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律法规
中级 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亦称版权,指文献、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和财产权(带来经济利益)。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二享有的权利。
离开作品无法存在。
(二)著作权特征:1.无形,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5.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法(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立法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两项根本原则;2)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如《伯尔尼公约》。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9.7颁布,1991.6.1起实施;2001.10.27修订,当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8.2颁布,2002.9.15起施行;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6.4颁布,1991.10.1起施行;2001.12.20修订,2002.1.1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12.28颁布,2005.3.1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5.18颁布,2006.7.1起施行。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住宅区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等。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1.《伯尔尼公约》,产生于1886年,曾经过5次修订,最近一次1971巴黎文本。
我国于1992加入。
基本原则4条: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
2.《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曾于1971年修订过一次,我国于1992加入,但加入时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25年。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一、什么是著作权法法律常识:著作权法是指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其中包含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法律法规1.《著作权法》:该法规定了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权利的获取和保护、侵权责任等相关内容,划分了著作权的范围和保护期限等。
2.《专利法》:该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享有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等内容。
此外,还包括了专利的实质审查、专利的无效宣告等相关程序。
3.《商标法》:该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商标的保护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等。
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了作品登记、著作权授权等事项的具体要求。
5.《专利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专利申请的方式和程序、专利实质审查的具体要求、专利权的转让等事项的具体规定。
6.《商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细化了《商标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7.《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
三、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著作权法》全文2.《专利法》全文3.《商标法》全文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5.《专利实施细则》全文6.《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7.《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作家、艺术家等个人创造的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
2.专利:指对发明,在技术上有创造性,能够实施,并能取得实用性的新技术解决方案,以及对新品种和外观设计的保护。
3.商标:指用于商品上的标志,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字母、数字、声音等,其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著作权法第52条)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以下类型(11项):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著作权法第53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行政违法:(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
– 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 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并非以营利 为目的; – 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 作品的出处; –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1. 作 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创作人。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作者的情况是指: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判断作品的作者,应当根据作品上的署名。如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作者。
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 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 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 2. 3. 4. 5. 6.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 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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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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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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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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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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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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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第二级
–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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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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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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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条)
合作作品按最后去世作者死亡时间计算。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 –第四级 年的12月31日(第 21条) »第五级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第三级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
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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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口述作品: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形式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带词或者不带词;戏剧作品:供舞台演出 •第三级 的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 –第四级 唱形式;舞蹈作品:连续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杂技艺 »第五级 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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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权制度的特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相衔接
–第二级
•
–第四级 »第五级 • 关注新技术带来的版权问题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第三级 司法与行政双重版权保护
• 体现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怀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 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
• 著作权、著作权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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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法规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法律——
–第二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级 (1990 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第一次修正 –第四级 201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五级 • 法规——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施行)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日施行)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3月1日施行)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施行)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施 行)
»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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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
得报酬 •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 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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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使用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转让: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一项、数项或
•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
表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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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与例外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
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 •第三级 –第四级 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第五级 •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 、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程图、用户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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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 • • •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92年加入) –第二级 世界版权公约( 1992年加入) •第三级 –第四级 1993年加入) 录音制品公约( »第五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1年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2007年在中国生效)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07年在中国 生效)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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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 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
• 著作权、著作权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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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第10条
• • • • • • • • 人身权 –第二级 发表权:是否公之于众 •第三级 署名权: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第四级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 »第五级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财产权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复制权:以印刷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 权(传播权) •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演绎权)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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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0条) •
–第二级 •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 50年,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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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 •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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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的有关定义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
•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第24条
•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 •第三级 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五级 • 合同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专有使用权或者
–第四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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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
著作权法律法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范继红 2014年9月22日
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体系概述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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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本
• --时事新闻:单纯性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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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作品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2001年12月20日公布 •第三级 第四级 • 2011年– 1 月8日第一次修订
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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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著作权法》第25条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 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级 –第四级 • 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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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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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的确定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演绎作品(第12条)
• • • • • •
–第二级 13条、实施条例第9条) 合作作品(第 •第三级 汇编作品(第 14条) –第四级 »第五级 电影作品(第 15条) 职务作品(第16条、实施条例第11、12条)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委托作品(第 17条)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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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iblioteka 11作品类别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