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专项预算与管理

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 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 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
A B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科技项目预算的主要内容
直接费用)
项目 内容 备注
设备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 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技项目预算的主要内容
间接费用续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 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市5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市50—100万,不超过2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市100万以上,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 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 基础上,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 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 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 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 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2〕254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的要求,为切实组织好我市2023年申报推荐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组织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在苏部(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以江苏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名单为准)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审核推荐,审核推荐的项目数不超过4项;部(省)属院所申报的项目由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内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审核推荐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苏州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审核推荐的项目数不超过10项。
3.各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含省级以上高新区)项目的组织和受理工作、申报资格和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严格把关,并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将排序推荐汇总表(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市科技服务中心。
4.申报单位在提交正式申报材料及《项目附件审查表》时,需同时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送(网址:/)。
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
5.因苏州市科技局审核推荐项目数不超过10项,且今年申报截止时间较往年大幅提前,请各市、区科技局及时了解辖区内项目申报情况,并于2022年12月20日(周二)前与局政策法规处对接。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精选20篇)

资⾦管理制度规定(精选20篇)资⾦管理制度规定 在⽇新⽉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就是在⼈类社会当中⼈们⾏为的准则。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是⼩编帮⼤家整理的资⾦管理制度规定(精选20篇),欢迎⼤家分享。
资⾦管理制度规定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公司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安全,提⾼货币资⾦使⽤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筹资性资⾦、经营性资⾦。
1、投资性资⾦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的收⼊与⽀出; 2、融资性资⾦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缺额,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或归还的资⾦等; 3、经营资⾦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收⼊与⽀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是指公司库存的现⾦,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的、尚未报销的备⽤⾦。
2、银⾏存款,是指公司存⼊银⾏和其他⾦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汇票存款、银⾏本票存款、信⽤卡存款、信⽤证保证⾦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以及其他包括⼈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货币资⾦实⾏预算管理。
公司负责⼈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
第⼆章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为提⾼内部资⾦使⽤效率,降低资⾦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合并范围内的母⼦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公司之间的资⾦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付资⾦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江苏省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提供实施指南,旨在帮助企业理解政策要求并正确申请和使用资金。
一、资金管理目的与原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目的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业高效以及风险可控。
二、资金申请与评审流程1. 资金申请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的申请。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要根据要求填写资金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金需求及用途等内容。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项目计划书等。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2. 资金评审流程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经过资金评审程序,以确定资金的拨付情况。
评审流程包括:•初步评审: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专家评审:通过邀请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技术水平、创新性等。
•终审决策:根据初步评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金拨付项目,并报经相关部门审议决策。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1. 资金使用范围•技术研发与创新项目:包括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专利申请等。
•人才培养与培训:包括聘请高级人才、开展培训等。
•创新能力建设:包括设备购置、实验室建设等。
2. 资金管理要求•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范制定项目计划,建立项目组织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与项目进展相协调。
•资金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报告。
•资金归集与使用支出:确保资金能够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或滥用资金。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科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科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创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县区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创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1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会同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和健全科创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3.组织科创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有关要求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科创资金决算;4.会同市科技局对科创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科技局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评价;5.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性角度,监督科创资金相关评审和具体分配,对科创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6.监督科创资金信息公开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 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科创资金管理办法;2. 研究制定和健全科创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科创资金申报指南;3. 编制科创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执行已批复的科创资金预算,保障科创资金预算执行进度;4. 受理相关单位的科创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审定科创资金申报材料并组织项目验收;5. 负责编制科创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科创资—2 —金实施绩效评价;6.对科创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科创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科创资金使用情况;7. 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科创资金信息公开工作;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苏科高[2009]68号、苏财科字[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高〔2009〕68号苏财科字〔2009〕25号)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任务,根据《关于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精神,现将《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市科技局、财政局联系。
附件: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加强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衔接和配套,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由制造型向技术创新型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设立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市创新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市创新资金年度项目指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审议,合同(责任书)签订,验收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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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推动苏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号)的要求,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安排,保证重点;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专款专用,实行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并要做好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五条市委宣传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论证和跟踪管理;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预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规程,负责项目实施单位的跟踪检查;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第八条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会同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专项资金决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五)协助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委宣传部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及普及;
(二)群众文化活动和文化惠民工程;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
(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
(五)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宣传文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奖励;
(八)全市理论教育和社会宣传;
(九)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
(十)扫黄打非工作和文化市场管理;
(十一)其他宣传文化发展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正常办公支出、
行政后勤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可采取引导、扶持、奖励等多种办法。
第十三条每年月底前,各支出单位、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提出项目和预算,报市委宣传部。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宣传文化事业重点工作要求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和预算进行论证,综合论证意见提出年度项目安排、预算计划和绩效目标,报市委宣传文化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委宣传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体安排。
第十四条市委宣传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编制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对市委宣传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审定,报市人代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市委宣传部需在每年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并报市委宣传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预算应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
批准的项目内容,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变动。
项目调整后应相应调整该项目的有关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单位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核算,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一般应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
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可实行报账制等方式,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拨付效率。
第二十二条预算年度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财务决算报表向市委宣传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报告,并抄送审计、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同时录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已批准安排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
内仍未按规定实施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经批准后统筹调整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委宣传部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内开展绩效跟踪,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本着服务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严格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市、区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备案。
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原《苏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科字〔〕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