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在奴隶社会时期,司法制度主要是由君主和官员统治下的地方行政官员行使,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君主的旨意和官员的裁决,权力高度集中,裁判过程缺乏公正性。
此时期的司法制度以集权为特点,裁判过程主要依靠拷打和各种残酷的刑罚手段,判决多为私判和私了,遵循的原则是官僚集团的意愿。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司法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主要包括两个时期: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和封建王朝时期。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逐渐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专职审判员。
审判程序相对公正,同时也增加了侦查和审理的环节。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的司法制度主要依法行使,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由于各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仍然存在问题。
随着封建王朝的出现,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封建王朝时期,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并加以。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体系,设立了专门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审判机构,并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法律法规。
此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和官员选拔程序透明公正,指导思想是公正、公平、公开。
宋代的法律还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权利,取消了律师制度,使被告人能够亲自出庭进行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巅峰。
然而,随着元朝的统治,司法制度又出现了倒退。
元代统治者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破坏,实行了以蒙古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并通过驻兵、特务等手段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控制,裁判程序的公正性遭到破坏。
明朝时期,司法制度有所恢复,但是仍然存在着封建思想的影响。
明朝政府通过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和改善司法程序来提升司法制度的效能。
同时还开设了太常寺、都察院等特殊司法机构,专门负责检举和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
清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可追溯至古代文明的起源。
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角度,探讨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展示其演变和特点。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夏、商时期的法律主要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国家和家族法律制度相结合。
周朝在夏商时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实行周天子宣布法令、分封诸侯、地方官员司法的制度。
此时期的法律主要以礼法为基础,注重政教合一,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统一。
秦始皇通过颁布《律令》对法律进行整顿,建立了严密的法典体系,并强化了中央集权。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较为灵活地进行了一些修正和改进,提出了律令、法令、诏令和教令的区别,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和相应的执行机构。
三、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朝和唐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隋朝建立了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机构,编纂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书,如《隋律》和《刑统》等,并实行了律令法和诏令法的制度。
此后,唐朝进一步强化了律令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修订了许多法律和律例,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机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化。
四、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
宋朝立法注重儒家思想的影响,推行了科举制度,设立了儒学官司,建立了新的法律体系。
明代继承了宋代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和司法制度。
清朝时期,法律制度相对保守,但仍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修订大量法律条款和刑律,建立了专门的刑部和法院,并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
五、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特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多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礼法、仁爱和家庭伦理等价值观念的体现,重视人际关系和道德规范。
2. 宗法制度和官府司法相结合:在古代社会中,宗法制度和官府司法是并存的状态。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在商代,由商王负责调解争端和解决纠纷。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于王权,刑罚主要是流放和充军等形式。
而在周代,国家开始实行分封制,各地的封建领主被授予国君的权力,同时也对其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
司法制度也逐渐形成,设立了各级法官和审判机构。
随着秦统一六国,中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
秦朝的司法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实行严刑峻法,如焚烧和五刑等残酷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强调统一、集权和效率。
然而,在秦朝灭亡后,汉朝的司法制度逐渐演变为“礼法合一”的制度。
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开始注重人情、人伦和仁义,刑罚逐渐变得温和。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的动荡和社会的不稳定,司法制度逐渐失去约束力。
封建地主对司法权的干预日益严重,刑罚开始违反人道主义原则。
唐代时期,司法制度开始重修和整顿,引进了隋代的律令制度,并加以改良。
唐律从具体的罪刑规定到司法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随着科举制度的实行,官员的选拔更加公开和规范化。
司法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不仅设立了审刑院和提刑院等监察机构,还开始实行明确的刑事诉讼程序。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巅峰时期。
明代的司法制度以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和“大明令”为基础,大量减少了酷刑和死刑的适用范围,重视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
明代始终坚持了公正的原则,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并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清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最后一个阶段。
清朝的司法制度以大陆制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一些。
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了理藩院,严格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行使。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西北依法追逃军政专员等司法机构,加大了对边疆地区及罪犯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私刑到公刑,从血缘关系到法律约束,从简单粗暴到温和公正的过程。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变革与发展。
这些变革旨在满足社会对法律和公正的需求,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可信赖的社会环境,并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古代的司法制度主要以君主权力为核心,刑罚手段单一,一般以鞭刑、流放等为主,而裁判员的职权也较为集中。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古代司法制度逐渐趋向完善。
在古代中国,秦朝实行法家思想,推行严刑峻法,但也为后来的汉朝奠定了基础。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开始注重程序和证据的重要性,逐渐形成了以“法家”为基础的司法体系。
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律师制度,起到了维护被告权益的作用。
二、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启蒙运动、法治思想的兴起密切相关。
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提倡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主张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制度。
这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法国大革命中,人权、民主和法治的理念被彻底推广和宣扬。
1791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和《刑法典》,建立了由法官独立裁判的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改革不仅在法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制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主要起源于晚清时期的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
洋务运动的推动下,中国开始引进外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司法官编制章程》,真正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的雏形。
三、当代司法制度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需求的不断增加,当代司法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司法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和发展趋势。
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中国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推行诉讼制度改革等。
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经历了众多朝代的更替。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也随之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主要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奠定了中国法律文明的基础。
在夏朝,成文法并不完善,主要依赖于习俗和传统进行调整和处理。
商朝时期,已经形成了一些刑事、民事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设立了刑罚制度,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法律秩序。
周朝时,制定了《周礼》和《鲁缙草书》,对法律和司法进行了更为系统和完善的规范。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通过实行法家思想,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秦朝制定了《律令》和《法经》等法典,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法律。
同时,秦朝建立了严密的司法机构,推行官吏考核制度和审案监察制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但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汉朝出台了《胙法》等一系列法律来保护人民权益,加强了地方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
司法机构也进一步扩大并完善,成立了太子太傅、廷尉、御史等职位,实行了分级审判制度。
三、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唐宋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达到了较高水平。
唐朝制定了《唐律疏议》和《唐刑法》等一系列法典,规范和细致地规范了法律,成为后世法律文化的重要遗产。
唐朝“三法分别”制度的出现,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性,分别设立审柄、尚书省和审刑院等司法机构,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宋朝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进一步发展。
宋朝出台了《大明律》和《乡规民约》等法典,总结了前代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同时,宋朝实行了科举制度,选拔了一批优秀的官吏,提高了司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四、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前代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夏商周时期(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21BC):在夏商周时期,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制度形成,君主拥有审判权。
君主通过任命官员来处理司法事务,官员负责听取案件,作出判决,并执行处罚。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BC-公元220年):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集权制,推行法家思想。
秦始皇采用了法治的原则,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和刑法规定,建立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
秦代还由吏部设立律令制度,对违法者进行严格的追究和惩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220年-589年):在这一时期,分权制度得到强化,地方政权得以形成,并由地方官员负责处理司法事务。
地方法院逐渐形成,对案件进行审判和判决。
南北朝时期,《简明法》、《晋律》等法律和刑法规定逐渐发展完善。
隋唐时期(581年-907年):隋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推行法治政策。
隋朝颁布了《开皇律》和《开皇格》,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和《唐律令》等法律和刑法规定进一步完善,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成果。
唐代的司法制度日益完善,建立了律令制度,对刑法及司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宋元明清时期(960年-1912年):宋代推行了程朱理学,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
宋代的司法制度以律令制为基础,建立了三法司和地方法院,并增设了监狱,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
元代建立了行省制度,设立了路法官等地方司法机构,强调了地方官员的独立性。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司法制度,加强了地方司法机构的权力,完善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时期,清代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正式颁布了《大清律例》,清代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经历了从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到分权制和中央集权相结合的演变过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律和刑法规定不断发展,司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不断加强,对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验和制度的演变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从古代部落社会到帝国时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司法制度的演变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变迁,也影响了整个中华文明的进程。
一、古代部落社会的法律制度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起源于部落社会,其法律规范主要是基于习俗和族谱。
在这个早期的阶段,人们通过部落长老或族长来解决争端,并实行口头传统的法律规则。
尽管这种制度缺乏统一性和正式性,但它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随着夏、商、周三代的兴起,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化。
尤其是在周朝,周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称为《周礼》。
这些法律条文被实行于整个中国境内,起到统一和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同时,周朝还设立了各级法院,开始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机构。
司法官员被任命为审判官,他们负责处理各种案件,并根据周礼的规定来判决。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秦朝的统一吞并了六国,推行了一系列革新措施,其中包括对法律制度的整编。
秦始皇颁布了《律令》,取代了原有的地方法律,使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与此同时,秦朝的司法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官办司法的原则,设立了各级法院,增加了官员的数量。
汉代继续了秦朝的法律传统,但在具体实施上有所调整和完善,推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四、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在唐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唐代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律典籍《唐律疏议》中,这部法典系统全面地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刑法的适用范围。
宋代则出现了更为丰富和精细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宋律》,它对前代法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为古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本框架。
同时,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也逐渐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设立了专门的法院,建立了司法判决的程序性规定。
五、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阶段。
明代推行了明朝法律,这是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法律典籍。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朝和商朝: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
监狱却是存在的。
2.西周: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
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六卿之一,掌管全国的司法工
作,小司寇则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3.秦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廷尉府,长官也称廷尉。
廷尉的
主要任务是负责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汉承秦制,中央司法机构仍为三公九卿。
东汉时期在尚
书台下设“两千石曹”主管司法审判。
5.北齐: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大理寺,长官称大理寺卿。
6.隋朝:开皇初年,司法权一分为三,分别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掌管。
7.唐朝:唐朝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共同行使。
大
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8.宋朝: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承袭唐朝制度。
为加强皇权对司法
的控制,中央设置审刑院,地方设置提点刑狱司。
9.元朝:元朝中央常设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它审理蒙古族案
件,也审理汉人案件。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设大理
寺。
10.明朝:明朝中央常规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
院。
11.清朝:清朝中央三法司基本沿袭明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中,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和职能逐渐明确,并趋向专门化和专门化。
同时,地方司法机构也逐渐成为独立的、重要的司法机关,而不再仅仅是对中央司法机关的辅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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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
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
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
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
②这一制度的产生,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让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的制度,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历史根源。
司法制度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御史”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
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便包括了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的御史制度。
两汉王朝前后存在共达400余年,是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正式确立后的第一个相对长期稳定发展的王朝。
汉朝继承和发展了秦朝开创的统一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继续保持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治体制和官僚政治制度,从而影响汉代的司法机关朝着中央司法集权和司法行政不分的方向发展。
到了唐代,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机构是专职司法机构,只能说有主要负责与今人所说的司法有关事物的机构。
大理寺、尚书省刑部、御史台就是所谓的“三法司”。
代的重大案件。
常常采取“会审制”。
特别重大的案件,常由大理寺、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临时最高合议庭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或曰“三司推事”。
此即后世“三司会审”的前身。
宋代司法是唐代司法之后的又一个发展高峰,其社会的转型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促成了宋代司法的进步。
宋代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与经验是别的王朝所不能比的,宋代司法的法理与经验对现代司法朝着文明、科学、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明清两朝施行三法司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
①。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现行司法制度相比较,内容更为广泛,但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功能一直被我国司法制度沿用至今。
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清末的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阶段,也是在这一时期,司法制度这一概念才正式进入我国,由此取代了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
自1906年开始,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官职、变法修律。
1906年底在听取日本法学专家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模式的意见后,清政府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司法局,各司法局置司法长一人,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
1907年,颁布《高等以下各审判厅试办章程》,对司法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案件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司法官自行发觉,都由司法官提起公诉。
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其中第十一章为“司法厅”专章,规定四级审判衙门分别配制司法厅,其管辖区域与各级该审判衙门相同。
1910年颁布的《司法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则表明清朝末年设计的司法制度对于司法官有权调度司法警察以指挥侦查、批准人犯、押送人犯等非常重视。
①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第3页.通过以上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法制改革,清末初步构建了现代司法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它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司法与行政不分,指控与审判不分的传统法制,对于中国司法体制的近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基本沿用了晚清改制后的司法体制。
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用了清末的司法体制,将原来的四审查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二审制,在各级审判厅辖区内单独设立同级司法厅,并改变了原来司法厅的一些称谓,例如:总司法厅首长由厅丞该为司法长,各级司法厅的典簿、录事改称为书记官长、书记官等①。
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司法制度初步确立并经一定时期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相关的制度也逐步建立。
封建社会被推翻后,清末的司法制度被北洋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所沿袭,特别是在北洋政府期间,司法制度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制度也逐步健全。
到国民政府时,司法制度的体制有了一定的变化,但其职权内容仍然是以司法公诉为主要内容。
司法制度中刑事公诉的职权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了司法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清末司法制度对后来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影响。
红色根据地时期又被称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此时没有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检察员配置在法院内部,司法员主要负责告理刑事案件的预审,提起供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仍然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均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老根据地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建立人民政权的同时,根据列宁的法律思想,借鉴前苏联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
从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到1953年末,我国的司法组织系统已初具规模。
至1955年底,全国司法机关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1957年下半年至1966年,随着我国开始的扩大化反右斗争中,左的思想膨胀,司法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
1966年5月,我国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司法制度的发展被中断,机构被撤销,业务实际上被取消。
②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开始了新生。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逐步地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等等。
三、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既源自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是使司法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而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全面①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184页.②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分析我国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些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向它负责。
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的监督。
三、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接受党的领导、监督,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优良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检察机关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标志之一。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做好司法工作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制度源远流长,如果没有中国古代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的制度文化,近代的司法官制则会缺乏制度依托。
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相比,我国司法制度有许多自己的鲜明特色,这些特色是由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它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科学的理论概括和说明,就要通过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来完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地汲取新的理论成果、新的实践经验而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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