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林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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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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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林业活动,包括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林业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林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同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业资源的保护第一节森林资源的保护第四条国家对公益林、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森林实行保护,禁止进行乱砍乱伐和非法盗伐行为。

对于森林覆盖率较低的地区,应进行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提高森林面积和质量。

第二节木材资源的保护第五条木材资源的采伐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采伐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禁止非法采伐、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树种。

对于非法运输和销售木材的行为,应予以查处和处罚。

第六条木材进出口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林业的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一节林地的保护与恢复第七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林地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推进,提高林地的生态功能。

第八条禁止违法用地、扩大建设范围破坏林地的行为,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应予以处罚,并恢复林地原貌。

第二节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第九条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对于非法交易和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予以查处和处罚。

第十条加强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提高栖息地的生态质量,保护物种多样性与生态平衡。

第四章林业经营和管理第一节林业经营第十一条林业经营应遵守合同自由、价格自由的原则,保障经营者的权益。

对于林业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节林业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林业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

林业工作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管理工作,规范林业资源利用,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

第三条林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统一、民主、法治的原则,依据地方风土人情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森林资源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林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发展的原则,加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确保各项林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林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为企业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第七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的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评价,激励优秀人员,倒逼不良现象。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开发规模和强度,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和自然灾害。

第十一条林业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林木资源,不得采伐未经批准的林木。

第十二条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合理规划采伐规模和地点,保障资源的持续利用。

第四章技术推广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推动,提高林业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定期培训的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林业资源的管理效能。

林业系统规章制度

林业系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系统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林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林业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业系统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维护林业法律法规的权威;(二)科学合理,促进林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三)民主公开,保障林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注重实效,提高林业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林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林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政策,加强林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林地审批制度,确保林地合理利用。

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推进林业碳汇项目,鼓励发展林业碳汇产业,提高森林碳汇能力。

第七条加强湿地保护,推进湿地恢复与重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第八条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章林业项目管理第九条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林业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林业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三)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四)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林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四章林业行政执法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三)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林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保护林业合法权益。

农业经营与管理第一章 填空

农业经营与管理第一章 填空

第一章:农业概述填空1、是人类最古老、的物质生产部门,农业生产是人类有意识地利用,以获得生活所必需的实物和其他物质资料的经济活动。

是过程和过程的交织体,受和的双重制约。

2、农业是指人们利用(光热水土气等)和的生命技能生产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对象是和等具有生命的有机体。

3、农业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根据的阶段不同,人们对农业内涵的界定也有不同认识,一般来说,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种界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狭义的农业是指,主要包括生产、生产和生产等,狭义的农业管在我国20世纪年代后期至20世纪年代占统治地位,受这种农业观的影响,我国农业生产的内容与范围被逐渐缩小,被限制在甚至粮食生产上。

5、中义的农业主要包括和,涉及农、林、牧、副、渔五大生产部门,这种农业观为世界所公认,也为我国多数理论和实际工作者所接受,因而是我国长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传统农业观。

6、广义的农业是农业内容的拓展和延伸,即农业不仅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动植物生产,而且还包括产前、产后的相关活动,主张综合经营,一条龙发展,这种农业观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的。

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对广义的农业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表述方式。

(1)“十字形”农业:年由同志提出,认为农、林、牧、渔反映的是农业生产的联系,即农业,在其上还应该加上,在其下加上,形成十字形,才能称之为完整的农业。

(2)飞鸟型农业:年由同志提出,认为是鸟身;为鸟的一翼,为鸟的另一翼,为鸟头,为鸟窝。

(3)三维立体农业:年由同志提出,认为农业科描绘为三维立体结构,其中一位具有功能,另一维具有功能,第三维具有功能。

(4)三领域整体农业:年由同志提出,认为农业是包括、、三个生产领域,是整体经营的实体体系,可以说三领域整体农业实质上就是目前所提的。

由此可见,一直是农业的应有之义。

8、总的来说,是我国农业的基础,是我国农业的本体,是我国农业的未来,三者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都显示出一定局限性,因此,应该吧三者串联起来进行整体布局,统筹安排,立足于,扎根于,放眼于,实现农业的全面发展,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

林业资源管理管理制度范文

林业资源管理管理制度范文

林业资源管理管理制度范文林业资源管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业资源,提高林业生产效益,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林木的采伐、植树造林、抚育、保护、监测、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林业资源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尊重生态学、生物学、土壤学等科学规律,坚持可持续发展。

提倡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科学管理。

第四条林业资源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信息,便于社会监督。

第二章林木的采伐第五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合法、科学、精细、高效的原则,确保采伐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

第六条林木采伐应当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禁止采伐行为。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林木采伐的备案制度,及时备案采伐的数量、类型、地点等信息,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八条对于需要进行大面积、大规模采伐的林地,应当提前编制专业的采伐规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林木采伐行为应当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和采伐规划的要求进行,禁止超量采伐、非法采伐和破坏性采伐。

第十条林木采伐应当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防止采伐属性和林木及周边环境的损害。

第三章植树造林第十一条植树造林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恢复、人工更新、经济效益等原则,确保植树造林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植树造林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选择种类和数量。

第十三条植树造林活动应当优先选择本地适应性强、生长快、经济效益好的树种。

第十四条植树造林应当注重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护,适当保留或恢复地方特色植被。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循科学管理、适时补植的原则,确保造林数量和质量。

第十六条植树造林应当积极引导和组织群众参与,加强社会力量的合作和支持。

第四章抚育和保护第十七条抚育是指对林木进行修剪、整治、培育等活动,保证林木的良好生长状况。

第十八条抚育工作应当因地制宜、因树施策,根据林木病虫害、逆境环境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抚育措施。

林业智能化种植与林业资源管理方案

林业智能化种植与林业资源管理方案

林业智能化种植与林业资源管理方案第一章林业智能化种植概述 (2)1.1 智能化种植的定义与发展 (2)1.1.1 定义 (2)1.1.2 发展 (3)1.2 智能化种植在林业中的应用 (3)1.2.1 智能化监测 (3)1.2.2 智能化决策 (3)1.2.3 智能化设备 (3)1.2.4 智能化管理 (3)1.2.5 智能化服务 (3)1.2.6 智能化市场 (3)第二章林业智能化种植技术体系 (4)2.1 林业种植环境监测技术 (4)2.1.1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 (4)2.1.2 气候环境监测技术 (4)2.1.3 水分监测技术 (4)2.2 林业种植智能决策支持系统 (4)2.2.1 数据采集与处理 (4)2.2.2 模型建立 (4)2.2.3 智能决策 (5)2.3 智能化种植设备与工具 (5)2.3.1 智能施肥设备 (5)2.3.2 智能灌溉设备 (5)2.3.3 无人机 (5)第三章林业资源调查与评估 (5)3.1 林业资源调查方法 (5)3.2 林业资源评估指标体系 (6)3.3 智能化资源调查与评估技术 (6)第四章林业智能化种植模式 (6)4.1 智能化种植模式的类型与特点 (7)4.1.1 类型 (7)4.1.2 特点 (7)4.2 智能化种植模式的实施策略 (7)4.2.1 制定科学规划 (7)4.2.2 技术研发与创新 (7)4.2.3 政策扶持与推广 (7)4.2.4 人才培养与交流 (7)4.3 智能化种植模式的应用案例 (7)第五章林业智能化种植管理策略 (8)5.1 林业智能化种植管理原则 (8)5.2 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构建与应用 (8)5.2.1 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构建 (8)5.2.2 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应用 (8)5.3 林业智能化种植管理效果评价 (8)第六章林业资源保护与利用 (9)6.1 林业资源保护技术 (9)6.1.1 森林火灾防控技术 (9)6.1.2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9)6.1.3 森林资源监测技术 (9)6.2 林业资源利用策略 (9)6.2.1 优化林业产业结构 (9)6.2.2 拓展林业资源利用领域 (9)6.2.3 提高林业资源利用技术 (9)6.3 智能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 (9)6.3.1 智能化监测技术 (10)6.3.2 智能化决策支持系统 (10)6.3.3 智能化作业设备 (10)6.3.4 智能化管理平台 (10)第七章林业智能化种植与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10)7.1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概述 (10)7.2 地方政策法规实践 (11)7.3 智能化种植与资源管理政策建议 (11)第八章林业智能化种植与资源管理培训与推广 (12)8.1 培训体系构建 (12)8.2 推广策略与方法 (12)8.3 培训与推广效果评价 (13)第九章林业智能化种植与资源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 (13)9.1 国际合作现状与趋势 (13)9.2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14)9.3 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果 (14)第十章林业智能化种植与资源管理未来展望 (14)10.1 林业智能化种植发展趋势 (14)10.2 林业资源管理创新方向 (15)10.3 林业智能化种植与资源管理前景展望 (15)第一章林业智能化种植概述1.1 智能化种植的定义与发展1.1.1 定义智能化种植是指在现代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支持下,通过智能化设备和系统,对植物生长环境、生长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实现高效、精准、绿色的农业生产方式。

林草局年度工作计划

林草局年度工作计划

林草局年度工作计划第一章:绪论1.1 工作背景1.2 工作目标1.3 工作原则和方法第二章:林业管理2.1 林业资源调查与评估2.2 林业资源保护与利用2.3 林业生态恢复与建设2.4 林业病虫害防治2.5 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章:草原管理3.1 草原资源调查与评估3.2 草地质量监测3.3 草地保护与建设3.4 草原动物保护与管理3.5 草原火灾防治第四章:工作计划4.1 年度工作目标4.2 重点工作项目4.3 项目具体内容4.4 工作进度安排第五章:工作保障5.1 资金保障5.2 人员组织5.3 信息化建设5.4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六章:工作评估与反馈6.1 工作评估指标6.2 评估方法和程序6.3 工作反馈与改进第七章:工作风险与应对7.1 工作风险分析7.2 应对措施7.3 预案制定与演练第八章:总结与展望8.1 年度工作总结8.2 下年度工作展望8.3 改进措施第一章:绪论1.1 工作背景林草局是国家林业部门的重要机构,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如何科学管理和保护林业和草原资源,促进持续发展,是林草局年度工作的核心任务。

1.2 工作目标林草局的工作目标是实现国家林业和草原资源管理的规划目标和要求,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1.3 工作原则和方法林草局的工作原则是科学、公正、高效、创新。

工作方法包括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林业管理2.1 林业资源调查与评估加强林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建立完整的林业资源数据库,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2.2 林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繁育工作,提高林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2.3 林业生态恢复与建设加大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建设力度,加强对濒危植物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2.4 林业病虫害防治加强对林业病虫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加强科学研究,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或划定为国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家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单位管理。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环保性、可持续性原则,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资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生产经营,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共同参与保护国有林场的行动。

第二章国有林场所有权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统一所有制,明确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国有林场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或合作方,但必须保留国家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批准、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实行严格制度,确保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国有林场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是国有林场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采取措施保护林地、水域等资源。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预防灭绝和过度捕捞。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制定保护兽类和林木资源的相关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第四章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实行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劳动用工等制度,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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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林业资源
第一节森林资源
一、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主要结果
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9—2003年)结果,全国森林面积17490.92万hm2,森林覆盖率18.21%,活立木总蓄积136.18亿m3,森林蓄积124.56亿m3。

我国森林面积占世界的4.5%,列第5位;森林蓄积占3.2%,列第6位,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

全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林业用地面积28280.34万hm2,森林面积17278.70万hm2,活立木蓄积量132.59亿m3,森林蓄积120.98亿m3。

天然林面积11576.20万hm2,蓄积105.93亿m3;人工林面积5325.73万hm2,蓄积15.05亿m3。

全国经济林面积2139.00万hm2,竹林面积484.26万hm2,灌木林面积4529.68万hm2。

(一)森林资源结构①
1、权属结构。

森林面积按土地权属划分,国有7334.33万hm2,占42.45%;集体9944.37万hm2,占57.55%。

森林面积按林木权属划分,国有7284.98万hm2,占42.16%;集体6483.58万hm2,占37.52%;个体3510.14万hm2,占20.32%。

在现有未成林造林地中个体比例达41.14%。

2、林种结构。

林分按林种分为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特用林。

防护林面积5474.63万hm2、
①森林资源结构、森林资源质量的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蓄积550084.48万m3,特用林面积638.02万hm2、蓄积102810.26万m3,两者合计分别占林分面积、蓄积的42.81%和53.97%;用材林面积7862.58万hm2,蓄积551241.94万m3;薪炭林面积303.44万hm2,蓄积5627.00万m3(林分各林种面积和蓄积比例见图1—3)。

3、龄组结构。

在林分中,幼龄林面积4723.79万hm2,蓄积128496.60万m3;中龄林面积4964.37万hm2,蓄积342572.18万m3;近熟林面积1998.73万hm2,蓄积224550.99万m3;成熟林面积1714.79万hm2,蓄积301660.98万m3;过熟林面积876.99万hm2,蓄积212482.93万m3。

幼中龄林面积所占比重较大,幼龄林、中龄林面积占林分面积的67.85%,蓄积占林分蓄积的38.94%(林分各龄组面积和蓄积比例见图1—4)。

4、树种结构。

按优势树种(组)分,栎类、马尾松、杉木、桦木、落叶松5个优势树种(组)面积、蓄积所占比重较大,其面积合计7130.78万hm2,占林分面积的49.94%;蓄积合计449414.98万m3,占林分蓄积的37.15%。

(二)森林资源质量
林分针叶林、阔叶林、针阔混交林的面积比为47:50:3。

林分单位面积年均生长量为3.55 m3/ hm2,平均郁闭度0.54,平均胸径13.8cm。

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为84.73 m3/ hm2。

林分生长发育状况较好,林木生活力等级达到中等、良好以上的林分面积比例分别为50.58%、42.22%;没有病虫危害的森林面积占79.91%,受病虫危害达到重、中、轻度的森林面积比例分别为0.54%、2.50%和17.05%。

(三)森林资源区域分布
1、按流域分布。

我国10大流域中,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在长江、黑龙江、珠江、黄河、辽河、海河、淮河等7大流域。

7大流域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近一半,森林面积占全国的70.1%,其中长江流域、黑龙江流域的森林资源约占全国森林资源的1/2。

7大流域森林蓄积占全国的64.09%,其中黑龙江流域在7大流域中森林蓄积最大,森林覆盖率最高。

黄河、海河、淮河流域森林覆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森林资源按流域分布见表1—1)。

表1—1 森林资源按流域分布表
高山林区和热带林区五大林区。

这五大林区的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1.71%,森林面积占全国的76.88%,森林蓄积占全国的95.6%。

森林覆盖率以东北内蒙古林区最高,西南高山林区最低;森林面积以东南低山丘陵林区最多,西北高山林区最少;森林蓄积以西南高山林区最多,西北高山林区最少(森林资源按林区分布见表1—2)。

表1—2 森林资源按林区分布表
根据历次清查结构,新中国森林资源变化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70年代末期。

森林资源主要处于以木材利用为中心的发展阶段,林业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根据1962年主要林区森林资源调查的结果,全国森林覆盖率为11.81%。

1973—1976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覆盖率为12.7%。

1977—1981年第二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森林面积有所减少,森林覆盖率为12.0%。

在林种结构中,用材林所占比重高达70%以上,防护林所占比重不足10%。

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后期。

森林资源处于木材利用为主和兼顾生态建设的发展阶段,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逐步得到了有效保护与发展,步入了较快增长时期。

这一时期的第三、第四、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蓄积出现了双增长的良好局面,森林覆盖率从12.0%增加到16.55%。

全国用材林所占比例保持在60%以上,防护林所占比重有所加大,但不足15%。

第三阶段:从上世纪末至今,以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实施为标志,林业建设开始步入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时期,森林资源进入快速增长的新阶段(历次清查结果主要指标状况见表1—3)。

表1—3 历次清查结果主要指标状况表
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结构渐趋合理,生态建设已步入“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清查间隔期内,我国森林资源变化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森林面积持续增长。

森林面积1596.83万hm2,其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面积增加376.77万hm2。

森林覆盖率由16.55%增加到18.21%,增长1.66个百分点。

二是森林蓄积稳步增加。

林木年均净生长量4.97亿m3,年均采伐消耗量为3.65亿m3,继续呈现长大于消的趋势。

活立木总蓄积量净增7.98亿m3,年均增加1.62亿m3;森林蓄积量净增8.89亿m3,年均净增1.78亿m3。

三是森林质量有所改善。

林分每hm2株数增加72株,每hm2蓄积增加2.59m3,中龄林和近熟林面积比例提高2.99个百分点,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面积比例增加3个百分点,龄组结构、树种结构出现可喜变化。

四是林种结构渐趋合理。

防护林面积、特用林面积两者合计占林分面积的42.81%,上升21个百分点;用材林面积7862.58万hm2,占林分面积的55.07%,比第五次清查下降19个百分点。

五是非公有制林业成效突显。

非公有制森林面积比例为20.32%,森林蓄积比例为6.77%。

在现有的未成林造林地中,非公有制比例达41.14%。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充分显示了我国林业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时也深刻揭示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是总量不足。

我国森林覆盖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52%,居世界第130位。

人均森林面积0.132 hm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居世界第134位。

人均森林蓄积9.421 m3,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6,居世界第122位。

二是分布不均。

东部地区森林覆盖率为34.27%,中部地区27.12%,西部地区只有12.54%,占国土面积32.19%的西北5省区森林覆盖率只有5.86%。

三是质量不高。

全国林分平均每hm2蓄积量只有84.73m3,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4.86%,居世界第84位。

林分平均胸径只有13.8cm,林木龄组结构也不尽合理。

四是经营管理水平有待加强。

人工林经营水平不高,树种单一现象还比较严重,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还非常脆弱。

林地流失、林木过量采伐现象依然存在。

可采资源严重不足,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相当尖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重道远。

表1—4 全国各省(区、市)森林资源主要指标排序表
①全国森林覆盖率和森林面积含清查间隔期内新增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各省(区、市)森林覆盖率和森林面积含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表1—4 全国各省(区、市)森林资源主要指标排序表(续)
②台湾省数据来源于《第三次台湾森林资源及土地利用调查(1993年)》。

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森林面积来源于香港环境资源顾问有限公司2003年在香港特区政府持续发展组的委托下编写的《陆上栖息地保护价值评级及地图制》,其土地面积来源于《香港2003年统计年鉴》的数据。

④澳门数据来源于《澳门2003年统计年鉴》的数据,森林面积为总绿化面积,该森林覆盖率指绿化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图1-5 全国森林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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