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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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不当行为导
致另一方当事人权益受损,从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管辖地。

管辖地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纠纷的解决过程和结果,因此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当根据被告
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那么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就意味着,原告在起诉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管辖地。

其次,对于国际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更加复杂。

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于国际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地。

同时,我国还参加了《海牙民事和商事司法管辖协定》,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对于参加国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该协定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地。

最后,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合理选择适合的管辖地,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意在起诉时提交充分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总之,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
断总结经验,加强研究,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要。

希望在今后的承揽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承揽合同管辖

承揽合同管辖

承揽合同管辖目录承揽合同管辖 (1)引言 (1)介绍承揽合同的概念和重要性 (1)承揽合同的管辖权问题 (2)解释承揽合同的管辖权 (2)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3)管辖权的争议和解决方式 (4)承揽合同管辖权的确定 (5)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5)合同履行地的影响 (6)当事人协商和选择管辖权的方式 (6)国际承揽合同的管辖权问题 (7)国际承揽合同的特点和挑战 (7)国际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8)国际仲裁和法院管辖权的选择 (9)承揽合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 (10)诉讼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10)仲裁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11)国际司法协助和争议解决的合作机制 (11)结论 (12)总结承揽合同管辖权的重要性和影响 (12)强调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协商的重要性 (13)展望未来承揽合同管辖权问题的发展趋势 (14)引言介绍承揽合同的概念和重要性承揽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承揽合同的概念和重要性,并探讨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同意为另一方(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完成一项特定的工作,并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报酬等具体事项。

承揽合同可以涉及各种各样的工作,例如建筑工程、咨询服务、物流运输等。

承揽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承揽合同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也为受损方提供了救济的途径。

其次,承揽合同有助于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商业活动中,承揽合同规定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这有助于双方在工作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按照预期进行。

承揽合同还可以规定履行期限和报酬等具体事项,使双方在工作过程中有明确的目标和奖励机制,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承揽合同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最新

承揽合同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最新

承揽合同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最新承揽合同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最新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承揽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等事项。

一、甲方承揽乙方代理其起诉或被告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经济等各类案件。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将本协议列入重要合同范围,按照规定代理甲方案件,并应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及咨询。

三、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对方的权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四、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代理人职责,并向甲方提交关于案件进展的报告。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及咨询内容应当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除非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次承揽的案件代理权转委其他律师或协助第三方参与到本次代理案件过程中。

七、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如一方违反约定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除、履行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双方协商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承揽合同的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当涉及到承揽合同的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就成为了解决争议的重要前提。

那么,什么是承揽合同的管辖?它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确定承揽合同的管辖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还存在着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加工行为地”如何理解呢?比如说,一家工厂接受了另一家企业的委托,为其加工一批零部件。

那么,这个工厂进行零部件加工的地点,就是加工行为地。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就应当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是明确且合法有效的。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在实践中,确定承揽合同的管辖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

例如,合同中可能存在多个履行义务的地点,或者承揽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地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比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而交货地点与加工行为地不一致,那么交货地点也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地域管辖,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还可能涉及级别管辖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案件划分给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引言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甲方)将一定的原材料交付给承揽方(乙方)进行加工、处理或制造,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加工承揽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介绍其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管辖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由以下两种法院管辖: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在原告住所地的,原告可以选择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交至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加工或承揽工作的实际地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地点即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除了合同法的管辖规定外,还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的适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那么损失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如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住所地的便利性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时,原告可以省去长途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以更方便地调取证据、提供证人等。

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

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

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完成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的合同。

一般包括工作或服务的范围、完成期限、报酬等方面的内容。

承揽合同是商业合同的一种,通常适用于各种服务类型的业务领域,如建筑、工程、金融、投资等。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一方以某种方式提起诉讼时,另一方所提供的管辖权的地方或法院产生异议的情况。

异议方所持有的主张是法院对于该种诉讼的管辖权不合法或者不适当。

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解决方式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 双方协商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需要达成一致的协议,来解决管辖权分歧,并在协议中规定必要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双方无法就管辖权分歧达成协议,或者已经努力达成一致,但未能成功解决问题,则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寻求解决方案。

2.法院仲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管辖权异议问题未能解决,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按照本法院的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和仲裁。

在诉讼过程中,异议方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力图尽早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保留异议或未及时提出,则可能会被认为是默认对法院的管辖权的接受。

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和不同的法律中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在起诉前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对于其管辖权产生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接到管辖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管辖法院,并不得在已经协商或者受理的案件中以管辖权为由进行异议、或者以管辖权为由提请反诉、提出抗辩。

在实践中,当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有关管辖权时,法院会依法进行管辖裁定。

总结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应尽早进行解决,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民法典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民法典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民法典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当承揽合同出现纠纷时,确定管辖地是解决争议的重要前置程序。

《民法典》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确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时,一般遵循“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承揽合同来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一般认为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为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而加工行为通常发生在承揽人的场所。

但如果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材料交付地也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比如,如果承揽合同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等问题,可能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地。

如果承揽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多个地点,或者当事人在不同的地区有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可能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最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管辖地。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住所地、案件的复杂性等。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本合同是在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揽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开透明原则,约定合同中所列条款,共同遵守和执行。

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一、双方基本信息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委托人1. 委托人是合法的权利主体,拥有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2. 委托人须向承揽人提供实际,准确和完整的委托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

3.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4. 委托人应保证合同期间的合法性,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5. 如发生委托信息、违约等问题,委托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承揽人1. 承揽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履行承揽合同中所列明的义务与承诺。

2. 承揽人承诺对委托人的委托信息和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相关机密信息。

3. 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合理、有效的服务。

4. 如发生违约等问题,承揽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履行方式、期限1. 本合同约定期限为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2.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承揽人提供委托信息和相关资料。

3. 承揽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信息和相关资料,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违约责任1. 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向承揽人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委托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揽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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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汇总(汇编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2〕民立他字第9号 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而承揽方扬州化工厂制作产品的主要行为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应为合同履行地。

该定作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及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融安县人民法院〔2001〕融经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将案卷材料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14号 200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立经他字第8号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晋法立函第6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达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下称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

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

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确保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

请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督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附: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一、基本案情原告: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茶山乡荡南村委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传根,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以下简称宾馆筹建处)。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35号。

负责人:米光明。

1999年6月9日,康达公司(供方)与宾馆筹建处(需方)用格式合同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宾馆家私,总金额1497200元,并注明以上宾馆家具详见清单及供货时间;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为供方以火车集装箱运达需方太原车站;验收标准按供方认可图纸,如有异议在20天内解决;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

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又约定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条款。

之后宾馆筹建处向康达公司提交了施工说明及清单,并于同年7月28日签订增补协议。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康达公司按约交付宾馆筹建处家具,宾馆筹建处除预付45万元定金外,其余价款107万余元以家具质量不合格拒付。

双方协商未果,康达公司于2000年2月8日,以购销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

同年2月22日该院受理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康达公司以愿意与宾馆筹建处协商解决为由于同年4月24日申请撤诉,4月26日,该院以〔2000〕杏经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康达公司撤回起诉。

同日,宾馆筹建处作为原告以康达公司为被告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代反诉状,起诉状日期为4月21日),该院当日即向宾馆筹建处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8日向康达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

同年4月27日,康达公司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该院于4月27日即向宾馆筹建处发出《应诉通知书》、《排期开庭通知单》。

宾馆筹建处和康达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提出管辖异议。

经两地法院协调未达成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理由是:第一,合同的性质应为定作合同。

根据合同法对购销(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本案合同虽然是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格式合同纸签订,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则明确表明了该合同实质上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即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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