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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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打点法一、银行业监督打点法292、银行业监督打点的目标是什么?银行业监督打点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打点,应当遵循什么原那么?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打点,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那么。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打点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打点,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打点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那么,该规那么包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审慎经营原那么包罗风险打点、内部控制、本钱充沛率、资产质量、损掉筹办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颠末什么部分批准?应该颠末中国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纳哪些办法进行现场查抄?进行现场查抄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可以采纳以下办法进行现场查抄:〔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查抄;〔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查抄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查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查抄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打点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查抄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查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打点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查抄时,查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通知书;查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查抄。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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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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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肖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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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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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一)立法宗旨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相关立法
主要法律: 主要法律
《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 《商业银行法》、《公司法》
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票据法》 《担保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主要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章; 银监会的规章; 其他规章。
(四)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 起施行。
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其负债制 约其资产总额及结构。 约其资产总额及结构。 是以一定的指标来监测的,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 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单个贷款比例、股 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四个指标: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 不得低于8%。 2)存贷款比例 存贷款比例: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 存贷款比例 3)流动性资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 流动性资产比例: 流动性资产比例 之比不得低于25% 4)单个贷款比例 单个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 单个贷款比例 资本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0% 。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而退出金融市场。
1、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 、
20世纪 年代 , 我国金融机构退市 ( 金融机构的终止 ) 世纪90年代 我国金融机构退市(金融机构的终止) 世纪 年代, 主要采取了破产、行政关闭、停业整顿这三种方式。 主要采取了破产 、 行政关闭 、 停业整顿这三种方式 。 目前 我国金融机构退市方式主要有自行解散、 我国金融机构退市方式主要有自行解散 、 撤销和破产等三 种法定方式。 种法定方式。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全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3.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具有制定货币政策和对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 职能,是管理银行的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其不对客户办理信用业务,不以营 利为目的。
三、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制度建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业务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现风险时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的
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业务的规定。
一、吸收公众存款
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公众存款是商业银行资产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
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提供给工商企业等使用,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信用中介职能的体
现。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就是将其贷放给工商企业出去,满足其资金需要,支持 生产、建设等。同时,商业银行也收取贷款利息,获取利润,维持商业银行的运营、 对存款人支付存款利息。商业银行依据企业等的不同需要,发放期限不同的贷款,分 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票据指支票、汇票、本票等用于支付、结算的证件、凭证,承兑是指按照票据的
要求进行支付。贴现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现金,以未到期的票据融通资金,商业银行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 3、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任务 阅历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 初级管理人员。
• 1〕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必需是中国公 民。
• 2〕银行初级管理人员必需坚持四项 基本原那么,熟习有关经济、金融法 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度的经济、 金融方针,有银行本业运营和管理的 丰厚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理任务和 业务任务才干。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 〔含〕的银行总行的初级管理人员, 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从事金融任务10年或经济任 务15年以上,本业任务3年以上〔其 他专业同等学力,从事金融任务15年 或经济任务20年以上,本业任务5年 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 研讨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任务8 年或经济任务12年以上,本业任务2 年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历。
• 增强监视管理,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 运转,维护金融次第,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3、法律位置
• 在法律位置上,我国商业银行是对等 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权益才干和行为 才干,依法自主运营、自傲盈亏,对 外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七、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中外合资银行, 其外部组织机构包括权利机构(决策 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 事会、行长和其指导下的各职能部门, 及监视机构——监事会。
• 5.严厉存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 收回存款本息的原那么。以担保管款 为原那么,信誉存款为例外
• 商业银行展开信贷业务,应当严厉审 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证按 期收回存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 收回存款本金和利息,受法律维护
• 6.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 的原那么。
• 7.公允竞争原那么
• 2、国有独资公司方式的国有商业银 行,不设股东会,由国度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许授权投资的部门,授权银行 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局部职权,决议 银行的严重事项;同时,国有独资银 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 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 任务人员代表组成。

商业银行相关名词解释

商业银行相关名词解释

商业银行名词解释商业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信用创造:商业银行利用吸收来的存款向客户发放贷款,在客户所获贷款还没有完全使用的情况下,余额又形成商业银行的存款(派生存款),银行又可据此发放贷款,从而衍生出更多存款,扩大了货币供应总量。

盈利性:商业银行属于金融企业,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其终极目标。

商业银行利润=各项业务收入-各项业务支出(含税金)安全性:商业银行的资产、信誉以及其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程度。

表现在:对银行的债务人;对银行的债权人。

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

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呆账准备:公司对可能不能收到的应收账款的预测,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的计提CAMEL:又称“骆驼评级系统”,即通过对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五个方面的系统管理来防范风险,保障银行稳健经营。

单一银行制:称独家银行制或单元制,指一种设立总行,业务活动完全由总行经营,不下设任何分支行的商业银行组织形式。

总分行制:称分支行制,指那些在总行之下,可在本地或外地设有若干分支机构,并都可以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制度。

控股公司制:称集团制银行,即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收购或控制若干独立的银行,这些独立银行的业务和经营决策由该股份公司控制。

连锁银行制:其不设置银行控股公司,而是通过若干家银行互相成为地方股东方式结成连锁关系。

代理行制:为了克服在乡镇没有或很少有分支机构,或者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不经济的缺陷,城市的大银行与乡镇的小银行结成代理行关系。

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分业,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与证券业务的一体化经营。

兼并:当事人双方的两家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和资产合二为一后,组成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商业银行,原来的两家银行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收购:收购方通过获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来接管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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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指用于监管商业银行行为和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是指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法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运营。

商业银行法一般包含了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会计审计、监管机构和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通常由国家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正式生效。

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能够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促进商业银行的监管和监督,增强金融体系对外部冲击的抵御能力,为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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