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08年5月,袁光荣将位于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上北洲的一幢旧房子承包给温炳光承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程采取旧房由温炳光负责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温炳光所有,工具自带。
事后,温炳光雇佣了包括吴祥寿在内的四人做工。
2008年5月18日,在做工的过程中,吴祥寿不慎被即将要拆除的旧墙压倒,造成下身瘫痪的严重后果,而且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事发后袁光荣、温炳光对双方与吴祥寿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发生争执,互相推脱责任,无奈,吴家人一纸诉状将双方告上法庭。
分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吴祥寿与袁光荣是雇佣关系,对吴祥寿的伤应当由袁光荣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吴祥寿与袁光荣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袁光荣仅与温炳光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而吴祥寿与温炳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要界定本案中袁光荣、吴祥寿与温炳光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涵义。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规定,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商业和劳动法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关系。
虽然它们都涉及一方在一定条件下提供劳动或服务,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很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对比,通过案例来展现它们的不同之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
承揽关系是指一方(承揽人)为他人提供劳务或服务,并按双方协议的约定获得报酬的一种合同关系。
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支付工资,雇工提供劳动和技能的合同关系。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报酬的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两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不同之处。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有一家小型设计公司,并且经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设计工作。
一天,他接到了一位客户的委托,要求他设计一张宣传海报并交付原稿。
双方商定了设计费用和交付时间,并签订了设计合同。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小明如期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将原稿交付给了客户。
客户对他的工作非常满意,于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了设计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客户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关系。
因为小明是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工作,并按照双方协议获得了报酬。
案例二:小红是一家公司的雇员,她在公司担任市场部的销售代表。
公司向她提供了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另外,公司还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她的工资。
小红在公司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销售任务。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
因为公司作为雇主支付小红工资,而小红在公司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和指导。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不同之处。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为他人提供劳务或服务,并按照双方协议获得报酬;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支付工资,雇员提供劳动和技能,并且在工作期间受雇主的指导和管理。
除了在合同关系上的不同之外,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2.案例分析:胡某死亡事件3.判决结果及其依据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判断标准5.总结正文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劳动力使用和劳动报酬支付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雇员在雇主的指挥和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动,雇主支付给雇员相应的报酬。
二、案例分析:胡某死亡事件在某建筑工地,胡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这个案例中,胡某与其他两人共同承揽了工程,因此需要分析胡某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判决结果及其依据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胡某与其他两人构成共同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根据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胡某的死亡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除非能够证明他有过错。
由于胡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根据过错程度,胡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吴某、黄某作为共同承揽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判断标准判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
3.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
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篇1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它们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以最近发生的一宗案例为例,我们来深入探讨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一位技术工程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该工程师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突然解除了与该工程师的合同,并拒绝支付其工资。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工程师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和相关赔偿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劳动关系性质的争议,即该合同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享有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是指独立个体或组织为实现特定目标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定工作的内容和报酬,但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而委托人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完成特定的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有约定,但承揽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该合同的性质:1. 独立性和自主性: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的指导和管理权,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不能对承揽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指导。
在该案例中,公司是否有权对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点之一。
2. 劳动力和劳务提供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
在该案例中,工程师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为公司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还是仅仅是为公司提供特定的劳务需进一步审查。
3. 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一般是按照时薪或月薪等固定方式支付,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或者质量来支付。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案例1:承揽关系vs 雇佣关系
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程序员,他正在考虑与一家科技公司合作。
案例说明:
1. 承揽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个合同,作为一个独立承包商,他将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
他拥有自己的工作空间和工具,并且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方式上有较大的自由度。
小明负责管理自己的工作和收入,并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
2. 雇佣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聘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
作为员工,他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方式来完成工作,并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小明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和保险,并且薪酬由公司直接支付。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1. 管理自由度: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完成工作,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2.薪酬和税务: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的收入来自于与公司达成的合同金额,并且
他需要自行负责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直接支付小明的薪水,并负责扣除税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3. 福利和保险: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需要自行购买保险和福利计划。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通常会为员工提供福利和保险。
结论: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工作方式、责任和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作为独立承包商负责与公司合作的服务,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作为公司的员工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系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没有身份上的约束。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订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意义在于律师实务中存在一些边际案件,不易区分。
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应深入探讨两者的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应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五、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性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这些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在学理称为“控制标准”,第二、三、四这3个标准称为“契约形态标准”,第五个标准称为“组织标准”。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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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雇佣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雇佣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什么区别?雇佣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和承包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虽然它们都涉及劳动关系和工作,但在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要求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目的:1. 雇佣合同的目的是雇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聘请一名员工来为其提供劳动力。
雇主在雇佣合同中提供指导、监督和控制员工的工作内容和方式,并享有雇佣员工以实现其业务目标的权利。
2. 承包合同的目的是承包商以商业形式向委托方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务。
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中承担完成特定工作的责任,而委托方则根据合同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权利义务:1. 雇佣合同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主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解雇员工,并负有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权益和支付工资的责任。
雇员则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并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2. 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和委托方之间也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时间和成本要求完成工作,并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方则有权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法律要求:1. 雇佣关系受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雇佣合同中,雇主需要遵守劳动法关于雇佣员工的规定,并支付法定的最低工资、提供工作条件和健康保险等福利。
2. 承包关系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
承包商和委托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守相关行业的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雇佣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要求方面的不同。
雇佣合同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强调雇主对员工的指导和控制;而承包合同涉及承包商与委托方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注重完成特定工作的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对于确保合同关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夏雨#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摘要)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有着不一样的法律定义和特征*但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二者之间往往容易发生混淆+本文根据对金桥花园一案的分析*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和甄别方式作一浅析+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劳动,损失赔偿中图分类号)-.%/0$文献标识码)1文章编号)&$2/3%245#%’’$(’&3’’/’3’/一6问题提出案情)原告骆玉芳6刘金凤6刘兴清6贾三玉诉被告张开福6李玉芝一案)被告方有一空调因搬新房需要从旧房转移至新房重新安装*故通过原购买空调的商家找安装人员*该商家介绍张晓彬为被告安装空调+张晓彬在主动与被告联系并谈好价钱为2’元后*就自己联系无安装空调上岗证的#原告骆玉芳之夫6刘金凤之父6刘兴清6贾三玉之子(刘宗明*然后二人自带工具和其他装备于%’’7年&&月&%号一起前往被告家+该二人一起将被告&04匹的奥克斯空调从原住房移安到金桥花园$栋5楼%5号住房内+张晓彬和刘宗明在先安好空调内机后*在安装外机的过程中*刘宗明拴好自带的安全绳下到外阳台安装外机时*安全绳的另一头未予固定*而由张晓彬用手拉住*张晓彬又将空调用绳向下放时*因绳子断裂*在混乱中致刘宗明与空调机一起从5楼坠落地上*至刘宗明当场死亡+事故后数日*张晓彬逃脱刘宗明家人的看管*潜逃至今*不知下落+裁判要点)%’’4年&月2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游仙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刘宗明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劳动服务关系+死者刘宗明是在为被告移安空调机劳动过程中不慎从5楼坠落地上而死亡*作为被告与死者之间形成的雇佣劳动服务关系*被告既是雇主又是受益人应依法对被雇佣人的人身安全承担民事责任*而死者刘宗明忽视安全*在从事高空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未将保险绳的另一头固定*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告对雇请的空调机安装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前没有审查其是否有上岗证和是否受买空调机单位的指派接受安装空调*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判定被告承担7’8的民事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所请求的金额的7’8即/’5&’元人民币+争执焦点)死者与被告之间成立的到底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9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完全不同+二6雇佣合同的界定#一(雇佣合同的概念及相关国家规定雇佣合同英文称之为:;<=>?;:?@A B<C?B*即罗马法典的佣工契约*传统上称为雇主和雇工的合同*现在称之为雇佣合同+雇佣合同*虽然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6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但其它大陆法系一般对雇佣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例如D法国民法典E*D德国民法典E*D中华民国民法典E#现台湾地区(+另外*英美法系的其它的成文法对雇佣合同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实际上*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E中*曾专设雇佣合同一章*但是在最后通过的D合同法E中却删掉这一章+对此*梁慧星先生曾做出这样的评论)F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佣合同一章被删掉*是最令人惋惜的G+现在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又再对雇佣合同专门设一章*该草案合同编第&4章第/’&条规定)F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G #二(雇佣合同的特征根据各国关于雇佣合同的不同定义和我国司法实务所根据的法理来看*雇佣合同所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6主体的特殊性和从属性+雇佣合同的主体除了法人6社会团体外*主要是自然人*且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彼此不是独立的+%6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非职业化的劳动关系+/6合同规定的自主性+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具有较大的自主协商的余地#除非雇佣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的解除$支付工资的形式等%&$合同形式的随意性%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雇佣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工的生产$劳动条件是由雇主提供的#并由雇主安排#指挥主导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因而实行无过错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工的民事权益#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但现实生活中#雇佣合同易与承揽合同等发生混淆%但确定一个雇佣合同的主要标准是(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雇佣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成的雇佣合同#则看是否事实上存在雇佣关系%最关键的是看雇主是否指挥和控制雇员的行为%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雇主享有对雇员发号施令的权力#并且这种命令和指导是关于这些雇员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或指导的话#则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英美法系对此的界定标准较为具体和综合#包括(报酬的给付是以工作时间还是以工作效果为标准#工作时间$地点$进度是否由劳务提供者自己制定)工作的工具$设备由谁提供#发放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主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该认定方式也被中国法律界作为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界定雇佣合同的标准%通过以上关于雇佣合同的法律定义#法律特征及界定方式的表述看#金桥花园案中的移装空调根本不属于雇佣合同#因为(*$死者所提供的劳务并不是按时计件的#而是以交付把空调安装好这一劳动成果的%+$被告方对死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即被告方对死者的劳动过程中既无指导和控制之实#也不提供劳动所需的工具%,$被告方和死者商定的报酬给付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而不是按时给付%因而综合以上的因素#金桥花园案中空调移机完全不属于雇佣合同的范围%三$承揽合同的界定-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相关国家规定承揽合同是较为古老的合同种类#出现于手工业发达的中世纪#罗马法将承揽关系纳入租赁合同范畴中%依罗马法的分类#租赁分为物的租赁$劳务租赁$工作物租赁%前二者分别为现代法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和雇佣合同#而工作物租赁是指承揽人应制作人要求从事工作#完成指定工作成果的合同%/法国民法典0就沿用了罗马法的体例#将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在租赁契约之中#该法*1**条就规定#为完成一定工程的合同为租赁%直至/德国民法典0#承揽才脱离租赁#成为典型合同%/德国民法典0第2,*条规定(-*.根承揽合同#承揽人负有完成所许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负有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义务%-+.承揽契约的标的#得为制作或变更的物体或另一件通过劳动或劳务给付而产生的成果#后来的/意大利民法典0*2’’条规定(承揽是指一方以必要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其经营风险#交付成果或提供服务从而获得金钱对价的契约%-二.承揽合同的特征我国的/合同法0就借鉴了大陆法系关于承揽合同的惯例规定#并承袭了原来立法和理论模式#设计了承揽合同的规则%承揽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承揽人通过其劳动完成的工作成果#即定作人最后获得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劳动成果#而非承揽人工作的过程和劳务本身#这是与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承揽人应行自承担风险损失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技术$设备$能力等等配合条件和承揽人能够完成的工作来选择承揽人#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揽人工作条件和技能#而非一般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定作人所最终需要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应承担取得该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对标的往往具有特定的要求#承揽人必须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这决定了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上具有特殊性的工作成果%此外#承揽合同还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四$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方式从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法律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给付劳务的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给付劳动者#侧重于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以给付劳务为手段#取得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为目的%+$选择相对方的条件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雇员则是以劳动报酬为选择标准%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择承揽方是根据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作为选择标准%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并获得预期利益来订立合同%,$双方地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相对于雇主处于被指挥$被掌控的从属地位#受雇人的一切活动须以雇主的同意和指示为准%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相对于定作人处于独立的平等地位#承揽人对工作安排享有完全自主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报酬给付方式与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一经确定#则以时间的延续而获得#在单位时间内的报酬是相对稳定的#不会有亏损危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承揽的技能$生产规模或原材料价格等多面因素确定#其报酬是以完成的成果为标准#一次性给付%’$风险承担式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是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导致的损失#均由雇主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根本不涉及定作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是否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性质的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物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连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还是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是直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雇佣合同#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根据此判断标准#在金桥花园案中被告与死者刘宗明等二人协商达成口头劳动协议后#即站在一旁根本未参与空调的安装#而原告二人利用自带的工具#拆除空调并转运至金桥花园#再行安装#不受被告的控制和支配$且双方约定空调安装完毕后#被告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人劳动报酬/0元#这是一次性劳动#且该劳动并非被告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0条规定’1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此被告方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五)结语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对金桥花园案的判决与法无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有错误$鉴于现在社会对农村劳动力的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和缺失#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手段的欠缺#法院可以在死者家属和被告之间进行调解#出于道义和社会公平的角度让被告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但是该补偿并不是建立在违法或违约的基础之上的$参考文献’3(4江平主编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364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7758(709(7(53+4魏振瀛主编5民法364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00+年版#8-7-9-7.53,4黄越钦5劳动法新论364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0,年版#8(,,53-4寇志新5民法学3645陕西人民出版社#(77:年版# 8:,,5收稿日期’+00.9(+90/作者简介’夏雨;(7/09<#男#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0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组织变革==现代组织发展的推动力张媛(#夏颖+;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000<摘要’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组织面临着一种复杂)动态的多变性$一个组织要想更好地发展和壮大自己#就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目标)结构形式#以获得生存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组织变革是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永恒主题#只有随着外界环境不断进行变革的组织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变革和变革管理#实现真正意义的变革$为此#笔者通过对组织变革理论的阐述#分析了影响组织变革的因素)以及组织变革的动力和阻力#最后提出了当代组织变革的发展趋势$关键词’组织*变革*趋势中图分类号’?+/75+(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9+/.:;+00><0(900,+90,一)组织变革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科技信息技术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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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家住镇雄县仁和镇中学旁,2004年农历3月23日,仁和中学请刘某挖土,每天付给十五元工资。
原告在挖土时为了省力,从地埂脚将土挖空,使土自行塌落,以减少劳动时间(俗称“挖神仙土”),该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均提醒刘某这样做不安全,刘某置之不理。
3月27日,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刘某被“神仙土”砸伤,住进医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5920.30元。
2005年底,仁和中学并入坡头中学,领导随之调动,刘某受伤一事经多次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坡头中学赔偿医疗等费用70080元。
审判:
审理中,原告刘某坚持认为,其与坡头中学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被告则认为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要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的关系为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坡头中学对其雇佣人员在作业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作业中违规操作,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由坡头中学赔偿刘某35040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清楚,但划分责任不当,改判刘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由坡头中学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执焦点在于,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之所以要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因为两种合同的风险承担与责任归属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该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
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
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本案中,刘某为坡头镇仁和中学挖土,属提供一种劳务的行为,其获得的报酬也就是其提供劳动力的价值,其合同标的为挖土这一劳务行为;其提供的劳务不具有独立性,他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挖土,并接受学校的指挥管理;至于挖土的工具――锄头由刘某提供,这本身不是技术性劳务,这一工具由谁提供对合同性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挖土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技术性,如果刘某不挖,其完全可以将合同交由其他人来完成。
实际上,刘某的妻子、儿女等也参与挖土,也正说明了这一点。
综上,本案刘某与坡头中学之间属雇佣合同关系。
不难看出,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
在诉讼中,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才有利于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