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案卷评查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依据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遵循尊重国家标准、鼓励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条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六)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七)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八)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报请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不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申请资料退回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消防支队,并由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省建设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专家评审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评审工作由组长主持;(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向专家评审组汇报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三)专家评审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四)通报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1. 前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3. 规则解释3.1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设计文件。
3.2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是指审核消防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
3.3 建设工程分类建设工程分为以下三类:•A类建设工程:属于客运、物流、金融行业等高危建设工程。
•B类建设工程:属于医疗、科技行业等一般危险性建设工程。
•C类建设工程:属于居住、商业行业等低危建设工程。
3.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等级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复杂程度,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分为以下三级:•一级:适用于A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二级:适用于B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三级:适用于C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程序4.1 申报建设单位应在进行消防设计编制前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评定事项。
4.2 受理消防机构应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判断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4.3 审核评定人员组成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建设规模等确定审核评定人员的组成,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消防工作的相关资格。
4.4 审核评定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指出并要求整改。
4.5 发布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意见消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评定工作,并根据工程危险性进行等级划分,最终确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并将审核评定意见予以公示。
5. 结语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一、引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消防验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则旨在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消防验收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
二、消防验收评定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消防验收评定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评定工作,旨在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2.原则:(1)科学性原则:消防验收评定应基于科学依据和技术规范,评判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公正性原则:消防验收评定应公正、公开、客观,遵守法律法规,不偏不倚。
(3)全面性原则:消防验收评定应全面考虑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等,确保全面消防安全。
(4)合理性原则:消防验收评定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科学合理地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三、消防验收评定的程序1.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与消防验收评定相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
2.评定阶段:消防验收评定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评定。
3.结果表达阶段:消防验收评定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验收评定报告,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四、消防验收评定的要求1.建设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包含消防设施的布置、数量和规格等相关信息。
2.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水源、消防防排烟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疏散通道等。
3.消防设施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且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
4.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得到有效的保证,包括定期检测、维修、更换等工作。
5.消防验收评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评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
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

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附件3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总扣分:123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卷)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总扣分:456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卷)7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总扣分:8910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卷)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总扣分:11121314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总扣分:151617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六)(消防监督抽查卷)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总扣分:181920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七)(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总扣分:212223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八)24(行政处罚卷)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 总扣分:252627282930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九)(临时查封卷)被评审单位:案卷名称:总扣分:3132333435扣分情况说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标准(十)(火灾事故调查卷)被评审单位: 案卷名称:总扣分:36373839扣分情况说明:备注:本考核标准为部局下发的标准,请结合省局考评标准一并执行。
附件:4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消防设计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
为了保证消防设计的质量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制定了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本文将对该暂行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章背景与目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该规则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本规则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审核评定工作应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公正性原则:审核评定工作应公正、客观、无偏见,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3. 综合性原则:审核评定工作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人员疏散等,确保消防安全综合措施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可行性原则:审核评定工作应尽量满足各方面的要求,但也要考虑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 暂行性原则:本规则作为暂行规则执行,将根据实践和经验的总结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审核评定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和审核评定申请表,相关材料应齐全、准确。
2. 文件审查:审核机构将对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布置、建筑材料选择、人员疏散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 现场核查:审核机构将对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消防设备设施的安装情况、疏散通道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4. 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
5. 审核评定: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对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判断和评价。
6. 审核报告:审核机构将把审核评定结果写入审核报告,交由建设单位备案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7.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将对审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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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案卷评查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
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
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综合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
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1人考评1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
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5分,且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超过1分。
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分、0.5分、0.2分、0.1分4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4个档次:9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分(含)至9分(不含)的为良好,5分(含)至7分(不含)的为合格,5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 基本要素检查
2.1 主体
a)不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
b)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
c)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的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2.2 综合评定
a)审核项目不属于公安部规章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
b)对消防设计文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问题,未发现的;
c)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
d)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
2.3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适用
a)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或依据无效的;
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错误,或引用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错误,或未准确到条、款、项的。
2.4 执法程序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项目的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b)依法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未经专家评审,或依法不应当经过专家评审而组织专家评审的;
c)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作出时间在受理、审批等时间之前的;
d)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未依法送达当事人的。
3 一般要素检查
3.1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a)未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或名称错误的;(0.2分)
b)未填写文书编号或编号不规范的;(0.1分)
c)未记载建设工程名称、使用性质、规模,或表述不准确的;(0.2分)
d)对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事实表述不清或不准确的;(0.2分)
e)认定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引用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未写全称的;(0.1分)
f)对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非强制性要求的问题,认定错误,或引用条文错误、或未准确到条、
款、项的;(0.1分)
g)结论性意见未明确的;(1分)
h)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未依法填写复议、诉讼期限及救济途径,或填写错误、不全
的;(0.2分)
i)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未载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的;(0.5分)
j)未载明文书制作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0.5分)
k)未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或印章无法辨认的;(1分)
l)当场交付当事人,无当事人签收情况记载或无签收日期的;(0.5分)
m)涂改且未经合法确认的。
(0.5分)
3.2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审批表
a)无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审批程序记载的;(1分)
b)建设单位与审核意见书不一致的;(0.2分)
c)承办人与技术复核人为同一人的;(0.5分)
d)技术复核人、主责承办人意见不明确的;(0.5分)
e)审批意见不明确,或结论与意见书不一致的;(0.5分)
f)审批人、技术复核人或承办人未签名,或未注明时间的;(0.2分)
g)审批人非作出审核意见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的。
(0.5分)
3.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a)封面无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以及申报日期等基本情况, 或未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或建设主体是个人未签名的;(0.1分)
b)必填项缺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内容涂改未由申报人签名或捺指印的。
(0.1分)
3.4 消防设计文件
a)消防设计文件中设计单位与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不一致,或消防设计内容超出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明文件载明的设计范围的;(1分)
b)不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申报要求的。
(0.2分)
3.5 受理资料
a)受理资料不齐全的;(0.5分)
b)复印件无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0.1分)
c)复印件未加盖核对无误印章的;(0.1分)
d)受理资料在内容、形式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0.1分)
3.6 授权委托书
a)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人未签名或盖章的;(0.5分)
b)无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的;(0.2分)
c)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
(0.2分)
3.7 受理凭证
a)无受理凭证的;(1分)
b)未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或名称错误的;(0.2分)
c)未填写文书编号或编号不规范的;(0.1分)
d)违法增设或减少受理前置条件的;(1分)
e)工程名称表述不准确,或受理时间、资料目录、许可时限等内容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0.2分)
f)建设单位与审核意见书不一致的;(0.5分)
g)申报人、受理人未签名;(0.2分)
h)未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的。
(0.5分)
3.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
a)审核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0.2分)
b)主责承办人意见不明确,或承办人未签名的。
(0.2分)
3.9 集体会审记录
a)依法应当进行集体会审但无记载的;(1分)
b)未记载集体会审时间、地点,或集体会审时间在审核意见书日期之后的;(0.2分)
c)未记载集体会审主持人、参加人员的;(0.1分)
d)集体会审内容记载不清的;(0.1分)
e)无参加人员意见及签名的;(0.5分)
f)未记载集体会审结论,或结论不明确、或与审核意见书不一致的。
(0.5分)
3.10 专家评审意见
a)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1分)b)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少于7人的;(0.2分)
c)对不足三分之二专家合格的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依据的。
(1分)
3.11 送达回执
a)不能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未依法使用送达回执的;(1分)
b)送达回执无编号的;(0.1分)
c)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对象错误,或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0.5分)
d)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等填写不全的;(0.2分)
e)受送达人未签名,且无法定情形注明;或者未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0.5分)
f)邮寄、公告送达,未将凭证、公告文书等归档入卷的。
(0.5分)
3.12 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项目的办理超过法定时限的;(1分)
b)未使用公安部或其他法定要求的制式文书的;(0.5分)
c)文书字迹模糊或存在错别字、语法逻辑错误等问题,不影响文书实质内容的;(0.1分)d)法律文书中执法人员签名为打印的;(0.1分)
e)使用铅笔、圆珠笔、红笔或其他不能长期保存的笔墨,书写、打印文书的。
(0.2分)
3.13 立卷归档的其他规范性问题
a)未按规定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的;(0.5分)
b)案卷封面全宗名称、案卷题名、案卷编号等填写不规范的;(0.1分)
c)未按照规定顺序装订文书,或卷内目录、文书页号、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0.1分)d)卷内有金属物,或压字、掉页现象的;(0.1分)
e)未采用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未修补、裱贴和折叠的。
(0.1分)
3.14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
a)有纸质执法案卷,但系统中无信息的;(1分)
b)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制作文书、录入执法信息、流转执法流程或系统中法律文书、执法信息与纸质案卷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0.2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案卷评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