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扩权_制度与限度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立法会的名词解释

立法会的名词解释立法会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机构,也是许多国家的中央立法议会。
它拥有权力制定及修改法律,监督政府,以及代表公民发声。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立法会有不同的名称和职能,但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保障民主和法治。
1. 立法会(Legislative Council)立法会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特的立法机构,它是根据《基本法》设立的。
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立法机构,负责审议并通过法律、预算和其他重要议题。
它由70个议席组成,其中40个议席由直选产生,另外30个议席由特定界别和职能组别选出。
香港的立法会有三个主要职能:立法、监察和审核。
在立法方面,立法会的议员可以就各个领域的议题进行辩论,并提出修订法案的建议。
在监察方面,立法会可以调查政府的行政行为,以确保政府的决策是合法和公正的。
审核方面,立法会对政府的预算进行审议和批准。
2. 国会(Parliament)国会是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代表着国家的各个利益团体和公民。
国会在民主制度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监督政府的行为,通过法律来保证公民的权益。
国会通常分为上下两个议院,如英国议会的上议院和下议院。
国会的权力范围包括立法、财政、监察和代表。
在立法方面,国会的议员可以提出法案,并进行辩论和表决。
财政方面,国会审议并批准政府的预算。
监察方面,国会有权调查政府的行政行为,确保政府合法行事。
代表方面,国会议员是选民的代表,他们通过辩论、提问和建议等方式反映选民的意见。
3. 议会(Parliamentary)议会是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的具有立法权力的政治机构。
议会通常由议员组成,他们代表选民和各个政党,平等地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
议会通过辩论和表决来制定法律,并监督政府的行动。
议会制度可以分为不同形式,如单院制和双院制。
在单院制中,议会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而在双院制中,议会由两个相互制衡的立法机构组成,通常是上议院和下议院。
议会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确保民主决策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坚持和完善香港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坚持和完善香港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者:暂无来源:《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林伟(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部教授、博士)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治理好香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香港“一国两制”的明确定位。
这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制度层面特别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层面作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工作部署。
第一,《决定》强调要在香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
这是总结香港、澳门回归以来成功实践“一国两制”得出的基本经验。
对此,《决定》强调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
依法治港,首先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这是因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特别行政区一切制度的最顶层设计,在特别行政区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特区内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和基本法,香港全社会都应该自觉尊崇宪法和基本法、遵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
二是在坚持“一国”原则的基础上尊重“两制”的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并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
三是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这指出了依法治港的主体要求:行政长官必须确保由中央信任的爱国者担任,符合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香港社会认同等标准;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也必须以爱国者为主组成。
此外,为香港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重启,必须在确保行政长官由中央信任的爱国者担任的前提下进行;行政长官领导的管治团队作为治理特别行政区的第一责任人,也需要不断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得到了成功实践,香港在保持繁荣稳定的同时,高度自治权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要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关键。
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清晰地界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为香港的高度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充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主管理香港的经济、社会等事务。
例如,在财政政策上,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制定独立的财政预算,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和公共开支的分配。
在社会管理方面,香港能够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政策,以满足香港市民的需求。
立法权的保障也是确保高度自治权的重要环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香港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本地法律。
立法会的议员们通过广泛的讨论和表决,制定出符合香港社会发展和市民利益的法律。
同时,立法会还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确保政府的决策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和市民的期望。
司法独立是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终审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香港的法律和普通法原则进行裁判。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秩序。
在经济领域,香港保持着高度的自由和开放。
香港可以自主制定贸易政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开展经济合作。
香港的金融市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能够自主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此外,香港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也充分展现了高度自治。
香港可以自主发展本地的文化产业,保护和传承独特的文化遗产。
在教育方面,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香港社会发展的人才。
香港立法会流程

香港立法会流程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审议和批准预算等重要事项。
下面将介绍香港立法会的一般流程。
1. 成立立法会:香港立法会由70名议员组成,其中40名由普选产生,30名由各界别的产业和专业组织选举产生。
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四年。
2. 选举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成立后,首先进行的是行政长官选举。
立法会议员通过投票选举香港特首候选人,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后,将成为香港特首。
3. 立法会主席选举:立法会成立后,议员需要选举一位主席。
主席将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4. 提交法案:任何议员都有权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法案可以是新法案,也可以是对现有法律的修改。
提交法案需要得到其他议员的支持,并经过层层审批程序。
法案的表决可以分为一读、二读和三读。
5. 议会辩论:立法会将对提出的法案进行辩论。
各议员可以对法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反对意见,并发表演讲以表达观点。
6. 法案表决:在辩论阶段结束后,立法会将对法案进行表决。
一读是对法案的初步表决,二读是对法案的详细审议并进行可能的修订,三读是最后的表决阶段。
7. 行政长官批准:通过三读审议并获得立法会的多数投票通过的法案,将提交给行政长官批准。
行政长官是否批准法案将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
8. 预算审议:立法会还负责审议和批准香港特区的预算。
行政长官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预算案,立法会将对其进行审议并提出修订意见。
9. 局势平衡:香港立法会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各个政治派别充分参与,并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表达不同意见。
这样旨在维护香港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总体而言,香港立法会的流程基于法治和民主原则,并旨在确保各个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的参与和表达。
通过透明公正的程序,香港立法会的议员能够就重要议题展开辩论和表决,并最终对香港的法律和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简介香港是中国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的选举方式和程序。
本文将对香港议会选举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是香港的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审议并通过法律、决议和预算等事项。
它由两个部分组成:立法会和区域直选委员会。
立法会立法会是由70名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其中40名为直接选举产生,30名为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的40个席位分布在5个地方选区,每个地方选区有8个席位。
功能界别包括:商界、工业及金融界、劳工、社团及专业界、教育、卫生服务及社会服务界等。
区域直选委员会区域直选委员会是一个由各地方组成的委员会,负责从各自地方推荐候选人参选立法会。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的核心是普选原则,即每个合格的香港居民都有权参与选举和被选举。
下面将分别介绍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1. 选民资格根据香港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具备以下条件的香港居民拥有选民资格: - 年满18岁 - 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 在香港居住满7年或具备其他特定条件2. 候选人资格根据香港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具备以下条件的香港居民拥有候选人资格: - 年满21岁 - 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 在香港居住满3年或具备其他特定条件3. 选举程序(1) 提名阶段候选人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提名人支持才能正式成为候选人。
不同地方和功能界别对提名人数量有不同要求。
(2) 竞选阶段候选人在竞选期间可以进行宣传活动,包括举办集会、发表演讲、进行街头宣传等。
(3) 投票阶段选民在投票日前往指定的投票站进行投票。
选举结果将根据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4. 选举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选举过程,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5. 改革与争议香港议会选举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近年来,香港发生了一系列社会动荡和政治争议,涉及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也成为热门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第二章中的一部分,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这些条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规定了香港的政治制度和运作方式。
下面将对基本法23条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运作。
立法会由直选议席、功能界别议席、行政长官任命的议员和由专门产生的区议员组成。
其中,直选议席由普选产生,功能界别议席由各个功能界别的代表产生,区议员由各区的选民产生。
这样的组成方式保证了不同阶层和利益的代表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表达,有利于香港社会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其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
政府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选举产生,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行政司、司法、律政和财政事务司组成。
行政长官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行政会议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处理政府事务。
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保障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院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种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他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和法治。
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立法会扩权:制度与限度□周帆,复旦大学港台行政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香港立法局/会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经历了不少重大转变,由一个在港英时期辅政的谘询组织演变为一个在特别行政区具有职权以制衡政府的立法机关,并且通过扩大权力和权能的方式发挥制约政府施政的功能。
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以来,立法会制度性扩权和行为性扩权是香港政制发展的一个明显事实和特征。
立法会扩权有政治体制设计的诱因和现实政治发展的推力,这个过程还没有结束的迹象,甚至有强化的可能,但必须受到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制约。
一、立法会扩权的背景首先,特别行政区弱立法会体制设计的制度诱因。
英国对香港的统治是通过港督集立法权、行政权、防务权于一身实现管治效率,官商共治实现经济繁荣,立法局是被港督高度控制成为辅佐行政的机关。
英国人留下的是一个权力集中、行政主导的管治制度,商业精英与职业精英的自然倾向是反对整个立法机关开放直选。
港英管治后期的香港更得利于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政策,成为世界上最自由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保障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成为“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下具体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基本法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拥有实权,这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
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拥有13项职权;特区政府有6项职权;而相对应的立法会职权有10项。
与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权比较,弱立法会职权的制度设计是事实,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立法范围的限制:立法会无权就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提出法律草案,涉及政府政策的立法建议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2)立法权的不完整: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除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外,还有可能被行政长官发回;(3)立法会无权修改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只能审核、通过(含不通过,但有被行政长官解散的可能);(4)立法会只能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但无权修改及作出决定;(5)议员提出的议案和法案须分别获得功能组别议员和直选议员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而政府法案和议案只要出席立法会会议的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就可通过(重要议案须2/3多数赞成)。
其次,特别行政区现实政治发展的推力。
香港回归后,立法会直选议员由20名渐进增加到30名,占全体议员的半数,议员选民基础扩大后以民意代表自居,引导民意,制造“有票无权”的悲情,批评行政长官由800人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制度,塑造“有权无票”的舆论。
同时,特区政府的管治困难与个别政策失当,社会认受性不高也为立法会扩权提供了现实的借口。
九七回归以来,特区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亚洲金融风暴、SARS 、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等,特首和政府沉着应对、妥善处理,实现了经济繁荣、民主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但是,因为政府缺乏长远目标、没有全盘计划、执行上缺乏默契,以致出现部分政策失误,无法解决多项民生问题,惹起民怨,政府管治威信起伏较大。
行政主导作为宪制的设想与行政主导作为政治现实之间有较大的落差。
立法会通过批评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过失和失策,为自身扩权寻求合理性,获取民意的支持。
二、立法会扩权的路径香港是世界公认的法治社会,立法会扩权首选制度性途径,即在基本法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充分扩充权力效能。
这样,立法会扩权才有公民社会的共鸣。
由于基本法在宪制上规制了其立法权、财政权和公共政策权的空间,立法会制度性扩权选择的路径主要是:第一,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影响行政长官和政府施政。
香港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经不同途径产生,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跟立法会议员的政治背景并无必然联系,因此,政府的政策、法案、财政预算案在立法会内并无必然的支持。
任何一位立法会议员都可以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提出议案或动议,在立法会进行辩论。
一方面以公共性诉求批评政府政策不公正,有利益输送或官商勾结的可能,如“西九龙文化区规划项目”,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和发展事务委员会就成立了一个联合小组委员会,专门监察政府对西九文化区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另一方面,从界别或选民的诉求出发,呼吁政府施政要关注特殊群体的利益,如“港深高铁拨款案”。
尽管辩论议案不具有立法效力,对政府无约束力,但由于议员假借民意,在辩论中的立场和辩辞却有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并且有可能成为公共政策的议题,甚至进入公共政策的议程。
第二,利用质询权传召政府官员,制衡政府工作。
行使质询权是立法机关监督政府施政过程的常见途径,据香港立法会年报,在1998~2004年的6年间,立法会就社会政策的口头和书面质询有1163宗,而2008~2009年一年间口头和书面质询就有597宗,外加826宗补充质询。
立法会会期中的每周三大会,议员可以事先提出质询案,指明政府官员向立法会会议提供口头或书面答复。
每周例会的质询时间为议员提供了一个定期的机会,让他们可以30!!!!!!!!!!!!!!!!!!!!!!!!!!!!!!!!!!!!!!!!!!!!!!"!!!!!!!!!!!!!!!!!!!!!!!!!!!!!"!!!!!!!!!!!!!!!!!!!!!!!!!!!!!!!!!!!!!!!!!!!!!!"!!!!!!!!!!!!!!!!!!!!!!!!!!!!!"2010年11月19~21日,由德国洪堡基金会与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联合主办的“全球化:人口迁移、文化融合、社会整合”国际研讨会在海南大学三亚学院举行。
三亚学院执行院长陆丹教授和海南省社联赵康泰主席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词,来自国内外人口学、社会学、文化研究等领域的7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的移民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近年来,心理认同是国内外移民研究中最为热门的话题。
三亚学院副院长沈关宝教授阐发了“双向认同”观点,即移民目的地的社会体系与文化的开放性、包容性以及移民自身对原居地和目的地文化的认知度将共同对移民的心理认同发生作用;同时指出,移民的心理认同出现问题时贫困文化往往相随。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孙常敏认为,面对中国乡村人口向城镇的大规模迁移,城市社会要调节力量、整合资源、发展高新技术,使人口流动从多元层次转向一体化发展。
上海政法学院章友德教授认为,高学历人口的迁移所占比例尽管还不高,但越来越成为城市发展最宝贵的人力资源。
德国的Timo Wandet 博士发现,欧洲的华裔移民和历史上欧洲黑人被排斥和被歧视的经历雷同,认为有关黑人认同的研究对中国移民问题有借鉴意义。
人口迁移的核心是多元文化的接触、交流与融合。
清华大学的彭国翔教授认为,东西方文化交流过程中,中国的儒学发展提供了一个样板。
儒学的第一期是从提出到成为社会统治价值的过程,第二期是从中国向东亚传播的过程,第三期是从东亚向世界传播的过程,对话和兼容促进了文化的融合和文明的进步。
德国教育部Oliver Diehl 博士认为,移民有一个文化适应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情感上、行为上以及认知上的适应。
德国杜伊斯堡-艾森大学Bermd Spillner 教授从文化和语言学角度分析了19世纪德国的移民浪潮。
移民与原居民之间的社会整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上海大学张文宏教授就城市新移民的社会融入问题,用定量方法梳理了移民的结构特征和影响因素。
天津师范大学常士誾教授认为,民族融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长期而曲折。
三亚学院李利博士通过对海南黎族社区的田野调查,揭示了情感在社会整合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亚学院的田言付博士和单冰茸则就三亚的旅游人口和生态环境做了主题发言。
三亚学院夏学銮教授归纳了此次研讨会的四点共识:一是与全球化趋势并行不悖的是地方化趋势。
二是全球化是全球经济的相互融合、全球事务的相互渗透、全球视野的相互借鉴和全球治理的逐步加强。
三是文化融合过程中弱小文化要坚持自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以此为生存发展之道。
四是全球化场域中的学者,要恪守“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历史使命。
(王致兵)“全球化:人口迁移、文化融合、社会整合”国际研讨会简讯要求政府提供资料,澄清工作,或者建议政府就议员关注的事项采取适当行动。
个别议员曾试图传询行政长官,扩大质询对象的范围而未获成功。
第三,提出对政府议案(草案)的修正案,或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法案内容作进一步审议,并作出决议。
立法会除了制度内扩权外,还尝试了制度外的行为性扩权途径。
首先是开发调查权,介入公共政策处理。
2008年9月,美国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后,雷曼迷你债及相关金融产品在香港销售201.7亿港元,涉及4万多名投资者与19家银行及6家经纪行,立法会议员认为政府和金管局监管及处理不力,提议成立了“研究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及结构性金融产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组委员会”,高调介入“雷曼迷你债”的调查和处理。
还有前房屋署署长梁展文退休后任职新世界中国地产公司一事,立法会成立专责委员会对政府批准梁展文任职展开调查,并得到法院在司法复核后的支持,迫使梁展文与该公司解约。
立法会是否拥有“调查权”是一个争议未决的问题,但是,香港是实行普通法的地区,惯例具有合法性。
其次是对政府官员提不信任案。
基本法没有赋予立法会对政府官员投不信任票的权力。
早在1999年3月10日,吴霭仪议员动议辩论“对律政司司长投不信任票”,遭到立法会否决。
但到2000年6月26日,李华明议员动议辩论“对房屋委员会主席和房屋署署长投不信任票”,就获得立法会通过。
再次是抢夺“第四权”,调动、导演社会舆论,挤压政府。
三、立法会扩权的限度现代民主政治中,民意机关和民意代表制约行政机关是政治运作的常态。
香港立法会通过扩权的方式发挥对政府施政的制衡功能,仍会继续并有强化的趋势。
但是,任何权力扩张都是有限度的,香港立法会扩权也应该且必须受到制约。
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释法及决定,是香港立法会制度性扩权的边界,不容挑战,立法会应当承担起法治社会守法要求的践行者角色。
行政长官建构一支有力有效的管治者同盟和特区政府管治效能的提升,是反掣立法会行为性扩权的根本力量。
随着行政长官普选的落实,特首将直接获得选民的支持,凝聚各阶层跨界别的政治力量,形成行政与立法之间新的平衡。
立法会内理性民主派力量的上升是限制其权力扩张的内在缓冲剂;而行政长官和中央政府保持与激进民主派阵营中温和派人士的对话、沟通与合作,是制约立法会权力扩张的外在有效方式。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