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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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就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age]四、听证。

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法定陈述意见和申辩质证的机会,既保证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平等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权利,又可以保护其实体权益;设立听证程序,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提供了基础;设立听证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

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

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明确的行政行为形式,授予或承诺不予授予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国家对行政许可实施了法定程序和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以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一、法定程序1. 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的第一步是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研究。

在完成审查后,行政机关会作出决定,即批准或者拒绝行政许可申请。

3. 公示与听证对于某些需要公众参与或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的目的是向公众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而听证则是为了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并听取相关各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这些步骤旨在增加行政许可的公开度和公众参与性。

4. 批准与发布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要,便会作出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同时,批准结果也会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公告和发布。

二、限制1. 权力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滥用权力或者任意裁量,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

2. 时限限制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效率和及时性,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对于一般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对于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3. 公开限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信息。

但是,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等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备注
1、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1)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2)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3)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申请报告。
(5)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特定的对象作出许可、批准等行政决定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对于保护行政许可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条件的法律规定与解释1.依法行使许可权限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许可权限的依法行使。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许可的条件、审查的标准等,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限制许可的范围。

2.公开透明的程序要求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前,应当公布许可的标准、条件、时间限制等,并接受公众的申请和监督。

对于许可的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3.审查决策的合理性要求行政许可的审查决策应当合理、公正,并依法作出。

审查决策包括对许可申请的合法性、技术可行性、条件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和判断。

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1.行政许可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效力是指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规范和要求。

行政许可的效力包括合法性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

合法性效力是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约束力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许可决定的撤销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

其中,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作出的许可决定进行废止或撤回,不具备法律效力;变更是指行政机关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根据特定情形对其进行修改或调整。

行政机关对许可决定的撤销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五条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八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特定的申请人或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授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阶段: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准备相关申请表格及必要的申请材料,例如身.分.挣明、资质证明等。

2. 递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行政机关指定的窗口,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

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受理,并提供受理耗.吗。

二、受理阶段:1. 受理审核:行政机关对所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要求。

2. 补正不全: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

3. 受理决定:经审核完毕的申请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等。

三、审查决定阶段:1. 报批环节: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进行专家评审或政府审查,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2. 公示程序:某些行政许可事项,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程序。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等。

3. 审查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审查决定,即是否授予行政许可。

四、颁发决定阶段:1. 符合发放条件: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2. 未符合发放条件: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3. 许可证颁发:行政机关在决定予以行政许可后,签发行政许可证书,将其交予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记入行政许可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1. 申请表格范例2. 行政许可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特定的申请人或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授予许可的行为。

2. 受理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决定。

3. 公示程序:行政机关将申请事项公示给社会,以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

下面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一些建议:
首先,明确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确保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简化行政许可的流程和材料。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繁琐、材料繁杂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对行政许可流程和材料进行简化,减少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第三,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透明度。

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及时办结,确保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答复。

同时,应当加强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让申请人了解行政许可的进程和结果。

第四,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最后,加强行政许可的培训和指导。

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确保行政许可的规范实施。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要确保行政许可的程序规范、高效,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政府机关的转型升级。

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透亮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并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政府决策。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第三条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企业申请行政许可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并依照相关要求供应申请所需的料子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企业向本企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料子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第六条对于初步审查未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七条经初步审查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估。

具体审查内容和评估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审查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增补的料子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及时修改、增补相关申请料子,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未及时修改、增补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有权停止审查,并告知企业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和评估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明确决议的内容、作出决议的依据和法律效力、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期限等。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议公告应当及时进行,并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和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决议生效后,企业应当依照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投诉受理、信访受理等职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有哪些有时候从事某些特定⾏为,是需要取得⾏政机关的许可的。

⽐如如果要卖烟的话,是需要取得烟草专营许可证的,这就是⼀种⾏政许可。

⾏政许可有专门的实施程序,那么,⾏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是⾏政许可⾏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般禁⽌的情况下,⾏政主体根据⾏政相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政相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种具体⾏政⾏为。

⾏政许可法第⼀节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政许可的,应当向⾏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格式⽂本的,⾏政机关应当向申请⼈提供⾏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本。

申请书格式⽂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可以委托代理⼈提出⾏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到⾏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

第三⼗条⾏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申请⼈要求⾏政机关对公⽰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条申请⼈申请⾏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提交与其申请的⾏政许可事项⽆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政机关对申请⼈提出的⾏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向有关⾏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内⼀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本⾏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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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规定
项目名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项目一: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项目编号:021015
项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并施行)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项目收费依据:不收费
项目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总时限:
省内运输:5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跨省运输或运往国外:3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5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一、受理
(一)条件:
1、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省内运输的,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式两份);需要跨省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运输前向出发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一份):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接收单位条件第(2)、(3)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6)其它有关资料。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的准运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2、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3、申请单位在运输结束后,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二)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许可受理人员(行政审批中心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
(一)处室工作人员核实资料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对有疑点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结论准确。

2、本岗位的负责人:负责核实资料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权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作出申请资料内容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处领导审核
1、工作标准:审核经过核查的所有申报资料,结论准确。

2、本岗位的负责人:负责审核工作的处领导
3、岗位职权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4、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委领导审批
1、工作标准:审批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

2、本岗位的负责人:负责审批工作的委领导
3、岗位职权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并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三、签发
1、工作标准:
省内运输申请:按规定在合格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并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跨省运输或运往国外的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内运输申请:必须按照规定在合格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并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要保证《准运证书》的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不予许可的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跨省运输或运往国外的申请:必须按照规定在合格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不予许可的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内运输申请: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签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跨省运输或运往国外的申请:不予许可的,应当将出具的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到申请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审批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决定。

申请人申报
省卫生计生委许可受理人员审查材料
收件更正材料
出具《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
省内运输跨省运输或运往国外
处室工作人员初审(1个工作日)处室工作人员核实资料(1个工作日)
处领导审核(2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
委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委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
签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或出具准运证书》或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准运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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