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慈善信托运作模式浅析
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中国慈善信托法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慈善信托的本质是公益性质。
慈善信托是以资产为基础,通过信托行为来实现慈善目的,其本质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2. 慈善信托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慈善信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的必须符合社会公益性质的要求。
3. 慈善信托的财产应当合法、公正取得。
慈善信托的财产来源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方式应当是公正合法的。
4. 慈善信托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慈善信托的资产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遵守信托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5. 慈善信托应当进行专业化管理。
慈善信托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保障慈善信托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6. 慈善信托的监管应当建立多元化监管体系。
慈善信托应当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多元化的监管体系,确保慈善信托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信托公司的公益慈善项目与社会责任

信托公司的公益慈善项目与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信托公司不仅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更是社会责任的践行者之一。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一员,信托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慈善项目,推动社会进步,履行社会责任。
本文将介绍信托公司的公益慈善项目,并探讨其所负的社会责任。
一、优化公益慈善项目信托公司通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将企业资源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发挥自身特长,为社会提供更全面、有针对性的帮助。
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可以资助教育、扶贫助困、环境保护等公益项目,并通过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项目提供支持和管理。
例如,一些信托公司设立了教育基金,通过为贫困地区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设立教育培训项目等方式,改善教育资源不平衡的问题。
二、信托公司的社会责任1. 目标定位作为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在与客户合作过程中,注重诚信和责任的落实。
信托公司应秉持社会责任的原则,在稳定金融市场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并保护客户权益,实现共赢。
同时,信托公司也应关注社会的整体福祉,通过公益慈善项目回报社会。
2. 利益相关方管理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客户、员工、社会等利益相关方保持沟通与互动,建立健全的关系。
信托公司应该重视公益慈善项目,关注社会公众的需求与利益诉求,通过项目的定向资助与管理,实现社会责任的全面履行。
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信托公司应积极关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通过引导投资、理财方向,优先支持具有环保和可持续性的产业和项目。
同时,信托公司内部也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办公、节能减排等举措,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诚信经营与合规管理信托公司应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
通过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信托公司才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托公司公益慈善项目的挑战与展望在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与困难。
首先,公益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涉及到专业知识的运用,信托公司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团队。
慈善信托,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

讼H.慈善信托,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黄明飞摘要:近年来,由于信托公司外部经济环境及监管形势的多重重压,传统信托业务的发展遭遇瓶颈,业界开拓信托制度本源价值,追求信托产品创新的发展趋势逐年凸显。
这时,慈善信托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信托回归制度本源价值的主要类型。
最初慈善信托并未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中,《信托法》仅对公益信托进行了简单的规制,虽然慈善信托可以看作公益信托的特殊类型,但是直到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 法》)的颁布,才算正式开启“慈善信托元年”。
此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于2017年出台,同时各地针对慈善信托相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
至此,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慈善信托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与此同时,信托行业多年来积累的高净值客户已相对成熟,慈善信托迎来快速发展的契机,为信托回归制度本源价值铺平了道路,,关键词:慈善信托;信托本源;信托制度一、什么是慈善信托慈善信托,顾名思义,它是以“慈善”作为信托目的的信托 业务,简单来说“慈善”是目的,而“信托”是实现“慈善”这一目 的的方法或途径。
《信托法》只对公益信托作了简单规制,并未 提及慈善信托,直到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才首次提到慈善 信托,并就什么是慈善信托明确了法律定义。
笔者结合慈善信 托的法律定义,就什么是慈善信托总结概括为:慈善信托是一 种公益信托,是由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而设立的以慈善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以慈善作为信托目 的是慈善信托的显著特点,而且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并不指向 某一特定的个体。
通过分析,慈善信托的特点也就显而易见 了。
(一)慈善信托的目的是做慈善《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具有合法合规的信 托目的,若信托目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有损 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该信托无法设立或者被认定无效。
另外,还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公益性的,而不 应是私益性的。
从《慈善法》看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与完善

从《慈善法》看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与完善作者:席朝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摘要:慈善信托是当代慈善发展的基本运作模式,是调动市场力量与社会资源参与慈善的有力工具。
本文立足于《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相关规定,对《慈善法》颁布之前慈善信托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发现《慈善法》颁布前慈善信托存在诸多问题,而《慈善法》的颁布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慈善信托。
关键词:慈善法慈善信托;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信托监察人;慈善募捐主体一、慈善信托概述信托的母国是英国,漂洋过海而来的慈善信托,将罗马法思想与东亚儒家文化相结合,衍生出与大陆法系类似但有差异的公益信托。
然而,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我国也在不断的冲突中摸索着属于自己的慈善信托。
《慈善法》中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由于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也应当满足公益信托成立所需具备的三个条件:公益目的、公共利益和绝对的公益性。
同时,相比信托的一般构成要素,慈善信托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以慈善为目的,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受益人,设立专门机关进行监管,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永久存续性等。
二、《慈善法》出台前我国慈善信托基本情况《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信托并无法律上的直接依据,与此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公益信托”,主要适用《信托法》和相关法规。
总体上来看,公益信托的制度吸引力缺失,国内完全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屈指可数。
也就是说,《慈善法》出台前我国慈善信托法律依据较少而且规定并不明确。
在具体的操作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导致了《慈善法》出台前我国慈善信托存在诸多不足:(一)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规定不明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虽对公益信托制度作出了专门规范,但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并没有确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具体落实在哪一个政府部门。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旨在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和慈善基金的社会影响力,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背景介绍、合作模式的形式与特点以及合作模式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探讨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促进作用。
一、背景介绍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核心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信托产品和服务,而慈善基金则致力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信托公司能够通过其专业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投资渠道,为慈善基金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投资管道,同时,慈善基金的社会资源和公众认可度也能够提升信托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
二、合作模式的形式与特点1. 资金捐赠与管理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将向慈善基金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并委托慈善基金进行资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
慈善基金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公益项目的筹措和开展,并在实施过程中报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能力和慈善基金的公益经验与影响力,实现双方的强强联手,更好地满足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
2. 项目合作与推广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可以共同参与公益项目的筹措、执行和推广等环节,通过合作共享资源,提高项目的效率和影响力。
信托公司可以为慈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和投资渠道,同时,慈善基金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公益项目执行的专业经验和社会认可度。
通过共同参与项目的合作,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能够相互补充、互利共赢,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3. 资源整合与合作创新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和合作创新,共同开展包括资金筹措、项目设计、执行管理和社会推广等一系列工作。
信托公司通过其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为慈善基金提供强大的支持,而慈善基金则可以利用其公众号、社交媒体等渠道将信托公司的公益事业推广给更广泛的受众。
慈善信托服务方案

慈善信托服务方案1. 背景介绍慈善信托是一种有效的公益慈善捐赠模式,它将捐赠人的资产进行信托管理,实现长期、稳定的慈善目标。
慈善信托服务旨在为捐赠人提供专业的信托管理服务,确保捐赠人的慈善意愿得到有效实施,并提供相应的财务和法律咨询。
2. 服务内容2.1 资产规划与管理我们将根据捐赠人的需求和慈善目标,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资产规划与管理服务。
我们的专业团队将对捐赠人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制定有效的资产配置方案,并进行定期的资产管理与调整,以确保捐赠人的财富最大化地支持慈善事业。
2.2 制定信托计划我们将依据捐赠人的需求和法律法规,协助其制定合适的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是信托成立的基础,它明确了信托的受益人、使用资产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信托的运作和管理规定。
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法律要求,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信托计划。
2.3 财务报表及税务筹划我们将为捐赠人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全面了解资产的运营情况和慈善事业的进展。
同时,我们将协助捐赠人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安排捐赠和资产转移的时间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合法合规地实现慈善目标。
2.4 风险控制与监测我们将协助捐赠人进行风险控制与监测,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我们的专业团队将定期对信托资产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
3. 服务流程3.1 确定捐赠目标和需求我们将与捐赠人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其慈善信托的目标和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服务方案。
3.2 资产评估与规划我们将对捐赠人的资产进行评估与分析,制定有效的资产配置和管理方案,与捐赠人共同确定资产规划。
3.3 制定信托计划我们将配合律师团队,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法律要求,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信托计划,并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条约。
3.4 资产转移与信托成立根据信托计划的要求,我们将协助捐赠人进行资产的转移和信托的成立,确保全过程的合法合规。
3.5 财务报表与税务筹划我们将定期向捐赠人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并协助捐赠人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务负担,实现慈善目标。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第四,公益目的适用近似原则。
所谓近似原则是指公益信托设立后,由于社会状况与法律制度发生变动,致使设定的公益信托目的消灭或无法达到或造成公益信托的不合法时,为使该公益信托得以继续存在所规定的制度。
《美国法律重述信托篇》第399条规定,公益信托所欲实现的公益目的,如果无法或者不能达成,在委托人有实现一般公益目的的意图时,公益信托仍然有效,此时法院须指示信托财产用于委托人所表达的一般公益目的范围内其他可实现的目的。
值得注意是,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将慈善信托剩余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不再适用“近似原则”?《信托法》之所以规定“信托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因为《信托法》已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因此,信托文件的规定不能偏离这个基本原则。
如果信托文件做出了将信托财产返还的约定,该约定应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公益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该权利者应该是为慈善目的的受益人),则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近似原则,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二、《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对公益信托的完善亮点一,《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慈善法》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公益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
《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是慈善信托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任意设立。
在《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往往犹豫于如何选择监察人、谁可以充任监察人等问题,以及怎样设立关于监察人的制度实施细则,拖延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如此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成本,可能造成信托监察人形同虚设,仅仅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设立。
慈善信托:捐赠资金与财产保值与增值的方式

慈善信托:捐赠资金与财产保值与增值的方式慈善信托是一种创新的慈善捐赠方式,它融合了传统的信托机构的理念和慈善事业的目标。
通过慈善信托,捐赠者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置于信托基金之中,由专业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以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并将投资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慈善信托的核心思想是将慈善捐赠与财产管理相结合,使捐赠者能够长期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实现慈善的可持续发展。
传统的慈善捐赠方式往往注重一次性的善举,难以实现长期的影响力。
而慈善信托的出现,可以让人们把慈善思想和行为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实现财产的最大化利用,同时还能够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慈善信托中,捐赠者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划归给信托基金,并指定受益人和受益条件。
这样一来,捐赠者就能够确保自己的捐赠资金不会被滥用或浪费,而是能够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和项目上。
信托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的实施主体,负责管理信托基金,进行投资运作,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这样一来,慈善信托不仅可以帮助捐赠者实现财产的保值与增值,还可以让他们在慈善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慈善信托的投资管理是其保值与增值的关键。
在选择信托机构时,捐赠者应该注意机构的专业能力和信誉度,确保他们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能够为信托基金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此外,捐赠者还应该关注机构是否有丰富的慈善经验和专业的慈善事业管理能力,以保证投资收益能够用于有意义且有效的慈善项目上。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提出过一个观点,即自私之心驱使着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正是这种追求个人利益的动力,推动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慈善信托可以通过将慈善事业与个人利益相结合,引导人们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慈善事业中,从而实现慈善事业和个人财富的双赢。
在慈善信托中,捐赠者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财产管理和税务优惠。
信托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独立承担捐赠者的财产管理职责,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务规划,降低捐赠者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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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慈善信托运作模式浅析
作者:龙雅思
来源:《财讯》2018年第25期
慈善信托近几年来一直是两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如2014年两会马蔚华提交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2015年两会马蔚华提交了《关于在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的提案》以及翟美卿在提案中为针对公益公益信托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业务实施细则等方面发展建言。
更为重要的是,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标志着历时11年之久的慈善立法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为中国慈善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扫清了诸多障碍。
开展慈善信托概述
(1)慈善信托的概念
根据《信托法》和《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或者公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安装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其中慈善目的涵蓋: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2)开展慈善信托的益处
根据国际的经验,慈善信托是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一大重要利器。
慈善信托不仅仅可以直接接受大众的托付,还可以帮助公益慈善基金走出闲境。
慈善信托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特色:第一,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整合平台,能够为大众与公益慈善事业塔尖一个沟通的桥梁;第二,慈善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的手段,可以实现公益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第三,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文化理念,能够培育民众参与到公益事业的意识和增加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国内开展慈善信托的背景
(1)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大力支持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财富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需要一个机制健全、运作透明、效率较高的渠道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尽管作为开展公益慈善事业重要方式之一的公益慈善基金近些年在国内比较火爆,但是由于“嫣然基金丑闻”、“中国红会郭美美事件”等让大家对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现有方式信心大减,更让大家开始酝酿新的参与路
径。
在国外已经经历多重考验的慈善信托开始逐步浮现在人们眼前。
2014年10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明确指出:要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推出更多鼓励慈善的措施。
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引导公众捐款捐物、开展志愿服务,推进慈善信托等试点。
(2)政策日趋规范和监管不断鼓励
我国2001年制定的《信托法》就已经将公益信托单独作为一章进行了系列规定。
2008年,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银监会又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8] 93号)对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细则进行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对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以及慈善信托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政策的日趋规范,为慈善信托的开展营造较好的外部环境和奠定较好的法律基础。
2014年4月,银监会印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在明确转型方向中就要求,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
此外,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监管部门的相关领导也多次鼓励发展慈善信托。
(3)践行社会责任和创新业务模式
大力开展慈善信托有助于信托公司及慈善组织,更好地推进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这对于心头公司和慈善组织而言,是其有效的践行社会责任的一大重要体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信托公司提升其行业评级和帮助慈善组织赢得更多的信任。
国内慈善信托的典型运作模式
(1)募集环节:线上线下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而《中国慈善法》并没有对慈善信托募集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照其对于慈善捐赠的规定。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若要进行公开募捐需要慈善组织取得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允许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的募集渠道。
总之,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若采取定向募集的形式,只要按照规范操作即可;而若要进行公开募集需要事先与民政部门以及银监局进行事前沟通。
(2)管理环节:合法合规运作
首先,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慈善法》的规定,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或者公益信托,应当订立慈善信托或
者公益信托文件,并报受托人所在地银监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然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否需要向所在地银监部门报备,尚没有特别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和当地银监部门事前沟通。
(3)运用环节:公益与非特定
首先,由于慈善信托的目的强调公益性,因此《信托法》和《慈善法》都要求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以及收益全部应用在公益事业上。
其次,在慈善信托强调受益人要具有不特定性,即慈善信托的设立时刻信托资金受益人不能是已经确定的对象,否则将无法享受慈善信托在税收优惠、审批效率等方面的优势。
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运用慈善信托资金,也会选定基金会或者非盈利性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管理人,进而对慈善信托的项目选择、慈善项目管理、开具捐赠专用发票等公益项目的具体实施给予支撑。
另外,随着慈善信托的到期,剩余的慈善信托资金也将根据近似性的原则,进行最初设立慈善信托指定的特定公益领域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