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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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条例

香港公司注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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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的流程1、拟定公司名称,经查册无重名即可使用,或选用现成公司;2、签订委托合同及全套公司注册的文件;3、缴交注册公司的费用,全新公司注册3个工作日完成;现成公司注册3-5个工作日完成;4、递交文件。

香港公司的取名1、可自由取名,加国际、集团,实业、控股等都可,敏感字眼如“银行”“信托”“学校“等不能注册;2、可单独英文,单独中文或者英文加中文注册;3、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注册完毕之后可以拿到的资料:1、公司注册证书(正本)(相当于国内营业执照)2、商业登记证(正本)(相当于国内税务登记证)3、公司章程9本4、公司圆章一枚5、公司签字章一枚6、公司钢印一枚7、股票一本8、公司会议记录本9、公司绿盒一个10、会计师认证本一套那么,您还在犹豫注册香港公司哪家好?注册香港公司有哪些好处呢,需要什么条件呢?在香港注册公司的流程、费用又是怎样的呢?请与鹰飞专业人员联系,还等什么呢,现在就拿起电话吧!。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成員 (member) 就公司而言,指— (a) 該公司的創辦成員;或 (b) 同意成為該公司成員的人,而該人的姓名或名稱是以成員身分記入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 的; (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增補)
成員自動清盤 (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 第6號第2條增補)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1)條提述的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
(b) 在任何根據該條例第25條作出的有關轉移令的有效期內,按照該命令的條文而指有關的認 可交易所,或同時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有關的認可交易所;或
(c) 在任何根據該條例第68條作出的有關轉移令的有效期內,按照該命令的條文而指有關的認 可控制人,或同時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有關的認可控制人; (由2002年第5號 第407條代替)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增補) 無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0條為施行該條例而給予該詞的涵
義; (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結構性產品 (structured product)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A條給予該詞
附註— 請亦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98條。載於原有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須視為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的條
文。 (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最低認購額 (the minimum subscription) 具有第42(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
條增補) 創辦成員 (founder member)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2012年 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普通決議 (ordinary resolution)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6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37条-招股章程日期的注明- 30/06/1997
第38条-与招股章程细则有关的特别规定- 03/12/2004
第38A条-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无需符合某些规定- 03/12/2004
第38B条-有关招股章程的广告- 03/12/2004
第38BA条-监察委员会可发表关乎第38B(2)条所指的刊登文件的指引- 03/12/2004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详题- 30/06/1997
第1条-简称- 30/06/1997
第2条-释义- 03/12/2004
第2A条-处长可指明格式- 13/02/2004
第3条- (由1984年第6号第3条废除) - 30/06/1997
第4条-成立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方式- 13/02/2004
第5条-与章程大纲有关的规定- 30/06/1997
第47B条-定义- 13/02/2004
第47C条-第47A条并不禁止的交易- 30/06/1997
第47D条-对上市公司的特别限制- 30/06/1997
第47E条-对非上市公司放宽第47A条- 13/02/2004
第47F条-第47E条所订的董事陈述书- 13/02/2004
第47G条-第47E条所订的特别决议- 13/02/2004
第41A条-与招股章程有关的条文的释义- 03/12/2004
第42条-除非接获最低认购额,否则禁止分配- 30/06/1997
第43条-除非代替招股章程陈述书已交付处长,否则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作出分配- 03/12/2004
第44条-不正当分配的后果- 30/06/1997
第44A条-股份及债权证的申请及分配- 30/06/1997
第73A条-用于股票盖印等的正式印章- 30/06/1997

香港公司条例中文版

香港公司条例中文版
第 32 章 - 公司条例
3
“认可财务机构”(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指《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认可机构; (由1988年第12号第2条增补。由1995年第49号第53条修订) “认可控制人”(recognized exchange controller) 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 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 “认可证券市场”(recognized stock market) 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中 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 “认股权证”(share warrant) 具有第7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 就一间公司而言,如该公司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惯常按照某人的指示或 指令行事,指该人;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影像纪录”(image record) 指用图像处理方法制作的纪录,如文意准许,包括可阅形式的纪录;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图像处理方法”(imaging method) 指藉以进行下述作业的方法:将可阅形式或微缩影片形式的文件 用扫描仪扫描,使其上记录的数据转化为电子影像,然后储存在能以可阅形式检索和重现的电 子储存媒介内;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监察委员会”(Commission)— (a) 除(b)及(c)段另有规定外,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1)条提述的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 (b) 在任何根据该条例第25条作出的有关转移令的有效期内,按照该命令的条文而指有关 的认可交易所,或同时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有关的认可交易所;或 (c) 在任何根据该条例第68条作出的有关转移令的有效期内,按照该命令的条文而指有关 的认可控制人,或同时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有关的认可控制人; (由2002年 第5号第407条代替) “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及“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具有第 4(2)条分别给予该两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营业地点”(place of business)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具有第341(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2004年第30 号第2条增补) “簿册及文据”(book and paper) 及“簿册或文据”(book or paper) 包括账目、契据、文字及文件。 (由1949年第1号第22条修订;由1987年第10号第2条修订;由1992年第86号第2条修订;由2002年 第5号第407条修订;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修订) (2) 任何以专业身分提供意见的人,不得仅因公司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按其意见行事而被视作该 公司的影子董事。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代替) (3) 本条例中凡对法人团体或法团的提述,须解释为不包括单一法团,但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 为法团的公司。 (由1974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4) 就本条例而言,在不抵触第(6)款的条文下,一间公司须当作为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如 ─ (a) 该另一间公司─ (i) 控制首述的公司董事局的组成;或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修订) (ii) 控制首述的公司过半数的表决权;或 (iii) 持有首述的公司的过半数已发行股本(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 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或 (b) 首述的公司是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而该间公司是上述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 (由 1974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5) 就第(4)款而言,一间公司如在无需他人同意下,可藉行使若干可由其行使的权力,委任另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聯名持股人
以下列規定為前提,兩人或兩人以上註冊為任何股份的股東,應 被視為該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享有生者承繼權利:
(a) 公司毋須就任何股份註冊登記四(4)名以上的持股人,除非 是去世股東的法定個人代表;
(b) 就該等股份而言,聯名持股人應個別及共同承擔支付應付 費用的責任;
(c) 如該等聯名持股人中的一位去世,公司應承認該等持股人 中的在世者為僅有的對該等股份享有權利之人,但董事會 如認為適當可要求提交死亡證明;
(d) 該等聯名持股人中的任何一位可提交上述聯名持股人士獲 支付股息、紅利或資本回報的有效收據;及
(e) 公司應有權將其名在股東名冊中列於任何股份聯名持股人 之首的人視為唯一有權獲頒該股份之股票,或接受公司通 知,或出席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上投票之人,且向該人發 出的通知應被視為向所有聯名持股人發出;但該等聯名持 股人中的任何一位可被委任為該數名人士之代表,代表該 等聯名持股人投票;且該代表將出席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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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票。但如果一位以上該等聯名持股人親自或委派代表 出席會議,則只有出席會議的其名在股東名冊中列於該股 份聯名持股人之首的人方有權就有關事項投票。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股票
任何名列於股東名冊之人均有權在任何正式加蓋印鑑的轉讓文據 派發或提交後兩(2)個月內,或發售條件規定的其它期限內就任何 類別的所有股份免費收取一張股票,或經其要求,就第一張之外 的每一張股票支付費用(不超過港幣 2.50 元或聯交所不時可能 允許的較高費用)後,按董事會不時作出的決定,按聯交所規定 的每手數量或該人要求的其倍數及有關股份的餘額(如有)收取 數張股票,但是,如果某一股東轉讓其名下一張股票所代表的股 份中之一部份,則就該等股份之餘額應頒發一張其名下的新股票 而毋須支付費用。如股份為數人聯名持有,則公司毋須向每一位 該等人士發出股票,向數位聯名持股人中的一位發出及交付股票 即足以視為向所有該等持股人交付股。

香港《公司条例》最新版

香港《公司条例》最新版

章:32 《公司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公司有關的法例。

[1933年7月1日](本為1932年第39號(第32章,1950年版))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司條例》。

條: 2 釋義8 of 2011 13/05/2011釋義及格式的指明(由1997年第3號第2條修訂)(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A表”(Table A) 指附表1內的A表;“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 指根據第296條訂立的一般規則,亦包括表格;“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公司”(company) 指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間或多於2間的公司或法人團體,而其中1間是其他公司或法人團體的控股公司;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文件”(document) 包括傳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記冊;“公開發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發出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及債權證持有人以外的人; (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增補)“分擔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師的身分而行事的人;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罰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由1993年第75號第2條修訂)“印刷”、“印製”(printed) 指採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處長酌情接納的其他工序而製造的;(由1963年第4號第2條增補)“自動清盤決議”(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2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certificate of solvency) 指根據第233條發出的證明書; (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有關財務文件”(relevant financial documents)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須根據第129G(1)條就該公司送交的文件;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有權利的人”(entitled person)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與第129G(1)條的但書一併理解的該條下有權獲送交該條所述的文件的人;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具有第29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股、股份”(share) 指公司股本內的股份,除在股額與股份之間有明訂或隱含的區別外,股份亦包括股額;“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沒有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

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

其重要性在于:(1)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2)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

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

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

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法定地址;(3)公司宗旨(theobjects ofthe company);(4)公司成员的责任;(5)公司股本;(6)法定地址;(7)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香港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British,Building Society,Chamberof Commerce ,Chartered , Cooperative ,Imperial,Kaifong ,Mass Transit , Municipal, Royal,Sa 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释义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释义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

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5.除本条例另作规定者外,本公司有权视任何股份之注册持有人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除具有法定管辖权之法庭所命令或条例所要求者外,本公司无须承认其他任何人士对这类股份之任何衡平或其他要求权或权益。

6.根据(公司条例)及法庭批准本公司可以特殊决议折价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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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

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5.除本条例另作规定者外,本公司有权视任何股份之注册持有人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除具有法定管辖权之法庭所命令或条例所要求者外,本公司无须承认其他任何人士对这类股份之任何衡平或其他要求权或权益。

6.根据(公司条例)及法庭批准本公司可以特殊决议折价发行股份。

股份转让7.董事会绝对可以自行决定拒绝登记任何股份之转让,而无须说明理由。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转让,他们须在向本公司提交转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公司条例)第69条之要求向承让人发出拒绝通知。

赎回或购买本身股份8.按照(公司条例)本公司可凭特殊决议由其资本赎回或购买其本身股份。

股东大会9.股东大会须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上一次股东大会举行以后不超过十五个月)及地点可由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规定,而如果并无规定其他时间或地点,股东大会即可在董事会中确定之时间及地点举行。

按照本章程举行之股东大会称为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以外之股东大会称为特别股东大会。

只要本公司在其注册成立后十八个月内举行其首次股东周年大会,它就无须在其注册成立当年或下一个年度举行这种会议。

10.(1)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事务所需法定人数应是两位成员,成员可亲自或派代表出席。

尽管有此规定,但是如果公司只有一位成员,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就应是该成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股东大会可在香港召开,或在由大多数股东(持有公司大多数股份)随时通过决议确定的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举行。

(3)由所有股东签署并附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簿之书面决议,应与正式召开会议通过之决议具有同样效力。

任何股东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签署。

任何这类决议可包含在一份文件或分开的多份副本内,以备一位或多位股东传阅及签署之用。

(4)若公司只有一位成员,该成员所作任何应会在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被采用并等同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决定,该成员应在作出此决定后的7日内向公司提交一份该决定的书面记录(除非该决定是以由他签署的书面决议的形式作出)。

董事11.除了在公司普通决议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应有一位董事,董事人数没有上限。

12.首批董事须由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认购人书面或由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委任。

13.董事不必持有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并不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换交替或引退。

若董事不是公司成员,但仍可参加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发言。

董事薪酬14.(1)董事可因为其替本公司服务而可从本公司资金中领取酬金,酬金金额(若有的话)可由本公司以普通决议形式确定。

(2)董事亦有权报销其由于出席董事会议、委员会会议或股东大会或在处理公司业务或是与公司业务有关事宜所花费之合理开支。

15.任何董事若提供在董事会看来是董事通常责任范围以外之服务,董事会可由本公司资金中向该董事支付额外酬金(以薪金、佣金或董事会确定之其他形式)。

董事会的权力16.公司业务应由董事会管理,他们将支付所有用于公司成立和登记注册的费用,行使那些〈公司条例〉或本章程中未规定应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权力;并应符合本章程或〈公司条例〉的任何规定和在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通过的任何决议,但是此类决议并不能使董事在之前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无效;根据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权力将不受任何特殊权力或由任何其他条款所赋予董事权力的限制或规限。

17.董事会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设立任何当地委员会或代理机构,管理本公司之任何事务,并可委任任何人士担任这种当地委员会成员或为本公司委任经理或代理,及可确定其酬金,而且可将授与董事会之任何权力、权限及处理权授与任何这种当地委员会、经理或代理(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附带转授权力),以及授权任何当地委员会成员或任何委员会填补其中任何空缺,而且不论有无空缺都授权办事,而任何这种委任或授权可根据董事会认为适当之条件作出;董事会可撤换如此委任之任何人士,亦可撤消或改变任何这种授权,但着意从事业务而未收到撤消或改变通知之人士则不受其影响。

18.董事会可随时为着他们认为适当之目的以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委任任何人士或团体作为本公司代理人,授与他们适当权力、权限及处理权(不超过按照本章程授与董事会或其可行使之权力、权限及处理权),任期及条件均按董事会认为适当之规定确定,而任何这种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可包含董事会认为适当之有关规定,藉以保护及方便与任何这种代理人往来之人士,亦可授权任何这种代理人将授与他之权力、权限及处理权授与他人。

19.根据条例之规定并按照其准许之程度,本公司或董事会可代表本公司在任何地区设立登记当地居住成员之分支机构登记簿,而董事会亦可制定或改变他们认为适当之有关设立任何这种分支机构登记簿之规定。

20.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所有支票、期票、汇票、票据和其他可流通或可转让票据及所有支付公司款项的收据,应按董事不时通过决议确定的方式,进行签署、提取、承兑、背书或使其生效。

21.(1)董事会可行使公司所有权力,向外贷款,抵押全部或部分企业、公司的财产、资产(现有的和将来的)和公司未缴股本,发行公司债券、债券股、普通货币债券和其他证券,无论是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负债或契约做出直接或间接担保;公司债券、债券股、普通货币债券和其他证券可在公司和债券购买者之间转让且不附有任何权益;债券或证券可按折扣价、溢价或其他方式发行,并附有任何特权如清偿、归还、抽签权、配股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表决的权利、任命董事和其他权利。

(2)按照本条例条款的规定,董事应妥善保管好有关影响到公司财产所有抵押的登记簿,抵押登记应符合本条例中相关的要求和其他要求。

若将公司任何未缴股本进行抵押,所有接受任何随后抵押的人员应接受之前的抵押和不享有先前抵押的优先权。

董事的任免22.本公司可随时通过普通决议任命新董事。

23.不管本章程中有任何规定或公司与董事之间有任何协议,公司也可通过普通决议撤换任何董事,并任命另一人替代他;24.董事会应具有可随时行使之权力委任其他任何人士担任董事,填补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人数。

25.当董事的法定人数规定不少于二人时,公司若有任何董事空缺,继续留任的董事可兼任任何空缺董事的职务;如果董事人数减少且少于由本章程或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必须达到的法定人数,继续留任的董事可行使其职责,仅为将董事人数增加到法定人数,而召集一次公司股东大会;若没有任何董事能够或愿意行使这样的职责,任何两位成员可召集一次公司股东大会,任命董事。

备任和候补董事26.(1)无论本章程中有任何规定,若本公司只有一位成员,且该成员也是本公司唯一的董事,本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提名一位年满18岁的人士(公司团体除外)作为本公司的备任董事,若一旦本公司唯一的董事去世,可使其接替去世董事的职位。

根据〈公司条例〉第158条的规定,本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有权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提名后备董事的详细资料。

(2)每位董事可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提名任何其他人员作为其候补董事,并以类似的方式撤换此类候补董事。

候补董事在各方面应符合有关公司其他董事现有条款的规定(有关任命候补董事的权力除外);每位候补董事在其任职期间应行使和履行其所代表董事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但只向其所代表之该董事领取其担任代理董事之酬金。

每位作为候补董事的人员可代为其所代表的董事投一票(若其本人也是董事,可加上其自已的一票);除非其任命通知书中有相反规定,候补董事在董事会或委员会中通过的任何书面决议上的签名与其任命人的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的任何董事若被任命为候补董事,在确定董事法定人数时,其应被视为二位董事。

如果及当任命其作候补董事的董事撤换候补董事或辞去其董事职务,被任命为候补董事的任何人员应辞去其候补董事的职务。

董事不须对由其任命的任何候补董事的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

董事之权益27.依据〈公司条例〉的规定,董事无论是在合同中或拟签合同中与公司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应声明其权益性质。

依据〈公司条例〉,如果一名董事提交给一份其为某一特定公司或企业成员或董事的普通通知书给董事们,该董事将被视为已对与该公司或企业在提交此通知书之后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或交易中作为有关系的一方的权益作了足够的披露;依据〈公司条例〉155B、158、161和161B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前述事项的情况下,董事应就与其相关的此事向公司发出一份通知。

28.董事可在本公司附属的任何部门中担任其他职位或享有利益的职位(核数部门除外),该董事或任何一家其担任成员的企业可在他担任董事职位之同时以专业资格为本公司服务,其服务时间、条款(如薪酬或其他方面)由各位董事确定;任何董事或候任董事均不应因其职位而被取消与本公司订立合同的资格。

任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与任何董事、企业或任何董事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公司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也不应被回避;上述缔约或有利益关系的董事亦无须向本公司说明因该董事担任该职务或因此发生的经济关系而带来的任何利润、报酬或其他利益。

29.董事有权在其作为利益关系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中或由此引发的任何事务中作为董事投票,若据此投票,其所投票数应计算在内,而且在确定讨论任何此类合同或协议之会议的法定人数时,应将其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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