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门特管理通知
糖尿病患者门诊管理规定

糖尿病患者门诊管理规定
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糖尿病患者门诊管理的规定,以提供指导和规范化糖尿病患者的诊疗过程,促进患者的健康管理和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门诊部门的糖尿病患者管理,包括初诊患者和随访患者。
门诊管理措施
1. 诊断和筛查
- 门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糖尿病的诊断和分型,并进行相应的筛查工作。
- 针对高危人群,门诊应开展定期糖尿病筛查工作,以便早期发现和干预。
2. 个体化治疗方案
- 门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并症和个体差异,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 治疗方案应包括饮食控制、运动治疗、药物治疗和糖尿病教育等内容,以达到良好的血糖控制和患者的生活质量提升。
3. 随访管理
- 门诊应建立糖尿病患者的随访制度,定期对患者进行复诊和随访,以监测病情变化和调整治疗方案。
- 随访内容应包括血糖监测、合并症筛查、药物调整、饮食和运动指导等,以保证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健康管理。
4. 教育和宣传
- 门诊应积极开展糖尿病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患者对糖尿病的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 教育内容应涵盖糖尿病的病因、病理生理、并发症预防、饮食控制、药物合理使用等方面,以提高患者对糖尿病的理解和自我管理水平。
总结
本文档旨在规范糖尿病患者的门诊管理工作,包括诊断和筛查、个体化治疗方案、随访管理以及教育和宣传等方面。
通过有效的门
诊管理措施,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减少并发症的
发生。
糖尿病门诊管理制度及流程

糖尿病门诊管理制度及流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糖尿病门诊管理工作,提高糖尿病诊疗水平,确保患者安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种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糖尿病门诊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诊疗规范,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三条糖尿病门诊管理应注重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为患者提供全面、连续、个性化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我院糖尿病门诊管理工作由内分泌科负责,设有专门的糖尿病门诊,配备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和护士。
二、糖尿病门诊诊疗流程第五条糖尿病患者首诊应到糖尿病门诊就诊,由内分泌科医师接诊。
接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并根据患者病情制定诊疗方案。
第六条接诊医师应向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方案及注意事项,并给予健康教育。
患者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七条糖尿病患者需定期复诊,复诊时应携带相关检查结果和病历资料。
医师根据患者病情调整治疗方案,并进行疗效评估。
第八条糖尿病患者可根据需要进行糖尿病并发症的筛查和相关检查,以确保早期发现并干预。
第九条糖尿病门诊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患者就诊信息,包括病史、体检、诊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以便于追踪患者病情和疗效。
第十条糖尿病门诊应加强与住院部、急诊科、康复科等科室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患者在各个环节得到连续、全面的诊疗服务。
三、糖尿病门诊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糖尿病门诊应严格执行医师处方审核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药师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范的处方应返回医师修改。
第十二条糖尿病门诊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应妥善存放,避免受潮、损坏等情况。
第十三条糖尿病门诊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糖尿病诊疗规范、健康教育、沟通技巧等。
第十四条糖尿病门诊应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糖尿病门诊应建立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收集患者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糖尿病门特病种鉴定规定

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规定
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糖尿病病种鉴定的要求如下:
一、鉴定登记流程
1、已登记过的参保患者于有效期前2个月内到糖尿病鉴定中心办理复查认定,逾期者按首次鉴定登记办理。
2、参保患者到糖尿病鉴定中心办理鉴定手续,需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3、参保人员办理糖尿病门特鉴定登记,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拨打预约电话,自行选择鉴定机构。
二、鉴定时效与治疗医院的变更
1、门特病鉴定登记有效时间为2年。
2、参保患者选择糖尿病治疗医院后,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
三、市内6家鉴定中心名称及电话
医保科
2012年7月9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9.14
•【字号】津人社办发〔2016〕150号
•【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5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结合前期运行情况,现就完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医疗机构为签约糖尿病门特参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发生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医保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月有效签约服务人数和月均人头付费标准,与试点医疗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二、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医保费用,不纳入试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预算
指标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6医保协议年度已按原方法结算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医保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差额部分,并与试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2016年9月14日。
天津市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特新政热点问答

天津市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特新政热点问答佚名【摘要】<正>近日,天津人社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号),对糖尿病医保管理做了新规定。
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市人社局的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就广大参保患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采访。
记者:新办法规定,从2012年【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2(000)002【总页数】5页(P34-38)【关键词】糖尿病门诊;医保管理;人社;常释剂型;门特;鉴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参保患者;鉴定机构;胰岛素功能【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近日,天津人社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号),对糖尿病医保管理做了新规定。
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市人社局的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就广大参保患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采访。
记者:新办法规定,从2012年2月1 3日起,参保患者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应到指定的1 1家鉴定机构做糖尿病门特鉴定。
如果患者是2012年2月1 3日前办理的糖尿病门特登记,原登记的医院又不在这次公布的1 1家医院范围内,应到哪里鉴定?什么时间办理?答:按照新办法规定,参保患者被首次诊断为糖尿病的,如需要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应当持初次诊断材料到指定的11家鉴定机构进行糖尿病门特鉴定。
经11家鉴定机构鉴定符合糖尿病门特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确认登记,纳入糖尿病门特管理,按规定享受门特待遇。
登记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登记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鉴定,并办理登记确认,无需在2012年2月13日以后马上就鉴定。
例如,某患者原门特登记期为2010年7月15日,有效期至2012年7月14日。
如期满需要继续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的,可以按照最新施行的《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医保糖尿病患者门诊特殊病登记就医须知

医保糖尿病患者门诊特殊病登记就医须知
曲颖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正>一、门特登记最多可选四家医院患有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登记,须到具有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登记诊断资格的定点医院申请联网登记。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医保卡(或社保卡)和身份证。
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中个人基础信息。
由参保人员或家属选定治疗医院,最多可以选择四家治疗医院。
摄影:李健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曲颖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肾透析按人头付费医保门诊特殊病支付标准的研究 [J], 沈伟彬;文光慧
2.台州市区职工医保特殊病r门诊支出分析 [J], 袁鸿绯;郑武;徐根荣
3.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就医指南 [J], 曲言;
4.特征聚类在门诊特殊病异地结算医保管理中的应用 [J], 冯海欢;崔欢欢;辜永红;马良;孙麟
5.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与进展 [J], 刘鑫;罗力;吕大伟;许宏;王伟俊;徐忠明;王聪;朱欢欢;张天天;沈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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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1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7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号),进一步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1万元药品费用计算范围问题《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中所称1万元药品费用,是指糖尿病参保患者按照门特治疗,使用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含其它药品费用。
降血糖药品范围见附表。
二、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问题1.参保人员在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诊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复查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特报销政策执行。
登记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复查鉴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再次申请鉴定按照首次鉴定对待。
2.应由医保基金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医疗费用,按人头限额付费。
医保基金对鉴定机构综合付费基数为440元/人,人头限额付费标准为:参保职工首次鉴定330元/人、复查鉴定395元/人;参保居民首次鉴定220元/人、复查鉴定260元/人。
三、关于选择定点就医问题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办理门特登记时,可从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以及零售药店中各选择一家(最多可选定四家),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的定点服务机构,对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5.27
•【字号】津医保局发〔2022〕39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
项目付费药品目录》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3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10号)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形成《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对《目录》中,列为剔除的药品,设置6个月过渡期,即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支付。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的用药指导和政策解释,加强监测,遇有问题,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三、《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10号)中所列药品目录于2022年6月1日自行废止。
按照国家规定,《目录》中,属于天津医保药品目录增补的药品,支付日期截至自2022年6月30日。
附件: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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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
法的通知
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糖尿病患者正常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行为,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患者实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准入管理。
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鉴定并符合标准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确认为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的患者,登记有效期为两年。
糖尿病门诊特定病患者应在登记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鉴定,并办理登记确认。
第三条糖尿病患者在办理登记确认时,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各一家作为定点就医服务机构。
糖尿病患者每年可对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申请变更一次。
第四条已经办理登记确认的糖尿病患者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联网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药品费用超过10000元的,不再实行联网报销,新发生
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年终一次性申报报销。
参保患者垫付医疗费用的,应继续通过医保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刷卡上传诊疗信息,社保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垫付医疗费审核报销的电子明细。
报销的医疗费通过用人单位给付参保患者或直接拨付给参保患者。
患有并发症、病情严重转入住院治疗,以及因其他疾病普通门诊就医的,仍实行联网刷卡报销。
第五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发挥网络信息资源优势,实行医疗费用智能化审核。
医师为糖尿病参保患者开具处方时,由信息系统向医师提供患者在一定时间内各类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就诊医疗机构(含药店)、就诊时间、用药量、用法等信息,确保合理用药。
积极探索使用信息化管理新技术对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加强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用药管理。
适当提高医保药品目录中一般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提高医保药品目录中价格较高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
第七条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鉴定。
鉴定机构虚假鉴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其鉴定机构资格;糖尿病患者虚假登记的,撤销登记。
涉及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1日终止。
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标准
一、首次鉴定
(一)糖尿病诊断可以依据糖尿病症状和“糖耐量试验、胰岛素功能测定”,三个时间点测定的数值,并结合糖化血红蛋白数值作为诊断依据。
三个时间点分别为:空腹、餐后60分钟、120分钟,每个时间点各抽一次静脉血进行测定。
注:空腹指至少8小时内无任何热量摄入。
餐后指空腹抽血后,立即口服75克葡萄糖水不再摄入任何热量、不进行剧烈活动,等待60时分钟、120分钟各抽血一次进行化验测定。
填写《门诊特定病登记表》时,在辅助检查栏内填写三次血糖、胰岛素功能测定的时间、数值,以及糖化血红蛋白测定数值,并注明化验测定的医院。
(二)如果病人静脉血糖过高,空腹血糖≥10mmol/L、餐后血糖≥15mmol/L,在临床医学上不适合做“糖耐量试验、胰岛素功能测定”试验,医师可以根据糖尿病症状和《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中制定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空腹血糖
≥7.0mmol/L、餐后血糖≥11.1mmol/L,糖化血红蛋白
≥7.0%,作为诊断依据。
填《门诊特定病登记表》时需将病史、糖尿病症状书写清楚,在辅助检查一栏填写血糖、糖化血红蛋白数值。
二、复查登记
(一)办理复查登记与首次办理门诊特殊病糖尿病登记的诊断标准相同。
(二)已发生糖尿病住院治疗的病人,办理复查登记时,可以依据下列条件之一办理。
1、既往在三级或二级糖尿病诊断医院住院的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并加盖住院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
2、医保支付系统三级或二级糖尿病诊断医院住院出院诊断(诊断时间、诊断次序不限)。
医师填写《门诊特殊病登记》表时,在辅助检查一栏填写病人住院医院名称、住院时间、出院时间,病史和临床诊断,诊断医师签字即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