,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合同价5%一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
最低价中标存在问题及分析首先, 要做好工程勘查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
作为第一关的勘查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
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
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更改设计、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不是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价中标完全失去了当初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和勘查设计单位签订勘查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并作出必要赔偿。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
如果仅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作为业主来说,要做好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对最低报价进行分析等工作。
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该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
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
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
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
评委必须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
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明显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
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督”关。
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力量等进行严格审查。
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
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
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
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
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应预留5%~10%工程尾款作为保修金。
最低价中标解决办法及发展趋势《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为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行为确定了发展趋势,招投标法作为建筑大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都必然严格、自觉地遵守。
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与招投标法的要求有差距,各方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为缩短这个差距做出努力。
一、政府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行政体制目前,企业缺乏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必须迅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竞争的海洋中学会生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力。
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如企业和财政共同出资,有步骤地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转移给地方,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尽快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保证优势企业轻装上阵。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近些年,建筑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做到透明、公开、杜绝腐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的建设,强化管理功能,如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剔除差、乱、散的劣质施工队伍,引进强、硬、严的优秀施工企业,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其次,应大力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以适应建筑市场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与分布于各行各业的建设单位不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公司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务熟练、人才丰富,对建筑市场中材料、人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工程招投标质量的提高。
第三、对于最低价中标顺利实施来说,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
若由于低价引起质量故事、工期延误等问题,履约担保可最大限度地挽回建设单位的损失。
可是目前的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因为手续的繁杂、法制的不健全,极少能发挥作用,对施工单位的威慑力、警示力也大大降低。
因此应大力推进履约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履约担保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面对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在加大规范市场力度的同时,加快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改革的步伐,是非常紧要和迫切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企业的保护措施将随之不断减少,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都将弱化和取消,所有企业都将基本上处于平等竞争地位,面临残酷的竞争局面,任何建筑企业稍有懈怠就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作为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重要内容,必须突出搞好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管理制度和机制创新。
尤其是企业集团更要减少管理层次,强化管理,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改善企业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工人技术熟练程度,提高竞争能力。
其次,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更大力实施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盘活存量、用活增量、扩大变量,使企业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地位。
第三,当务之急,施工企业要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制定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工作,做好企业个体成本的测定,以适应投标报价的需要,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总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将不断深人,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日益健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必将以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必须为此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