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香港法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
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该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6、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7、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即律师)和诉讼律师(即大律师),他们之间采用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络。
8、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9、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判例法,而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成文法,也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香港。
10、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其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1、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6、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避免造成冤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保释制度

香港保释制度一、保释是原则,不保释是例外以历史的逻辑审视,现代意义上的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香港作为长期受英国法传统影响的地区,其保释制度亦肇始于英国,并在判例法的历史传承中确立并发展起来。
基于无罪推定的理念以及对个体人身自由的极大尊重,香港的保释制度在个体自由和群体安全两个价值的选择问题上,全面偏向了个体自由也因此,在制度设计上,香港法律对保释采取了极为开放和自由的态度。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D规定,只要被控人申请,就必须要对被控人准予保释,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而该例外情形法律亦规定的非常明确:被控人会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在保释期间犯罪、干扰证人、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
除上述所列之情形外,均应保释。
而且上述例外情形,本质上是一种主观上的推测,如果要证明一个人可能会干扰证人、妨碍司法公正等情形,如果不将其释放,法官怎么可能掌握其有上述行为的证据。
所以,看似保释有例外情形,但这其背后的逻辑在于事后纠错,而不在于事前的预防。
所以,如果法官认为被控人不存在《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形,也不存在被控人可能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则法院决定准予被控人保释,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问题。
二、对暴徒保释,合法但不正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香港法官针对暴徒的保释申请作出的准予保释的决定,符合香港法律的规定。
如果按照内地的话语体系对这样的决定进行评价的话,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样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这是我们在评价香港保释制度以及香港法官的业务素养问题时,理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前提。
但是,法律上的正确,是一种逻辑上的正确,对社会则未必是有益的,甚至这样的制度本身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戕害,也对其他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普遍利益造成巨大的风险。
所以保释的决定,尽管合法,尽管我们也要尊重,但是这样的决定是不正确的,是绝大多数人都是坚决反对的。
因为民众天然的会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
而这种“不合理”的判断背后,看似是无序的、非理性的主观认知,实则是公众对法的价值这个问题的深刻思考和洞察。
香港澳门管理制度

香港和澳门都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香港和澳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香港管理制度:1."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留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但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2.基本法: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由香港基本法规定。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得以贯彻。
3.行政长官:香港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主导行政事务,并对中国中央政府负责。
4.特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自己的行政机构,称为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的日常事务,包括教育、医疗、经济发展等。
5.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监督特区政府的行政工作。
澳门管理制度:1."一国两制"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留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但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2.基本法:澳门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由澳门基本法规定。
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得以贯彻。
3.行政长官: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负责主导行政事务,并对中国中央政府负责。
4.特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自己的行政机构,称为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的日常事务,包括教育、医疗、经济发展等。
5.立法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监督特区政府的行政工作。
总体而言,香港和澳门的管理制度均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将高度自治和中央政府的管辖权相结合,以保障这两个地区享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管理权力。
以香港为视角看两岸四地司法协助制度

本期 特选取 温嘉明律师 关于四地 间司法协 助制度 的文章 ,梳理 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和发展 历程 ,研讨其取得 的成就及
尚存 的 不 足 。
以香 港 祝 角 看 雨 岸 四地 司 法惴 助 制度
温嘉明 ( 梁温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律师 ) 梁 觊恩 ( 梁温律 师事籍所颇 周律师 ) 蔡佩瑶 ( 梁温律 师事耪所 中圜法耢助理 )
明了匾 同司法 协助可 以以地 匾同协谶 的方式 寅行 。在
连 成司法互助 协菇后 ,睦港澳 三方需要根攘 自己的立 法程序将协 装的 内容细化 、固定 。至於垂 湾方面 ,在
合 约纠纷虚生 ,须筋令缴付一 肇款项 ; 判泱 由富事人
管辖 协 所指定 的法院做 出,兹协 须指 明法 院封案
港澳之 同的合作 ,全面榆祝 雨岸 四地 同司法协助制 度
的骚展 。
( 二 )匾陈司法协 助的主要法律依撩
首先 是 《 意法 》 ,根攘其 第 3 1 保 : r 固 家在 必要
睛毅立特 别行政 匾。在特别行 政匾 内寅行 的制度按照
具髓 情 况 由全 园人 民代表 大舍 以法律 规定 。 遣 一僚
司法协助方面 的法律依攘 主要羯 《 雨岸人 民嗣保僚例 》 和 《 港澳 网傈保例 》 。
随著 香港 、澳 朗 回踞祖 圆懔 抱 ,内地 舆星湾 的民
互助颞然属於後 者 。由於屋史 的原因 ,目前 中圆香港
澳 朗和墓湾地 匾 商事 交往加强 ,近年柬雨岸 四地 同经 贸往 柬和 民同互 地匾寅行普通法 ,徒英团移植而 柬 ;
勤 黉展强 劲 , 但随之 而来 也需要面封大量 民商事纠纷 。 属 於大 陵法 系 ,然 而澳 用法 深受 葡萄牙 文 明的影 窖 ,
香港管理制度范文

香港管理制度范文香港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香港是一个国际化城市,具有独特的管理制度。
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采用了一系列独特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其稳定和繁荣。
本文将探讨香港的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司法管理、教育管理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旨在全面了解香港的管理制度并评估其优劣之处。
二、行政管理在行政管理方面,香港采用了英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结合了自身的特点进行改革和创新。
香港特区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注重效率和公平,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保证公共服务的提供。
例如,香港特区政府与不同社会团体合作,开展社区服务,并建立了一系列的公共机构,如医院、警察局和消防局等,以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
然而,香港的行政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较低,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较小。
此外,政府的反应迟缓也是一个问题,对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应对措施存在滞后性。
因此,香港的行政管理还有待改进。
三、司法管理香港的司法管理机制是其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香港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并拥有独立的司法机构。
香港的司法体系以公正和独立为基础,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香港特区政府也高度重视司法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为司法系统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和支持,以确保司法机构的正常运转。
然而,香港的司法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司法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司法程序复杂,导致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下降。
此外,香港的司法制度在处理政治敏感案件时,也有可能受到外部干扰。
因此,香港特区政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司法管理,以保证司法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公正正义的实现。
四、教育管理香港的教育管理制度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香港采用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并存的教育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广泛的教育资源。
此外,香港的教育管理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强调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然而,香港的教育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教育资源分配存在不均衡的情况,一些地区的学校设施和教育质量相对较差。
香港法庭陪审团制度

香港法庭陪审团制度【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香港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与历史二、香港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与构成三、香港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趋势四、香港陪审团制度与英国陪审制度的比较五、香港陪审团制度的独特性与适应性正文(篇1)一、香港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与历史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始于 1845 年,至今已有 160 多年的历史。
最早的陪审团由 6 名陪审员组成。
随着香港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陪审团的规模和组成也发生了变化。
目前,在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等)中,陪审团由 1 位原讼法庭法官和 7 名陪审员组成。
二、香港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与构成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陪审员的选拔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确保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陪审团在聆讯过程中,负责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评议,而法官则负责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判。
这种分权制度旨在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香港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趋势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司法制度的改革,香港的陪审团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提高司法效率,香港政府和法院开始对陪审团制度进行改革,包括扩大陪审团的规模、简化陪审团的选拔程序等。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和适应性。
四、香港陪审团制度与英国陪审制度的比较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但经过多年的发展,两者之间已经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在陪审团的规模上,香港的陪审团较小,通常由 7 名陪审员组成,而英国的陪审团通常较大,陪审员数量通常在 12 人以上。
其次,在陪审员的选拔上,香港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而英国则采用更复杂的选拔程序。
此外,在审判程序上,香港的陪审团在聆讯过程中负责事实评议,而英国的陪审团在聆讯过程中则负责事实和法律的评议。
五、香港陪审团制度的独特性与适应性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在适应本地社会和文化的同时,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在保证公正性的同时,注重提高司法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资格的主要内容 • 资格取得的程序
三、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代理权及拒绝代理权、出庭权和拒绝出庭权、会 见权和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和保 密权、获酬权、转聘大律师权、向法庭提议更换 陪审员的权利 对当事人忠实坦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尊重法庭的 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律师行业管理 部门监管的义务
谢谢! 谢谢!
• • • • • 1、终审法院 2、高等法院 3、区域法院 4、裁判署法庭 5、专门法庭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上诉庭
最高法院原诉庭
地方法院
裁判司署
土地 院
小额钱债 审裁处
劳资 审裁处
图表10-1 香港原有法院体系(表中↑表示向上级法院上诉)
终审法院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一、概述 • 二、分类以及资格的取得 • 三、权利与义务(包括监督与处分)
• 四、律师组织 • 五、公证制度 •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一、律师制度的概述
• 香港律师制度与英国律师制度一脉相承。从 1844年香港律师制度产生之日起,就采用了英 国律师制度的模式,接受英国传统的影响,从 而使之至今仍带有浓重的英国传统和色彩。 •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 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只担当“被动仲裁者”的 角色,有关案件的询问和答辩完全由双方当事 人或他们的律师进行。因此,律师在诉讼中的 作用特别重要。
– – – 诉讼文书的送达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相互承认与执行各法域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
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
– – 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警察总署、保安局、律政司、廉政公署、海 关和各级法院
•
司法协助的现状
– 民事与刑事的发展不同步
二、司法互助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 法律援助署
– 成立于1967年,隶属于布政司署行政科,由政府拨 款负责推行法律援助计划,向具备条件获得法律援 助的受助人提供民事或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
•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 旨在协助那些有意采取法律行动,但经济条件超出 原定法律援助限额标准,而对私人执业律师的收费 又感到难以负担的“夹心阶层”的人士。
•
义务
–
•
监督与处分(纪律委员会) 监督与处分
四、律师组织
• 1、律师行 律师行
– 律师是通过组建律师行或者受雇于律师所的方式进行 律师业务活动的,根据香港《公司法》的规定,律师 不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以独资或合 伙的形似成立。
• 2、律师会 律师会
– 香港律师会成立于1907年,是根据《执业律师条例》 设立的律师专业团体,是社会团体,非官方机构。律 师公会经最高法院等级,并由其领导。香港的事务律 师都必须参加律师公会,其执业证书也是由该会判定 颁发的。
• 法律咨询与服务
– 自1978年开始,由香港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发起 ,得到官方裁判司署和广大律师的资助与主持,推 行了两项有关香港市民法律上的福利计划,即《免 费法律指导计划》和《当值律师计划》。
第五节 对外司法联系
• 一、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 • 二、与外国的司法互助
一、司法协助
• 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基本法对司法制度的规定
– 两个特点:一是基本保留香港原有的司法 体制;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 权。 – 作为单一制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是“一国两 制”下的创举。香港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 ,享有案件审理的终审权,此举在国际司 法制度史上也是罕见的。
二、分类以及资格取得
• 事务律师与大律师
– 大律师:业务范围比较单纯,主要是法庭的各类 诉讼案件,也仅在法律担任起诉人或辩护人 – 事务律师: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受案范围甚 为广泛
• 政府律师与私人律师
– 政府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后,受聘在政府部门 工作,负责为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 与立法,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参与刑事和民事 诉讼的官方专业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 法制度
大纲
•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第二节 法院制度 • 第三节 检察制度 •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第五节 对外司法联系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按照《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香港“ 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这里所指的“ 现行法律”,是指“中英联合声明”签 署之前已存在的香港法律。这一规定至 少表明了以下两点:其一,现行法律包 括现行有关司法机构组织、人员等司法 制度方面的法律;其二,“基本不变” 并非全部不变,而是部分具体法律的全 部内容或部分内容不变。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港英时期的司法制度
– 至20世纪80年代,香港形成了一个“法律至 上”,即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社会环境。 – 香港的司法体系由首席按察司、上诉法庭和 高等法院(两者合称为最高法院)按察司、 地方法院法官的裁判官组成。 – 从港英政权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实质来看,不 是权力从属于法律,而是法律从属于权力, 法律是为了证明权力的神圣性而被创造出来 的。
四、法院的审判原则
• • • • •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判例原则 3、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4、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5、法定语文诉讼原则
四、法院的运作程序
• 刑事诉讼
– (提出检控-简易程序审讯-正式审讯-判 刑)
• 民事诉讼
– (状书程序、披露文件程序、非正审程 序、正式审讯和执行判决程序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原诉法庭
区域法院
裁判署法庭
图表10-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表中↑表示向上级法院上诉)
三、法官制度
• • • • 任命(基本法第88、90条) 罢免(基本法第89、90条) 任职资格(基本法第90、92条)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留用和待遇-体现了联合声明的精神,有稳定司法队 伍的作用(基本法第93条)
• 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司法互助关系问题 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上,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 香港特别行政区要与外国就其与该国间的司法互助 关系作出安排,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 – 我国已经与外国缔约的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议,中 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征 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我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 适用,这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单独参加的公 约
• 上诉程序 • 司法复核 • 证据法
五、法院适用的法律
•
– – – –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判中应该依照的 法律
基本法 原有法律 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
•
可供参考的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 例
第三节 检察制度
• 1、检控机构的性质 检控机构的性质:行政机关 检控机构的性质 法律地位:刑事审判活动的必要前提; 法律地位 刑事辩护活动的依存条件 ;隶属于律政司 • 2、检控机构的体系及分工 检控机构的体系及分工 (律政司、廉政公署、警察总署) • 3、检控机构的活动原则 检控机构的活动原则 (律政司署统一监管和指导检控工作原则 ; 检控工作分工负责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
第二节 法院制度
• 一、法院的管辖权 • 二、法院的设置 • 三、法官制度 • 四、法院的审判原则及其运作程序 • 五、法院适用的法律
一、法院的管辖权
• 1、除原有的限制外法院对所有案件有 管辖权 2、法院对国防、外交等行为无管辖权 3、法院还有有限的法律解释权和司法 审查权
• •
二、法院的设置
• 3、大律师公会 大律师公会
– 大律师公会是管理大律师专业团体组织。该会设有理 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理新会员登记手续, 安排大律师资格考试,审查大律师职业道德,处理违 纪行为等。
五、公证制度
• 特征 特征:
– 按照英国公证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其公证模式 较为松散,公证人由普通律师兼任,公证业务变成 了一项普通律师的业务
• 公证人资格 公证人资格:
– 从事普通律师业务10年以上、为官方和社会所公认 的公正谦洁、业绩优良的人士,才可申请为公证律 师
•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 最常见的事项有合同的签订、财产赠与、楼宇买卖 、物业按揭、遗嘱、亲属关系、学历等文件的公证
• 责任 责任:
– 香港的法律公证人在对文书进行公证时,只对文书 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文书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