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调解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及调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调解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二)依法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四)热情服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调解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调解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选拔优秀人员等方式,选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三)热心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第五条调解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应在调解员上岗前完成,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巧、职业道德等。
在职培训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
第三章调解人员职责与权利第六条调解人员的职责:(一)认真履行调解工作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二)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维护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及时报告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五)积极参加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水平。
第七条调解人员的权利:(一)依法独立调解矛盾纠纷;(二)查阅与调解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四)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参加调解工作培训。
第四章调解人员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调解人员的管理:(一)建立健全调解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调解业绩等;(二)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调解业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三)对考核不合格的调解人员,应进行培训和指导,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4篇)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民调解工作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制定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二、岗位职责(一)法律研究和学习人民调解员应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水平,以便在实践中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二)案件调解人民调解员应认真履行案件调解职责,主动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减少矛盾纠纷的升级。
(三)调解协议书的书写人民调解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准确、完整地书写调解协议书,确保调解结果能够被有效执行。
(四)工作记录人民调解员要详细记录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做到客观准确,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依据。
(五)保守秘密人民调解员应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和隐私保密,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协调人民调解员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积极调动社会资源,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要求(一)真实公正人民调解员应本着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待每一个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人民调解员应诚实守信,不隐瞒或歪曲案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调解目的。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人民调解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尽力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四)专业公民素养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专业素养和良好的公民素质,以示范的行为规范引领当事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权益保障(一)权益保护人民调解员行使职权时,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保障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权益保障,如合理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
(三)培训机会人民调解员有权利获得持续的培训机会,提高自身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素养,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五、责任追究(一)失职责任人民调解员如因失职行为导致调解失败或造成其他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范本人民调解员制度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和纽带,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区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调解员制度。
以下是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任职程序1. 人民调解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法律、社会科学、政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经验;(4)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具有一定的公正、公平意识和解决矛盾、争议的能力;(5)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人民调解员职务;(6)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
2.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程序:(1)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员岗位需求及投考人数确定考试计划;(2)公开招聘人民调解员,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3)组织笔试和面试,考核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解决矛盾能力等;(4)公示合格人选名单,并进行体检及背景调查;(5)发布任命决定书,聘任人民调解员;(6)新任命的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
二、人民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享有依法进行人民调解的权益,有权要求调解参与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和解决矛盾的必要协助;(2)享有制定调解意见和调解协议的权力;(3)享有行使人民调解员职权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4)享有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5)享有得到培训和提升的机会。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居民的秘密;(2)主持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3)确保调解双方发表意见,并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4)保守调解工作秘密,不得将与调解有关的信息泄露给他人;(5)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权限1. 职责:(1)负责调解办案,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2)跟踪调解协议执行情况,解决因执行协议引发的新矛盾纠纷;(3)宣传调解工作,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4)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保密调解资料;(5)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人民调解机构全职工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为了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入职管理1. 符合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经过招聘、面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入职。
2. 入职前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和技巧,熟悉人民调解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入职后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益和义务。
二、日常管理1.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勤勉履职,认真处理每一起调解案件。
2.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保守调解工作的秘密,严禁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解内容。
3.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难点问题,接受领导的指导和培训。
三、考核评估1. 定期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2. 考核内容包括调解案件数量、质量,调解效果等。
3.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民调解员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培训提升1.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常规培训和专题培训,提升其调解能力和专业水平。
2.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组织专讲、研讨会等活动,促进调解经验和技巧的交流共享。
五、权益保障为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应努力做好以下保障工作:1. 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
2. 注重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
3.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制度。
以上就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培训,可以提高其调解能力和工作效果,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工作流程管理1. 确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范,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2. 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员制度是在我国法律发展过程中形成的。
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由当地居民依法选举或委任的、以公民为基础的非职业化、为公益服务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选任制度:人民调解员的选任采取群众自治原则,由当地居民通过选举产生。
居民可以依靠社区、村委会的组织来进行选举,也可以在居民中进行直接选举。
2. 委任制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委任人民调解员。
委任人民调解员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如法律知识储备、熟悉调解工作等。
3. 岗位职责: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保证公正性、中立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促进各方面的合作。
4. 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需要接受系统的培训,学习调解理论和方法,提高调解技能和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冲突管理等方面。
5. 考核制度:人民调解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业绩,以保证其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实施,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可以有效减轻法院
的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为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是指为了规范和强化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职能,保证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1. 守法守纪准则:人民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维护调解的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保密责任:人民调解员必须严守调解机构的保密制度,对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材料保密。
不能将调解的情况、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等泄露给外界。
3. 案件审查责任:人民调解员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保调解对象符合调解的条件。
4. 调解过程记录和报告责任:人民调解员必须准确记录调解过程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并及时向上级调解机构报告,确保调解工作的透明和监督。
5. 学习和培训责任: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调解技能和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
6. 纠纷处理责任:人民调解员应认真调解纠纷,寻求双方共赢的解决方案,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7. 申诉处理责任:人民调解员应及时处理申诉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确保申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8. 提升调解质量责任:人民调解员应不断提高调解质量,探索先进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机制,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渠道。
以上是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每位人民调解员都应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一、综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员作为一支群众性的调解力量,发挥着桥梁纽带的作用,其责任重大、任务繁重。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确保其岗位责任的履行,制定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非常必要。
二、岗位职责1. 调解案件:人民调解员是执行调解工作最直接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帮助纠纷双方寻求解决方案,并推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 纠纷预防: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加强预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访谈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社区内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预警,努力避免纠纷的发生。
3. 协调交流:人民调解员是社区和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及时向上级政府反馈群众意见和需求,为社区提供专业性的调解建议,促进各方合作和谐发展。
4. 个人培训:人民调解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业务技能,参加培训,了解新法律法规、新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自身的调解能力,为解决纠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工作流程1. 接收案件:人民调解员接到案件后,要及时与当事人联系,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并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2. 调解准备:人民调解员要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纠纷的背景、性质和双方利益诉求,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实施: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公正的原则,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针对纠纷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并引导双方对话协商,推动达成和解协议。
4. 协议确认: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员要及时撰写调解书,将协议内容写明,并请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5. 后续跟进:人民调解员要做好协议的后续跟踪工作,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协助当事人解决相关纠纷。
四、工作要求1. 忠诚、严谨: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要秉持忠诚、严谨的原则,保持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的高度,不得为个人利益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人民调解员职责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人民调解员职责1. 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干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 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3. 督促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做好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员应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5. 及时报告重大纠纷:人民调解员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应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6. 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7. 维护当事人隐私: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 不收取费用: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9. 公正无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收受当事人财物,不泄露国家秘密。
10. 完成其他工作任务:人民调解员应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程序1. 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人民调解员在受理调解后,应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材料。
4. 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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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1、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2、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不徇私舞弊,不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不侮辱处罚当事人,不泄露当事人隐私,不请吃受礼,不收费或变相收费。
3、调解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律政策,提高居民守法意识。
遇到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不出街道,遇到重大纠纷要先行疏导,并及时报告司法所。
4、专职人民调解员遇到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纠纷,应积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
5、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遵守调解工作要求的程序,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
要按照要求建立调解档案,发现纠纷线索要及时进行登记,口头调解的,要记录存档,书面调解的,要制作调解文书。
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原则,依照党的政策、法律办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3、坚持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矛盾排查工作。
4、热情接待当事人,争取矛盾不上交。
5、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坚持说服教育为主,耐心调解,达到纠纷双方都满意为止,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7、积极按时参加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职人民调解员请销假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员请假,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专职人民调解员所有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开工作岗位时,均应向所在社区或司法所请假并说明去向。
2、专职人民调解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写出请假条,逐级报批。
批假权限社区主任为1天,司法所长为3天,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
请假条随每月的考勤表报司法所。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请假者,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旷工1天按16元扣除,事假一天扣10元,累计旷工3天者直接予以解聘),病假凭医院证明。
3、病假三天(含)以上者,出具医院所开病假证明或说明情况,由司法所批准。
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向批假人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
4、参加区司法局或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情况记入个人考勤。
5、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社区负责考勤,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对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6、考勤表由社区每月25日报司法所,考核按区司法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1、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统一调配至各社区,受司法所和社区双重管理。
调解员按社区工作时间上班,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一经查证,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动,对无故拒不服从者和经考勤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3、每月7日上午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例会时间(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参加例会情况将计入个人考勤,例会内容:调解员汇报各自工作情况,讨论调解案例,交流工作经验,学习调解实务或法律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工作情况。
4、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5、每个专职调解员一般每月要制定标准人民调解协议书二份以上。
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为促进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按照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要求,制定人民调解案件联动联调制度一、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社区的人民调解案件,由司法所组织相关调解员进行联合调处,相关调解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二、对司法所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调解员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三、矛盾纠纷调处实行包案负责制,受司法所指派调解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向司法所报告。
四、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调解员配合支持的,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专职调解员工作制度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街道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范围的专职调解工作。
2、做到热情接待,认真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做好接待记录。
3、建立调解台帐,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化。
4、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运用。
能够完全书写、整理人民调解工作卷宗。
6、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7、调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要目标,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8、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他不稳定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9、矛盾调解受理率和调解率应达100%,调成率应达98%以上,杜绝因调解不当或拒绝调解产生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
10、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专职调解员考核制度1、考核实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年底总评。
2、季度考评是每季末由居委会成员或居民代表给调解员打分,分值分为69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为合格、80分为良好、90分为优秀。
3、季度考评每次得分结果均在社区公示,对一年中连续二次不合格者,给予除名。
4、半年考核和年底考核由司法所在司法局的指导下进行,考核项目分为专职调解员聘用和解聘制度1、报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5周岁以下的辖区居民。
2、符合要求有报考意愿的辖区群众持身份证、户口本、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所在社区报名,经社区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由社区调委会主任将出具加盖社区公章的推荐表上报司法所。
3、经司法所经考核认为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需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社区推荐表复印件、三张1寸照片上交司法所存档备案。
4、由司法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聘用报告上报司法局,经司法局批准后,通知其上班。
5、专职调解员上岗前需经司法所组织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为1周,内容为调解业务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常识。
6、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专职调解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7、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因年龄超过70周岁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司法所补聘。
8、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司法所上报司法局后撤换。
9、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增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10、专职人民调解员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坚决给予除名。
11、对严重违犯纪律的调解员坚决给予除名处理。
12、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13、被除名或解聘的人员由社区出具工作表现报告,又司法所审查后上报司法局,经批准后通知本人并在司法所备案除名或解聘的相关材料。
专职调解员学习制度1、专职调解员要坚持自觉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熟悉调解工作,要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每周三上午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并认真做好笔记。
2、学习内容为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重大决定及各种文件。
3、每月一篇汇报学习材料,做到谈体会、谈感受。
4、与社区学习结合起来,掌握社区动态。
5、参加集体学习时,要留有记录。
6、参加街道召开的半月一次的调解员例会。
7、参加街道召开的专题矛盾纠纷研究讨论分析会议。
8、定期由社区分管领导召开调解工作会议,由专职调解员提出调解会议的主题或议题,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拟定调解方案。
9、不定期地召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有关疑难矛盾纠纷问题,通过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10、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加社区议事会活动,参与讨论与居民有关的各种问题,了解民意。
11、不定期地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向代表汇报工作,接受代表提出的问题并回答。
12、每次例会均要体现调解工作以会代训原则,既是例会,也是培训,通过例会,使专职人民调解员更加熟悉、掌握业务知识,灵活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13、所有例会和集体学习,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无故缺席。
专职调解员纠纷调查制度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之前必须充分倾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纠纷事件讲述和要求。
2、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到与纠纷事件相关的地点调查了解情况,与相关证明人谈话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工作3、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审阅:(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6)其他调查研究的方式。
专职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会程序1、由调解会主持人宣布调解会任务、参加人及注意事项;2、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和请求;3、询问纠纷当事人各方证人,核对证据;4、听取被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纠纷的处理意见;5、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物品;6、协商和解方案;7、签订调解协议;8、填写调解服务意见反馈书9、进行回访10、督促、见证调解协议书的执行专职调解员奖惩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3、积极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者;1、勤恳工作,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8、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给予命名表彰。
9、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10、表彰奖励每一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