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20170412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6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设立的投资项目代办帮办中心(以下称“总接件中心”)组织开展的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办帮办服务”主要是指在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对市、县(区)重点推进的投资项目,可委托总接件中心代办全部或部分手续。
此外,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建立代办帮办服务点,群众能自己办的,强化帮办服务;群众不能自己办的,提供免费代办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第四条代办帮办服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自愿。
投资者可自愿委托办理审批事项代办帮办服务,并签订委托代办帮办协议。
无偿。
为投资者提供申报咨询、业务指导等无偿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帮办无偿服务。
高效。
为投资者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合理规划审批办理路径,积极对接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代办帮办服务。
联动。
在市、县(区)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代办帮办服务网络。
合规。
代办帮办事项要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6篇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6篇第1篇示例: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是对公司债券发行进行法律审查和尽职调查的重要工作。
通过对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梳理和检查,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发行人了解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项,保障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2. 公司章程和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和董事会情况等;3. 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公司近期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信息。
二、债券发行情况1. 债券发行计划、用途及额度等相关信息;2. 债券发行方式、期限、利率等发行条款;3. 债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主要参与方情况。
三、法律意见书内容1. 法律意见书主体部分是否充分、准确地概述了法律问题和公司承诺事项;2. 法律意见书中是否包含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债券发行文件等相关法律依据;3. 法律意见书所述法律意见是否清晰、准确,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相关法律文件1. 债券发行文件、债券承销协议、债券承销商委托协议等相关合同文件;2.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3. 债券评级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外部文件。
五、法律审查结论1. 公司债券发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债券发行文件的规定;2. 债券发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是否得到合理解决和披露;3. 法律审查人员对公司债券发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对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进行审查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确保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
要注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高公司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促进企业融资的平稳进行。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健全和完善,对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要点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发行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内容均严格引述自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且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的职责,在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和评估之后,我们很高兴向您提供以下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1. 概述根据我们的了解,贵公司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公司债券是一种形式各异的金融工具,而且它们将受到各种法律和监管的约束。
2. 适用法律首先,我们必须确认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拟向国内投资者发行债券。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来评估这次发行是否合法。
我们建议您参考《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
3. 上市若贵公司打算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您需要进一步考虑《证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具体法规的要求。
这些法规包括提交上市申请、报备相关资料以及遵守披露义务等。
4. 评级在考虑公司债券发行之前,您需要考虑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将评估贵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债券的风险等级。
在中国,通常使用的评级机构有中诚信国际评级有限公司、大华综合评级有限公司等。
5. 发行文件贵公司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发行文件,如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这些文件在向投资者介绍债券发行的过程、用途、风险等方面非常重要。
我们建议您尽早准备这些文件,并且确保其中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风险管理贵公司还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债券发行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的金融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您的资金筹集目标得以实现。
7. 法律责任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贵公司在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时,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贵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以上是我们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
我们建议您咨询一位资深律师,以确保您的决策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17]125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17〕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六个一”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17〕122号)精神,现就全面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体制,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原则,聚焦“审批难、评审多”,打造集约评审服务机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创优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区域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梳理区域范围内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审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区域评审、信用承诺和“多评合一”等集约评审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和压缩各种评估评审,全面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所有评估事项控制在40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降低投资创业成本,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基本原则1. 清单管理。
全面梳理并公布评估评审事项清单,明确审批部门、办理要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宿迁市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度国企国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宿迁市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度国企国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宿政发[2018]28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4
【实施日期】2018.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度国企国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宿政发〔201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
2017年,各地、各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创新,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有力促进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决定对在2017年度国资国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宿迁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先进单位和沈劲松等36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全面小康新宿迁作出新贡献。
附件:2017年度国企国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宿府法〔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
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形成了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审批职权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审批职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宿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赋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审批职权的通知宿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精神,结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经开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需要及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承接能力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赋予市经开区管委会部分审批职权。
现就授权项目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授权项目1. 城市园林(道路)挖掘、损坏、占用许可;2. 建筑(含市政)工程施工许可(限工业项目、市政项目、建筑装饰装修、拆除工程);3. 燃气经营许可(停、歇业许可);4. 排污许可及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交换审批;7.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国省干道除外);8. 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9. 在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10. 全区性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以及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明晰行使主体市经开区管委会系市政府派出机构,依据《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行使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等职权,相关授权职能可相对集中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审批、区事区办”。
以上权限涉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的10项职权,自2016年1月15日起由市经开区管委会行使。
三、强化监督指导市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项目承接工作,完善综合执法机构、便民服务机构和其他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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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关于2017 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目录声明和承诺.............................................................................................................. -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 13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7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 30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 31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 32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3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3 - 十五、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4 - 十六、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 34 -十七、关于国发[2014]43 号文及《若干意见的函》所涉要点说明........... - 37 -十八、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 39 -十九、本次发行的财务审计................................................................................ - 39 -二十、本次发行的承销........................................................................................ - 39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 40 -二十二、结论意见................................................................................................ - 41 -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关于2017 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根据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简称“发行人”)与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企业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以下“本所律师”均指法律意见书签名律师及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2017 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简称“本期债券”或“本次发行”)之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债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声明和承诺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发改财金[2008]7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发改办财经[2012]3451 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国发[2014]43 号文”)、《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简称“《若干意见的函》”)、《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简称“发改办财金[2015]1327 号文”)、《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简称“发改办财金[2015]3127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2017 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改委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核查了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相关材料。
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如实提供本期债券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6、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7、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下列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潜在不合理法律风险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
正文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2016 年3 月7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 亿元(含12 亿元),期限不超过7 年(含7 年)的企业债券。
(二)2016 年5 月10 日,发行人出资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身系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简称“宿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出具《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宿开管[2016]57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 亿元(含12 亿元),期限不超过7 年(含7 年)。
(三)2016 年12 月30 日,国家发改委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393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不超过12 亿元,债券期限为7 年。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的有权机构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2、发行人董事会、出资人所作决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合法有效;3、本期债券的发行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持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主要公司登记事项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040158686名称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住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高玉华注册资本220000 万元人民币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资;农村土地整治、复垦;资产管理;商业贸易;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水利工程施工、水环境治理;光伏发电设备的技术研究及开发;光伏电力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电力项目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及大、中型光伏并网电站、小型并网离网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建设一体化项目咨询、设计、系统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