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方四国人权及宪政发展的比较研究
西方民主制度与中国的民主制度之间的比较

西方民主制度与中国的民主制度之间的比较美国大选刚刚结束,Trump战胜Hillary成为第45任总统。
美国选举在中国引起一股热潮,甚至有些人说中国的关注程度可以和美国相媲美。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别的国家选举我们这么关注的现象?我觉得除了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国,他的政策会影响全球外,还有个原因是我们国家民主并不如欧美国家直接和广泛。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
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我们都知道,最早的民主来自于希腊,当时他们的民主是直接民主,民主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逐渐完善,独裁专政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但是西方和中国的民主制度却有一些异同,两种制度各有各的优缺点,也说不上谁好谁坏。
西方民主制度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制度是现代西方各国民主制度带共性的东西,直接体现了制度的民主性;第二个层面是指政府制度。
第一层次的制度有: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分权制度与司法独立、军队制度。
第二层次的制度有以下几种类型: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
制度只是一些构件,整个制度不过像一部机器。
要使制度运作起来,就需要人们不断地为这种制度注入活力。
在现代西方民主制度运作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运行机制: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纠错机制、法律机制,所有这些构成了西方民主的框架。
从这些制度看上去也许很完美,权力并不是掌握在个人手上不管是法律还是制度的更改都要经过多人的讨论。
但是这个“多人”却很令人思考,虽然公民享有选举权,但常常被金钱、媒体、黑势力、财团等所影响和操纵,从而成了“富人的游戏”、“钱袋的民主”和资本玩弄民意的过程。
在我看来这种较为直接的民主方式的优缺点很明显,优点是每个人都可以较为直接的参政,而这也是为什么国外选总统首相时,候选人都会上台做演讲,演讲关于他的政治主张以及对自己在任职期间所需要做的事的承诺。
中西方政府职能之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研究内容提要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中西方不同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在较深入的层次上研究了法治与政府公共行政的关系,揭示了不同的法治就会有不同的政府公共行政。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分析和论证了我国转轨时期的法制建设与政府公共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政府机构、谋求政府工作效率和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公共行政改革,最终都取决于法制建设的成功。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政府公共行政一、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法治作为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法律最高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与约束,是它最基本的理念。
其基本内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公共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职权、配备人员,依法组织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行政组织内部事务。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既独立于政府和它的执行者之外,又与国家公共权力密切相联的关系。
概括起来,西方国家法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第一,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法的根本目的。
法治原则在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了一切法律必须以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为目的;否则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
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
第二,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
法律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实体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①。
第三,畅通、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这是指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政府不法行为的侵犯以后,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
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撤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
中西民主政治对比

中西民主政治对比我国及西方的许多国家都采用民主的政治制度,但很明显这两种民主政治有许多不同点。
本文将讨论着两种制度的优缺点并试图从教科书以外的解释为何我国的民主政治相比与西方国家具有先进性。
首先,我们将中西的民主政治进行一个粗浅的横向对比。
先来看看西方人是怎么搞民主政治的。
依照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西方大致是把立法、行政、执法的权利分别授予议会、政府、法院。
其中最能体现“民主”这个词的机构当然就是议会了。
“议会”,从名字上来看就是“一起讨论的会议”,会议的参与人各抒己见,而不是一个人说了算。
所谓的“民主”给人最直观的感觉不就是这样的么?实际上,不少西方国家以及日本都有不止一个议会,而是两个。
在一些地方(如英国),这是为了分开贵族和平民。
而在另一些地方(像是美国),这是为了妥协两种矛盾的要求:各种议席数相等和按洲人口分配的议席。
而我们又知道,这些国家的执政党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不少国家,政党间通过各种竞选获得议席,得到议席最多的政党便是执政党,第二的是在野党。
剩下的?反正不管也没问题。
然后执政党的领导人自动成为了政府首脑。
当然,也有像美国这样子哪个政党的人当总统哪个党执政的国家存在。
从上面这些冗长的描述中可以看出,西方民主政治体系把人分到各个群体里,让他们争吵以求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其实这也正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不同的势力相互斗争以取得平衡。
因此他们认为:不同的政党虽然在吵架。
但它们的目的都是使国家变得更好,“吵架”只是面对问题寻找最好的出路的方式。
这种政治制度附带的好处是:执政党因为面临着下台的危险,所以必须表现得让人满意,腐败因此变少了。
至少从直观感觉上讲,这样的制度因为利益群体相互制约儿防止了权力被集中和滥用。
也许因为感性上易于理解这一点,不少人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比我国的要民主。
请注意,直到这里我们都只是在说这种制度在理论上的效果,并未涉及实践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但是西方政治在制度上是否真的比我国民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先看看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怎么样的。
认识不同的人权和社会公正

认识不同的人权和社会公正人权和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观。
它们是确保个体尊严和社会平等的关键要素。
然而,人权和社会公正的内涵因不同的文化、社会和政治环境而有所不同。
本文将讨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人权和社会公正的理解。
一、西方对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认识西方国家对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认识受到了启蒙运动的影响,强调个体权利和自由。
在这个框架下,西方国家强调个人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以及法治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不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侵犯。
社会公正则包括平等机会和资源分配的原则,追求社会公平和福利的最大化。
二、东方对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认识相比之下,东方国家对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认识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和集体权利。
在这个观念中,个体权利被视为服务于社会和集体利益的一部分。
东方国家更加强调家庭、团体和社区的群体权利,鼓励团结和协作,追求社会和谐和稳定。
社会公正对东方国家而言,不仅仅关乎个体的平等机会,更重要的是确保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三、中间立场的人权和社会公正的理解除了西方和东方的观念之外,许多国家采取了中间立场,综合了两种观点。
这些国家认为,人权和社会公正既包括个体权利的保护,也包括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
个体权利的保护是确保社会公正的前提,而社会公正的追求则是达到人权的最终目标。
四、全球共同追求的人权和社会公正尽管不同国家对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全球共同追求普遍的人权和社会公正是不争的事实。
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全球共识的重要基石,强调了个体的尊严、平等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认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偏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共同努力推进这一目标。
在跨国合作和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需要相互尊重、借鉴和学习。
通过对不同认识的理解和对话,我们可以促进共同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人权和社会公正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改进。
综上所述,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认识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和政治环境而有所不同。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一、当代西方的宪政内涵宪政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所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即以宪法来规范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
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
然而,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具体定义却有很大的分歧。
比如,从宪政中所蕴含的法治要义的角度出发,美国政治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又如,从宪政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是: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限、公开和揭露及合宪性,即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再如,从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角度出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宪政意味着更多的含义: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人权利的保留; 此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
虽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政概念的具体内涵进行了不同解读,但无论从哪个维度来定义资本主义宪政,西方学者都是以西方政治现实为判断依据,其定义中也都或明或暗包含有共同的目标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这也正是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
二、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政概念界说(一)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的宪政概念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虽然来源于西方,但其具体内涵并不与西方宪政完全一致。
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理论性定义宪政的学者,其认为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
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
虽然内容比较简单,但他抓住了宪政的要义限权。
近代部分学者也借鉴了梁启超的这一定义。
其中,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
在人权领域,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相比如何?

在人权领域,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相比如何?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因此人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表现备受瞩目。
那么中国在人权领域与另一个国家相比又如何呢?一、中国与美国相比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大国,在人权领域的差距和问题也相对明显。
首先,美国对于宗教和言论自由的保护是其一大特点,而在中国这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制。
其次,中国在对待少数族裔和维权人士的问题上比较严峻,而美国对此问题处理相对更为人性化。
具体来看,美国的宪法保障了民众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不允许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也不允许任何一方利用媒体操控大众思想。
而在中国,虽然宪法也保障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存在诸多限制。
比如在特定时刻,政府会关闭社交媒体,删除有关不良新闻报道,并对针对特定敏感话题的讨论进行审查。
在对待少数族裔和维权人士的问题上,美国相对更为人性化。
在美国,黑人、拉美裔、原住民等少数民族得到了相应的关注和保护。
而在中国,对于少数民族的语言、习俗和信仰等多元化文化正在逐渐被同化和消失。
此外,在中国维权人士的问题上,政府往往采取强制性手段,对维权人士进行逮捕和刑拘,导致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的质疑和批评声音不断。
二、中国与日本相比中国与日本因为历史问题和领土争端等问题一直存在着摩擦,那么在人权领域上两国各自有何表现呢?首先,日本对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相对较为严格,将人权保护落实到了具体行动和实践中。
而在中国,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不够到位,有一定的执行难度或存在一些漏洞。
其次,在日本的法院审判中,涉及人权的案件比较多,且公正程度较高。
而在中国,涉及人权的案件数量较多,但实际上却受到了一些权力干扰和影响。
此外,在对待难民和移民群体的问题上,日本显得相对冷漠,对于这些群体的保护和关注不够,而在中国这一方面的相关政策则表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和主动作为。
三、中国与德国相比中国和德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具有哪些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呢?首先,德国和中国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共性,都拥护民众基本的言论自由权利。
中西方关于人权的差异

中西方关于人权的差异所以在人权问题上,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人权的内容方面,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西方国家则认为,人权只是个人权利,并且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它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至为重要。
西方国家则认为,生存权是“用吃饱穿暖取代人权”:“发展权”只是一种“机会”,而不是一项人权。
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普遍性必须与特殊性相结合;对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人权的要求、性质和内容也不同。
西方国家则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注重人权的“统一标准”并将其绝对化。
他们否定人权的特殊性,认为国际上应有统一的人权模式,甚至鼓吹只有建立和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才是实现人权的唯一途径。
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矛盾,它是一国人民享有人权的前提;没有主权或主权遭受践踏,就谈不上人权。
西方国家则认为,人权已经代替传统的主权成为国际关系的“基石”,强调主权就是威胁人权,要保护人权就必须限制国家主权,极力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为了维护人权可以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预”。
在国际人权领域各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各国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对话与合作,求同存异;反对对抗,反对将人权概念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反对人权问题上的歧视,反对双重标准,反对强加于人。
西方国家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领域,一个或几个国家可以对世界上其他“侵犯人权”的国家施压或进行干涉。
在人权与和平、发展的关系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两大主题,是促进人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和平得到维护,发展得以实现,人权才能得到切实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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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人权 ,一个人有责任 不仅 为自己本 展 的历史沿革 “ 求人权和公民权 ” , 。” 因此 普遍认 为 人 类型的 宪法 性法律 的国家。 1 1 年 的 25
世界各国之有成文宪法 ,以美国为 }
权的内涵 一般包括应然权 利,实然权利 择的宪政之路也不尽相同。
力。 然而美国所谓人权主要是保护资产 l
和实有权利等三个方面。马克思 曾这样
人 ,而且 为每 一 个 履 行 自己 义务 的人 要
二 、西方四国与我国人权及宪政发 阶级特权。 其表现从美国置《 世界人权宣 f 言》 于不顾 , 国际上屡屡践踏人权原则 1 在
权是指以自然的人为基础,社会的人为 《 自由大宪章》 矛头直指封建王权 , 最先, 确立 而欧洲各国之有成文宪法, 又以法 l 本质,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水平 的人权原则对后世影响深远。 人身保护 《 国为最先。 18 年法国颁布法国历史 { } 9 7 决定的,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和应该享 法》《 、权利法案》《 、王位继承法》等宪法 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人权宣言》 且成为 l
的 比较 研 究 中可 以发 现 , 须按 照 人 权 计 划 的要 求 , 过 大力 实施 人 权 计 划 , 断 完 善 宪政 建 设 才 能 实 现人 权 事 业 的全 面发 展 。 必 通 不
【 关键词】 人权 ; 人权计划 ; 宪法 ; 宪政
20 0 9年 , 国发 表 《 权计 划 》 我 人 。这 权 保 障 的结 果 。 不成 文 宪 法 国家 中 , 在 人 宣言 》 的表 述 中不 难 发 现 洛克 的 “ 中 自然
“ 主权在民” 等理论。从 18 年到 17 I 79 80 年第三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法国政体始 I 终在共和制、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中摇 i 摆不定。期间的多部宪法对人权的发展 f 和保护也起伏不停。 85 1 7 年法国宪法是 ; “ - 革命6法国” 1制度的法国” 4 ] 和“ 日 妥协的 』
有的权利。 性 法 律 文件 标 志着 英 国宪 法 的产 生 。 1 9 年 宪法的总序言。 71 其思想依然源于 j
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是资本主义 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商品经 济的不断发展,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完 善,现代社会已 经发展进入到一个民主 自由的社会。人权的发展和保障的程度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宪政国家内部民主 运作的方式。 因此, 民主是宪政实施的政
治和思想基础,人权保障是宪政实施的 终极目 标。人权的发展是宪政建设的结 果,宪政建设的发展是人权发展的宪政 反映。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 内 人权内 容, 容的发 展和完善也影响 着 宪法的变迁。 实践证明, 人权、 宪政、 宪法 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统一体,人权的发 展是宪 政进步和贯 彻宪 法、 落实各项 人
中国与西方四国人权及宪政发 展的 比较研究
蒋 睿 于 游
( 武警 医学院 中国天津 3 :]0 9年, 摘  ̄ 20 我国发表《 国家人权行动计 划( O 二 0九一 二 0— 0年)( 》 以下简称《 人权计划》 。通过我国与西方主要 国家人权和 宪政发展 )
11 98年和 12 9 8的 《 民参政法》 国 及 1 8世纪启蒙运动中提出的” 天赋人权” I 、
14 年和 ’6 年的《 98 99 人民代表法》 是人 民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结果。13 年《 9 t 威 斯敏斯特法》 则是世界人权发展, 重新规 定英国与原殖民地关系的法律。 0 2 世纪 中叶后, 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 英国适应 国际人保护发展,制定 了 《 欧洲共同体
课题。
一
定高 度上 通过 法律 形式 表现 的历史 过 1 7 7 6年的《 独立宣言》 文和 1 8 全 7 7年宪
人权 的概 念 及 其 与 宪政 发 展 的 程 。 宪政 的 发 展 和 产 生 宪政 的经 济 政 治 法及 其 修 正 案 中广 泛 的 使 用 了 “ 利 ” 权
社 会等 条 件 密 切 相 关 ,所 以西 方各 国 人 (i t与 “ 力 ” p we ) 个 词 , 含 rh ) 权 g ( o r两 且
、
关系
人权 是现 代 法 的 基 本 价值 之一 。 人 权 发展 及 本 国 自身 的特 点决 定 了各 国 选 义都 很 明 确 人 民 享 有权 利 , 府行 使 权 政
一
举 措 将 对我 国人 权 事 业 及 宪 政发 展 产 权 的 宪 法 的表 现 形 式 包 括 宪 法 性 法 律 , 权 利 说 ”对 美 国 的 建 国者 们 产 生 了 极其
生重 大 影 响。 大 力加 强 国 内 外 人权 与 宪 宪 法惯 例 , 宪法 判 例 等 。 成 文 宪 法 国家 重要 的影 响 。 7 7年 通 过 的《 邦条 例 》 在 17 联 政发 展 关 系 的 比较 研 究 ,深 入 探讨 如 何 中 ,人权 规 划 通 过 国 家 规 划 的形 式发 布 在 美 国 独 立 初 期 曾起 过 临 时 宪 法 的作 贯彻 实 施 人权 规 划 ,对 于 进 一 步推 动 法 出 来 必然 是 宪政 、宪 法 发 展 到一 定 程 度 用 。 7 7年 美 国 宪 法使 美 国从 松 散 的 邦 18 治 国 家 建 设具 有 十 分 重 大 的 意 义 ,这 也 的 必然 产 物 。 此 , 因 人权 规 划 的 颁布 实 施 联 制 演 进 到 统 一 的联 邦 制 ,为 促 进 资本 是 广 大 法 学理 论 工 作 者 必 须 回答 的重 大 是 宪政 发展 到 一 定 程 度 ,人权 发展 到 一 主 义 发 展 起 了不 可 磨 灭 的 作 用 。 美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