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马财〔200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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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 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涉及对外投资损失的,还应当报送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涉 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八)报废上述(四)至(七)以外其他国有资产的,应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3 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经批准报废的电子电器产品、大型设备、办公家具等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 有资质的机构回收并合理处置。电子电器产品报废处置,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防止处置环节污染环境。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XX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财资[202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划转给乡镇或上级部门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 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资产的原因、及对本单位职能履行影响等;
(二)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马财〔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工作分工如下:局长张亚莉主持市财政局全面工作。

分管预算科、投融资办、债务办。

调研员曾祥宝负责机关党务、财政监督、财政信息化、物业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机关党委、监督检查局、市财政信息中心、物管办。

副局长吴斌(挂职)负责统筹投融资管理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投融资办、债务办。

副局长张道祥(挂职)负责统筹财政、城投土地及城建资金管理工作。

专职副主任陈陆林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分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企业资产管理科、经营预算及考核科、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纪检组长吴彪负责财政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副局长董清华负责财政国库、税源、文教政法经费管理、社会保障、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征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国库科、税源办、文教政法科、社保科、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局。

副局长胡振华负责财政经济建设、金融外资等方面工作。

分管经建科、金融外资科、综合科。

协助局长分管预算科。

总会计师吴长明负责财政企业管理、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美好乡村建设、农村财政管理、民生工程、收入倍增规划、会计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企业科、农业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财政管理局、会计科、民生办、市财政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副调研员曹明云负责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财政及税收法规、政府采购、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培训等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行政科、税政条法科、政府采购科、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办公室、函校(市会计培训中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马政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马政办[2009]20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人员研究落实;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

未列入制定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本年度不安排审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一季度报审。

二、为解决目前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实际问题,根据率先发展和稳步推进相结合、量化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指标体系(2009-2013)》,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二季度报审。

三、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制定《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市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三季度报审。

四、为促进我市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担保企业经营,制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市经委起草,一季度报审。

五、为规范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制定《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由市经委起草,一季度报审。

六、为规范使用和管理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制定《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经委起草,一季度报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马政[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5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以及其他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管局)是承担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招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三)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六)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八)市招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县招管局依法开展活动;(九)承办市、县政府及招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条据书信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条据书信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阅读下文!20xx年最新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1 / 9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5、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6、对外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2 / 9(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经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省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共资源交易应做到应招必招、应进必进所有纳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马鞍山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都必须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凡政府投资项目及依法应公开招标项目应招未招、应进未进的,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披露,各级财政部门和城投公司等资金管理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各级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调整零星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简易评标方法在简化工作程序、缩短招标时间、节约政府资金、扶持本地企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招投标各方主体的一致认可。

为更好地发挥零星库的作用,将《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马政办〔2012〕64号)中,零星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由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0万元以下。

三、调整三县重点建设工程进入市级平台交易限额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目前,马鞍山长江大桥已建成,市县信息一体化也已实现联网,我市具备将县级项目纳入市级平台交易的有利条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6月7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作更大贡献,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探索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对我市贡献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改革内容(一)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1.由中央、省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2.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以及社保基金;3.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账户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4.经市政府批准保留和开设的市直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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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和《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具体包括: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搬迁而移交资产;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等。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是指将行政事业资产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章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对交通工具、电脑、空调、打印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他的资产处置,单项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涉及数额较大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

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按审批权限报批。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4.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5.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7.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评估。

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市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该国有资产出售、置换价格的重要依据。

(三)审批。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或报市政府审批。

(四)处置。

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

1.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

2.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公物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

资产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均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3.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

4.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5.经批准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资产,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入上缴。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的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六)账务处理。

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出售资产的,申报单位还要凭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条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其处置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由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工商、房屋产权管理和车辆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未经批准,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或报废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市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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