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八进 进宗教场所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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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宗教禁忌,损害当地宗教公民的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麻木粗心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以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禁止将破旧房屋用于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食物和用具不干净引起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2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2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4、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5、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国,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

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一、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会计、出纳、保管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和财产,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如果需要使用场所经费,结算入帐一定要有合法的票据,严禁极少数人掌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二、宗教活动场所收入包括以下几项:宗教活动场所信众奉献,土地出租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宗教场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汇报

宗教场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汇报

宗教场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汇报一、引言宗教场所是民众聚集的重要场所,它对于促进民族团结和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宗教场所的管理和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宗教场所的民族团结示范工作,提升其在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

本文将就宗教场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的背景、目标、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背景及目标2.1 背景宗教场所作为宗教信仰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场所,承载着大量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然而,在不同的宗教群体中,由于文化差异、历史问题等原因,可能存在一定的隔阂和矛盾。

为了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理解,提升宗教场所在民族团结中的示范作用,我们制定了宗教场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计划。

2.2 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宗教场所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交流,缩小不同宗教群体之间的隔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具体目标如下:1.加强宗教场所的民族交流和互动;2.提升宗教场所的服务水平,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3.强化宗教场所的文化传承和教育功能;4.打造宗教场所的示范样板,推广宗教和谐理念。

三、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3.1 宗教场所的交流和互动1.组织定期的跨宗教交流活动,邀请不同宗教代表参与;2.设立宗教场所互访交流项目,促进不同宗教场所之间的互动;3.举办宗教文化展览,展示不同宗教的历史和文化。

3.2 宗教场所的服务水平提升1.加大对宗教场所的设施投入,提升其硬件条件;2.增加宗教场所的服务人员数量,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3.开展培训项目,提升宗教场所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3.3 宗教场所的文化传承和教育功能1.开展宗教文化传承项目,保护和传承宗教场所的文化遗产;2.设立宗教教育课程,加强对信徒的宗教教育;3.组织宗教学习班,提供更多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3.4 宗教场所的示范样板建设1.选取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宗教场所进行示范样板建设;2.加强示范样板宗教场所的宣传和推广;3.增加示范样板宗教场所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三篇

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三篇

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三篇篇一: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

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一、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会计、出纳、保管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和财产,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如果需要使用场所经费,结算入帐一定要有合法的票据,严禁极少数人掌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

宗教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宗教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合法的宗教信仰基础,有稳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

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由信教群众代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2.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管理等。

3.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非法活动。

2.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场所内进行,不得在场所外进行。

3.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当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不得强迫信教。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与收入1.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侵占。

2.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变更与终止1. 宗教活动场所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2.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后,其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管理、活动、财产等方面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以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云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0〕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0日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动民族地区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发展,逐步提高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航道和航运基础设施以及“四好农村路”项目建设,推动沿边高速公路全线贯通,补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逐步提高民族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大型水库、大中型灌区、水系连通工程等重点水网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提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电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支持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当地能源资源。

加强民族地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互联网骨干网建设、城域网改造提升和光纤入户工程,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

推进数字乡村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面。

建设覆盖民族地区的多式联运物流网,加快物流枢纽布局和仓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行集约化配送模式,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

第三条加强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因地制宜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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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宗教场所
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爱国爱教,知法守法。

积极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三个离不开”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等思想,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四个认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

(二)团结稳定,教风端正。

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四个认同”、“五个维护”自觉性,反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三)管理规范,服务社会。

规范宗教场所日常管理,促进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生活,鼓励信教群众勤劳致富。

二、具体措施
(一)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开展讲经讲道、出版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在宗教场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宗教系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宣传为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使宗教场所成为民族团结的一块宣传教育阵地,使宗教界人士成为民族团结的宣传员和模范践行者,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发扬宗教界乐善好施、济世助人的优
良传统,引导和鼓励宗教界有组织地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和慈善活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活动,要求相关宗教场所明确1-2户困难群众作为结对帮扶对象,为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帮助困难群众早日脱贫致富,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增加新的助力。

(三)开展各民族群众心连心活动。

结合各民族传统节日,组织相关宗教场所开展各类文化体育、走访慰问和联谊活动,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引导教育各民族群众互助尊重、互相帮助、和谐相处。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乡镇(街道)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切实把民族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积极组织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的学习和宣传,做到有活动、有专栏、有窗口、有图书资料等宣传设施(含国家级民族类报刊)。

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基层组织建设作用明显。

(2)科学发展,改善民生。

地方财政收入稳步提升,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农民人均收入逐年提高,贫困人口逐年减少。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纪念日等,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富有民族特色的文体娱乐活动。

热情为各族群众在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民族语文翻译等方面提供服务。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意愿、呼声和利益诉求,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提高群众满意度。

(3)依法维权,化解矛盾。

积极向各族群众宣传城市管理规章和法律法规,帮助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排查影响民族关
系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确保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及时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形成网格化管理。

二、具体措施
(1)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乡镇(街道)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镇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

(2)实行目标考核。

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纳入到乡镇(街道)总体目标考核体系中,,加大对村(社区)、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力度,把创建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履职履责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障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3)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类活动,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让“三个离不开”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等思想深入人心。

(4)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

要明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思路,以扶贫攻坚为重点,支持发展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

促进农牧民就业和稳定持续增收。

(5)落实创建活动经费。

将创建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创建活动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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