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全文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成員自動清盤 (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 第6號第2條增補)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1)條提述的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
(b) 在任何根據該條例第25條作出的有關轉移令的有效期內,按照該命令的條文而指有關的認 可交易所,或同時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有關的認可交易所;或
(c) 在任何根據該條例第68條作出的有關轉移令的有效期內,按照該命令的條文而指有關的認 可控制人,或同時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有關的認可控制人; (由2002年第5號 第407條代替)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增補) 無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0條為施行該條例而給予該詞的涵
義; (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結構性產品 (structured product)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A條給予該詞
附註— 請亦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98條。載於原有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須視為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的條
文。 (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最低認購額 (the minimum subscription) 具有第42(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
條增補) 創辦成員 (founder member)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2012年 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普通決議 (ordinary resolution)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6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38条-与招股章程细则有关的特别规定- 03/12/2004
第38A条-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无需符合某些规定- 03/12/2004
第38B条-有关招股章程的广告- 03/12/2004
第38BA条-监察委员会可发表关乎第38B(2)条所指的刊登文件的指引- 03/12/2004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详题- 30/06/1997
第1条-简称- 30/06/1997
第2条-释义- 03/12/2004
第2A条-处长可指明格式- 13/02/2004
第3条- (由1984年第6号第3条废除) - 30/06/1997
第4条-成立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方式- 13/02/2004
第5条-与章程大纲有关的规定- 30/06/1997
第47B条-定义- 13/02/2004
第47C条-第47A条并不禁止的交易- 30/06/1997
第47D条-对上市公司的特别限制- 30/06/1997
第47E条-对非上市公司放宽第47A条- 13/02/2004
第47F条-第47E条所订的董事陈述书- 13/02/2004
第47G条-第47E条所订的特别决议- 13/02/2004
第41A条-与招股章程有关的条文的释义- 03/12/2004
第42条-除非接获最低认购额,否则禁止分配- 30/06/1997
第43条-除非代替招股章程陈述书已交付处长,否则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作出分配- 03/12/2004
第44条-不正当分配的后果- 30/06/1997
第44A条-股份及债权证的申请及分配- 30/06/1997
第73A条-用于股票盖印等的正式印章- 30/06/1997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公司条例 (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 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 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 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 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 第一条 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
诠释 第二条 (一)本例称-- “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
“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
“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
“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
“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
“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
“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
“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
“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
“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
“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
“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
“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
“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
“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
“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
(二)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
香港公司条例 第32章 (12)

章:32N 公司(修订账目及报告)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第32章第359A条)[本规例(第4部除外) } 2007年4月20日 2007年第24号法律公告第4部} 2007年12月14日 2007年第188号法律公告](本为2007年第24号法律公告)14/12/2007 部: 1 导言L.N. 24 of 2007;L.N. 188 of 200714/12/2007 条: 1 (已失时效而略去) L.N. 24 of 2007;L.N. 188 of 2007(1)-(2) (已失时效而略去)条: 2 释义L.N. 24 of 2007 20/04/2007(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修订日期”(date of revision)—(a) 就任何经修订账目而言,指该经修订账目根据本条例第129B(1)或129C(2)条获有关公司董事局批准的日期;(b) 就任何经修订董事报告书而言,指该经修订董事报告书根据本条例第129D(2)或141D(1)(d)条获有关公司董事局批准的日期;(c) 就任何经修订财务摘要报告而言,指该经修订财务摘要报告根据本条例第141CF(1)(c)条获有关上市公司董事局批准的日期;“原财务摘要报告”(original summary financial report) 指属经修订财务摘要报告的修订对象的财务摘要报告;“原财务摘要报告日期”(date of the original summary financial report) 指原财务摘要报告根据本条例第141CF(1)(c)条获有关上市公司董事局批准的日期;“原账目”(original accounts) 指属经修订账目的修订对象的账目;“原账目日期”(date of the original accounts) 指原账目根据本条例第129B(1)或129C(2)条获有关公司董事局批准的日期;“原董事报告书”(original directors’report) 指属经修订董事报告书的修订对象的董事报告书;“原董事报告书日期”(date of the original directors’report) 指原董事报告书根据本条例第129D(2)或141D(1)(d)条获有关公司董事局批准的日期;“核数报告”(audit report) 指第10(1)或(2)条提述的就经修订账目作出的报告;“经修订财务摘要报告”(revised summary financial report)—(a) 在财务摘要报告是根据本条例第141E条以取代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取代原财务摘要报告的财务摘要报告;或(b) 在财务摘要报告是根据该条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原财务摘要报告,并连同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拟备的补充文件;“经修订账目”(revised accounts)—(a) 就第2部而言—(i) 在账目是根据本条例第141E条以取代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取代原账目的账目;或(ii) 在账目是根据该条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原账目,并连同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拟备的补充文件;(b) 就第3及4部而言—(i) 在账目是根据本条例第336A条以取代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取代原账目的账目;或(ii) 在账目是根据该条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原账目,并连同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拟备的补充文件;“经修订董事报告书”(revised directors’report)—(a) 在董事报告书是根据本条例第141E条以取代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取代原董事报告书的董事报告书;或(b) 在董事报告书是根据该条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原董事报告书,并连同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拟备的补充文件;“经修订资产负债表”(revised balance sheet)—(a) 在资产负债表是根据本条例第141E条以取代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取代原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表;或(b) 在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该条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订的情况下,指原资产负债表,并连同为该项修订的目的而拟备的补充文件。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1984年8月31日(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第一条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
第二条(一)本例称--“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
“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
“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
“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
“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
“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
“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
“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
“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
“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
“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
“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
“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
“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
“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
“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
(二)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以下列規定為前提,兩人或兩人以上註冊為任何股份的股東,應 被視為該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享有生者承繼權利:
(a) 公司毋須就任何股份註冊登記四(4)名以上的持股人,除非 是去世股東的法定個人代表;
(b) 就該等股份而言,聯名持股人應個別及共同承擔支付應付 費用的責任;
(c) 如該等聯名持股人中的一位去世,公司應承認該等持股人 中的在世者為僅有的對該等股份享有權利之人,但董事會 如認為適當可要求提交死亡證明;
(d) 該等聯名持股人中的任何一位可提交上述聯名持股人士獲 支付股息、紅利或資本回報的有效收據;及
(e) 公司應有權將其名在股東名冊中列於任何股份聯名持股人 之首的人視為唯一有權獲頒該股份之股票,或接受公司通 知,或出席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上投票之人,且向該人發 出的通知應被視為向所有聯名持股人發出;但該等聯名持 股人中的任何一位可被委任為該數名人士之代表,代表該 等聯名持股人投票;且該代表將出席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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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票。但如果一位以上該等聯名持股人親自或委派代表 出席會議,則只有出席會議的其名在股東名冊中列於該股 份聯名持股人之首的人方有權就有關事項投票。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股票
任何名列於股東名冊之人均有權在任何正式加蓋印鑑的轉讓文據 派發或提交後兩(2)個月內,或發售條件規定的其它期限內就任何 類別的所有股份免費收取一張股票,或經其要求,就第一張之外 的每一張股票支付費用(不超過港幣 2.50 元或聯交所不時可能 允許的較高費用)後,按董事會不時作出的決定,按聯交所規定 的每手數量或該人要求的其倍數及有關股份的餘額(如有)收取 數張股票,但是,如果某一股東轉讓其名下一張股票所代表的股 份中之一部份,則就該等股份之餘額應頒發一張其名下的新股票 而毋須支付費用。如股份為數人聯名持有,則公司毋須向每一位 該等人士發出股票,向數位聯名持股人中的一位發出及交付股票 即足以視為向所有該等持股人交付股。
香港《公司条例》最新版

章:32 《公司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公司有關的法例。
[1933年7月1日](本為1932年第39號(第32章,1950年版))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司條例》。
條: 2 釋義8 of 2011 13/05/2011釋義及格式的指明(由1997年第3號第2條修訂)(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A表”(Table A) 指附表1內的A表;“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 指根據第296條訂立的一般規則,亦包括表格;“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公司”(company) 指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間或多於2間的公司或法人團體,而其中1間是其他公司或法人團體的控股公司;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文件”(document) 包括傳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記冊;“公開發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發出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及債權證持有人以外的人; (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增補)“分擔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師的身分而行事的人;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罰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由1993年第75號第2條修訂)“印刷”、“印製”(printed) 指採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處長酌情接納的其他工序而製造的;(由1963年第4號第2條增補)“自動清盤決議”(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2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certificate of solvency) 指根據第233條發出的證明書; (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有關財務文件”(relevant financial documents)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須根據第129G(1)條就該公司送交的文件;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有權利的人”(entitled person)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與第129G(1)條的但書一併理解的該條下有權獲送交該條所述的文件的人;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具有第29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股、股份”(share) 指公司股本內的股份,除在股額與股份之間有明訂或隱含的區別外,股份亦包括股額;“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沒有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释义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
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5.除本条例另作规定者外,本公司有权视任何股份之注册持有人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除具有法定管辖权之法庭所命令或条例所要求者外,本公司无须承认其他任何人士对这类股份之任何衡平或其他要求权或权益。
6.根据(公司条例)及法庭批准本公司可以特殊决议折价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