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专升本《经济法》要点集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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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复习重点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复习重点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复习重点第一节法和经济法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01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笔记[1]

201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笔记[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P2-3)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

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

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

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P3-6)1、宪法2、法律【解释】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解释】宪法 > 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2011年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5)

2011年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5)

2011年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总体说来,本节内容还是很简单,所需掌握的重点内容并不是很多。

按照大纲要求,本节内容只需要简单了解即可,不过作为一节内容单独给出则必然有需要我们所注意的地方。

因此,提醒大家在学习过程中重点注意一个点——行为的相关要素,对于其它的知识点加以简单了解即可。

本节内容由于不是很难,故此以表格形式体现给大家,既便于观看,同时相对而言又便于记忆。

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具有的一般属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行为的相关要素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

《经济法》课程学习要点

《经济法》课程学习要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一、名词解释1. 法律关系2. 法律事实3. 民事权利能力4. 民事行为能力5. 自然人6. 法人7. 权利 8. 义务9. 诉讼时效的中止 10.诉讼时效的中断11.权利 12.权力13.行政法 14.行政法规二、简答题1.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调整哪些方面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有哪些?4.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6.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有哪些?7.如何理解法人的概念?8.如何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9.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10.如何理解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11.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区别?12.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几类?13.如何理解法律事实的概念?14.法律事实有哪几类?如何理解违法行为也是法律事实?15.如何理解诉讼时效制度及其意义?16.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17.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有何关系?18.诉讼时效的中止有哪几种情况?19.诉讼时效的中断有哪几种情况?20.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有何区别?三、论述题1.结合具体事例,谈谈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2.结合具体事例,谈谈如何理解法人的概念?3.结合具体事例,谈谈如何理解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结合具体事例,谈谈如何理解诉讼时效制度及其意义?四、思考题1. 内部规章、宗教、党纪、政策、纪律、风俗习惯是法吗?2.拾金不昧是法律关系吗?3. 酒后送人引起的纷争。

4. 有关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

有A、 B、 C三个当事人,B向C供应一批半成品,C加工后投放市场。

在此过程中,B突然中止供应,给C造成损失,C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承担责任。

B辩称,这种半成品是A向其供应的,A突然涨价导致B 无法正常进货,因此责任应由A承担。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B的说法是否正确。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2. 主物3. 从物4. 种类物5. 特定物6. 原物7. 孳息8. 天然孳息 9. 法定孳息10.动产 11.不动产12.物权13.所有权 14.用益物权 15.担保物权16.占有权17.使用权18.收益权19.处分权20.抵押权21.质权22.留置权二、简答题1.物有何法律特征?2.物的种类有哪些?3.物权有何法律特征?4.物权的种类有哪些?5.动产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有何区别?6.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几种?7.物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8.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几种?9.所有权的权能有哪几项?10.所有权有何法律特征?11.共有包括哪两种方式?二者有何区别?12.共有所有权人对共有财产如何管理?13.共有所有权人对共有财产如何处分?14.共有所有权人对共有财产如何分割?15.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转让有何法律规定?16.共有人的债务如何承担?17.物的征收和征用有何法律规定?1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19.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20.所有权的消灭方式有哪几种?2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哪些?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2.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23.担保物权包括哪几种?三、论述题1.结合具体事例,谈谈你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经济法考试重点内容总结

经济法考试重点内容总结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7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组织。

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商业秘密: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10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事件11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12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13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协议,但因缺乏合同生效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4格式条款:也称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5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完成各自履行的义务并实现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使双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2011年经济法考试涉及

2011年经济法考试涉及
59
竞业限制及医疗期规定
60
税务登记
61
领购发票
62
营业税的税目
63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4
提示付款
65
汇票的付款人
66
非基本当事人
67
提示付款
68
提示付款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考试大整理论坛网友考点总结,让大家一起讨论,更多考后信息,尽在考试大会计职称论坛!
一、单项选择题
题号
涉及知识点
1
法的形式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3
行政处罚
4
年休假
5
劳动报酬
6
营业税征税税目
7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8
混合销售行为
9
营业税计税依据
10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11
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12
个人所得税计算
13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规定
14
个人所得税减免
15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6
契税的计算
17
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18
税款追征的期限
19
税务行政复议
20
票据的背书
21
基本存款账户
22
托收承付
23
单位卡账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4
票据的背书
二、多项选择题
题号
涉及知识点
25
法律关系主体
26
仲裁裁决程序
27
诉讼管辖权
43
票据权利转移
44
票据使用主体
三、判断题
题号
涉及知识点
46
仲裁协议效力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总结档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总结档

第一章总论一、考情分析:二、本章变动(一)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把握3个考点:(1)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2)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多选题】(2009年)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和特征,以上四个选项的描述均正确。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自然人B.发明专利C.劳务D.物质资料『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

根据规定,自然人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的形式和分类(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6)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例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宪法B.同级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均高于地方性法规。

山东统招专升本法学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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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第Leabharlann 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法的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节法律责任释义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索引参考文献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版后记绪论
第六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第一节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法人人格的法定
第五节法人机关与住所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权利主体——合伙
第一节合伙的概念
第二节普通合伙
第三节有限合伙
第九章权利客体——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第二节物的分类
第十章法律行为
第•节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意思表示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六节条件与期限第七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十一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代理行为第四节无权代理第十二章民法上的时间第一节期日与期间第二节取得时效第三节消灭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主要参考书目
绪言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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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之法。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6.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六、简答题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它们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民法出现在前,经济法出现在后。

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经济的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前者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后者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出发点。

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调整目的不同。

经济法对其对象进行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利益。

(3)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可以具有不平等性;而民法主体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

(4)调整原则、方法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是,既要体现经济法主体平等的一面,这与民法调整原则是一致的,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现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则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方法。

2.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3. 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的联系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而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法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结果。

经济关系的发展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则一方面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4.经济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

5.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经济违法行为;(2)行为人须有过错;(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4)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第二章公司法一、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其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5.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6.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派生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以称为派生诉讼。

9.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0.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简答题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的区别: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主要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股东个人的信用由股东个人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结合形成。

人合公司的典型形态就是无限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主要以公司的资本本身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其具体形态表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最为典型。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条件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即是人合兼资合公司的典型表现。

2.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如果股东借公司形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欺诈债权人,法律有必要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进行适当规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修正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按照该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彻底否定,而只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公司自行收购股份的条件:(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缴纳所得税;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名词解释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的是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的诊所等。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六、简答题1.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类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确定了两种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诊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更是在于其合伙人责任承担方面的特殊性。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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