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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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于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下文是最新,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XX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XX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控制现金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含各级库房、营业机构)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现金业务基本规定(一)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二)业务办理应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三)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四)存折(单)、卡、凭证或申请书、现金、录入系统信息相互核对,确认无误后实时记账。

(五)现金收付业务须全程在有效录像监控下办理,并做到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六)未经柜员业务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业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七)营业机构须按核定的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四条营业机构除执行上述基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一)临柜人员实行单收单付,账款自复,独立办理现金业务的全部流程并自我复核,日间钱箱(款项)自行保管。

(二)一定金额的现金业务(目前为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该金额将根据日后业务需要而调整)应换人复核清点。

(三)对于成捆成把钞券,必须拆捆拆把并全数复点无误后,方能对外支付。

(四)日间休息,现金必须放入钱箱(或保险柜)并双人上锁保管。

(五)营业日终,柜员现金尾箱中的成把券应进行扎把,同一券别满十把的应进行捆扎。

必须在封箱前在监控录像范围内按规定换人复核清点现金尾箱余额,保证账实、账账相符后方可锁入尾箱。

(六)审查及登记当天单笔或累计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取款业务;当日单笔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存款业务;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币现金存款业务;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业务;对公账户现金业务支取的个人客户(含存款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来到,下⾯是⼩编精⼼为您整理的外资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与收藏。

外资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录 第⼀章总则 第⼆章设⽴与登记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终⽌与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外资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所称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章设⽴与登记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少包括下列内容: (⼀)具有良好的⾏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保留意见; (七)⽆重⼤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案件; (⼋)具有有效的⼈⼒资源管理制度,拥有⾼素质的专业⼈才; (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管理、⽀持的经验和能⼒; (⼗)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法律、⾏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第(九)项、第(⼗)项、第(⼗⼀)项仅适⽤于外商独资银⾏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

第四条《条例》第⼗⼀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商业银⾏: (⼀)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董事会或者类似权⼒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董事会或者类似权⼒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内控体系,防范案件隐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农信联发[2005]131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的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责任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根据相关岗位和条线从业人员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应包括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制约人、知情人、稽核人(检查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等。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本行从业人员;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而未能有效阻止案件发生的本行从业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内控体系,防范案件隐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农信联发[2005]131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的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责任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根据相关岗位和条线从业人员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应包括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制约人、知情人、稽核人(检查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等。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本行从业人员;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而未能有效阻止案件发生的本行从业人员。

银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银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银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贷款管理,切实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国家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法律法规的指导约束下,以实现我行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统一为基本宗旨。

第三条银行的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贷款实行授权分级经营管理,各支行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贷款发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银行根椐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和调整各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商业银行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章信贷机构设置和信贷人员管理第五条银行建立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查审批委员会(具体内容见《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在行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参与信贷政策的制定和信贷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信贷监督。

(二)对各支行上报的贷款调查材料进行集体审查审批。

(三)研究分析不良贷款原因,落实贷款相关制度。

(四)行长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的要求,各支行在设立信贷职能部门时应做到科室职能分离或科内岗位分离,即部门分工或岗位分工,各科室部门和所属人员根据所承担的具体信贷经营管理任务划分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条信贷人员组成信贷人员由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审批人员、贷款发放检查人员、贷款内勤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信贷人员职责贷款调查评估人员具有贷款调查评估职责,承担调查失误、调查不实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和贷款的审批,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检查人员负责贷款的发放、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对贷款手续、档案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贷款发放检查人员可由贷款调查评估人员兼任。

贷款内勤管理人员负责台帐、报表、档案管理工作,对台帐、报表的真实性、规范性、连续性和贷款档案安全性完整性以及分工的其他工作负责。

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

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第二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积极发展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第四条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第五条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员工在工作时,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努力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第七条保证营业网点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切实解决客户排长队的问题;第八条保证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周到的便民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提供客户书写用具等,并通过增加网上银行等自助设备保证营业网点有多种服务渠道;第九条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第十条按规定对ATM、CDM、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客户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加强反假钞工作,并做好有关宣传;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二条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第十三条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第十四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会员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第十五条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文明服务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第五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行业文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文明服务管理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第六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情况;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三章文明服务基本原则第八条依法合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开展各项文明服务活动;第九条诚实信用原则;在提供服务时,应诚实、守信地对待客户,尤其在涉及收费及可选择性服务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确保所有的业务宣传资料均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客户应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第十一条安全交易原则;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在营业场所内的交易安全;第十二条客户至上原则;应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客户,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第十三条创造价值原则;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办理各项业务,帮助客户创造和提升价值,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优质高效的服务价值;第四章文明服务基本规定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设置文明服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人,负责文明服务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以推动行业服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第十五条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促进银行业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第十六条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倡导“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在各项服务中做到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第十七条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安全的工作流程,积极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新设备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多元化服务;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打造更高品质的文明服务平台;第十八条保证营业网点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二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便利的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具有防伪功能的点验钞机等;三在营业窗口或客户填单台应有单据填写范例,且书写整齐规范;四各类业务宣传折页整齐摆放在客户填单台或放置在折页架,以方便客户随时取阅;五营业网点应提供尽可能舒适、周到的服务,如提供客户书写用具,放置尽可能充足的座位,在网点内提供饮水设备等;六在营业网点配备完备的安全保障设施;七营业网点应有明显的对外营业时间标识;第十九条保证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并切实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一营业网点应对存款机、ATM、CDM、多媒体查询机、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干净整洁,无乱贴现象;所有自助设备应标有客户服务电话,当客户遇到问题时如操作不当,能及时得到援助服务;二电子显示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内容及时更新;三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应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快捷服务,尽量缓解客户排队现象;第二十一条员工应熟知金融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操作规程,熟悉所办理的银行产品或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性质和产品功能,严格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第二十二条员工应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语气平和、亲切,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第二十三条员工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站姿、坐姿大方、标准;工作时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与客户交谈时主动热情,有亲和力;不得在营业网点嬉笑、喧哗;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得接打与业务无关电话或与同事讨论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第二十四条柜面工作人员应按要求统一着装,款式、色调朴素、大方,整齐划一;第二十五条提倡讲普通话;在服务时可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应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涉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为涉外客户办理基本业务所需的外语能力;第二十六条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定期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上岗资格认定,不合格者必须离岗培训;第二十七条做好反假钞的宣传工作,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反馈,逐步推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客户的批评和投诉,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认真听取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总结分析,进一步改进文明服务工作,同时,要做好客户投诉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应积极加强服务创新,正确处理好经营效益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根据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大力研究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注重改善对零售客户的窗口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五章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第三十条对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协会;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一配备与网点数量相适应的检查人员,负责系统内营业窗口服务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营业窗口服务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多种形式的客户调研,了解客户对服务工作的满意情况和工作建议;第三十二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第三十三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文明服务开展情况;对文明服务情况优秀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各会员单位的文明服务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规范发展报告;第三十五条协会在所有会员单位范围内每年开展主题性文明规范服务宣传活动,推动文明规范服务常年持续开展;一根据各会员单位情况,开展各类有特色和针对性的“文明服务月”活动,尤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二制定窗口“优服”工作标准,组织各会员单位营业窗口开展“优服”竞赛活动,并逐步将窗口“优服”工作向后台管理和其它部门延伸;三在会员单位表彰文明服务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基础上,以支行为最小单位,开展全行业的文明服务评比,选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金牌服务单位”,同时评选“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金牌个人”;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文明服务公约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自律处分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为促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本外币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㈠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㈡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具体是:1、基层支行(部)调查岗、检查岗和决策岗人员;2、基层支行贷款会办小组成员;3、总行公司部调查人员及相关负责人;4、总行审贷中心成员;5、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岗及相关负责人;6、总行贷审会成员;7、总行行长和分管行长;8、凡涉及授信业务活动的其他人员。

㈢授信工作尽职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㈣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本行总行及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必要时,可由审计稽核部协助该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四条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授信业务操作程序。

见附件:《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建立本行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的同时,加快建设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规范、完善本行信贷信息的管理和风险价值数据的采集工作,为建立本行风险概率、价值评价模型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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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保护客户权益为宗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内部薪酬制度,激励员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合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本金要求经营。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开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开业日期。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要求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达到法定退出条件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者转让。

第十条商业银行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客户权益,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合理安排员工福利。

第三章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和管理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要求,为正常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风险的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预警指标,一旦触及预警指标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有效防止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并按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实行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金融信息。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落实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对待客户的合理投诉,并及时作出合理回应和解决。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合理配置投资组合,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第五章监管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定期检查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限制经营范围、责令改正、罚款等。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的《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为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共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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