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设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关于抓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拟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安排与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4、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1)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遵循的原则:1、属地承担原则。
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根据谁主管谁承担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承担落实治理措施。
2、分级管理原则。
一般安全隐患,由队组承担人或有关人员立刻安排整顿、整治。
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与整顿、整治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治理方案;3、四定整顿、整治原则。
对隐患的排查、整顿、整治、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
措施包括:(1)治理的目标与任务;(2)采取的方法与措施(3)经费与物资的落实(4)承担治理的机构人员;(5)智力的时限要求;(6)安全措施与应急方案;三、事故隐患排查、整顿、整治责任:1、安全部按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与事故隐患,设立隐患排查、登记、整顿、整治、验收、销案、管理台帐,设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根据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排查责任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管理人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组织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治和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罚则第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发现安全隐患不报、漏报或者被查实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对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对隐瞒、伪造、篡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或者关闭整顿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并报煤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监部门所有。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煤矿企业的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职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试行)为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组长:史红邈王彦凯常务副组长:权红星副组长:黄勇常中昱刘东伟刘静张显清闫震王志坚成员:各专业副总、各科室及队组负责人领导组下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处副处长担任。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一)总经理1、总经理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组织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每月组织分管副总经理、专业副总及安全、生产、调度、通风、抽采、机电、自动化、地测等业务科室、各队组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4、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上月事故隐患的分布、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提出消除事故隐患出现的措施。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
6、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7、督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党委书记1、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与总经理共同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安全副总经理1、协助总经理、党委书记开展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年度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
3、协助总经理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事故隐患月度排查工作方案。
4、负责监督检查各级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每旬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部门及领导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四)生产副总经理1、负责采掘工程、顶板管理、辅助运输和调度应急等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工作。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马道头煤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条安监站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
第四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负责人、科室、区队、班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并对相应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整改、验收、督办的责任单位(部门)、人员,台账、记录相一致。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两个计划同时下发同时落实,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范围、内容和排查周期。
排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即全覆盖)。
第八条排查周期:1、董事长(总经理)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2、公司各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各区(队)、项目部每周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公司各职能部门、区队每天要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5、各单位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九条登记上报。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逐项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它上级的各类检查隐患也要登记在台账内。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全矿的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制订制度。
第二条每月3号前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要认真全面,分工要细、责任明确。
第三条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各业务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矿井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皆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它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五条技术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措施),并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资金、责任人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监部负责监督重大隐患排查制订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订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将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或排查出未采取措施治理的,要逐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第二条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治理、监控领导小组组长:主席副组长: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指导、监督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全检查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
各科室、班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隐患分级治理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由于其他因素,物质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宝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完成)

宝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奖罚制度一、目的和内容为了建立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国泰宝华煤业全体员工三、职责(一)、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副矿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科、矿领导报告。
(三)、井口安全工作站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四)、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五)、财务科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六)生产技术科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安全隐患(一)、安全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1、一般隐患(B 级或C 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隐患(A 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一)组织机构、1、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正文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

正文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随着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频发,为了提高对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建立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建立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煤矿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将治理情况及时通报,并对各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
2.排查治理的范围:包括煤矿的设备、设施、操作、管理等各个环节,全面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排查治理的方法:采用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专业的检测机构和安全监管机构组成的专项排查组进行。
4.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煤矿的安全设施完善情况、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等。
5.排查治理的目标:通过排查治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全面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控制煤矿事故发生。
6.排查治理的要求:要求各级煤矿企业主动组织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工作要细致入微,一丝不苟,治理要及时、果断,确保安全督查的实施。
三、制度的实施与运行1.各级煤矿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2.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3.排查治理工作要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档案。
4.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通报排查治理的情况和统计分析结果,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5.煤矿企业要定期向上级安全监管机构上报排查治理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制度的效果与展望通过建立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可以实现对煤矿事故隐患的全面排查和治理,发现和解决潜在危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分析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数据,可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不断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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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系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受自然灾害威胁,装备、设施、装臵、现场条件的缺陷,制度、措施的不健全、不落实,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因素。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是指难度大,矿处解决不了,需由煤业公司、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B级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需由矿处解决的事故隐患;C级是由区队(车间、工段)、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事故隐患。
增加省局文件内容。
第四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负责;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各级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管理;各级安全监察
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第二章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确认及上报。
各矿处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对B、C级隐患可直接确认,对A级事故隐患要提出确认意见,于每月25日前报公司。
公司确认后于每月30日前做出批复。
公司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A级、B级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报集团公司。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八条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编制。
需要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事故隐患报表按统一格式,一式8份上报(样表附后)。
各矿处经安全第一责任者,省内能化公司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若未排查出事故隐患,要在报表上注明,经矿处安全第一责任者,省内能化公司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上报。
第三章隐患治理及验收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队(车间、工段)、业务部门负责落实;A、B级事故隐患治理由矿处实施;公司负责A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监督。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逐级上报销号。
C级、B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由各矿处负责组织;A 级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工作由公司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负责组
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实行跟踪管理。
公司及矿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治理结果等,公司、矿处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季度未完成项可递延至下季度,继续按事故隐患管理。
但必须说明原因,有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各级组织和个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不按期排查治理、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537— 5382733 ;5386329。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事故隐患排查表
2.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
附表一:
事故隐患排查表
矿(处)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填报人:
4
附表二:
××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样表为A3)
批准人:总工程师:制表人:注:1. 上季度未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仍需填报;
2. 各专业公司必须于季末25日前报出;
3. 未排查出事故隐患,在备注栏注明,按时报出;
4. 本报表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