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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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及教学计划

《中国司法制度》教学计划 授课对象:政法系2004级法律事务班 教学工作计划内容: 一、教学目的要求: 该课程以讲授中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密切联系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实际以及其发展和改革,来阐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本课程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中国司法制度的相关知识,并通过与各国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比较了解我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改革的背景及其必要性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进展。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特征、起源发展、功能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展望);法院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了法院制度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功能,以及法官制度的相关内容;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和司法鉴定等与司法相关的制度。

三、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措施: 由于本学科与三大诉讼法联系较多,故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继续熟练掌握三大诉讼法的知识,以便融会贯通。教材 1.教材:《中国司法制度》(主编:谭世贵,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1、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 2、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35%,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40%。 3、考试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共五--六种题型。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大体主观性试题占70%,客观性试题占30---40%左右。考试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时间12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知识点: 导论 司法制度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改革 第一章法院制度 法院制度法院组织体系法官独任庭合议庭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章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检察官审查起诉不起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 第三章侦查制度 侦查侦查制度侦查机关侦查官员 第四章执行制度 执行监狱刑罚执行收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狱政管理分押分管警戒教育改造民事执行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执行承担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止 第七章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涉外仲裁 第八章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法庭调解人民调解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 【说明】 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 2.期末考试题型主要包括: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人民性) 2终局性 3公正性 4效率性 5独立性 6权威性 二、司法制度 ★*概念 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人权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司法统一原则 4接受监督原则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审判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 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程度。★(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成本的合理性 ★(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 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阅读教材P46—49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b450574.html,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是依拒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大多数案件都应该公开审判,但也有一些特殊案件是不需要公开审判的,这种时候便可以不公开审判,而这些特殊情形有哪些呢,现在就由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

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empirenews.page--] 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第四章民诉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回避制度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 一、概念 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 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 (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一审合议庭组成: A、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B、二审发回的重审案件,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二审合议庭组成:全部为审判员,无陪审员; (三)再审合议庭组成: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1)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 《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由左卫民主编。左卫民教授曾担任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司法制度是左教授主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他的还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等。本书,则是左卫民教授协同其他作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国家相关司法机关、司法组织的性质、体系、运作原则的统称。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而言,其分为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两大体系。书中以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为标准,分为了上下两篇,书的上篇主要对法院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等司法的基本制度作出了分析;书的下篇主要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司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讲解。通过通读《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了一个清晰地认识,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令我受益匪浅。 书中,首先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解释: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在全书的开篇中,就司法制度的概念和本质作出了定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套严谨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司法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做了简单的描述,最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展望。从开篇中,我认识到,我国的法律体系自古以来,都是以保障人民的最高权力为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法律体系受到了群众的质疑,例如:对于死刑的取消及改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国家和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建立起了与我国国情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理念的司法体系,制定了相关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和前进的动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的根本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环境,保障了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的实施和践行,确保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司法制度的社会价值。 通过通读了左卫民教授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感受到,我国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 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1.(考过)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教育法》自1995年9月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三)(04年一直考)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等。(四)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2.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个要素组成。 4.(判)教育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二是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三是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5.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6.学校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是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学校对学校教育进 行管理、经营而形成的权利。一方面,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组织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法人组织也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的权利。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罚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的拒绝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权利等。 7.学校的教育义务:学校是教育的实施者。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主要担负着以下职责: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颁发学业证书;保证教学实施和师生安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章教育法制 1.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一、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属行政);三、国家司 法机关的监督(法院、检察院);四、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审判制度的含义: 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 (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活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体系: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指的是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的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最担。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中国司法制度的作业 2

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欧妮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3.为了便于证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地辩认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1992年司法部专门设立了( ) A.委托公证人制度 B.委托公证制度 C.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 D.公证证明制度 4.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申请之日 B.受理之日 C.送达之日 D.出具之日 5.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B.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公证机构 6.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 A.不予理会 B.予以更正 C.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D.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求批准撤销该公证书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 ) A.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B.由公证协会指定办理 C.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D.由共同的上级公证机构指定办理 8.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文书是( ) A.涉及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 B.涉及财产内容的委托公证 C.涉及财产内容的公证遗嘱 D.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的债权文书 9.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 ) 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B.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C.法律行为公证 D.涉外公证 10.根据国际惯例,一些由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种文书的是 .........( )

浅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浅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①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起来。 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审理前3天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时,除法律规定的外,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和公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关键是要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实行公共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能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把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至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当然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这种了解和监督表现在人民不仅有权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审判组织集体进行监督,也有权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同时对所有证据都有监督的权利。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二、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法官依法办案,预防和清除司法腐败。 在审判机关预防腐败,首先必须走出一个误区:即把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混为一谈。不能认为只有裁判不公的案件背后才隐藏有腐败现象。其实,某些裁判正确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腐败问题。有不少案件,往往是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找人。个别审判人员凭借经验在对案件如何处理作出一个基本判断后,接受可能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吃请,贿赂等。而当事人如果实现诉讼目的,一般也不会举报、反映。因此,在审判机关内预防腐败不能仅盯住问题案件,而应着眼于全部案件。司法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望。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非除不可的地步。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最有效方法。当前,除坚持做到“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说理、裁判”等六公开外,还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如对申诉复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实行公开听证。③这样的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定 ①曹清石、邓力强:《民事法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228页。 ②《新编民事实用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诉讼篇2—54页。 ③韩红俊:《民事公开审判》,《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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