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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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董事要求与责任

香港公司董事要求与责任

香港公司董事要求与责任依据香港公司法律规定,注册香港公司( )时,必须配置一名公司董事。

香港公司董事可以是股东,若股东为公司,则需聘请一位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

关于香港公司对董事的要求及董事承担的责任如下:1.人数:最少要1名董事。

如没有申报,公司大纲上最先1名认股人视为董事。

2.资格:18岁以上。

非招股公司,可委任法人为董事。

3.除权资格: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①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②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③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④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⑤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4.需要拥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任董事。

如需拥股时,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

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格时,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

5.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

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

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6.辞职: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

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7.革除董事: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

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8.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

6.剩余董事:当董事人数不足两名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两个月内要增聘董事。

公司法规定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不能处理其它事务)。

7.替代董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

通常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8.执行董事( Managing Director ):除章程另定外,不得委任执行董事。

9.禁止贷款给董事:原则上,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提供抵押品。

例外情况如下:①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②在某种情况下,可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之开支;③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香港公司法概述

香港公司法概述

香港公司法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有着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太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香港公司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

根据香港和英国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与香港公司有关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的司法先例与其它普通法实施区内的先例一样,仅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香港公司法于(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公司的设立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

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

因此,在香港可以这样操作: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

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并且也是合法的。

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实施区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

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护,而香港大多数之律师楼及会计师楼都设有服务公司提供此项服务。

由于《公司条例》也允许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义服务公司充当董事的情况也不鲜见。

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太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

上述情况,加之香港实行的是本土税收制,即只是对香港从事的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税,这使香港公司被广泛地用作为亚太地区其它地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投资或项目融资的专用工具。

在香港成立之公司只需向公司注册署提交由至少两名认股人按规定签署的组织章程、由认股人签字时的见证人发表的法定宣言以及应缴的费用。

香港公司法讲解

香港公司法讲解

香港公司法香港公司法简介作为一个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香港有著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大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这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

香港政府目前正在考虑对该法律做全面的修订。

根据香港和英国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与香港公司有关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的司法先例将与其他普通法实施区内的先例一样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

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

因此,在香港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

去年,韩国电视台就使用香港空壳公司的问题对此进行了采访。

看来,采访人员听说公司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的确十分惊讶,而且我相信,他们对使用空壳公司的做法觉得有点不对。

因此,我们香港居民对于其他地区的人就成立公司之看法,这一点决不能轻视。

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实施区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

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护,而香港大多数之律师楼及会计师楼都设有服务公司提供此项服务。

由于《公司条例》也允许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义服务公司充当董事的情况也不鲜见。

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大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

就连实行普通法,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当地居民,而且当地的律师和会计师往往不像他们的香港同行那样愿意充当名义主席。

上述情况,加之香港实行的是本土税收制,即只是对香港从事的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税,这使香港公司被广泛地用作为亚大地区其他地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投资或项目融资的专用工具。

港资企业设立法律规定(3篇)

港资企业设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香港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香港企业进入内地市场。

为保障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港资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港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基础,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这一规定为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CEPA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旨在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合作。

CEPA为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政策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我国外资企业设立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港资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法律,对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形式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关系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港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港资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后,方可进行后续设立程序。

2.设立申请港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3.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港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4.领取营业执照港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标志着企业正式成立。

5.办理税务登记港资企业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6.开设银行账户港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账户,用于企业资金往来。

7.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港资企业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释义对附属公司的判定规则等说明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释义对附属公司的判定规则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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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公司”(company) 指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公司集团”(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间或多于2间的公司或法人团体,而其中1间是其它公司或法人团体的控股公司;(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文件”(document) 包括传票、通知、命令和其它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记册;“公开发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发出予公司现有成员以外及债权证持有人以外的人;(由1972年第78号第2条增补)“分担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师的身分而行事的人;(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失责高级人员”(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失责罚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之一,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和企业家。

在香港成立公司需要遵守香港公司条例,其中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活动和股东权益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介绍一个香港公司章程范文并解析其主要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号码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识符,要与注册局核准的公司名称一致,注册号码是公司的唯一识别号码。

二、公司类别和业务范围
公司类别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业务范围是公司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

三、注册资本和股份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注册时设定的股本总额,股份是公司所有者的财产证明。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是公司主要决策者和执行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股东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会上进行重大决策;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监督公司董事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六、公司治理和财务制度
公司治理是公司内部控制和运作方式的规范,财务制度是公司的财务管理方式和过程。

七、股东权益和转让
股东权益是股东拥有的权利和利益,转让是股东将股份出售或赠与给第三方。

以上就是一个香港公司章程的范文,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公司
名称、注册号码、注册资本、股东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权益和转让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框架,在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详细说明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方式,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香港公司法简介

香港公司法简介

香港船舶註冊–您的業務夥伴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海事處 王世發前言1.在資訊、科技發達和世界經濟貿易全球化的廿一世紀,航運業的競爭 日趨激烈,分秒必爭。

無論是大小船東,都在不斷的力求進取,以免被市場淘汰。

各公司除致力於企業的發展,和開源節流之外,並且強化管理,務求爭取最大的經濟回報和業務效益。

船舶註册,是船務業的其中一個關鍵環節。

現時全球有超過百多處大大小小的船舶註冊地,本着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而成立。

在船舶註冊上,船東固然有很多選擇,但選擇能與公司成為業務上的合作夥伴,及有助公司發展的註冊,才是明智的決定。

船舶註冊的基本模式2.船舶註冊大致可分為三大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以國家作為船旗國的船舶註冊,對象是本國船東。

但礙於國家法制以及政治因素的考慮,這種模式的船舶註冊有着較多的限制,常見的是對船東國籍和船員國籍的限制。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為保持國家擁有一定規模的商船隊伍,該等船旗國會以行政方法為本國船東爭取更多的特别優惠。

3.第二種模式是附屬於某主權國的“第二船舶註冊”。

這種模式的船舶註冊,限制較前者為少。

通常“第二船舶註冊”的成立,是為了向船東提供更能迎合國際營商環境的彈性,從而吸引本國船東把資金回流本國。

4.最後一種的模式是開放式的船舶註冊,此類船舶一般被業界稱為“方便旗”。

基本上,這種模式的船舶註冊對船東國籍、船員國籍和航線等都沒有限制。

由於限制少的緣故,一向以來大部份的船東都樂意將其船舶註冊在方便旗下。

誠然,在上一個世纪的航運業中,方便旗註冊確為各大小船東在營運上带來了不少的方便。

但近年來這種情況已有所改變,隨着環保意識的高漲,安全標準的提高,和各種審核及保護主義的抬頭等等,方便旗正面臨着重大的挑戰。

香港船舶註冊的歷史背景和近年的發展5.香港擁有一個天然的深水海港,水域面積遼闊,位處遠東地區航線匯合的心臟地带,而且背靠富庶的珠江三角洲,盡得天時及地利。

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早在百多年前已是中國大陸對外貿易的中心之一,成為南方海上交通的樞紐。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52条-有限公司保留的法律责任- 30/06/1997
第53条-股份有限公司更改股本的权力- 30/06/1997
第54条-将股本合并、股份转换为股额等事宜通知处长- 13/02/2004
第55条-关于股本增加的通知- 13/02/2004
第56条-无限公司于重新注册时订定后备股本的权力- 30/06/1997
第27条-发出的章程大纲须收录有关修改- 30/06/1997
第28条-成员的定义- 30/06/1997
第28A条-控股公司的成员资格- 30/06/1997
第29条-私人公司的涵义- 30/06/1997
第30条-公司不再是私人公司或不再享有私人公司特权的情况- 01/07/1997
第31条- (由2003年第28号第12条废除) - 13/02/2004
第49G条-公司披露购买本身股份事宜- 30/06/1997
第49H条-资本赎回储备- 30/06/1997
第49I条-私人公司从资本中拨款赎回或购买本身股份的权力- 30/06/1997
第49J条-就第49I条而言利润的可动用性- 13/02/2004
第49K条-有关从资本中拨款的条件- 13/02/2004
第5A条-公司的权力- 30/06/1997
第5B条-权力受章程大纲等限制- 30/06/1997
第5C条-不被当作知悉的情况- 30/06/1997
第6条-章程大纲的签署- 30/06/1997
第7条-修改章程大纲的限制- 30/06/1997
第8条-修改宗旨的方式和范围- 13/02/2004
第9条-订明公司规例的章程细则- 30/06/1997
第65条-股份的性质- 30/0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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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说明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

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

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

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

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

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

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1.规定公司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理价格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2.规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定权,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

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香港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公众公司进行定义。

根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公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限制的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的特点是股票可在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最高数额限制。

因为香港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

也就是说,香港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香港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优点。

但香港公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

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公众公司,但公众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1. 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4.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5.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格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2. 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有相当年期的业绩记录;4. 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0%;5. 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标准,以及必须经符合资格的核数师审核。

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

上市申请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一定情况下有拒绝上市的权力。

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

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

公众公司并不因为其未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公众公司而存在。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四(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什幺是控股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2(4)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这些条件是: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

前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专门目的;后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一般认为,在很多时候控股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又有不同。

不同之处在于控股公司以控制另一公司的股份为已足,不必参与被控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制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指由数家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层次性的一种垄断性联合组织。

一般来说,公司集团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而其组成成员公司的都是独立的法人。

作为公司集团的成员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有自己的财产和帐目,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集团中成员公司的组合是松紧不一、形态万千的,并非只有母子公司这样一种组合形式。

为了保护投资者,《公司条例》对公司集团作了以下主要规定:1.私人公司拥有任何附属公司,或是另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是一间现有公司的附属公司,那幺该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条例》第141D条赋予的豁免权(《公司条例》第141D(3)条);2.公司集团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要提交集团帐目给公司查阅(《公司条例》第124条)。

提交公司查阅的集团帐目,必须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团帐目所处理(deal with)的附属公司的与公司成员有关的整体事务状况与利润或亏损(《公司条例》第126条);3.《公司条例》第142条或143条获委任调查某公司事务的审查员,如认为该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则该审查员可以为完成该调查而调查其所属集团内其它成员公司的事务(《公司条例》第144条);4.一公司属于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则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对于处置任何固定资产的建议,如所建议的资产处置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及在有关期间内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总和超过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会上提交公司查阅的资产负债表内所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除非该建议已获公司在大会上的批准,否则不得将之实施。

可见,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和约束。

这是公司集团利益、成员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要保持平衡的体现。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

《公司条例》第11部对海外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海外公司的注册于1984年8月31日当日或以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须于该营业地点设立后1个月内,将下述档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组织公司或界定公司组织的宪章、法规或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其它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具订明格式载有公司董事及秘书详情的董事、秘书名单。

具订明格式的名单,其内载有一名或多名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须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书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及该公司在其成立为法人地方的主要营业地点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授权他人代表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或其它文件,该委任备忘录、授权书或其它文件须有公司印章或以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方式由他人代表公司签署。

该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或该海外公司按其成立为法人所在地的法律、惯例不发给公司注册证书的,则应提交注册处长认为足以证明其成立为法人的其它证据。

除海外公司属私人公司或实际上具有与私人公司相同的一般特征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帐目的经核实的副本。

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语文撰写,则须提交经核证的英文译本。

遵从该规定的海外公司,注册处长须将其名称记入海外公司名册,并签署证明有关公司是依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公司(《公司条例》第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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